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处罚,法院:无职权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两项消防管理职能。执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作为第三级消防管理主体,在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公安派出所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从内部职能分工调整的角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但始终存在合法性的争议,日前公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使得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遭遇法律瓶颈。

2016年3月30日9时许,杜某某在村内垃圾池内焚烧,焚烧后火源未完全扑灭。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家柴垛起火。约三十分钟左右,相距几十米远的李某家大棚也燃起大火,造成整栋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被烧毁。后经喀左县价格认定局作价为58093元。喀左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垃圾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据此及其它证据材料认定杜某某为造成火灾的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杜某某不服,以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为主要理由,向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请求对被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均规定因火灾而实施的行政处罚(除行政拘留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本案被告官大海派出所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提供的职权依据是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通(2012)295号文件。经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行政处罚职权另行作出具体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在未取得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不能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应按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2016年7月30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2016年5月24日对原告杜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实行武警现役体制的消防机构,同样身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但是依据《消防法》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本身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委托组织条件,依法消防机构也不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缺乏上位法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缺乏法定职权依据判决,是令人信服的。

考虑到第三级消防管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有关方面可以寻求在法律、地方性法规修改过程中,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处罚、也包括消防审批的职权依据加以解决。

团队主要成员

李鹏远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重特大火灾案件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处理。

孔祥参律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对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有深入研究和丰富辩护经验。

奚鹏律师,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原武警中校,历任消防监督科科长、大队长等职务,在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许可备案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张红亭律师,辽宁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擅长火灾现场勘查、火灾复核和火灾财产损失调查取证。协助曹刚律师为消防部门及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事务;

崔勇律师,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学士。精通日语,擅长处理涉外企业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杨帆律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消防部门和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团队首席顾问

郭树林,全国著名消防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等十余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薛纯山,全国著名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消防协会电气专业委员会、火灾调查委员会会员,辽宁省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成员。

张志春 全国著名灭火救援专家。曾任国家消防标准化灭火救援分委会委员,公安部灭火专家组成员、2008奥运会公安部专家组成员,享受部级津贴。指挥大型灭火战例:大连中石油7.16爆炸火灾,沈阳皇朝万鑫2.3火灾。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两项消防管理职能。执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作为第三级消防管理主体,在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公安派出所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从内部职能分工调整的角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但始终存在合法性的争议,日前公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使得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遭遇法律瓶颈。

2016年3月30日9时许,杜某某在村内垃圾池内焚烧,焚烧后火源未完全扑灭。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家柴垛起火。约三十分钟左右,相距几十米远的李某家大棚也燃起大火,造成整栋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被烧毁。后经喀左县价格认定局作价为58093元。喀左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垃圾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据此及其它证据材料认定杜某某为造成火灾的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杜某某不服,以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为主要理由,向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请求对被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公安部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均规定因火灾而实施的行政处罚(除行政拘留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本案被告官大海派出所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提供的职权依据是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通(2012)295号文件。经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行政处罚职权另行作出具体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在未取得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不能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应按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2016年7月30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喀左县公安局官大海派出所2016年5月24日对原告杜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实行武警现役体制的消防机构,同样身为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但是依据《消防法》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本身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委托组织条件,依法消防机构也不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缺乏上位法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缺乏法定职权依据判决,是令人信服的。

考虑到第三级消防管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有关方面可以寻求在法律、地方性法规修改过程中,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处罚、也包括消防审批的职权依据加以解决。

团队主要成员

李鹏远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重特大火灾案件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处理。

孔祥参律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对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有深入研究和丰富辩护经验。

奚鹏律师,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原武警中校,历任消防监督科科长、大队长等职务,在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许可备案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张红亭律师,辽宁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擅长火灾现场勘查、火灾复核和火灾财产损失调查取证。协助曹刚律师为消防部门及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事务;

崔勇律师,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学士。精通日语,擅长处理涉外企业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杨帆律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消防部门和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团队首席顾问

郭树林,全国著名消防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等十余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薛纯山,全国著名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消防协会电气专业委员会、火灾调查委员会会员,辽宁省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成员。

张志春 全国著名灭火救援专家。曾任国家消防标准化灭火救援分委会委员,公安部灭火专家组成员、2008奥运会公安部专家组成员,享受部级津贴。指挥大型灭火战例:大连中石油7.16爆炸火灾,沈阳皇朝万鑫2.3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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