青石律师:福州记(全版)

许丹按:命悬一线的念斌,不知道牵着多少人的心。我们关注念斌,关注的是真相、是公正、是法治、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向顽强为此案辩护的张燕生、斯伟江、李肖霖、张磊律师致敬,并感谢青石律师为此案写的纪实报道《福州记》。

《福州记》(全版)

作者 青石

(一)

福州,烈日,酷暑。

念斌案今日开庭。

这个案件,涉及两条已经失去的生命(丁云虾的两个小孩),和一条悬而未决的生命(已经被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判了四次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被福州中院再判死刑,喊冤不止的念斌)。

法院外的气氛,也如这烈日般。被害人亲属多人身披特制黄色挂袍,上书黑字,在法院门口一字排开。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法院外被一个老年妇女用棍棒追打。穿黄袍者及亲属多人冲挤在法院入门处,欲进入法庭参加诉讼的如我等,要旁听而被拒的如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等,无法进入法院。一度无法维持秩序的法警几十人,双方亲属几十人,围观者几十人,不得其门而入的多家媒体记者多人,聚集在福州中院门口的烈日下。

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有一天,中国的法院可以不再这么如临大敌般的戒备森严,任何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随便走进一家中国的法院,走进一个正在审理的法庭,进去旁听。法庭之外,今日种种,原因之一,可能也是因为被害人的亲属大概也只领到三张旁听证,还有很多亲属无法进入法庭,如果他们能够经过安检进入法庭,他们还会在法庭外面这样做吗?

法庭可能是担心双方亲属入场太多将会在法庭内产生冲突,干扰庭审。其实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稍为增加庭内法警数量,加强法庭秩序管理解决,旁听有哄闹法庭者,一次警告,二次一律请出,法庭秩序自然会好。

法庭内旁听席上一共有48个座位。两边家属一边三张旁听证。法庭外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众多记者等等想要旁听却不得其门而入。

被害人的母亲丁云虾坐在法庭上,可以明显的看到,一个失去两个孩子的母亲的悲伤,以及七年未决的司法诉讼带给她的困惑、无奈、甚至愤恨。只是我不知道,这种愤恨,是对念斌?是对司法的拖沓?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是否还隐含有一丝“万一念斌真的是冤枉的”的担忧?

传念斌入庭时,念斌高呼冤枉。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念斌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回避,理由为他们“帮侦查人员翁某某杀我灭口”。审判长直接驳回。

张燕生律师提请法庭解除念斌身上的手铐脚镣,审判长以是否解除戒具应由法警根据规定处理为由回避了张燕生律师的此请求。

陈述上诉理由时,念斌坚称其没有投毒,口供是被侦查人员翁某某刑讯逼供出来的,刑讯方式为吊起来打,用书垫着上身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间,生不如死,咬舌自杀,威胁要把他的老婆也抓进来,想到自己都受不了这刑讯,老婆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手段,老婆也进来后四岁的儿子怎么办?无奈之下,根据侦查人员翁某某的提示,做了有罪供述。说到福州中院一次又一次判他死刑,念斌悲伤而愤怒:“我一次次相信法律的公正,期待公正的法官,期待青天大人帮我申冤,还我的清白,却一次次换来死刑的判决,一次次换来这条死囚的铁链。”

辩护人发问环节,斯伟江律师发问之前,对念斌说,能够理解你的痛苦和心情,但是我们要相信法庭是公正的,今天开庭,我们把自己的道理和证据说完,相信法庭。

辩护人发问,主要内容是从一审判决认定的动机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念斌投毒的动机是因为一个买烟的顾客被丁云虾叫走念斌因而怀恨在心,起意投毒,堪称“一包利润为5毛钱的香烟引发的一个惊天大案),两家关系,口供笔录内容的真伪等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将在专门的程序中进行。

在检察员讯问念斌时,重点问念斌的庭前有罪供述,次数、人员、在会见律师及检察院时仍做有罪供述。念斌回答会见律师时因为侦查人员翁某某均在场,故暗示律师有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不敢直接说被刑讯逼供,而检察院提审时他根本分不清什么是检察院什么是侦查人员,直到检察院提审完了之后他看到一本刑事诉讼法的书才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公安的,所以,第二次检察院提审时,他开始向检察人员说刑讯逼供威胁逼供的事情。

辩检双方向念斌发问之后,是被害人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问。

被害人代理人发问主要集中在刑讯逼供及产生有罪供述的过程细节。被害人代理人发问的语气比较严厉,一度导致念斌的激烈对抗,念斌认为代理人是在挖坑让他跳,以前就是这样(青石注:有一位代理人大概在此前一直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出庭)。

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律师提问主要是指向有罪供述中不符合常识的部分。如念斌的有罪口供中供述投毒的动机是“让他们家吃老鼠药肚子痛、拉稀”,李肖霖律师的问题:“你的认识中鼠药是用来杀死老鼠的还是让老鼠拉肚子的?”念斌回答是用来杀死老鼠的;问“你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投毒方式能够明确指向丁云虾家吗?”念斌回答“我没有投毒,是他们教我说的”。(青石注: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一审判决罪名投放危险物质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罪名)。

念斌回答李肖霖律师提问的时候,我才知道,念斌从小就是一个基督徒。

进入质证阶段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证据材料多,检辩双方争议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多,故分组分类进行质证,重点针对有争议和新补充的证据质证,按中毒症状、原因,与中毒有关的事项,毒物来源,现场堪验检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剩余鼠药的去向,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分类逐步进行。

第一组证据是中毒症状原因包括病历、理化检验报告等。斯伟江律师质证意见大致:丁云虾没有中毒的症状(青石注:涉及到毒物的来源,即吃了什么东西中毒,吃什么东西没有中毒);而理化报告均未附检验人资质,也未附鉴定机构的资质,如果不能补正,则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检察员回应2006年时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鉴定结论需要附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机构的资质,2013年新规定才要求附资质证书;丁云虾的病历表明丁没有症状并不表明没有中毒。

对第一组证据,检方举证后,辩方质证,检方回应质证意见,审判长请检察员继续举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辩护应有回应机会,审判长许可,辩方再回应检方的回应意见,检方直接再回应一轮,斯伟江律师要求再回应一轮,审判长以已经听清双方的观点为由准备结束这一轮质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检方既然有第三轮,则辩方也应有第三轮,审判长同意,于是辩方再回应一轮。此后,被害人代理人开始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丁云虾存在轻微中毒。辩方针对被害人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再回应了一轮。

检察员出示证据的时候,法庭上两个大的电视屏幕同步显示扫描的证据,被告人和旁听席上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看到,不过有点小,视力不是特别好的,看不清楚。

在与中毒有关的事项的举证中,检察员举了陈某某(丁云虾和念斌的房东)的证言,以及福建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中陈某某向检察人员说“她帮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一直就说水是从水壶中取的,可能是侦查人员记错了,记成从水桶里取的水了”。辩方也举了证人陈某某在案发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的三份笔录,证明当时陈某某向侦查人员二次陈述她为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是从水桶(一审判决认定是从铝壶)中取的。这三份笔录,在前面几次审理过程中,均被平潭县公安局隐匿,是张燕生律师多次提出调取申请之后,由福建省高级法院要求平潭县公安局提供的,所以斯伟江律师在出示这三份笔录时首先感谢福建省高级法院能够调取这三份笔录。

张燕生律师举证说明时,根据相关笔录的记载,指出翁某某多次一个人同时出现在三、四、五个不同的地点向三、四、五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

对此,检察员回应称根据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称前述检察人员对证人陈某某的调查取证就是进行了补正和合理解释。

斯伟江律师说你没有补正啊,你没有合理的解释这个侦查人员翁某某为什么会多次同时出现在多个不同的地方,而且,你几年以后一个笔录说没有说错而是侦查人员记错了,用此来否定事发第二天第三天的两次明确的陈述,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吗?

检察员说辩护人说侦查人员造假应当提供证据。对此斯律师回应说这么多笔录表明同一个侦查人员翁某某多次同时出现在相隔一百多公里的地方,这不是证据吗?你们检察机关不应当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对此问题补充提出,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补正和合理解释,应当是对侦查人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而不是去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去进行重新调查。

斯伟江律师质证举证时指证人陈某某(不是房东)有重大作案嫌疑,有作证时间、有作案动机(因其小孩盗窃丁家东西而与丁云虾吵过架)、家里有老鼠药、侦查人员询问时突然晕倒、突发癔病、本人及家族无癔病史、请房东帮忙煮稀饭却自己一家在楼上炒菜吃,念斌仅仅因为被侦查人员自己所说的“神色可疑”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是陈某某如此重大的嫌疑却被莫名放过。

在对毒药来源的这一组证据质证时,张燕生律师说本案检方的证据看似轰轰烈烈,实际上都是似是而非,似有而无的海市蜃楼一样的证据。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多次要求检察员正面明确的回答一个问题,即2006年鉴定时,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这四个人,有无鉴定资质?如果有,请回答,如果没有,那么这些没有资质的机构里没有资质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何可信性?一个医院没有行医许可证里面的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它能开业治病吗?检察员一直回避此问题,没有回答。

多份搜查笔录、辩论笔录显示平潭警方在对本案侦查取证时,使用了“专业见证人”,每一份需要见证人签字的笔录上,见证人都是这同一个人,而此人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被害人代理人质证时一度对念斌说侦查人员翁某某与你无冤无仇,为什么要陷害你?斯伟江律师回应说,你们既然都能够认为念斌可以为了五毛钱去杀人,翁某某为什么不可以为了立功、升职、为了破案压力去造假?

