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地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非许可审批;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复议;
(六)其它行政行为。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五条 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研究可决定其回避。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八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九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地
震行政执法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地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非许可审批;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复议;
(六)其它行政行为。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五条 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研究可决定其回避。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八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九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地
震行政执法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