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敌叛变罪
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二、在被敌人抓捕、俘虏
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我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赎罪并罚。
2、 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二、行为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以上三点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罪名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主体都为中国公民,都具有出卖、叛变祖国的性质,不同之处在于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意公民;叛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表现为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主体范围不同(特殊、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投敌叛变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再被敌人抓捕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3、 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一、参加间谍组织;二、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没有参加任何间谍组织)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罪为行为犯,三种罪名实施一种即可构成间谍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界限在于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不知其为间谍组织或知道后退出的或不知为间谍组织任务接受又发现后拒绝执行的)
4、 放火罪 (14周岁)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直接间接);对放火罪的认定采取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位失火罪,但如果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为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 投放危险物质罪 (14周岁)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实施投放的地点应当是能够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其次,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一是行为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司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间接)
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重大污染事故罪的主题是单位和个人。第二:投放危险事故罪是将有危险物质投放到用于食用或引用的特定物品中的行为,且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员上网的后果则是过失。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直接间接) (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
7、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如果破坏的对象时用做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足以”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从两个方面入手:一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如果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则为想象竞合犯,应以放火、爆炸或以本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对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要求破坏的对象时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无此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若交通工具正在使用间,但只是盗窃交通工具上的一般设备或附属设备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的辅助设施,不足以为哈交通安全的,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论处。反之应构成本罪。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最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事实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的必须是恐怖组织;其次,必须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选择性罪名,先后或者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只构成一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其他犯罪组织最然也有为长期实施犯罪活动而组织、领导参加的目的和行为。但并不以造成社会的恐怖为实施犯罪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非恐怖组织的犯罪组织,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确定罪名。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只要实施两种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10、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选择性罪名)
主体是特殊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非法出租枪支,主观上具有以此牟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牟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的不论什么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1、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强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指所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针对发生的严重后果而言)
12、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后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共四次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未构成要件 (p400)
本最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故的界限: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为特殊主体。 发生场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01)
13、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与生产、作业有着直接联系。三: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分别在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失火等的行为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体范围不同:本罪为生产作业的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或一般人。二是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1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素:一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出资国事。
15、 危险物品肇事罪
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滚西。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职工,其他人也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对于造成重大事故后果)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往往是明知故犯。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最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所说的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药品、食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伪劣产品。。销售特定种类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表现形式: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二为以假充真、三为以次充好、四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界限: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一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 后者对象时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该产品的质量可能是合格的。
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一、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认定
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16、 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限于假药。
具体内容包括: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二、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具备其一即可) 三、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尚未造成的为危险犯,已经造成结果的为结果加重犯)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界定本罪:1、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2、客观方面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出于故意,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持放任或过时的心理态度,为本最。。如果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于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和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处于过失,并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上述事故或隐患,就构成本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1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视频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表现:一、再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由于腐败变质而有害的食品原料,则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在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一、生产销售食品的性质不同 二、犯罪的形态不同 前者行为犯,后者危险犯 行为要足已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
19、 走私罪 (423)
20、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1、 伪造货币罪
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 其次,伪造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此外,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同谋,为她认为早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的意图。。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法律通常将犯罪数额作为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伪造货币的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货币量在200张一行不足3000张得构成本罪)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持有、出手的 只定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即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2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选择)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才构成犯罪
购买假币后使用,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3、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选择)
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数额较大;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数额巨大;总面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3年以下有期,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尤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4、 变造货币罪
