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k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2008年12月

【文章编号】1002—6274(2008) 06—048—04

政法论丛

Zheng Fa Lun C ong

N o. 6Dec. 10,2008

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邹小琴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而同性恋者的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则指向同性的人群, 所以同性伴侣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就社会整体而言, 同性恋群体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少数群体, 但是同性伴侣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是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 引起法律的关注配偶身份的时机还不成熟, 利。

【关键词】同性婚姻 配偶 一、同性伴侣对传统婚姻法的挑战

传统的观念认为, 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不违背特定社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规定的结合, 这是一个在社会学、伦理学、人类学和人口学上广泛使用的概念, 而且无论在哪一个领域均普遍认可婚姻所具有的男女结合的本质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 人类的性取向并不都是指向异性, 比如同性恋, 其性取向是指向同性, 婚姻对象的选择也是指向同性。虽然长期以来同性恋人群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和边缘化的少数人群体, 但是随着同性恋群体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其存在对传统婚姻的影响不可忽视。

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 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婚姻的概念做出正式的解释, 也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规定。因此, 有人以“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 也是合法的”为理由来否认婚姻男女异性结合的本质, 认为我国法律是认可同性互为配偶的。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理由是:

第一, 婚姻是男女的结合, 这是人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婚姻观, 根据约定俗成的理解, 不需要再明确说明婚姻的男女结合的本质。即使法律、法

规没有明确说明婚姻本质, 但是整个婚姻法及其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都是以“男女结合的本质”作为前提和基础的。

第二, 在婚姻理论研究方面, 我国不同教材虽然具体用语和形式上对婚姻有不同的界定, 但是大多在本质上并无分歧, 一般都认可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诉讼特别条理》中还明确规定同性间不得缔结为婚姻关系。

第三, 就婚姻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的体现而言, 具体用语虽然略有差异, 但是婚姻一男一女结合的本质也还是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所以, 婚姻作为一个多年延续下来的、在多个学科中广泛使用的概念,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统理解中一直是男女异性之间的结合, 而不包括同性。

既然传统婚姻法将婚姻界定为男女异性的结合, 那么同性伴侣也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同性恋者一般是指个体的性、心理及社会方面的兴趣, 包括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就性别指向而言, 偏向于同性的人群。同性伴侣就是指与同性恋者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居住的生活伴侣。历史上的同性恋权利运动经历了长期而又曲折的过程,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受科学技术和传统观念特别是一些宗教观念的

  作者简介:邹小琴(1980-) , 女, 湖北荆门人,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 民商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

邹小琴: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49

影响, 同性恋的性取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病态行为, 同性恋也被认为是精神病, 遭到了社会的反对和歧视。在存在严重社会偏见和歧视的环境里, 同性恋者大多不敢公开身份, 所以早期同性恋一直处于隐秘状态, 羞于公开, 更谈不上婚姻权利的争取, 与同性恋者有关的婚姻家庭问题一直以来也都是一个颇具隐蔽性的话题。然而随着同性恋群体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 以及人们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 人们开始逐渐理解和尊重同性恋人群的性倾向, 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精神病, 同性恋人群也逐渐由地下转为公开, 进而开始追求包括婚姻权利在内的权利。随着同性恋群体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同性恋群体的婚姻家庭理、道德、, 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动摇婚姻家庭法的传统概念和体系。因此, 我们应当在明确同性婚姻的概念和实质的前提下, 从婚姻法角度确认同性伴侣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 从而使其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各国针对同性伴侣的保护状况

世界上不同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各异, 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

对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保护最为全面的当属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地在婚姻法中承认了同性之间的婚姻, 是真正认可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此处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最为严格意义上的理解, 指的是两男之间或两女之间同性结合在一起, 其婚姻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互之间享这些国家的同性恋群体追求的是完全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 并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

相比较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而言, 相对保守一些的国家是赋予同性伴侣除抚养权之外的所有平等权益, 主要有瑞典、丹麦等国。例如丹麦, 于1990年5月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

实行的是州和联邦两级分别立法的制度, 所以, 即使在美国承认同性伴侣合法地位的州, 同性伴侣实际享有的配偶权利也是很有限的, 更多时候只是一个身份的解决。

另有一些更加保守的国家, 虽然通过家庭伴侣法的形式给予了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保障, 但是这些权利并不彻底, 且过于形式化。典型的如英国, 虽然有家庭伴侣法, 但是根据这部法同性伴侣事实上只能得到名分和身份上家庭伴侣关系的认可, 在实质方面的权利却无法享受。因此家庭伴侣法在这些国家并没有, 同性伴侣与异性, 但是不能结婚。而如果是异, 则既可以登记家庭伴侣, 也可以选择结婚。所以说, 异性伴侣有着两个选择, 一个是结婚, 一个是登记家庭伴侣, 而同性伴侣只有后一个选择, 况且所