斯伟江律师说,今天审的,不止是念斌,还需要对两个死者负责。

晚上六时,休庭半小时后继续开庭。

经辩护人申请,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查明有关侦查行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今天晚上,共有三名现场堪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旁听席上,大概是被害人两个小孩的爷爷,一位老者,今天一天经常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不听审判长和法警的制止。到了晚上的时候,在其又一次打断斯伟江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时,斯伟江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要维持旁听秩序,虽然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但是,对于无数次打断法庭审理的人,至少应当训诫一下,不然,这样对于法庭的威严是有损害的。

现场勘验笔录上,录相人是侦查人员严某某一人,但严某某当庭表示只拍了概貌,其他的不是他拍的,他在堪验笔录上签名时没有看拍摄时间和录相人。

侦查人员徐某某出庭作证,对绝大部分问题都表示记不清了。徐某某是从现场提取本案最重要物证铝壶的侦查人员。但是对于铝壶的提取时间、见证人、送检方式等都表示记不清了,只是非常肯定的说铝壶里有水,买了矿泉水瓶把水壶里的水倒在矿泉水瓶里进行提取,对于笔录上的“原物提取铝壶”的写法表示自己当时认为“原物提取铝壶”就是包括铝壶和铝壶里的水;非常肯定有见证人,但是见证人是谁,从哪里找来的,记不清了;勘验笔录上填写勘查时间是7月28日当天,堪查笔录的制作时间是8月2日,勘查笔录上写了有提取铝壶,当庭说勘查笔录其实是破案(8月8日)后制作的,把时间倒填成8月2日,铝壶是8月8日以后提取的。徐某某称现场勘查笔录是破案后制作的,一次性对前期所有的工作(多次现场勘查)内容都包括进去。

可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记载的堪查时间却明确是“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7月28日06时15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

侦查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非常肯定的称铝壶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与徐某某一起提取的,提取后当天直接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斯伟江律师出示了徐某某此前向法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徐某某称是8月9日提取的铝壶,是与另外一个人两人一起去提取的,斯伟江律师问如何解释二者的矛盾,陈某某说是记错了。斯伟江律师说“你记错了,人家(因此)被判死刑,你觉得你这记错是负责任的吗?你内心没有不安吗?”陈某某无语,审判长提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此后斯伟江律师再次出示福州市公安局的接受铝壶的鉴定委托书,显示时间是8月9日。

今天的庭审在21时10分结束。

2013年7月4日,福州

(二)

被害人家属昨天堵住了进法院的大门,我们几个人在烈日下转了一圈之后,才在法警的护送下进入法院,导致原定于9时开始的庭审推迟了近二十分钟。

今天,被害人家属堵住了法院的两个门,分别在两个大门前拉横幅,其中有一幅,我看到上面写有“张燕生律师”如何如何的字样。

好在福州中院的门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从另外的门进入法庭。

进入法庭,昨天多次扰乱法庭的老者看到张燕生律师和斯伟江律师进入法庭之后,走到旁听席前来说要和律师说几句话,法警拦住他,老者直接说要律师说话小心点,斯伟江律师试图向老者解释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明真相,是为了避免冤案,律师对被害人也很同情,没有恶意,但是要是放纵了真凶,冤杀了念斌,并不能为你失去的两个孙子报仇。老者并不领情,开始大声辱骂辩护律师。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丁云虾从诉讼参与人通道入庭走过张燕生律师身旁时,对张燕生律师狠狠的比划了一个手势。

李肖霖律师说,法院门外游行示威的不管,却把全部心思花到限制人进入法庭上了。

有人说,被害人家属如此行为受到了某些部门纵容和鼓励,想以此绑架法院,为公安的错案背书。

张燕生律师说,这已经算好的了,前次她在法院门外被被害人家属殴打致伤,法庭内被害人家属多次哄闹法庭,把矿泉水瓶往辩护人席上砸。

法庭的威严,在于适用法律的平等,和法律得到正确无误的执行。

继续庭审。现场勘验侦查人员林某某出庭。称当时送了很多东西到福州市公安局检测,检出来有检测报告后,再去补办委托鉴定手续;林称本案最重要的物证铝壶和水是8月8日提取的,但勘验笔录显示提取铝壶的照片却是7月28日拍摄的。

在对一个关键情节的发问时,斯伟江律师发问侦查人员林某某2009年接受福建高院法官调查时如何回答铝壶里的水是多少这个?现在你是否记得当时铝壶里的水有多少?此时检察员反对,说辩护人是诱导式发问,并说“应该问证人当时回答法官铝壶里有半壶多一点水是否属实”,此种名为反对提问实为提示证人的行为遭到斯伟江律师和我的抗议。

在对理化检验报告进行质证时,斯伟江律师质证意见是:根据现场堪查笔录,7月28日提取了铝壶,没有水,后面却又说铝壶里有水,水中检出了毒,铝壶却没有毒,而林某某当庭又说是8月9日提取的水和壶,这只能表明是公安人员投的毒。

张燕生律师质证说,这些侦查人员以前在接受法院调查时都说铝壶是8月9日送检的,现在调取了质谱图之后,显示8月8日晚上9日凌晨质谱图已经出来了,于是现在四个出庭侦查人员统一改口称水是8月8日送检的了,这不是造假是什么?

李肖霖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毒物检验的技术标准能够精确到500亿分之一克,即如果水有毒,那么装过水的铝壶就必然有毒,但是铝壶没有毒,而且显示7月28日铝壶已经提取送到福州市公安局了,那么平潭县侦查人员已经没有可能再去污染铝壶了,所以,侦查人员只能凭空补一个有毒的水出来。

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人林瑾珲出庭。

在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公安部规定所有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在2006年3月1日更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书,如果超过7月1日没有更换新的资质的必须挂靠在省厅。林称2006年4月17日已经将换证材料报送到福建公安厅,而福建省公安厅2008年12月29日下发的鉴定资质证书。斯伟江律师问,那是不是在本案检验时(2006年8月),你们机构和你本人都是不具有鉴定资质,是无证经营的呢?林答不能那样说。

2009年林向福建高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是2006年8月9日收到的检材,今天是法庭上先说是8月9日收到的,后又说是8月8日就收到了,在审判长请其明确说收到的时间后,又说具体收到的时间记不清楚了。

斯伟江律师发问鉴定人是否是要先有质谱图再有结论?鉴定人回答是,斯伟江律师提出某份检验报告8月9日出了结果,但质谱图的时间却是8月10日,为何?林称8月9日开始检验,10日出结论,于是再手写填上结论,落款8月9日。

我的理解,辩护人一再抓住这个问题,是想要表明,铝壶和水,不是同时送检的,无毒无水的铝壶早就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没有检出毒物,后来为了定死念斌,根据逼出来的口供,去制造了有毒的水,但是为了制造铝壶和水一起送检的假像,在送检时间和送检物品上造假,所以才会出现这么多的矛盾。

辩护人出示了一份证据,念斌店通向丁云虾厨房的门把的检验报告和质谱图,委托检验时间原为8月8日,被修改为7月31日,可以直接看到修改的痕迹。侦查人员此前称是门把的检验结果将侦查方向指向了念斌,而根据这份质谱图,门把的检验结果出来的时间是8月8日(被修改为7月31日),而念斌被带走盘查的时间是8月7日,第一次有罪供述是8月8日中午,当天,门把才送检。

检察员问鉴定人,你单位现在墙上挂着你单位的鉴定资质吗?林答挂着。

现在挂着资质,这个问题有意义吗?现在要查明的是2006年8月他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时的鉴定资质。

下午,鉴定人吴升武出庭作证。吴首先是拒绝回答审判长和辩护人关于他学历的提问,后以不需要进行科普为名拒绝陈述其检验流程,在审判长要求下,其才陈述检验流程,在检验记录上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而理化检验报告上却有四个人的签字,其解释为只要参与检验的任何一阶段过程都可以在检验报告上签字。水的检验结论出来的时间是8月9日,而质谱图却是8月10日,吴升武表示他签字只是表示他参与了检验。该名鉴定人现供职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神情倨傲,多次攻击辩护人。后在审判长要求其明确陈述下,其承认倒签时间,所以出现死者生物样本检验记录显示7月28日结论出来了,但是8月4日才有质谱图。

检验结论,必须依据质谱图显示的内容才能做出。

鉴定人刘祥伟出庭作证,其证实有两份检验报告上自己的签名是他人代签的,其解释为当时他不在,其他人经与他沟通后由其他人代他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其陈述没有检验结论先签字,先签完字后等有了检验结论再填上去检验结论。

就是凭这样的证据,判了念斌四次死刑。

有一些细节问题,出庭鉴定人均回答忘记了。这有可能是真的,七年时间过去了,如果第一次开庭就能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那么可能不会那么频繁的出现“记不清了”这个回答。很多鉴定人大概也是第一次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是有进步的。

下午五点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庭前,法庭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新的制度,法庭本着检辩平衡及公平效率的原则安排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顺序。法庭安排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衡,辩方先出一位有专门知识的人,检方再出一位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轮则由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辩方的后出庭。审判长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为了各自向法庭独自的提供专门的知识,不存在专家之间的辩驳,所以,先出庭与后出庭没有关系。检察员认为现在是二审上诉程序,应当由辩方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法庭决定由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肖宏展先生作为辩方申请的毒化方面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多名出庭鉴定人称进行一项检验时只要出现符合毒物特征的峰值(确定有毒)之后,就结束了,就可以开始下一项检验。肖宏展先生称根据鉴定规程,必须进行一个完整的检验流程,不能只出现峰值之后就不再进行,因为鉴定规程规定了要有一个完整的过程,这样的规定自有它的道理,完整的流程可以防止对下一项检验的污染,如果只要出现峰值就结束没有严格按规程规定的流程完成整个检验,则可能会出现对后面检验结果的污染。

下午,被害人代理人发问时,存在诱导、自己总结等方式,辩方及被告人代理人反对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总是说“现在是我在发问,你不要打断我,你们发问时我打断过你们吗?”。

