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勤 管 理 制 度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一、本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若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安排轮班值日或轮休制。
作息时间:上午 08:00---12:00 下午14: 30---18:00
法定假日:
元旦一天(公历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一天(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注:国家法定假日随国家规定调整,具体放假时间根据公司通知执行。 各子公司、办事处考勤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考勤依据:所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指纹、外勤打卡表、请假条、外出登记表等为依据编制考勤表。若以上资料均无记录,又无特殊说明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迟到、早退
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达的,视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
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超过2小时以上视作半天旷工。
2、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3、因公差无法正常上下班考勤者,需在《外勤登记表》上登记,并由证明人或其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四、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1日或累计1日,扣除5日工资。
五、事假
1、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考勤专员存档。
2、一般员工请假少于3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若3天以上者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其他扣款按相关制度执行。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超出10日,取消当月奖金。
5、累计三个月不满勤者,则取消当年年终奖的发放。
六、病假
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区一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书及病历复印件,填写《请假条》并由相关人员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方可按病假处理。
一般员工请病假少于3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若3天以上者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事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
提前请病假,应在当日上班时间前通过电话向上级请假,并在病愈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病假期间,按照日基本工资的50%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七、婚假
正式员工在职内初婚可享受婚假五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在婚假基础上增加十天晚婚假,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按日历天计算;
员工请婚假,需提前半个月向直接上级递交申请,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假期交接工作; 婚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晚婚假只发放基本工资。如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超出的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产假
公司正式女员工可享受公司有关产假待遇。有生育计划的女员工须提供生育证并请提前 2个月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利于安排工作。已婚女职工首次怀孕给予90天产假;晚育(满24周岁,初次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但须提供医院证明;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5天陪产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陪产假15天(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产假、陪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事先请假的按事假计,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的,公司可批准丧假7天;
本人及配偶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公司可批准丧假2天; 丧假应在亲属丧亡后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丧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事先请假的按事假计,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年休假
公司员工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标准5天。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本年度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且不可累计到下一年,过期无效。 员工休年假前应接受直接上司的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年累计20天以上的或病、事假年累计4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一、考勤统计
考勤管理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进行统计、审核。每月5日前,各部门需将统计完毕的上月员工考勤表及原始数据资料递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交至财务部核算工资,逾期未交考勤统计资料的子公司、办事处,由此造成的其子公司、办事处员工工资延迟发放的,后果自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一、本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若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安排轮班值日或轮休制。
作息时间:上午 08:00---12:00 下午14: 30---18:00
法定假日:
元旦一天(公历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一天(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注:国家法定假日随国家规定调整,具体放假时间根据公司通知执行。 各子公司、办事处考勤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考勤依据:所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指纹、外勤打卡表、请假条、外出登记表等为依据编制考勤表。若以上资料均无记录,又无特殊说明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迟到、早退
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达的,视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
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超过2小时以上视作半天旷工。
2、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3、因公差无法正常上下班考勤者,需在《外勤登记表》上登记,并由证明人或其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四、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1日或累计1日,扣除5日工资。
五、事假
1、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考勤专员存档。
2、一般员工请假少于3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若3天以上者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其他扣款按相关制度执行。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超出10日,取消当月奖金。
5、累计三个月不满勤者,则取消当年年终奖的发放。
六、病假
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区一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书及病历复印件,填写《请假条》并由相关人员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方可按病假处理。
一般员工请病假少于3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若3天以上者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事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
提前请病假,应在当日上班时间前通过电话向上级请假,并在病愈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病假期间,按照日基本工资的50%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七、婚假
正式员工在职内初婚可享受婚假五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在婚假基础上增加十天晚婚假,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按日历天计算;
员工请婚假,需提前半个月向直接上级递交申请,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假期交接工作; 婚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晚婚假只发放基本工资。如超出规定时间,预先请假的,超出的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产假
公司正式女员工可享受公司有关产假待遇。有生育计划的女员工须提供生育证并请提前 2个月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利于安排工作。已婚女职工首次怀孕给予90天产假;晚育(满24周岁,初次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但须提供医院证明;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5天陪产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陪产假15天(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产假、陪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事先请假的按事假计,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的,公司可批准丧假7天;
本人及配偶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公司可批准丧假2天; 丧假应在亲属丧亡后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丧假期内,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时间未到岗,事先请假的按事假计,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年休假
公司员工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标准5天。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本年度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且不可累计到下一年,过期无效。 员工休年假前应接受直接上司的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年累计20天以上的或病、事假年累计4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一、考勤统计
考勤管理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进行统计、审核。每月5日前,各部门需将统计完毕的上月员工考勤表及原始数据资料递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交至财务部核算工资,逾期未交考勤统计资料的子公司、办事处,由此造成的其子公司、办事处员工工资延迟发放的,后果自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