[2]

能享受到的权益很有限。

由此可见, 同性婚姻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即使在西方国家同性伴侣大多数也并不享有与异性配偶同等的法律地位, 所以允许同性之间结合为合法婚姻也并非是世界的主要潮流。因此, 笔者认为, 对我国同性伴侣的婚姻家庭权利进行保护, 不能盲目追随, 应当慎重借鉴其他国家的的立法政策, 充分了解不同国家法律及文化差异对其立法的影响, 在综合考察我国政治, 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特殊国情下, 选择适合我国的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的保护措施。

三、我国社会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现状

不可否认, 在我国也存在规模不小的同性恋群人们态度不一。赞同者认为, 第一, 同性恋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 同性结合不违反中国法律, 他们当然享有结婚的权利, 同性婚姻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第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如果社会不正式认可同性结合, 并不能真正阻止同性恋人群之间发生关系, 相反, 由于缺乏法律的束缚与保障, 更不利于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伴侣关系; 第三, 同性恋者的两性关系相对于配偶关系而言松散、随意, 这不可避免地会增加部分同性恋者性疾病传播的危险性, 从而对我国的卫生事业和社会安全造成隐患。所

有传统异性夫妻之间的全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体。对于是否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根据这项法律, 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登记处注册婚姻, 享有与法律赋予异性夫妇同等的在房屋、税收、继

[1]P16

承遗产、分居、离婚等方面的权利。而美国, 由于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50 

政法论丛

2008年 

以, 应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 传统婚姻是男女异性的结合, 婚姻的基本功能是产生后代, 繁衍种族, 而同性婚姻并不能承担繁衍种族的任务。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和制约都离不开异性结合这个基础, 如果认可同性婚姻, 不仅破坏了婚姻这个延续千年的传统概念, 而且打破了整个婚姻家庭的秩序与规则。此外, 也有不少人担心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养子女带来性别的误导。所以没有必要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在此, 笔者则认为, 在我国目前状况下, 绝对反对或绝对赞成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的态度都不可取。而客观的做法是, , 其特征, , 独特需求。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同性恋群体的特征。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人群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 对中国文化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儒家并没有象西方宗教那样仇视同性结合。按基督教的教义和传统, 同性恋是应当被处死刑的, 直到二战时期, 法西斯还在对同性恋者进行残酷的迫害。我国社会对待同性恋群体的态度相对要宽容一些, 同性恋者在我国并没有因其同性恋行为受到如同西方社会中的同性恋者所受到的残酷迫害, 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公开地反对同性婚姻的大规模集会, 所以我国的同性恋群体相对要平静很多。另一方面, 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又使得社会大众排斥同性结合。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因为害怕受到歧视和排斥, 一般不敢公开自己的性取向, 更谈不上为自己争取婚姻的权利。由此可见, 一方面我国的同性恋群体隐蔽低调, 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浓厚的宗教传统来排斥同性恋, 没有对立群体的激烈冲突和斗争。平和而又隐蔽是我国同性恋群体最主要的两个特征。

四、我国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思考(一) 正视同性恋群体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要

恋的部分做出了重大的改变, 这一改变被认为是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进步。该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名单中剔除, 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其诊断标准认为性指向从性爱本身来说, 不一定异常,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尽管有同性恋的性爱行为, 其本身并不意味有判断能力、稳定性、可信赖性、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相比于从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 现在同性恋则被普遍接受的科学称谓———性心理障碍所取代。所以, 将同性恋正式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意味着从科学的角度而言, 同性恋人群与正常, , 庭方面的权利要求, 不能因为是少数人的利益或者是因为其本身权利要求的方式平和, 就一味地低调处理, 我们的社会应该有相对积极的态度和相应的制度去规范同性结合。

当然, 鉴于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争取运动的具体国情和我国同性恋群体平和而又隐蔽的特征, 笔者认为, 我国对待同性婚姻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修改传统婚姻法的概念, 没有必要确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把同性之间的结合叫做婚姻, 从而否认传统婚姻这一延续千年的传统概念。如此, 既有利于保护我们历史悠久的传统概念, 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的性引导, 还可使反对者以传统婚姻的概念来反对同性配。当然也不能继续对同性结合冷处理, 其权益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这是法制化应有的体现。