我在无数的法庭上,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我认为公诉人、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时候,对方总是“现在是我发问,你不要打断我”,而很多的审判长也并不能很能好的处理这时候的场面。看来大家都需要学习一下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14条,全文:“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所以,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你不要打断我”是根本不知道对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你发问时我也没有打断你”,并不是法庭礼仪,而是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晚上,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福建省公安厅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郭明先生出庭作证。郭先生出庭作证主要内容是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的多份检验报告虽然程序上有的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由于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此后又休庭了一个多小时,于是当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来的时候,检察员问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答的,全是针对刚才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进行逐一的解答,由于法律没有设置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对质程序,所以,后出庭的一方占据了有利地位,因为先出庭的一方没有机会再来解答后一方的质疑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的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而人的认识的普遍规律是对后说的(特别是后对前的质疑或者解释)印象更深。所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具体实施,有探索改进空间。

斯伟江律师要求第二轮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顺序应当检辩平等,应当由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但是法庭继续安排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斯伟江律师表示抗议法庭的这种安排,审判长不理睬抗议,斯伟江律师要求法庭记录他抗议法庭的这种不公平的安排。

时钟走到晚上十点,审判长准备继续审理,在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的要求下,宣布休庭。

明天,侦查人员即将出庭。

晚上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斯伟江律师遭到被害人家属一方十多人从马路对面冲过来围住,斯律师赶快上了车关了门,在法庭上称要对律师不客气的老者,跳上了车的引擎盖,丁云虾等人围着车,敲玻璃。这个时间持续有二分钟左右,司机才把车开出来。

2013年7月5日,福州

(三)

昨晚,斯伟江律师在法院大门口被被害人家属围攻,斯律师说可以理解家属的心情。其实作为辩护律师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都能够理解家属的心情,只是又感到悲哀,难道他们为了报仇,就可以不惜去冒冤杀一个人的风险吗?你们为什么不去问责平潭公安为什么把案件办成这样?

庭审继续。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医师胡志强先生出庭提供专门知识。胡法医出庭说明,根据丁云虾的病历,不符合氟乙酸盐中毒特征,即丁云虾当时并没有中毒,胡法医指出,本案毒物氟乙酸盐鼠药是剧毒物,人体只要摄入,不可能不中毒,不可能不出现中毒症状。辩方认为,其他人吃了鱿鱼,均中毒,丁云虾当晚只吃了稀饭,没有中毒,那么,就证明毒不是来自稀饭,这就与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内容“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煮稀饭的高压锅有毒”直接矛盾。

胡法医陈述时,被丁云虾打断,后被旁听席上的多人大声指责,审判长轻声表示警告。

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抗议,说请法庭对于多次警告不听制止的,要有所动作,不能只打雷不下雨,律师昨天在法院外遭到围攻,也没有看到法院有动作,如果可以这样,那被冤枉的念斌的家属,是不是也可以这样闹法庭?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

检察员向胡法医提问时,涉及到一个专业问题,检察员说要翻一下某出版社的《法医毒物学教材》,然后说不太熟悉,要翻一点时间,此时斯伟江律师告诉检察员说,“在219页”。

上午,胡志强法医出庭接受双方询问2小时30分钟。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夏胜海先生作为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在辩护人发问的时候,夏先生回答时,经常有一些反攻性的语言,如因夏先生此前曾以酒精中毒类比鼠药中毒,李肖霖律师询问酒精中毒一般是不是不会致人死亡时,夏先生回答“一般不会死亡,二般就会死亡”。每到此种情形,旁听席第一排、第二排上不知道是一些什么人的人多次发出大声的哄笑,有一位穿白衣服带眼镜的女士甚至咧着嘴笑得合不拢以致于用手挡着嘴继续笑,她边上的一位女士甚至笑弯了腰。审判长对此没有任何语言。据说,坐在前排旁听的,是福建省公安厅及福建其他一些机构的有身份的人。

中午,休庭后,被害人家属堵在法院大门,对着张燕生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大骂,一度有几人冲上来要打张燕生律师,法院出动了几十名法警和保安,但是无法有效控制场面,无法保证我们安全离开。于是我们只好请人送盒饭进来,中午就在法院内就餐休息,等待下午的开庭。

有一位执勤法警告诉我们,晚上离开时,一定要听从法警的指挥,迅速的离开法院。

我们能够看出,法警为保障我们安全的进入和离开法院,这几天还是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他们大概管不了法院门外的事情。那法院门外的事情归谁管呢?

下午进入举证质证的最后一个环节,念斌的有罪供述,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有罪供述,念斌法庭上陈述,是因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导致。刑讯逼供是被吊起来打,用书垫着胸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骨;威胁是“你不认,把你老婆也抓起来”;引诱是“你就承认了,说就是放老鼠药让他们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念斌陈述“我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我的两个哥哥都是肝癌去世了,我的小孩才四岁,要是我的老婆也进来了,她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种折磨)?那我的小孩不就成了孤儿,谁来照顾,我是一个男人,我要保护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哪怕被冤枉,哪怕失去自己的生命。”

斯伟江律师对有罪供述质证说,刑事诉讼法一直规定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轻口供,所有的冤案,包括已经纠正了的一些错案,其中被冤的所有人的口供都承认自己犯了罪,所以对口供的审核要看口供与其他客观证据是否一致。

张燕生律师质证说,念斌的有罪供述,关键的地方,与其他客观证据全部对不上,供述念斌店内货架上放过鼠药,但是没有检出,供述往铝壶里投毒,但是铝壶没有毒。

念斌家请了一个律师,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那主任没有时间去会见念斌,叫他所里的一个律师去会见,被念斌指称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翁某某在场,另外一名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录了相,这个律师没有告诉念斌任何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告诉念斌如果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可以申诉控告,上来就告诉念斌我是你家给你请的律师(其实不是),然后直接就问你知道你自己涉嫌什么罪名?你有没有投毒行为。这一份律师会见笔录和当时的录相,是多次判决念斌死刑的非常重要的证据,多次判决认定这可以佐证念斌的有罪供述。律师这种会见,不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而是在协助侦查人员侦查取证,钉死念斌,请的不是律师,是杀手。

下午播放了念斌审讯录像,由于审讯用的是平潭方言,所以,法庭通知了翻译人员到场,因为录像画面检辩双方都自己翻译配上了字幕,而且二者几乎一致,所以翻译基本上没有派上用场。对于审讯录像,念斌一段一段的逐一进行了质证,念斌称他的认罪的话都是根据侦查人员的提示自己编的,并指出侦查人员具体如何提示他进行供述。比如:拍录像之前,侦查人员翁某某先教了他作案过程,要他认;录像中念斌神情痛苦,念斌称是前一天被打得,打得受不了时咬舌自尽,第二天录像时他被打的地方和舌头还很痛;侦查人员问购买鼠药“是不是到小商品市场那边”,念斌就顺着讲“是在小商品市场那边”;侦查人员拿着鼠药问他鼠药是怎么样的,他就按侦查人员拿着的鼠药的样子讲;侦查人员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念斌就跟着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

播放的审讯录像中,念斌认罪。检方和被害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其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自愿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被逼的是不符合常理的。

这个过程中,丁云虾和旁听席上的老者多次指责张燕生和斯伟江律师。丁云虾和老者多次大骂念斌,念斌也多次激烈的说是翁某某逼我承认的,谁投毒谁全家死光。

中午,我发了一张斯伟江律师和李肖霖律师在法庭内吃盒饭的照。晚饭时,法警请我们不要在法庭内拍照,说借用这个法庭给我们休息已经是经过请示领导才同意,已经对我们很照顾了,如果把在法庭内休息或者吃饭的照片发到网上,对法庭的形象不好。我认为这位法警说的有道理,我发照片时疏忽了这一点,所以我把那条有法庭照片的微博删除了。

法警告诉我们,今天晚上的情况非常复杂,法院的四个大门都已经被堵住了,让我们一定要配合法院的安排,法警一定保证我们顺利离开法院。

晚饭后休息期间,斯伟江律师与几位法警聊起了中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我发现斯伟江律师和杨金柱律师的一个共同特点了,就是喜欢在休庭后走到对面桌前与公诉人或者检察员交流。

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朱某某现任福州某区公安局副局长,2006年时是福州市公安局的刑警,本案案发后,被派到平潭县协助平潭县公安局侦查案件。朱某某作证称,其与另外两位平潭县公安局的领导,从下午六点钟左右吃过晚饭开始,给念斌作思想工作,一直在做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钟的时候,突然发现念斌嘴角两边流血,发现念斌咬舌自尽,于是进行抢救。斯伟江律师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当年审讯念斌的侦查人员丁某某出庭作证。称“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就是讲法律,就是讲坦白从宽。”我在无数的讯问笔录上,都看到“思想教育,或者政策教育若干时间”,丁某某的这个回答,在某种程度上,解开了一个长久困惑在我心头的迷团。

丁某某称,审讯念斌的录像,因为当时技术人员去睡觉去了,关掉了,后来重新打开的,所以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可是,可是,对这一份录像,公安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的检验结果却是“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丁某某称,就是在这没有录像的一个多小时里,念斌被他做动了思想工作,开始交待,于是他发现录像机没有开,才叫技术人员来开机。而念斌称,就是在定段时间里,翁某某教他作案过程。

丁某某在法庭上,有非常明显的背稿子的痕迹。在检察员请其介绍案件侦查情况时,丁某某拿出了稿子,念斌指责丁某某编,丁某某说,我(上庭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旁听席上的那个老者,多次大喊,把这个律师(张燕生)拷起来,多次辱骂辩护律师。

张燕生律师提问,为何询问证人的笔录上你同时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对三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丁某某回答,他们这样的笔录只需要二十分钟,多记了一些时间,所以导致时间有重合,他们的笔录记的只是大概时间,记的不是北京时间,但是笔录上的时间却几时几分都有。

在回答检察员提问时,丁某某对着稿子讲了案件当年的侦查情况,其称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是对念斌的两次测谎。但是丁先生没有讲有没有对本案另外最大的一个嫌疑人(案发第二天被警察询问时突然晕倒的陈某某)进行测谎,而案卷中,没有任何材料显示曾经有过测谎。如果我是公诉人,在这么一个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我会申请法庭通知当年的测谎专家出庭作证,并且将当年测谎的记录提供法庭。因为,有一份有两个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平潭县公安局印章的情况说明,称确定念斌嫌疑的,是门把上的分析意见。不是测谎。

