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 林荣清 2012秋 学号: 学习中心: [1**********]9 文成学习中心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A: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2.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产生于奴隶社会,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它的本质所揭示的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D: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B: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D: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其他原因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领陆、领空、领水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无权代理,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
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
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
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分成5份,每份3万元。 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
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
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
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
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
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
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
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共
同组成。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
2:受害人自己过错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
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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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年级: 林荣清 2012秋 学号: 学习中心: [1**********]9 文成学习中心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A: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2.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产生于奴隶社会,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它的本质所揭示的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D: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B: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D: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其他原因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领陆、领空、领水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无权代理,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
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
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
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分成5份,每份3万元。 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
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
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
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
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
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
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
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共
同组成。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
2:受害人自己过错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
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