(二) 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合同等其他方式

保护自己的权益

鉴于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所以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就我国同性伴侣而言, 其婚姻法上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身份权利和婚姻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对于身份的要求,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同性恋群体比较隐蔽低调, 同性伴侣对于取得法律上配偶名分要求并不强烈, 因而没有必要一定要赋予同性伴侣婚姻法上配偶的身份; 对于其他一些异性配偶才享有的权利, 例如到医院探望的亲属优先权、殡

医学上已经确认同性恋不再是精神疾病, 而是一种并非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生活方式。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第三版中对同性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

邹小琴: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51

葬决定权、保险资格等, 则可以通过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来解决。在此, , 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共有权和同性伴侣之间的继承权两项权利。对于第一项权利, 居期间的财产本身就认为是共有财产, 不论同居者之间是同性伴侣关系还是其他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可按照民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性伴侣之间的继承权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继承资格和继承顺序的规定只是针对虽然同性伴侣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 但是对于同性伴侣而言, 对方的权利, 的资格。

另外一项重要的婚姻家庭权利关系———亲子关系, 同样应受到保护。虽然同性结合不能生育子女, 但是却可以通过收养来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尽管

参考文献:

[1] 于静. 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王丽萍.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J].文史哲,2004,4.

有人认为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性别的误导, 并以此为由否定同性伴侣作为收养人的资格而笔者对此却认为, 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同性伴侣完全有作为收养人的资格。同性伴侣可以通过收养组建完整意义上的家庭, 享受亲子天伦之乐。

综上所述, 在我国的现行状况下, 没有必要修改法律来赋予同性恋群体同性婚姻的权利, 而是应当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合同, 给同性恋。待《婚姻法》的, 实施《家庭伴侣法》, 把家庭伴侣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同居和婚姻之间, 对同性伴侣给予部分权益保障。这样同性伴侣就可以不必选择结婚而是通过在政府部门注册而享受一些权益。

异性配偶, 赋予合法异性配偶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利。。, 让

On the Protection to Same -sex Couples Right of Marriage and F amily

Zou Xiao 2qin

(Civil and C ommercial Law School , Shandong Institute of P 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Jinan Shangdong 250014)

  【Abstract 】T 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is that of a man and a w oman , and hom osexual sexual activity or sexual attraction at the same crowd , same 2sex couples wer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law. Although the com 2munity as a whole , the hom osexual groups is a relatively hidden minorities , bu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same 2sex couples should lead to s ocial problems or attention , give rise to legal concerns. Even from the law on same 2sex couples legally rec 2ognized spouse as the time was not ripe , we should encourage and guide couples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and other ways to protect their marriage and family interests.

【K ey w ords 】same 2sex marriage ;spouses ; same 2sex couples

(责任编辑:唐艳秋)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2008年12月

【文章编号】1002—6274(2008) 06—048—04

政法论丛

Zheng Fa Lun C ong

N o. 6Dec. 10,2008

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邹小琴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而同性恋者的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则指向同性的人群, 所以同性伴侣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虽然就社会整体而言, 同性恋群体是一个相对隐蔽的少数群体, 但是同性伴侣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是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 引起法律的关注配偶身份的时机还不成熟, 利。

【关键词】同性婚姻 配偶 一、同性伴侣对传统婚姻法的挑战

传统的观念认为, 婚姻是一男一女两性之间不违背特定社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规定的结合, 这是一个在社会学、伦理学、人类学和人口学上广泛使用的概念, 而且无论在哪一个领域均普遍认可婚姻所具有的男女结合的本质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 人类的性取向并不都是指向异性, 比如同性恋, 其性取向是指向同性, 婚姻对象的选择也是指向同性。虽然长期以来同性恋人群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和边缘化的少数人群体, 但是随着同性恋群体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其存在对传统婚姻的影响不可忽视。

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 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婚姻的概念做出正式的解释, 也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规定。因此, 有人以“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 也是合法的”为理由来否认婚姻男女异性结合的本质, 认为我国法律是认可同性互为配偶的。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理由是:

第一, 婚姻是男女的结合, 这是人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婚姻观, 根据约定俗成的理解, 不需要再明确说明婚姻的男女结合的本质。即使法律、法