审判长宣布传侦查人员翁某某出庭作证时,四个法警同时走到了念斌身旁,要念斌控制好情绪,念斌盯着门口。翁某某走进法庭的时候,念斌激动不已,大骂翁某某冤枉他,用冤枉他换来自己升官,如果没有坐椅固定和法警拦着,念斌可能就冲上去和翁某某肉博了,念斌浑身发抖,挣得手铐脚镣哗哗响。旁听席上念斌的姐姐大骂翁某某刑讯逼供冤枉念斌,被害人家属一方则大喊人民的好警察。经过多名法警维持,现场才平息,庭审才能够继续。

侦查人员所称的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的关键证据,门把,检验记录上记载的送检人是翁某某,翁某某当庭称门把是8月8日由其他人送检的,检验结论是念斌交待之后出来的,但是领导不满意这个鉴定,后来就把送检时间倒填在了7月31日,结论出来填成是8月1日,把他写成了送检人。但是他以前却曾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门把的检验结果“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残留氟乙酸盐”,然后觉得念斌神态可疑,所以对念斌采取侦查措施。其曾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关键证据铝壶的提取时间是8月9日,但是现在当庭却表示当时记错了。案卷笔录显示翁某某经常一个人同时出现在多个地方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询问,最多的一次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五个不同的地方对五个不同的人调查取证。翁某某承认有多份笔录他没有参与询问、讯问,但是后来补签了自己的名字。翁某某称立案决定书上写的立案时间(关系到本案为什么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也填写错了。

在辩护人向翁某某发问时,那个多次辱骂辩护律师、哄闹法庭的老者,终于被现场法警的指挥者让法警请出了法庭。

念斌与翁某某当庭对质。念斌称翁某某2006年8月7日对其刑讯逼供以抓老婆相威胁以认了就判两三年引诱骗供,翁某某称8月7日没有审讯念斌;念斌称翁某某8月8日中午教其作案过程并有录像机在旁边,翁某某否认有教并称中间这一段录像机被技术人员关掉了。

对质过程中,念斌的姐姐和对方一名青年男性家属相互激烈争吵,分别被法警带出法庭。

检察员发问,为什么没有提供陈某娇的前三份笔录(青石注:这三份笔录陈指她帮丁云虾煮鱿鱼的水来自红色的水桶,而非后来侦查机关认定的铝壶),翁某某回答称,前三次笔录因陈在住院,后来又详细的做了一份笔录,跟领导汇报后,因为后面的这份笔录已经详细的记录了相关情况,所以,就使用后面的这份笔录,后来省高院调取前面的笔录就提供了前面这三份笔录。

举证质证程序,全部结束。

庭审,在23时21分休庭。

庭审结束后,斯伟江律师对检察官说,这么多假的证据,你们就不去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说,如果律师这样,早被抓了,律师眨一下眼睛都会被抓,警察这样大规模作假,却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

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何其难也。但是,如果不追究那些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公职者,法的权威如何建立?法无权威,国将如何?

2013年7月6日,福州

(四)

早上出发时,听说,昨天下午,念斌的姐姐的一个朋友,这几天一直在帮忙接送律师的老兄,预计下午要休庭了,打车来福州中院接人,拦出租车,本来是交班时间出租车不拉人,但听说他要去福州中院,就说福州中院不是念斌案在开庭吗?你是不是念斌的姐姐一边的?说是。于是司机把他载到了福州中院,下车时司机却不肯收钱,说是念斌的姐姐的粉丝,支持念斌的姐姐,所以坚决不肯收钱。

昨天,我开始听到法警和其他人说工作压力大,这个庭需要快点开完才好。这才三天。不说美国那个连续审了两年半的人类历史上最长的审判了,就是在中国大陆的贵阳小河,就在去年的6月8日至7月23日,黎庆洪等被指控涉黑案(也称小河案),57个被告人,上百名辩护律师,连续开了32天(加上之前的6天,附民1天,宣判1天,一共40天)。现在回想,贵阳当时的庭审组织,还是不错的。不过,贵阳小河案,没有被害人,律师不用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围堵。

被害人家属一方多人继续堵在法院门口,为了确保我们能够顺利进出法院,法警协调让我们的车直接开进法院院内。

庭审继续。侦查人员高某、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否认念斌受到刑讯逼供,称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

陈某某出庭称其是技术人员,负责录像工作,熟悉拍摄技术,当天拍了一段对念斌的审讯录像,后来停机离开了,后来有人打电话叫他来再开机。斯伟江律师出示了一份昨天出庭的侦查人员翁某某以前向法院做出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中称陈某某因第一次使用摄像机,所以不会使用,导致录像中断,念斌开始交待之后,发现录像机没有开,于是叫他来开机。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庭,应当多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庭将是对侦查人员最有效的法制教育,和震慑,经过法庭上的交叉询问,侦查人员回去后,在接下来的办案中,大概绝对不敢再有一丝一毫的违法办案了。

在法庭询问检辩双方是否有新的鉴定申请时,斯伟江律师申请对念斌认罪录像中断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中断原因是人为剪辑还是停机或者录像带用完,因为念斌称正是在录像中断的那个时间内侦查人员翁某某教了他作案过程,所以确定这个原因非常重要。法庭称已经记录在案,会考虑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午饭时,斯伟江律师说,念斌好可怜,警察对他刑讯逼供他却都说不过警察。

下午,进入法庭辩论。

斯伟江律师首先发表辩论意见。斯律师说:在这次审判中,福建高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通知了那么多证人、鉴定人、专家出庭,这样的审理,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对福建高院还是有信心的。念斌已经在死囚室里被关了七年,这样的七年,生不如死。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刑讯传统,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每一个冤案错案背后,莫不有刑讯逼供,人是血肉之身,不是铁,如果有录像,杜培武也会在录像中痛哭流涕的承认是他自己杀了他的老婆,赵作海、佘祥林、浙江萧山五青年,哪一个当时没有承认自己犯罪?但是,中国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建成,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也已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坚持正义,从来都不是没有阻力的,做好事要三年,但做坏事只需要三天。念斌你要感谢最高法院上一任的上一任院长肖扬,是他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你才有命活到今天,不然你早成冤魂。希望福建高院,守住疑罪从无的现代文明理念,守住法律的底线,还念斌一个已经残缺不全的正义。

斯伟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念斌多次抹眼泪。

在张燕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看到法警给检察员递上了一张纸条,接到纸条后,几位检察员开始相互交流读读写写。

张燕生律师辩护意见的最后,是一句她最喜欢的话: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的身上。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被害人代理人,也是法律援助,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丁云虾提供法律援助的,老先生1937年生人,庭上讲话声音洪亮,中气十足。他认同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斯伟江律师的第二轮辩护意见主要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本案除了念斌自己的口供之外,从动机、买毒、投毒、剩余毒物去向,均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而非法证据排除是需要检方举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排除念斌的口供。

张燕生律师的第二轮意见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已经证明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则定案证据存在疑问,丁云虾没有中毒,毒物来源存在疑问,不定认定。

检察员第二轮回应称存在多份客观证据可以印证念斌的供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可信。

刑事部分的辩论,共进行了三轮。

第三轮中,斯律师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相当于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举证责任是由检方承担,现在检方没有尽到这个证明责任,所以念斌的口供应当排除。

第一位检察员对此回应说,斯律师打比方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但是却搞错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好吧,来学习一下法律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辩论进行了一轮。李肖霖律师、我,对方附民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李肖霖律师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认为念斌不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方代理人认为念斌的辩解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丁云虾最后陈述要求对念斌立即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念斌最后陈述,请求法庭维持公正的法律,调查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注重证据,纠正中院的一审判决,判我无罪,还我清白。

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何时再开庭,另行通知。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张燕生律师的辩护词长达四十余页(庭上只是摘要讲了核心部分),斯伟江律师近一个小时的三轮辩护都非常精彩,他也会发表他的辩护词,李肖霖律师的附民代理意见像一篇严谨的推理小说,指出本案的诸多疑点和真凶另有他人的可能性。作为辩方第四个发言的晚辈,前面已经有三座高山,我实在难以企及。

就摘一段我庭上讲过的代理意见,作为福州记的结尾吧:

“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念斌构成犯罪,所以念斌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方的证据,存在若干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比如说一审判决认定的念斌的犯罪动机不符合常识;关键证据铝壶里的水的检验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且壶和水之间的检验结果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念斌的口供无法排除受到刑讯逼供的疑问(因为,咬舌受伤是事实,侦查人员关于念斌咬舌是不愿意连累家人的解释不合常理,至少,咬舌是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不愿意连累家人而自杀的可能性),且其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无法印证,其庭前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很多人,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为,程序不重要,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是很多法律人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但是,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没有程序就不会有实体,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就根本不能实现。侦查取证的程序合法规范,是保证其结果正确的必须。比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刑讯逼供,就可能会产生错案;不遵守程序的鉴定,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前几天出庭的鉴定人,和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鉴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确性受到影响,这个观点,理论上确实是可能的,但是,因为你的程序上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那么结果,就完全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这是死刑案件,关系到已经失去的两条生命,和一条悬而不决的生命,这种可能性的错误,是法庭绝不应当犯的。如果存在疑问,如果存在错误的可能,对相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因为对于一个刑事法庭来说,可能的错误,错误的可能性,都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需要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会见念斌的会见笔录和录像,绝对不能做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也不能做为佐证证据形成心证,否则,将直接从法理上摧毁律师制度和律师伦理,也会造成一个国际笑话,法院怎么能够用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作为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死刑的证据呢?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络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中的特别保障’一节中,第8点,‘遭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而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去掉了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所以,与律师进行秘密交流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联合国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做出这样的规定,自有其价值所在,所以,我希望,法院不要去破坏这样的普世的、远远要高于个案的价值,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有需要律师的一天。”

庭审结束了,念斌的命还悬着。

祝念斌好运。

2013年7月7日,福州飞北京途中

许丹按:命悬一线的念斌,不知道牵着多少人的心。我们关注念斌,关注的是真相、是公正、是法治、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向顽强为此案辩护的张燕生、斯伟江、李肖霖、张磊律师致敬,并感谢青石律师为此案写的纪实报道《福州记》。

《福州记》(全版)

作者 青石

(一)

福州,烈日,酷暑。

念斌案今日开庭。

这个案件,涉及两条已经失去的生命(丁云虾的两个小孩),和一条悬而未决的生命(已经被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判了四次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被福州中院再判死刑,喊冤不止的念斌)。

法院外的气氛,也如这烈日般。被害人亲属多人身披特制黄色挂袍,上书黑字,在法院门口一字排开。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法院外被一个老年妇女用棍棒追打。穿黄袍者及亲属多人冲挤在法院入门处,欲进入法庭参加诉讼的如我等,要旁听而被拒的如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等,无法进入法院。一度无法维持秩序的法警几十人,双方亲属几十人,围观者几十人,不得其门而入的多家媒体记者多人,聚集在福州中院门口的烈日下。

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有一天,中国的法院可以不再这么如临大敌般的戒备森严,任何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随便走进一家中国的法院,走进一个正在审理的法庭,进去旁听。法庭之外,今日种种,原因之一,可能也是因为被害人的亲属大概也只领到三张旁听证,还有很多亲属无法进入法庭,如果他们能够经过安检进入法庭,他们还会在法庭外面这样做吗?