指以进入市场流通为目的,对货币采取涂改,拼接,剪贴,挖补,揭层等方法对货币进行加工改造,是货币面值增大,数量增加,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数额巨大,总面额3万元以上
(与伪造罪区别。。。。。。)
2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集资诈骗罪区别)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的目的
26、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27、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五种洗钱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先进、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五种洗钱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界限:一、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对象特指七种罪,后者对象泛指通过实施犯罪所获得的一切赃物及其收益
三、客观方面不同 四、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五、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28、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 。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其次: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必须是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一、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是结果犯,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则为行为犯,表现为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占为己有,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并无将非法吸收的存款据为己有的目的。
28、 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 二、骗取的贷款必须数额较大
本罪的定罪关键在于 一、是否采用了诈骗手段 二、骗取贷款是否数额较大 三、是否具有非法战偶贷款的目的
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一、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是,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对此有认识。 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的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事项 三、要看行为人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29、 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本罪伪造信用卡后有自己使用的。。出犯本罪的同时也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关键在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是结果犯,诈骗行为必须骗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指限于个人,而后者无此限制。。。行为人为造信用卡又自己使用,如果骗得的财务尚未达至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罪为结果犯,未遂则不按犯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应以实际取得的数额确定盗窃罪的构成类型,如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盗窃信用卡但尚未使用的,成立盗窃未遂。
30、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件:一、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二、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 三、诈骗保险金必须数额较大 (个人 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实践中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往往触犯其他罪名,属于牵连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伪造了有关公文证件的····从一重处罚
31、 逃税罪(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有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交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采取诈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a.欺骗、隐瞒实行为人逃避那税款的手段 b.逃避缴纳税款是本罪的目的行为 c.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直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其次,要比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与漏税、欠税的界限:漏税是指纳税人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 主观上的区别在于逃税具有逃避缴纳应有税款的故意,而漏税欠税没有。
32、 抗税罪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 实施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抗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实施。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竞合各罪的轻重不同进行具体分析,择一重罪处断。
33、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骗取出口退税额数额较大,如果犯罪数额未达5万元的 ,不以犯罪论处。但1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如果纳税人纳税以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按逃税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3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选择)
本罪的主体为个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有欠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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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诈骗表现为五种形式: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b.以伪造、表早、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个人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单位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题为个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欺诈手段不同,欺诈内容不同,欺骗程度不同 )本罪应付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只承担民事责任
36、 非法经营罪 (504)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首先: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经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四、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针对未取得主体资格而言)
五、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认定非法经营罪,要以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及有关的经济法规为标准去衡量,其次,要严格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只有严重情节才能达到本罪。
37、 故意杀人罪 (14岁)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采取独立呼吸说,实践中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死亡的标志 客观表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二、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三、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杀害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一)、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应以相应的罪论处(从重处罚情节、判断定罪与否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并拼接权势或暴力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为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与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的行为。
前种情况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后种情况以构成故意杀人但应从轻或减轻论处。 对于虽然应要求实行帮助,但直接动手将自杀者杀死,为故意杀人,处罚可从轻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随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杀的,为间接杀人,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四)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自杀没有死亡的一方不负刑责 ;一方要求对方先杀自己,对方应请求杀害后自杀未成或放弃自杀的,以故意杀人论处,量刑可从轻考虑;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条件自杀而提供条件的自杀未死,为帮助杀人。 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行为人没有自杀意图,以故意杀人论处。
(五)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指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处罚考虑从轻。 安乐死:病人只能身患绝症;须有病患本人的真诚嘱托和承诺;需由医生按法定程序。
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
(六)、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杀人、帮助自杀、守住托杀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8、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构成本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主观方面处于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罪对死亡结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未预见,对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态度。区分二者在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39、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
一、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非法 刑法对
损害领有规定则不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14岁) 其他16岁
故意伤害与殴打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分两者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区分两者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界限: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40、 过失重伤罪
由于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1、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手段,时确认性行为是否违背其一致的主要标志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因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影响认定强奸是否既遂,但对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42、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首先,拘禁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二是有权拘谨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非法
剥夺他人自由,或者是他人无法恢复人身自由。。其次,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
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拘禁的不法行为和他人失去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非法拘禁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此罪的,从重处罚
