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悖论分析

一般保证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悖论浅析

摘要:文章从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发,提出我国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过程进行分析,得出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悖论,最后提出笔者的愚钝之见。

关键词: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悖论

引言

目前,在我国对于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制主要由1995年《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主要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内容,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其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本文中所说的悖论指的就是该法条中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矛盾,为什么说法条中所规定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间存在矛盾呢?下面就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发生过程加以分析。

一、 悖论的产生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我国关于保证的法律分类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本文所指的悖论存在于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如图所示,假设在一般保证下,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根据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A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A点也是主债务诉讼时开始起算的时间。C点为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则AC之间的距离为保证期间,D点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生效的时间,依据司

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D点也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依据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假设债权人在B点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B点开始中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债务诉讼时效在B点中断之时,D点的时间还没有到来,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这与司法解释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相矛盾,因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又何来中断呢,所以,这是一个悖论。

二、对策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关系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和连带责任保证中是不同的。针对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矛盾,笔者以为可以采用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同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以此来解决现有规定的漏洞。

结论

通过图示分析,我们得出现有法条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矛盾,解决此矛盾的最简单、简便的方式就是在以后担保法修改时,做出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参考文献:

【1】柳芃:《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新探》【J】,载《商业研究》,2012年4月。

【2】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孙鹏:《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李国光:《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5】叶金强:《担保法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一般保证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悖论浅析

摘要:文章从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发,提出我国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过程进行分析,得出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悖论,最后提出笔者的愚钝之见。

关键词: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悖论

引言

目前,在我国对于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制主要由1995年《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主要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内容,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其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本文中所说的悖论指的就是该法条中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矛盾,为什么说法条中所规定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间存在矛盾呢?下面就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发生过程加以分析。

一、 悖论的产生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我国关于保证的法律分类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本文所指的悖论存在于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如图所示,假设在一般保证下,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根据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A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A点也是主债务诉讼时开始起算的时间。C点为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则AC之间的距离为保证期间,D点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生效的时间,依据司

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D点也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依据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假设债权人在B点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B点开始中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债务诉讼时效在B点中断之时,D点的时间还没有到来,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这与司法解释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相矛盾,因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又何来中断呢,所以,这是一个悖论。

二、对策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关系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和连带责任保证中是不同的。针对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矛盾,笔者以为可以采用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同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以此来解决现有规定的漏洞。

结论

通过图示分析,我们得出现有法条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矛盾,解决此矛盾的最简单、简便的方式就是在以后担保法修改时,做出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参考文献:

【1】柳芃:《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新探》【J】,载《商业研究》,2012年4月。

【2】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孙鹏:《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李国光:《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5】叶金强:《担保法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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