法庭可能是担心双方亲属入场太多将会在法庭内产生冲突,干扰庭审。其实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稍为增加庭内法警数量,加强法庭秩序管理解决,旁听有哄闹法庭者,一次警告,二次一律请出,法庭秩序自然会好。

法庭内旁听席上一共有48个座位。两边家属一边三张旁听证。法庭外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众多记者等等想要旁听却不得其门而入。

被害人的母亲丁云虾坐在法庭上,可以明显的看到,一个失去两个孩子的母亲的悲伤,以及七年未决的司法诉讼带给她的困惑、无奈、甚至愤恨。只是我不知道,这种愤恨,是对念斌?是对司法的拖沓?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是否还隐含有一丝“万一念斌真的是冤枉的”的担忧?

传念斌入庭时,念斌高呼冤枉。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念斌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回避,理由为他们“帮侦查人员翁某某杀我灭口”。审判长直接驳回。

张燕生律师提请法庭解除念斌身上的手铐脚镣,审判长以是否解除戒具应由法警根据规定处理为由回避了张燕生律师的此请求。

陈述上诉理由时,念斌坚称其没有投毒,口供是被侦查人员翁某某刑讯逼供出来的,刑讯方式为吊起来打,用书垫着上身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间,生不如死,咬舌自杀,威胁要把他的老婆也抓进来,想到自己都受不了这刑讯,老婆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手段,老婆也进来后四岁的儿子怎么办?无奈之下,根据侦查人员翁某某的提示,做了有罪供述。说到福州中院一次又一次判他死刑,念斌悲伤而愤怒:“我一次次相信法律的公正,期待公正的法官,期待青天大人帮我申冤,还我的清白,却一次次换来死刑的判决,一次次换来这条死囚的铁链。”

辩护人发问环节,斯伟江律师发问之前,对念斌说,能够理解你的痛苦和心情,但是我们要相信法庭是公正的,今天开庭,我们把自己的道理和证据说完,相信法庭。

辩护人发问,主要内容是从一审判决认定的动机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念斌投毒的动机是因为一个买烟的顾客被丁云虾叫走念斌因而怀恨在心,起意投毒,堪称“一包利润为5毛钱的香烟引发的一个惊天大案),两家关系,口供笔录内容的真伪等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将在专门的程序中进行。

在检察员讯问念斌时,重点问念斌的庭前有罪供述,次数、人员、在会见律师及检察院时仍做有罪供述。念斌回答会见律师时因为侦查人员翁某某均在场,故暗示律师有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不敢直接说被刑讯逼供,而检察院提审时他根本分不清什么是检察院什么是侦查人员,直到检察院提审完了之后他看到一本刑事诉讼法的书才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公安的,所以,第二次检察院提审时,他开始向检察人员说刑讯逼供威胁逼供的事情。

辩检双方向念斌发问之后,是被害人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问。

被害人代理人发问主要集中在刑讯逼供及产生有罪供述的过程细节。被害人代理人发问的语气比较严厉,一度导致念斌的激烈对抗,念斌认为代理人是在挖坑让他跳,以前就是这样(青石注:有一位代理人大概在此前一直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出庭)。

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律师提问主要是指向有罪供述中不符合常识的部分。如念斌的有罪口供中供述投毒的动机是“让他们家吃老鼠药肚子痛、拉稀”,李肖霖律师的问题:“你的认识中鼠药是用来杀死老鼠的还是让老鼠拉肚子的?”念斌回答是用来杀死老鼠的;问“你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投毒方式能够明确指向丁云虾家吗?”念斌回答“我没有投毒,是他们教我说的”。(青石注: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一审判决罪名投放危险物质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罪名)。

念斌回答李肖霖律师提问的时候,我才知道,念斌从小就是一个基督徒。

进入质证阶段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证据材料多,检辩双方争议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多,故分组分类进行质证,重点针对有争议和新补充的证据质证,按中毒症状、原因,与中毒有关的事项,毒物来源,现场堪验检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剩余鼠药的去向,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分类逐步进行。

第一组证据是中毒症状原因包括病历、理化检验报告等。斯伟江律师质证意见大致:丁云虾没有中毒的症状(青石注:涉及到毒物的来源,即吃了什么东西中毒,吃什么东西没有中毒);而理化报告均未附检验人资质,也未附鉴定机构的资质,如果不能补正,则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检察员回应2006年时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鉴定结论需要附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机构的资质,2013年新规定才要求附资质证书;丁云虾的病历表明丁没有症状并不表明没有中毒。

对第一组证据,检方举证后,辩方质证,检方回应质证意见,审判长请检察员继续举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辩护应有回应机会,审判长许可,辩方再回应检方的回应意见,检方直接再回应一轮,斯伟江律师要求再回应一轮,审判长以已经听清双方的观点为由准备结束这一轮质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检方既然有第三轮,则辩方也应有第三轮,审判长同意,于是辩方再回应一轮。此后,被害人代理人开始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丁云虾存在轻微中毒。辩方针对被害人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再回应了一轮。

检察员出示证据的时候,法庭上两个大的电视屏幕同步显示扫描的证据,被告人和旁听席上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看到,不过有点小,视力不是特别好的,看不清楚。

在与中毒有关的事项的举证中,检察员举了陈某某(丁云虾和念斌的房东)的证言,以及福建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中陈某某向检察人员说“她帮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一直就说水是从水壶中取的,可能是侦查人员记错了,记成从水桶里取的水了”。辩方也举了证人陈某某在案发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的三份笔录,证明当时陈某某向侦查人员二次陈述她为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是从水桶(一审判决认定是从铝壶)中取的。这三份笔录,在前面几次审理过程中,均被平潭县公安局隐匿,是张燕生律师多次提出调取申请之后,由福建省高级法院要求平潭县公安局提供的,所以斯伟江律师在出示这三份笔录时首先感谢福建省高级法院能够调取这三份笔录。

张燕生律师举证说明时,根据相关笔录的记载,指出翁某某多次一个人同时出现在三、四、五个不同的地点向三、四、五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

对此,检察员回应称根据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称前述检察人员对证人陈某某的调查取证就是进行了补正和合理解释。

斯伟江律师说你没有补正啊,你没有合理的解释这个侦查人员翁某某为什么会多次同时出现在多个不同的地方,而且,你几年以后一个笔录说没有说错而是侦查人员记错了,用此来否定事发第二天第三天的两次明确的陈述,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吗?

检察员说辩护人说侦查人员造假应当提供证据。对此斯律师回应说这么多笔录表明同一个侦查人员翁某某多次同时出现在相隔一百多公里的地方,这不是证据吗?你们检察机关不应当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对此问题补充提出,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补正和合理解释,应当是对侦查人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而不是去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去进行重新调查。

斯伟江律师质证举证时指证人陈某某(不是房东)有重大作案嫌疑,有作证时间、有作案动机(因其小孩盗窃丁家东西而与丁云虾吵过架)、家里有老鼠药、侦查人员询问时突然晕倒、突发癔病、本人及家族无癔病史、请房东帮忙煮稀饭却自己一家在楼上炒菜吃,念斌仅仅因为被侦查人员自己所说的“神色可疑”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是陈某某如此重大的嫌疑却被莫名放过。

在对毒药来源的这一组证据质证时,张燕生律师说本案检方的证据看似轰轰烈烈,实际上都是似是而非,似有而无的海市蜃楼一样的证据。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多次要求检察员正面明确的回答一个问题,即2006年鉴定时,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这四个人,有无鉴定资质?如果有,请回答,如果没有,那么这些没有资质的机构里没有资质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何可信性?一个医院没有行医许可证里面的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它能开业治病吗?检察员一直回避此问题,没有回答。

多份搜查笔录、辩论笔录显示平潭警方在对本案侦查取证时,使用了“专业见证人”,每一份需要见证人签字的笔录上,见证人都是这同一个人,而此人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被害人代理人质证时一度对念斌说侦查人员翁某某与你无冤无仇,为什么要陷害你?斯伟江律师回应说,你们既然都能够认为念斌可以为了五毛钱去杀人,翁某某为什么不可以为了立功、升职、为了破案压力去造假?