43、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质的非法拘禁,是绑架的当然结果,不实行并罚。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本罪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罪藉由绑架行为,又有勒索行为,后者除因索取债务外,无勒索业务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本罪存在复杂客体,后者单一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为标准。
44、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本罪对象仅限妇女儿童,后者可以是任何人。本罪单一客体,后者复杂客体。本罪通过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疼或机关要挟,可谓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
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界限:本罪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一般是为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在拐卖中因殴打捆绑致使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 以本罪论处。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45、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无论是否为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买到才为既遂。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明智收买的对象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妇女儿童并强行发生性关系,或非法剥夺被收买人的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收买后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
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47、 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再次,要有高发的行为。再次,必须有特定的诬告对象。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必须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前者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 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高发,后者是捏造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前者为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后者为损害他人名誉。
为诬告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而后告发诬陷的,以数罪论处。
48、 非法搜查罪
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力)
主观为直接故意,司法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9、 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行凶、抢劫等犯罪活动,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0、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
首先,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其次,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对与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1、 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传播的是略有夸张的事实,可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与诽谤区别:一、侮辱可用暴力方法,诽谤不能。二、侮辱是公然实施的损害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且法律没有以公然实施为要件。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2、 刑讯逼供罪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 本罪与暴力取证的界限:主体都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对象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暴力取证对象为证人。刑讯逼供是为逼取口供,暴力取证是为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并非必须采用暴力方式。刑讯逼供只发生在刑事案件中,暴力取证可存在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
53、 暴力取证罪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4、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明知信件是公文而毁灭的,构成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55、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 利用自己直接接触邮件、电报工作的便利条件。二、有私自开拆、隐匿、晦
气的行为。 三、须是非法的。
主观为故意,如因过失导致邮件毁损丢失,情节严重的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邮政人员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56、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人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57、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截取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有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指截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务,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二者紧密联系、不可或缺。
一、 暴力方法: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抗拒,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
取的,即必须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的联系性。
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应定抢劫罪一罪(理由:暴力包含暴力杀人)
‘
1、 投敌叛变罪
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二、在被敌人抓捕、俘虏
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我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以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赎罪并罚。
2、 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二、行为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以上三点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罪名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主体都为中国公民,都具有出卖、叛变祖国的性质,不同之处在于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意公民;叛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表现为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主体范围不同(特殊、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投敌叛变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再被敌人抓捕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3、 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一、参加间谍组织;二、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没有参加任何间谍组织)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罪为行为犯,三种罪名实施一种即可构成间谍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界限在于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不知其为间谍组织或知道后退出的或不知为间谍组织任务接受又发现后拒绝执行的)
4、 放火罪 (14周岁)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直接间接);对放火罪的认定采取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
应当定位失火罪,但如果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为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 投放危险物质罪 (14周岁)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实施投放的地点应当是能够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其次,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一是行为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司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间接)
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重大污染事故罪的主题是单位和个人。第二:投放危险事故罪是将有危险物质投放到用于食用或引用的特定物品中的行为,且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员上网的后果则是过失。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直接间接) (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
7、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如果破坏的对象时用做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足以”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从两个方面入手:一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如果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则为想象竞合犯,应以放火、爆炸或以本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对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要求破坏的对象时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无此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若交通工具正在使用间,但只是盗窃交通工具上的一般设备或附属设备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的辅助设施,不足以为哈交通安全的,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论处。反之应构成本罪。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最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事实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的必须是恐怖组织;其次,必须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选择性罪名,先后或者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只构成一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其他犯罪组织最然也有为长期实施犯罪活动而组织、领导参加的目的和行为。但并不以造成社会的恐怖为实施犯罪的目的。组织、领导、参加非恐怖组织的犯罪组织,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确定罪名。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只要实施两种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10、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选择性罪名)
主体是特殊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非法出租枪支,主观上具有以此牟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牟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的不论什么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1、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强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指所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针对发生的严重后果而言)
12、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后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共四次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未构成要件 (p400)
