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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八项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六条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市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每年要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资料。
(三)明察暗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贯彻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通过多种形式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行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各类会议规定的处理。违反会议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给予主管领导诫勉谈话。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安排会议交流活动的,给予主管领导批评教育。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发文和公文处理规定的,给予文件签发人、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文件简报超过规定字数被指出后不予整改的,给予单位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规范各类活动规定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对邀请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因公出国(境)规定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外出报备制度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擅自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行为通报批评。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违规沿途布警、布置路线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违规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会议、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反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的,对该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娱活动和旅游观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违反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对违规问题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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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八项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六条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市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每年要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资料。
(三)明察暗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时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贯彻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价。
(五)信访受理。通过多种形式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行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各类会议规定的处理。违反会议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给予主管领导诫勉谈话。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安排会议交流活动的,给予主管领导批评教育。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发文和公文处理规定的,给予文件签发人、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文件简报超过规定字数被指出后不予整改的,给予单位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四)对违反规范各类活动规定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对邀请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违反因公出国(境)规定的,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外出报备制度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擅自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行为通报批评。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违规沿途布警、布置路线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违规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会议、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反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的,对该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悬挂标语横幅、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娱活动和旅游观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违反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对违规问题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实施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