规没有明确说明婚姻本质, 但是整个婚姻法及其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都是以“男女结合的本质”作为前提和基础的。

第二, 在婚姻理论研究方面, 我国不同教材虽然具体用语和形式上对婚姻有不同的界定, 但是大多在本质上并无分歧, 一般都认可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诉讼特别条理》中还明确规定同性间不得缔结为婚姻关系。

第三, 就婚姻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的体现而言, 具体用语虽然略有差异, 但是婚姻一男一女结合的本质也还是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所以, 婚姻作为一个多年延续下来的、在多个学科中广泛使用的概念,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统理解中一直是男女异性之间的结合, 而不包括同性。

既然传统婚姻法将婚姻界定为男女异性的结合, 那么同性伴侣也就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同性恋者一般是指个体的性、心理及社会方面的兴趣, 包括性活动或性吸引力就性别指向而言, 偏向于同性的人群。同性伴侣就是指与同性恋者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居住的生活伴侣。历史上的同性恋权利运动经历了长期而又曲折的过程,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受科学技术和传统观念特别是一些宗教观念的

  作者简介:邹小琴(1980-) , 女, 湖北荆门人,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 民商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

邹小琴: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49

影响, 同性恋的性取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病态行为, 同性恋也被认为是精神病, 遭到了社会的反对和歧视。在存在严重社会偏见和歧视的环境里, 同性恋者大多不敢公开身份, 所以早期同性恋一直处于隐秘状态, 羞于公开, 更谈不上婚姻权利的争取, 与同性恋者有关的婚姻家庭问题一直以来也都是一个颇具隐蔽性的话题。然而随着同性恋群体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 以及人们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 人们开始逐渐理解和尊重同性恋人群的性倾向, 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精神病, 同性恋人群也逐渐由地下转为公开, 进而开始追求包括婚姻权利在内的权利。随着同性恋群体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同性恋群体的婚姻家庭理、道德、, 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动摇婚姻家庭法的传统概念和体系。因此, 我们应当在明确同性婚姻的概念和实质的前提下, 从婚姻法角度确认同性伴侣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 从而使其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各国针对同性伴侣的保护状况

世界上不同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各异, 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

对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保护最为全面的当属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地在婚姻法中承认了同性之间的婚姻, 是真正认可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此处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最为严格意义上的理解, 指的是两男之间或两女之间同性结合在一起, 其婚姻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互之间享这些国家的同性恋群体追求的是完全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 并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

相比较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而言, 相对保守一些的国家是赋予同性伴侣除抚养权之外的所有平等权益, 主要有瑞典、丹麦等国。例如丹麦, 于1990年5月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

实行的是州和联邦两级分别立法的制度, 所以, 即使在美国承认同性伴侣合法地位的州, 同性伴侣实际享有的配偶权利也是很有限的, 更多时候只是一个身份的解决。

另有一些更加保守的国家, 虽然通过家庭伴侣法的形式给予了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保障, 但是这些权利并不彻底, 且过于形式化。典型的如英国, 虽然有家庭伴侣法, 但是根据这部法同性伴侣事实上只能得到名分和身份上家庭伴侣关系的认可, 在实质方面的权利却无法享受。因此家庭伴侣法在这些国家并没有, 同性伴侣与异性, 但是不能结婚。而如果是异, 则既可以登记家庭伴侣, 也可以选择结婚。所以说, 异性伴侣有着两个选择, 一个是结婚, 一个是登记家庭伴侣, 而同性伴侣只有后一个选择, 况且所

[2]

能享受到的权益很有限。

由此可见, 同性婚姻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即使在西方国家同性伴侣大多数也并不享有与异性配偶同等的法律地位, 所以允许同性之间结合为合法婚姻也并非是世界的主要潮流。因此, 笔者认为, 对我国同性伴侣的婚姻家庭权利进行保护, 不能盲目追随, 应当慎重借鉴其他国家的的立法政策, 充分了解不同国家法律及文化差异对其立法的影响, 在综合考察我国政治, 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特殊国情下, 选择适合我国的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的保护措施。

三、我国社会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现状

不可否认, 在我国也存在规模不小的同性恋群人们态度不一。赞同者认为, 第一, 同性恋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 同性结合不违反中国法律, 他们当然享有结婚的权利, 同性婚姻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第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如果社会不正式认可同性结合, 并不能真正阻止同性恋人群之间发生关系, 相反, 由于缺乏法律的束缚与保障, 更不利于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伴侣关系; 第三, 同性恋者的两性关系相对于配偶关系而言松散、随意, 这不可避免地会增加部分同性恋者性疾病传播的危险性, 从而对我国的卫生事业和社会安全造成隐患。所

