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