本最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故的界限: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为特殊主体。 发生场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01)
13、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与生产、作业有着直接联系。三: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分别在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失火等的行为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体范围不同:本罪为生产作业的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或一般人。二是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1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素:一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出资国事。
15、 危险物品肇事罪
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滚西。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职工,其他人也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对于造成重大事故后果)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往往是明知故犯。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最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所说的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药品、食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伪劣产品。。销售特定种类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表现形式: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二为以假充真、三为以次充好、四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界限: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一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 后者对象时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该产品的质量可能是合格的。
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一、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二、认定
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16、 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限于假药。
具体内容包括: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二、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具备其一即可) 三、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尚未造成的为危险犯,已经造成结果的为结果加重犯)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界定本罪:1、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2、客观方面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出于故意,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持放任或过时的心理态度,为本最。。如果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于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和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处于过失,并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则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上述事故或隐患,就构成本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1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视频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表现:一、再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由于腐败变质而有害的食品原料,则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在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一、生产销售食品的性质不同 二、犯罪的形态不同 前者行为犯,后者危险犯 行为要足已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
19、 走私罪 (423)
20、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1、 伪造货币罪
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 其次,伪造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此外,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同谋,为她认为早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的意图。。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法律通常将犯罪数额作为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伪造货币的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货币量在200张一行不足3000张得构成本罪)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持有、出手的 只定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即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2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选择)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才构成犯罪
购买假币后使用,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3、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选择)
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数额较大;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数额巨大;总面额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3年以下有期,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尤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4、 变造货币罪
指以进入市场流通为目的,对货币采取涂改,拼接,剪贴,挖补,揭层等方法对货币进行加工改造,是货币面值增大,数量增加,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数额巨大,总面额3万元以上
(与伪造罪区别。。。。。。)
2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集资诈骗罪区别)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的目的
26、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27、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五种洗钱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先进、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五种洗钱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界限:一、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对象特指七种罪,后者对象泛指通过实施犯罪所获得的一切赃物及其收益
三、客观方面不同 四、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五、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28、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 。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其次: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必须是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一、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是结果犯,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则为行为犯,表现为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占为己有,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并无将非法吸收的存款据为己有的目的。
28、 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 二、骗取的贷款必须数额较大
本罪的定罪关键在于 一、是否采用了诈骗手段 二、骗取贷款是否数额较大 三、是否具有非法战偶贷款的目的
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一、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是,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对此有认识。 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的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事项 三、要看行为人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29、 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本罪伪造信用卡后有自己使用的。。出犯本罪的同时也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关键在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是结果犯,诈骗行为必须骗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指限于个人,而后者无此限制。。。行为人为造信用卡又自己使用,如果骗得的财务尚未达至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罪为结果犯,未遂则不按犯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应以实际取得的数额确定盗窃罪的构成类型,如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盗窃信用卡但尚未使用的,成立盗窃未遂。
30、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件:一、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二、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 三、诈骗保险金必须数额较大 (个人 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实践中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往往触犯其他罪名,属于牵连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伪造了有关公文证件的····从一重处罚
31、 逃税罪(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有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交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采取诈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a.欺骗、隐瞒实行为人逃避那税款的手段 b.逃避缴纳税款是本罪的目的行为 c.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直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其次,要比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与漏税、欠税的界限:漏税是指纳税人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 主观上的区别在于逃税具有逃避缴纳应有税款的故意,而漏税欠税没有。
32、 抗税罪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 实施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抗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实施。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竞合各罪的轻重不同进行具体分析,择一重罪处断。
33、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骗取出口退税额数额较大,如果犯罪数额未达5万元的 ,不以犯罪论处。但1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如果纳税人纳税以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按逃税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3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选择)