斯伟江律师说,今天审的,不止是念斌,还需要对两个死者负责。

晚上六时,休庭半小时后继续开庭。

经辩护人申请,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查明有关侦查行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今天晚上,共有三名现场堪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旁听席上,大概是被害人两个小孩的爷爷,一位老者,今天一天经常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不听审判长和法警的制止。到了晚上的时候,在其又一次打断斯伟江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时,斯伟江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要维持旁听秩序,虽然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但是,对于无数次打断法庭审理的人,至少应当训诫一下,不然,这样对于法庭的威严是有损害的。

现场勘验笔录上,录相人是侦查人员严某某一人,但严某某当庭表示只拍了概貌,其他的不是他拍的,他在堪验笔录上签名时没有看拍摄时间和录相人。

侦查人员徐某某出庭作证,对绝大部分问题都表示记不清了。徐某某是从现场提取本案最重要物证铝壶的侦查人员。但是对于铝壶的提取时间、见证人、送检方式等都表示记不清了,只是非常肯定的说铝壶里有水,买了矿泉水瓶把水壶里的水倒在矿泉水瓶里进行提取,对于笔录上的“原物提取铝壶”的写法表示自己当时认为“原物提取铝壶”就是包括铝壶和铝壶里的水;非常肯定有见证人,但是见证人是谁,从哪里找来的,记不清了;勘验笔录上填写勘查时间是7月28日当天,堪查笔录的制作时间是8月2日,勘查笔录上写了有提取铝壶,当庭说勘查笔录其实是破案(8月8日)后制作的,把时间倒填成8月2日,铝壶是8月8日以后提取的。徐某某称现场勘查笔录是破案后制作的,一次性对前期所有的工作(多次现场勘查)内容都包括进去。

可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记载的堪查时间却明确是“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7月28日06时15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

侦查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非常肯定的称铝壶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与徐某某一起提取的,提取后当天直接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斯伟江律师出示了徐某某此前向法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徐某某称是8月9日提取的铝壶,是与另外一个人两人一起去提取的,斯伟江律师问如何解释二者的矛盾,陈某某说是记错了。斯伟江律师说“你记错了,人家(因此)被判死刑,你觉得你这记错是负责任的吗?你内心没有不安吗?”陈某某无语,审判长提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此后斯伟江律师再次出示福州市公安局的接受铝壶的鉴定委托书,显示时间是8月9日。

今天的庭审在21时10分结束。

2013年7月4日,福州

(二)

被害人家属昨天堵住了进法院的大门,我们几个人在烈日下转了一圈之后,才在法警的护送下进入法院,导致原定于9时开始的庭审推迟了近二十分钟。

今天,被害人家属堵住了法院的两个门,分别在两个大门前拉横幅,其中有一幅,我看到上面写有“张燕生律师”如何如何的字样。

好在福州中院的门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从另外的门进入法庭。

进入法庭,昨天多次扰乱法庭的老者看到张燕生律师和斯伟江律师进入法庭之后,走到旁听席前来说要和律师说几句话,法警拦住他,老者直接说要律师说话小心点,斯伟江律师试图向老者解释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明真相,是为了避免冤案,律师对被害人也很同情,没有恶意,但是要是放纵了真凶,冤杀了念斌,并不能为你失去的两个孙子报仇。老者并不领情,开始大声辱骂辩护律师。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丁云虾从诉讼参与人通道入庭走过张燕生律师身旁时,对张燕生律师狠狠的比划了一个手势。

李肖霖律师说,法院门外游行示威的不管,却把全部心思花到限制人进入法庭上了。

有人说,被害人家属如此行为受到了某些部门纵容和鼓励,想以此绑架法院,为公安的错案背书。

张燕生律师说,这已经算好的了,前次她在法院门外被被害人家属殴打致伤,法庭内被害人家属多次哄闹法庭,把矿泉水瓶往辩护人席上砸。

法庭的威严,在于适用法律的平等,和法律得到正确无误的执行。

继续庭审。现场勘验侦查人员林某某出庭。称当时送了很多东西到福州市公安局检测,检出来有检测报告后,再去补办委托鉴定手续;林称本案最重要的物证铝壶和水是8月8日提取的,但勘验笔录显示提取铝壶的照片却是7月28日拍摄的。

在对一个关键情节的发问时,斯伟江律师发问侦查人员林某某2009年接受福建高院法官调查时如何回答铝壶里的水是多少这个?现在你是否记得当时铝壶里的水有多少?此时检察员反对,说辩护人是诱导式发问,并说“应该问证人当时回答法官铝壶里有半壶多一点水是否属实”,此种名为反对提问实为提示证人的行为遭到斯伟江律师和我的抗议。

在对理化检验报告进行质证时,斯伟江律师质证意见是:根据现场堪查笔录,7月28日提取了铝壶,没有水,后面却又说铝壶里有水,水中检出了毒,铝壶却没有毒,而林某某当庭又说是8月9日提取的水和壶,这只能表明是公安人员投的毒。

张燕生律师质证说,这些侦查人员以前在接受法院调查时都说铝壶是8月9日送检的,现在调取了质谱图之后,显示8月8日晚上9日凌晨质谱图已经出来了,于是现在四个出庭侦查人员统一改口称水是8月8日送检的了,这不是造假是什么?

李肖霖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毒物检验的技术标准能够精确到500亿分之一克,即如果水有毒,那么装过水的铝壶就必然有毒,但是铝壶没有毒,而且显示7月28日铝壶已经提取送到福州市公安局了,那么平潭县侦查人员已经没有可能再去污染铝壶了,所以,侦查人员只能凭空补一个有毒的水出来。

理化检验报告的鉴定人林瑾珲出庭。

在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公安部规定所有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在2006年3月1日更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书,如果超过7月1日没有更换新的资质的必须挂靠在省厅。林称2006年4月17日已经将换证材料报送到福建公安厅,而福建省公安厅2008年12月29日下发的鉴定资质证书。斯伟江律师问,那是不是在本案检验时(2006年8月),你们机构和你本人都是不具有鉴定资质,是无证经营的呢?林答不能那样说。

2009年林向福建高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是2006年8月9日收到的检材,今天是法庭上先说是8月9日收到的,后又说是8月8日就收到了,在审判长请其明确说收到的时间后,又说具体收到的时间记不清楚了。

斯伟江律师发问鉴定人是否是要先有质谱图再有结论?鉴定人回答是,斯伟江律师提出某份检验报告8月9日出了结果,但质谱图的时间却是8月10日,为何?林称8月9日开始检验,10日出结论,于是再手写填上结论,落款8月9日。

我的理解,辩护人一再抓住这个问题,是想要表明,铝壶和水,不是同时送检的,无毒无水的铝壶早就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没有检出毒物,后来为了定死念斌,根据逼出来的口供,去制造了有毒的水,但是为了制造铝壶和水一起送检的假像,在送检时间和送检物品上造假,所以才会出现这么多的矛盾。

辩护人出示了一份证据,念斌店通向丁云虾厨房的门把的检验报告和质谱图,委托检验时间原为8月8日,被修改为7月31日,可以直接看到修改的痕迹。侦查人员此前称是门把的检验结果将侦查方向指向了念斌,而根据这份质谱图,门把的检验结果出来的时间是8月8日(被修改为7月31日),而念斌被带走盘查的时间是8月7日,第一次有罪供述是8月8日中午,当天,门把才送检。

检察员问鉴定人,你单位现在墙上挂着你单位的鉴定资质吗?林答挂着。

现在挂着资质,这个问题有意义吗?现在要查明的是2006年8月他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时的鉴定资质。

下午,鉴定人吴升武出庭作证。吴首先是拒绝回答审判长和辩护人关于他学历的提问,后以不需要进行科普为名拒绝陈述其检验流程,在审判长要求下,其才陈述检验流程,在检验记录上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而理化检验报告上却有四个人的签字,其解释为只要参与检验的任何一阶段过程都可以在检验报告上签字。水的检验结论出来的时间是8月9日,而质谱图却是8月10日,吴升武表示他签字只是表示他参与了检验。该名鉴定人现供职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神情倨傲,多次攻击辩护人。后在审判长要求其明确陈述下,其承认倒签时间,所以出现死者生物样本检验记录显示7月28日结论出来了,但是8月4日才有质谱图。

检验结论,必须依据质谱图显示的内容才能做出。

鉴定人刘祥伟出庭作证,其证实有两份检验报告上自己的签名是他人代签的,其解释为当时他不在,其他人经与他沟通后由其他人代他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其陈述没有检验结论先签字,先签完字后等有了检验结论再填上去检验结论。

就是凭这样的证据,判了念斌四次死刑。

有一些细节问题,出庭鉴定人均回答忘记了。这有可能是真的,七年时间过去了,如果第一次开庭就能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那么可能不会那么频繁的出现“记不清了”这个回答。很多鉴定人大概也是第一次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是有进步的。

下午五点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庭前,法庭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新的制度,法庭本着检辩平衡及公平效率的原则安排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顺序。法庭安排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衡,辩方先出一位有专门知识的人,检方再出一位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轮则由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辩方的后出庭。审判长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为了各自向法庭独自的提供专门的知识,不存在专家之间的辩驳,所以,先出庭与后出庭没有关系。检察员认为现在是二审上诉程序,应当由辩方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法庭决定由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肖宏展先生作为辩方申请的毒化方面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多名出庭鉴定人称进行一项检验时只要出现符合毒物特征的峰值(确定有毒)之后,就结束了,就可以开始下一项检验。肖宏展先生称根据鉴定规程,必须进行一个完整的检验流程,不能只出现峰值之后就不再进行,因为鉴定规程规定了要有一个完整的过程,这样的规定自有它的道理,完整的流程可以防止对下一项检验的污染,如果只要出现峰值就结束没有严格按规程规定的流程完成整个检验,则可能会出现对后面检验结果的污染。

下午,被害人代理人发问时,存在诱导、自己总结等方式,辩方及被告人代理人反对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总是说“现在是我在发问,你不要打断我,你们发问时我打断过你们吗?”。

