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
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
(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篇二: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
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
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篇三: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
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
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
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
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
(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篇二: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
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
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篇三: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编号: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
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
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
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
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
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