本罪的主体为个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有欠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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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诈骗表现为五种形式: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b.以伪造、表早、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个人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单位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题为个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欺诈手段不同,欺诈内容不同,欺骗程度不同 )本罪应付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只承担民事责任
36、 非法经营罪 (504)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首先: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经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四、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针对未取得主体资格而言)
五、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认定非法经营罪,要以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及有关的经济法规为标准去衡量,其次,要严格区分情节是否严重,只有严重情节才能达到本罪。
37、 故意杀人罪 (14岁)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采取独立呼吸说,实践中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死亡的标志 客观表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二、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三、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杀害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一)、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应以相应的罪论处(从重处罚情节、判断定罪与否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并拼接权势或暴力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为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与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的行为。
前种情况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后种情况以构成故意杀人但应从轻或减轻论处。 对于虽然应要求实行帮助,但直接动手将自杀者杀死,为故意杀人,处罚可从轻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随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杀的,为间接杀人,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四)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自杀没有死亡的一方不负刑责 ;一方要求对方先杀自己,对方应请求杀害后自杀未成或放弃自杀的,以故意杀人论处,量刑可从轻考虑;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条件自杀而提供条件的自杀未死,为帮助杀人。 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行为人没有自杀意图,以故意杀人论处。
(五)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指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处罚考虑从轻。 安乐死:病人只能身患绝症;须有病患本人的真诚嘱托和承诺;需由医生按法定程序。
实践中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
(六)、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杀人、帮助自杀、守住托杀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8、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构成本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主观方面处于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罪对死亡结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未预见,对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态度。区分二者在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39、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
一、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非法 刑法对
损害领有规定则不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14岁) 其他16岁
故意伤害与殴打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分两者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区分两者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界限: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40、 过失重伤罪
由于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1、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手段,时确认性行为是否违背其一致的主要标志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因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影响认定强奸是否既遂,但对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42、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首先,拘禁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二是有权拘谨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非法
剥夺他人自由,或者是他人无法恢复人身自由。。其次,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
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拘禁的不法行为和他人失去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非法拘禁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此罪的,从重处罚
43、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质的非法拘禁,是绑架的当然结果,不实行并罚。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本罪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罪藉由绑架行为,又有勒索行为,后者除因索取债务外,无勒索业务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本罪存在复杂客体,后者单一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为标准。
44、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本罪对象仅限妇女儿童,后者可以是任何人。本罪单一客体,后者复杂客体。本罪通过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疼或机关要挟,可谓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
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界限:本罪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一般是为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在拐卖中因殴打捆绑致使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 以本罪论处。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45、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无论是否为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买到才为既遂。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明智收买的对象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妇女儿童并强行发生性关系,或非法剥夺被收买人的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收买后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
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47、 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再次,要有高发的行为。再次,必须有特定的诬告对象。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必须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前者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 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高发,后者是捏造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前者为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后者为损害他人名誉。
为诬告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而后告发诬陷的,以数罪论处。
48、 非法搜查罪
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力)
主观为直接故意,司法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9、 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行凶、抢劫等犯罪活动,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0、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
首先,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其次,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对与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1、 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传播的是略有夸张的事实,可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与诽谤区别:一、侮辱可用暴力方法,诽谤不能。二、侮辱是公然实施的损害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且法律没有以公然实施为要件。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并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2、 刑讯逼供罪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 本罪与暴力取证的界限:主体都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对象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暴力取证对象为证人。刑讯逼供是为逼取口供,暴力取证是为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并非必须采用暴力方式。刑讯逼供只发生在刑事案件中,暴力取证可存在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
53、 暴力取证罪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4、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明知信件是公文而毁灭的,构成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55、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 利用自己直接接触邮件、电报工作的便利条件。二、有私自开拆、隐匿、晦
气的行为。 三、须是非法的。
主观为故意,如因过失导致邮件毁损丢失,情节严重的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邮政人员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56、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人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57、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截取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有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指截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务,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二者紧密联系、不可或缺。
一、 暴力方法: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抗拒,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
取的,即必须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的联系性。
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应定抢劫罪一罪(理由:暴力包含暴力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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