我在无数的法庭上,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我认为公诉人、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时候,对方总是“现在是我发问,你不要打断我”,而很多的审判长也并不能很能好的处理这时候的场面。看来大家都需要学习一下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14条,全文:“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所以,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你不要打断我”是根本不知道对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你发问时我也没有打断你”,并不是法庭礼仪,而是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晚上,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福建省公安厅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郭明先生出庭作证。郭先生出庭作证主要内容是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的多份检验报告虽然程序上有的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由于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此后又休庭了一个多小时,于是当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来的时候,检察员问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答的,全是针对刚才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进行逐一的解答,由于法律没有设置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对质程序,所以,后出庭的一方占据了有利地位,因为先出庭的一方没有机会再来解答后一方的质疑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的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而人的认识的普遍规律是对后说的(特别是后对前的质疑或者解释)印象更深。所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具体实施,有探索改进空间。

斯伟江律师要求第二轮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顺序应当检辩平等,应当由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但是法庭继续安排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先出庭,斯伟江律师表示抗议法庭的这种安排,审判长不理睬抗议,斯伟江律师要求法庭记录他抗议法庭的这种不公平的安排。

时钟走到晚上十点,审判长准备继续审理,在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的要求下,宣布休庭。

明天,侦查人员即将出庭。

晚上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斯伟江律师遭到被害人家属一方十多人从马路对面冲过来围住,斯律师赶快上了车关了门,在法庭上称要对律师不客气的老者,跳上了车的引擎盖,丁云虾等人围着车,敲玻璃。这个时间持续有二分钟左右,司机才把车开出来。

2013年7月5日,福州

(三)

昨晚,斯伟江律师在法院大门口被被害人家属围攻,斯律师说可以理解家属的心情。其实作为辩护律师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都能够理解家属的心情,只是又感到悲哀,难道他们为了报仇,就可以不惜去冒冤杀一个人的风险吗?你们为什么不去问责平潭公安为什么把案件办成这样?

庭审继续。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医师胡志强先生出庭提供专门知识。胡法医出庭说明,根据丁云虾的病历,不符合氟乙酸盐中毒特征,即丁云虾当时并没有中毒,胡法医指出,本案毒物氟乙酸盐鼠药是剧毒物,人体只要摄入,不可能不中毒,不可能不出现中毒症状。辩方认为,其他人吃了鱿鱼,均中毒,丁云虾当晚只吃了稀饭,没有中毒,那么,就证明毒不是来自稀饭,这就与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内容“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煮稀饭的高压锅有毒”直接矛盾。

胡法医陈述时,被丁云虾打断,后被旁听席上的多人大声指责,审判长轻声表示警告。

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抗议,说请法庭对于多次警告不听制止的,要有所动作,不能只打雷不下雨,律师昨天在法院外遭到围攻,也没有看到法院有动作,如果可以这样,那被冤枉的念斌的家属,是不是也可以这样闹法庭?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

检察员向胡法医提问时,涉及到一个专业问题,检察员说要翻一下某出版社的《法医毒物学教材》,然后说不太熟悉,要翻一点时间,此时斯伟江律师告诉检察员说,“在219页”。

上午,胡志强法医出庭接受双方询问2小时30分钟。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夏胜海先生作为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在辩护人发问的时候,夏先生回答时,经常有一些反攻性的语言,如因夏先生此前曾以酒精中毒类比鼠药中毒,李肖霖律师询问酒精中毒一般是不是不会致人死亡时,夏先生回答“一般不会死亡,二般就会死亡”。每到此种情形,旁听席第一排、第二排上不知道是一些什么人的人多次发出大声的哄笑,有一位穿白衣服带眼镜的女士甚至咧着嘴笑得合不拢以致于用手挡着嘴继续笑,她边上的一位女士甚至笑弯了腰。审判长对此没有任何语言。据说,坐在前排旁听的,是福建省公安厅及福建其他一些机构的有身份的人。

中午,休庭后,被害人家属堵在法院大门,对着张燕生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大骂,一度有几人冲上来要打张燕生律师,法院出动了几十名法警和保安,但是无法有效控制场面,无法保证我们安全离开。于是我们只好请人送盒饭进来,中午就在法院内就餐休息,等待下午的开庭。

有一位执勤法警告诉我们,晚上离开时,一定要听从法警的指挥,迅速的离开法院。

我们能够看出,法警为保障我们安全的进入和离开法院,这几天还是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他们大概管不了法院门外的事情。那法院门外的事情归谁管呢?

下午进入举证质证的最后一个环节,念斌的有罪供述,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有罪供述,念斌法庭上陈述,是因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导致。刑讯逼供是被吊起来打,用书垫着胸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骨;威胁是“你不认,把你老婆也抓起来”;引诱是“你就承认了,说就是放老鼠药让他们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念斌陈述“我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我的两个哥哥都是肝癌去世了,我的小孩才四岁,要是我的老婆也进来了,她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种折磨)?那我的小孩不就成了孤儿,谁来照顾,我是一个男人,我要保护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哪怕被冤枉,哪怕失去自己的生命。”

斯伟江律师对有罪供述质证说,刑事诉讼法一直规定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轻口供,所有的冤案,包括已经纠正了的一些错案,其中被冤的所有人的口供都承认自己犯了罪,所以对口供的审核要看口供与其他客观证据是否一致。

张燕生律师质证说,念斌的有罪供述,关键的地方,与其他客观证据全部对不上,供述念斌店内货架上放过鼠药,但是没有检出,供述往铝壶里投毒,但是铝壶没有毒。

念斌家请了一个律师,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那主任没有时间去会见念斌,叫他所里的一个律师去会见,被念斌指称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翁某某在场,另外一名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录了相,这个律师没有告诉念斌任何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告诉念斌如果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可以申诉控告,上来就告诉念斌我是你家给你请的律师(其实不是),然后直接就问你知道你自己涉嫌什么罪名?你有没有投毒行为。这一份律师会见笔录和当时的录相,是多次判决念斌死刑的非常重要的证据,多次判决认定这可以佐证念斌的有罪供述。律师这种会见,不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而是在协助侦查人员侦查取证,钉死念斌,请的不是律师,是杀手。

下午播放了念斌审讯录像,由于审讯用的是平潭方言,所以,法庭通知了翻译人员到场,因为录像画面检辩双方都自己翻译配上了字幕,而且二者几乎一致,所以翻译基本上没有派上用场。对于审讯录像,念斌一段一段的逐一进行了质证,念斌称他的认罪的话都是根据侦查人员的提示自己编的,并指出侦查人员具体如何提示他进行供述。比如:拍录像之前,侦查人员翁某某先教了他作案过程,要他认;录像中念斌神情痛苦,念斌称是前一天被打得,打得受不了时咬舌自尽,第二天录像时他被打的地方和舌头还很痛;侦查人员问购买鼠药“是不是到小商品市场那边”,念斌就顺着讲“是在小商品市场那边”;侦查人员拿着鼠药问他鼠药是怎么样的,他就按侦查人员拿着的鼠药的样子讲;侦查人员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念斌就跟着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

播放的审讯录像中,念斌认罪。检方和被害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其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自愿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被逼的是不符合常理的。

这个过程中,丁云虾和旁听席上的老者多次指责张燕生和斯伟江律师。丁云虾和老者多次大骂念斌,念斌也多次激烈的说是翁某某逼我承认的,谁投毒谁全家死光。

中午,我发了一张斯伟江律师和李肖霖律师在法庭内吃盒饭的照。晚饭时,法警请我们不要在法庭内拍照,说借用这个法庭给我们休息已经是经过请示领导才同意,已经对我们很照顾了,如果把在法庭内休息或者吃饭的照片发到网上,对法庭的形象不好。我认为这位法警说的有道理,我发照片时疏忽了这一点,所以我把那条有法庭照片的微博删除了。

法警告诉我们,今天晚上的情况非常复杂,法院的四个大门都已经被堵住了,让我们一定要配合法院的安排,法警一定保证我们顺利离开法院。

晚饭后休息期间,斯伟江律师与几位法警聊起了中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我发现斯伟江律师和杨金柱律师的一个共同特点了,就是喜欢在休庭后走到对面桌前与公诉人或者检察员交流。

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朱某某现任福州某区公安局副局长,2006年时是福州市公安局的刑警,本案案发后,被派到平潭县协助平潭县公安局侦查案件。朱某某作证称,其与另外两位平潭县公安局的领导,从下午六点钟左右吃过晚饭开始,给念斌作思想工作,一直在做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钟的时候,突然发现念斌嘴角两边流血,发现念斌咬舌自尽,于是进行抢救。斯伟江律师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当年审讯念斌的侦查人员丁某某出庭作证。称“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就是讲法律,就是讲坦白从宽。”我在无数的讯问笔录上,都看到“思想教育,或者政策教育若干时间”,丁某某的这个回答,在某种程度上,解开了一个长久困惑在我心头的迷团。

丁某某称,审讯念斌的录像,因为当时技术人员去睡觉去了,关掉了,后来重新打开的,所以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可是,可是,对这一份录像,公安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的检验结果却是“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丁某某称,就是在这没有录像的一个多小时里,念斌被他做动了思想工作,开始交待,于是他发现录像机没有开,才叫技术人员来开机。而念斌称,就是在定段时间里,翁某某教他作案过程。

丁某某在法庭上,有非常明显的背稿子的痕迹。在检察员请其介绍案件侦查情况时,丁某某拿出了稿子,念斌指责丁某某编,丁某某说,我(上庭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旁听席上的那个老者,多次大喊,把这个律师(张燕生)拷起来,多次辱骂辩护律师。

张燕生律师提问,为何询问证人的笔录上你同时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对三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丁某某回答,他们这样的笔录只需要二十分钟,多记了一些时间,所以导致时间有重合,他们的笔录记的只是大概时间,记的不是北京时间,但是笔录上的时间却几时几分都有。

在回答检察员提问时,丁某某对着稿子讲了案件当年的侦查情况,其称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是对念斌的两次测谎。但是丁先生没有讲有没有对本案另外最大的一个嫌疑人(案发第二天被警察询问时突然晕倒的陈某某)进行测谎,而案卷中,没有任何材料显示曾经有过测谎。如果我是公诉人,在这么一个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我会申请法庭通知当年的测谎专家出庭作证,并且将当年测谎的记录提供法庭。因为,有一份有两个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平潭县公安局印章的情况说明,称确定念斌嫌疑的,是门把上的分析意见。不是测谎。

