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2访问次数:76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八项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六条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市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每年要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资料。

(三)明察暗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贯彻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通过多种形式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行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各类会议规定的处理。违反会议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给予主管领导诫勉谈话。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安排会议交流活动的,给予主管领导批评教育。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发文和公文处理规定的,给予文件签发人、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文件简报超过规定字数被指出后不予整改的,给予单位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规范各类活动规定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对邀请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因公出国(境)规定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外出报备制度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擅自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行为通报批评。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违规沿途布警、布置路线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违规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会议、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反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的,对该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娱活动和旅游观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违反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对违规问题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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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八项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六条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市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每年要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资料。

(三)明察暗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贯彻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通过多种形式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行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各类会议规定的处理。违反会议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给予主管领导诫勉谈话。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安排会议交流活动的,给予主管领导批评教育。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发文和公文处理规定的,给予文件签发人、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文件简报超过规定字数被指出后不予整改的,给予单位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规范各类活动规定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对邀请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因公出国(境)规定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外出报备制度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擅自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行为通报批评。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违规沿途布警、布置路线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违规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会议、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反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的,对该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娱活动和旅游观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违反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对违规问题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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