有传统异性夫妻之间的全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体。对于是否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根据这项法律, 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登记处注册婚姻, 享有与法律赋予异性夫妇同等的在房屋、税收、继

[1]P16

承遗产、分居、离婚等方面的权利。而美国, 由于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50 

政法论丛

2008年 

以, 应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 传统婚姻是男女异性的结合, 婚姻的基本功能是产生后代, 繁衍种族, 而同性婚姻并不能承担繁衍种族的任务。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和制约都离不开异性结合这个基础, 如果认可同性婚姻, 不仅破坏了婚姻这个延续千年的传统概念, 而且打破了整个婚姻家庭的秩序与规则。此外, 也有不少人担心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养子女带来性别的误导。所以没有必要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在此, 笔者则认为, 在我国目前状况下, 绝对反对或绝对赞成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的态度都不可取。而客观的做法是, , 其特征, , 独特需求。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同性恋群体的特征。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人群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 对中国文化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儒家并没有象西方宗教那样仇视同性结合。按基督教的教义和传统, 同性恋是应当被处死刑的, 直到二战时期, 法西斯还在对同性恋者进行残酷的迫害。我国社会对待同性恋群体的态度相对要宽容一些, 同性恋者在我国并没有因其同性恋行为受到如同西方社会中的同性恋者所受到的残酷迫害, 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公开地反对同性婚姻的大规模集会, 所以我国的同性恋群体相对要平静很多。另一方面, 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又使得社会大众排斥同性结合。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因为害怕受到歧视和排斥, 一般不敢公开自己的性取向, 更谈不上为自己争取婚姻的权利。由此可见, 一方面我国的同性恋群体隐蔽低调, 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浓厚的宗教传统来排斥同性恋, 没有对立群体的激烈冲突和斗争。平和而又隐蔽是我国同性恋群体最主要的两个特征。

四、我国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思考(一) 正视同性恋群体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要

恋的部分做出了重大的改变, 这一改变被认为是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进步。该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名单中剔除, 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其诊断标准认为性指向从性爱本身来说, 不一定异常,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尽管有同性恋的性爱行为, 其本身并不意味有判断能力、稳定性、可信赖性、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相比于从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 现在同性恋则被普遍接受的科学称谓———性心理障碍所取代。所以, 将同性恋正式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意味着从科学的角度而言, 同性恋人群与正常, , 庭方面的权利要求, 不能因为是少数人的利益或者是因为其本身权利要求的方式平和, 就一味地低调处理, 我们的社会应该有相对积极的态度和相应的制度去规范同性结合。

当然, 鉴于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争取运动的具体国情和我国同性恋群体平和而又隐蔽的特征, 笔者认为, 我国对待同性婚姻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修改传统婚姻法的概念, 没有必要确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把同性之间的结合叫做婚姻, 从而否认传统婚姻这一延续千年的传统概念。如此, 既有利于保护我们历史悠久的传统概念, 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的性引导, 还可使反对者以传统婚姻的概念来反对同性配。当然也不能继续对同性结合冷处理, 其权益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这是法制化应有的体现。

(二) 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合同等其他方式

保护自己的权益

鉴于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所以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就我国同性伴侣而言, 其婚姻法上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身份权利和婚姻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对于身份的要求,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同性恋群体比较隐蔽低调, 同性伴侣对于取得法律上配偶名分要求并不强烈, 因而没有必要一定要赋予同性伴侣婚姻法上配偶的身份; 对于其他一些异性配偶才享有的权利, 例如到医院探望的亲属优先权、殡

医学上已经确认同性恋不再是精神疾病, 而是一种并非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生活方式。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第三版中对同性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第6期

邹小琴:论同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51

葬决定权、保险资格等, 则可以通过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来解决。在此, , 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共有权和同性伴侣之间的继承权两项权利。对于第一项权利, 居期间的财产本身就认为是共有财产, 不论同居者之间是同性伴侣关系还是其他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可按照民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性伴侣之间的继承权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继承资格和继承顺序的规定只是针对虽然同性伴侣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 但是对于同性伴侣而言, 对方的权利, 的资格。

另外一项重要的婚姻家庭权利关系———亲子关系, 同样应受到保护。虽然同性结合不能生育子女, 但是却可以通过收养来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尽管

参考文献:

[1] 于静. 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王丽萍.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J].文史哲,2004,4.

