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 人 简 历 表 注:每项需详细填写,如父母等已故仍需填写,不可空缺 篇二:个人简历家庭成员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简 历 篇三: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注:1、社会关系必须填写两人,若父母亲不全健在,须填写其他直属亲属。 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注:1、社会关系必须填写两人,若父母亲不全健在,须填写其他直属亲属。篇四:个人
简历家庭成员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简 历 篇五:个人简历 填写说明:1. 表内项目拟聘人员没有内容填写的,可写“无”;
2.“起止年月”请填写完整,例如:2000.8—2009.8;2009.8至今;
3.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分支机构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部门
担任工作。
4.拟聘人员与用人机构员工不存在上述第3点所列示的亲属关系,但与公司总部员工以
及辖区内各营业部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予以如实说明,说
明仅作情况了解,不影响聘用结果。
5.名词释义:
(1)直系亲属: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
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
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3)
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个 人 简 历 表 注:每项需详细填写,如父母等已故仍需填写,不可空缺 篇二:个人简历家庭成员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简 历 篇三: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注:1、社会关系必须填写两人,若父母亲不全健在,须填写其他直属亲属。 个 人 简 历 及 亲 属 关 系 表 注:1、社会关系必须填写两人,若父母亲不全健在,须填写其他直属亲属。篇四:个人
简历家庭成员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简 历 篇五:个人简历 填写说明:1. 表内项目拟聘人员没有内容填写的,可写“无”;
2.“起止年月”请填写完整,例如:2000.8—2009.8;2009.8至今;
3.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分支机构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部门
担任工作。
4.拟聘人员与用人机构员工不存在上述第3点所列示的亲属关系,但与公司总部员工以
及辖区内各营业部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予以如实说明,说
明仅作情况了解,不影响聘用结果。
5.名词释义:
(1)直系亲属: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
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
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3)
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