审判长宣布传侦查人员翁某某出庭作证时,四个法警同时走到了念斌身旁,要念斌控制好情绪,念斌盯着门口。翁某某走进法庭的时候,念斌激动不已,大骂翁某某冤枉他,用冤枉他换来自己升官,如果没有坐椅固定和法警拦着,念斌可能就冲上去和翁某某肉博了,念斌浑身发抖,挣得手铐脚镣哗哗响。旁听席上念斌的姐姐大骂翁某某刑讯逼供冤枉念斌,被害人家属一方则大喊人民的好警察。经过多名法警维持,现场才平息,庭审才能够继续。

侦查人员所称的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的关键证据,门把,检验记录上记载的送检人是翁某某,翁某某当庭称门把是8月8日由其他人送检的,检验结论是念斌交待之后出来的,但是领导不满意这个鉴定,后来就把送检时间倒填在了7月31日,结论出来填成是8月1日,把他写成了送检人。但是他以前却曾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门把的检验结果“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残留氟乙酸盐”,然后觉得念斌神态可疑,所以对念斌采取侦查措施。其曾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关键证据铝壶的提取时间是8月9日,但是现在当庭却表示当时记错了。案卷笔录显示翁某某经常一个人同时出现在多个地方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询问,最多的一次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五个不同的地方对五个不同的人调查取证。翁某某承认有多份笔录他没有参与询问、讯问,但是后来补签了自己的名字。翁某某称立案决定书上写的立案时间(关系到本案为什么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也填写错了。

在辩护人向翁某某发问时,那个多次辱骂辩护律师、哄闹法庭的老者,终于被现场法警的指挥者让法警请出了法庭。

念斌与翁某某当庭对质。念斌称翁某某2006年8月7日对其刑讯逼供以抓老婆相威胁以认了就判两三年引诱骗供,翁某某称8月7日没有审讯念斌;念斌称翁某某8月8日中午教其作案过程并有录像机在旁边,翁某某否认有教并称中间这一段录像机被技术人员关掉了。

对质过程中,念斌的姐姐和对方一名青年男性家属相互激烈争吵,分别被法警带出法庭。

检察员发问,为什么没有提供陈某娇的前三份笔录(青石注:这三份笔录陈指她帮丁云虾煮鱿鱼的水来自红色的水桶,而非后来侦查机关认定的铝壶),翁某某回答称,前三次笔录因陈在住院,后来又详细的做了一份笔录,跟领导汇报后,因为后面的这份笔录已经详细的记录了相关情况,所以,就使用后面的这份笔录,后来省高院调取前面的笔录就提供了前面这三份笔录。

举证质证程序,全部结束。

庭审,在23时21分休庭。

庭审结束后,斯伟江律师对检察官说,这么多假的证据,你们就不去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说,如果律师这样,早被抓了,律师眨一下眼睛都会被抓,警察这样大规模作假,却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

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何其难也。但是,如果不追究那些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公职者,法的权威如何建立?法无权威,国将如何?

2013年7月6日,福州

(四)

早上出发时,听说,昨天下午,念斌的姐姐的一个朋友,这几天一直在帮忙接送律师的老兄,预计下午要休庭了,打车来福州中院接人,拦出租车,本来是交班时间出租车不拉人,但听说他要去福州中院,就说福州中院不是念斌案在开庭吗?你是不是念斌的姐姐一边的?说是。于是司机把他载到了福州中院,下车时司机却不肯收钱,说是念斌的姐姐的粉丝,支持念斌的姐姐,所以坚决不肯收钱。

昨天,我开始听到法警和其他人说工作压力大,这个庭需要快点开完才好。这才三天。不说美国那个连续审了两年半的人类历史上最长的审判了,就是在中国大陆的贵阳小河,就在去年的6月8日至7月23日,黎庆洪等被指控涉黑案(也称小河案),57个被告人,上百名辩护律师,连续开了32天(加上之前的6天,附民1天,宣判1天,一共40天)。现在回想,贵阳当时的庭审组织,还是不错的。不过,贵阳小河案,没有被害人,律师不用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围堵。

被害人家属一方多人继续堵在法院门口,为了确保我们能够顺利进出法院,法警协调让我们的车直接开进法院院内。

庭审继续。侦查人员高某、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否认念斌受到刑讯逼供,称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

陈某某出庭称其是技术人员,负责录像工作,熟悉拍摄技术,当天拍了一段对念斌的审讯录像,后来停机离开了,后来有人打电话叫他来再开机。斯伟江律师出示了一份昨天出庭的侦查人员翁某某以前向法院做出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中称陈某某因第一次使用摄像机,所以不会使用,导致录像中断,念斌开始交待之后,发现录像机没有开,于是叫他来开机。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庭,应当多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庭将是对侦查人员最有效的法制教育,和震慑,经过法庭上的交叉询问,侦查人员回去后,在接下来的办案中,大概绝对不敢再有一丝一毫的违法办案了。

在法庭询问检辩双方是否有新的鉴定申请时,斯伟江律师申请对念斌认罪录像中断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中断原因是人为剪辑还是停机或者录像带用完,因为念斌称正是在录像中断的那个时间内侦查人员翁某某教了他作案过程,所以确定这个原因非常重要。法庭称已经记录在案,会考虑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午饭时,斯伟江律师说,念斌好可怜,警察对他刑讯逼供他却都说不过警察。

下午,进入法庭辩论。

斯伟江律师首先发表辩论意见。斯律师说:在这次审判中,福建高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通知了那么多证人、鉴定人、专家出庭,这样的审理,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对福建高院还是有信心的。念斌已经在死囚室里被关了七年,这样的七年,生不如死。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刑讯传统,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每一个冤案错案背后,莫不有刑讯逼供,人是血肉之身,不是铁,如果有录像,杜培武也会在录像中痛哭流涕的承认是他自己杀了他的老婆,赵作海、佘祥林、浙江萧山五青年,哪一个当时没有承认自己犯罪?但是,中国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建成,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也已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坚持正义,从来都不是没有阻力的,做好事要三年,但做坏事只需要三天。念斌你要感谢最高法院上一任的上一任院长肖扬,是他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你才有命活到今天,不然你早成冤魂。希望福建高院,守住疑罪从无的现代文明理念,守住法律的底线,还念斌一个已经残缺不全的正义。

斯伟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念斌多次抹眼泪。

在张燕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看到法警给检察员递上了一张纸条,接到纸条后,几位检察员开始相互交流读读写写。

张燕生律师辩护意见的最后,是一句她最喜欢的话: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的身上。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被害人代理人,也是法律援助,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丁云虾提供法律援助的,老先生1937年生人,庭上讲话声音洪亮,中气十足。他认同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斯伟江律师的第二轮辩护意见主要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本案除了念斌自己的口供之外,从动机、买毒、投毒、剩余毒物去向,均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而非法证据排除是需要检方举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排除念斌的口供。

张燕生律师的第二轮意见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已经证明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则定案证据存在疑问,丁云虾没有中毒,毒物来源存在疑问,不定认定。

检察员第二轮回应称存在多份客观证据可以印证念斌的供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可信。

刑事部分的辩论,共进行了三轮。

第三轮中,斯律师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相当于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举证责任是由检方承担,现在检方没有尽到这个证明责任,所以念斌的口供应当排除。

第一位检察员对此回应说,斯律师打比方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但是却搞错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好吧,来学习一下法律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辩论进行了一轮。李肖霖律师、我,对方附民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李肖霖律师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认为念斌不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方代理人认为念斌的辩解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丁云虾最后陈述要求对念斌立即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念斌最后陈述,请求法庭维持公正的法律,调查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注重证据,纠正中院的一审判决,判我无罪,还我清白。

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何时再开庭,另行通知。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张燕生律师的辩护词长达四十余页(庭上只是摘要讲了核心部分),斯伟江律师近一个小时的三轮辩护都非常精彩,他也会发表他的辩护词,李肖霖律师的附民代理意见像一篇严谨的推理小说,指出本案的诸多疑点和真凶另有他人的可能性。作为辩方第四个发言的晚辈,前面已经有三座高山,我实在难以企及。

就摘一段我庭上讲过的代理意见,作为福州记的结尾吧:

“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念斌构成犯罪,所以念斌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方的证据,存在若干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比如说一审判决认定的念斌的犯罪动机不符合常识;关键证据铝壶里的水的检验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且壶和水之间的检验结果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念斌的口供无法排除受到刑讯逼供的疑问(因为,咬舌受伤是事实,侦查人员关于念斌咬舌是不愿意连累家人的解释不合常理,至少,咬舌是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不愿意连累家人而自杀的可能性),且其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无法印证,其庭前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很多人,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为,程序不重要,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是很多法律人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但是,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没有程序就不会有实体,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就根本不能实现。侦查取证的程序合法规范,是保证其结果正确的必须。比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刑讯逼供,就可能会产生错案;不遵守程序的鉴定,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前几天出庭的鉴定人,和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鉴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确性受到影响,这个观点,理论上确实是可能的,但是,因为你的程序上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那么结果,就完全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这是死刑案件,关系到已经失去的两条生命,和一条悬而不决的生命,这种可能性的错误,是法庭绝不应当犯的。如果存在疑问,如果存在错误的可能,对相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因为对于一个刑事法庭来说,可能的错误,错误的可能性,都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需要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会见念斌的会见笔录和录像,绝对不能做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也不能做为佐证证据形成心证,否则,将直接从法理上摧毁律师制度和律师伦理,也会造成一个国际笑话,法院怎么能够用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作为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死刑的证据呢?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络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中的特别保障’一节中,第8点,‘遭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而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去掉了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所以,与律师进行秘密交流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联合国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做出这样的规定,自有其价值所在,所以,我希望,法院不要去破坏这样的普世的、远远要高于个案的价值,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有需要律师的一天。”

庭审结束了,念斌的命还悬着。

祝念斌好运。

2013年7月7日,福州飞北京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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