有人认为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性别的误导, 并以此为由否定同性伴侣作为收养人的资格而笔者对此却认为, 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同性伴侣性别不明确的状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同性伴侣完全有作为收养人的资格。同性伴侣可以通过收养组建完整意义上的家庭, 享受亲子天伦之乐。

综上所述, 在我国的现行状况下, 没有必要修改法律来赋予同性恋群体同性婚姻的权利, 而是应当鼓励和引导同性伴侣通过合同, 给同性恋。待《婚姻法》的, 实施《家庭伴侣法》, 把家庭伴侣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同居和婚姻之间, 对同性伴侣给予部分权益保障。这样同性伴侣就可以不必选择结婚而是通过在政府部门注册而享受一些权益。

异性配偶, 赋予合法异性配偶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利。。, 让

On the Protection to Same -sex Couples Right of Marriage and F amily

Zou Xiao 2qin

(Civil and C ommercial Law School , Shandong Institute of P 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Jinan Shangdong 250014)

  【Abstract 】T 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is that of a man and a w oman , and hom osexual sexual activity or sexual attraction at the same crowd , same 2sex couples wer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law. Although the com 2munity as a whole , the hom osexual groups is a relatively hidden minorities , bu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same 2sex couples should lead to s ocial problems or attention , give rise to legal concerns. Even from the law on same 2sex couples legally rec 2ognized spouse as the time was not ripe , we should encourage and guide couples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and other ways to protect their marriage and family interests.

【K ey w ords 】same 2sex marriage ;spouses ; same 2sex couples

(责任编辑:唐艳秋)


相关内容

  • [贾建岗毕业论文]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 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2014级法学本科 贾建岗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同性恋"这一特殊的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因此,关于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使之适应中国国情,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 ...

  •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立法选择
  •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立法选择 摘 要 同性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现象.根据一些考古发现以及有记载的各种文献, 同性恋现象似乎源远流长.目前在我国, 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取得似乎仍然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但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的世界潮流中,在公民权利意识和自由精神逐渐加强的现代环境下,在生活 ...

  • 浅论中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 nd Soci et y I .oga l Sys t em A f 叁垒j 查塾金 竺里竺型型 主:鎏||i ■-匿圜圜■■ 滢论◆@同性膀蛔各涪陵贰 陈一滴 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同性爱者的生存现状,根据各国现有的立法状况提出以西方民事结合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从而为 ...

  • 同性恋合法化辩论材料
  • 反方 第一是,人口压力会增大,新生人口会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愈发严重,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 二是,年轻人对婚姻和感情会更随意,婚姻财产纠纷也会增多. 三是,对青少年爱情观的形成会造成混乱的影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会让更多具有好奇心的青少年对其产生好奇,并容易怀疑自己是否喜欢上某 ...

  • 法律文献检索报告2
  • 法律文献检索报告 系别|:经济与管理学院xxxxxx 姓名:xxxx 学号:xxxxxx 完成日期:xxxxxxx 课题:"非常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一. 课题分析 检索课题:非常婚姻在我国的现状(Abnormal status of marriage in our country ...

  • 美国废除[捍卫婚姻法案]
  •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了<捍卫婚姻法案>(DOMA)因为违反美国宪法而无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凭什么认定DOMA应该被废除呢? 收税收出来的官司 <捍卫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简称"DOMA",于1996年经美国国会 ...

  • 浅谈对同性恋的认识和看法
  • 浅谈对同性恋的认识和看法 摘要:穿越历史,穿越国际,无论肤色,无论年龄,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它不因社会的禁锢而消亡,也不因社会的提倡而兴盛.随着社会的慢慢宽容与理解,愿意承认自己性倾向的同性恋越来越多,它在人群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约3%-4%.从古至今,同性恋者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群体,至今也还有大多数 ...

  • 试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 试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作者:张璐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重复性.多发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均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国关注家庭暴力现象已有很长时间,并先后形成了地方立法,为制定全国性的< ...

  • [转载] 李银河:反对同性婚姻提案的是些什么人
  • 李银河:反对同性婚姻提案的是些什么人 (2006-03-12 12:27:50) 反对同性婚姻提案的是些什么人 (2006-03-12 12:27:50) 昨天有一位老年女性从外地打来长途电话,气急败坏地反对同性婚姻提案,差一点就要发歇斯底里,使我在惊异之余陷入深思:在当代中国,反对同性婚姻提案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