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审美为核心"的诠释问题

  摘 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对《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中的“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诠释问题提出了质疑,立论明确,行文有据。但该文忽视了指令性教学文件的文本属性,其论据合理性与准确性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就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以寻求对新课标的深入学习和研讨。

  关键词:诠释 新课标 审美 核心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问世,从实验稿到试用稿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了。特别是21世纪开局以来,经过多元音乐教育哲学思潮中不同学术观点的撞击、质疑和批评,“以审美为核心”依然屹立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简称“新课标”)中“基本理念”的首要位置。因此,从价值意义方面来看,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理论探讨,都是值得欢迎的。基于这样的理性心态,我们高兴地看到了《中国音乐教育》刊发的《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有关〈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的讨论》(简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作者不仅提出了一个大胆而新颖的质疑性命题,而且还给出了修正性的改写意见,这种学术勇气是值得称道的。同时,该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线音乐教师对2011版新课标在学习和实践中的某些理论困惑,这样的反馈与交流无疑也是有益的。

  但是经过反复研读之后,则感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虽然论点明确,但是存在着明显的论据错位的缺憾,短少说服力,不能有力地支持作者对新课标在文字陈述方面的质疑。这里仅以个人的一管之见参与本专题的讨论,以寻求认识的共同提升。

  一、从音乐课程标准的属性谈起

  2011年修订的音乐新课标是由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指令性教学文件。在我国,这类文件不仅是指导相对应学校有关音乐课程的一切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即一切音乐教育教学活动(如编写教材、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都必须遵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行,否则便有违背教育法之嫌。

  但是,作为一份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尽管其注入了许多音乐教育方面的专业内容,而其表述层次只能够是原则性、纲领性和宏观性的。所以,以前还将这类文件称之为“教学大纲”。随着音乐教改的深入发展,现在的课程标准比以前的教学大纲要充实和丰富多了。即使这样,它仍然打有“政策文件”的烙印。所以,从文本特征来说,它既不是学术著作,也不是教程、教学法,它无法(也不需要)将音乐课程和教学中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详细而深入地阐述到位,也不可能对所涉及的基础元理论进行逐一的诠释,更多的空间留给一线音乐教师去学习领会,去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

  具体到“以审美为核心”来说,这一基本理念不仅是长期音乐教学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且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音乐美学、乐教思想与现代文化相互交融的理念升华(这一点,我们比美国雷默先生在1970年出版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中提出的审美教育思想要早得多)。所以,新课标不仅予以保留并放在首要位置,而且在后面的各个栏目都有呼应性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述。应该说在这一点上,我们与《以审美为核心了吗?》的作者是有共识的,该文第一部分开始就肯定性地指出新课标“在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及课程设计思路方面做出了综合性的诠释”。

  二、“诠释”的定位与尺度

  然而《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认为这种综合性的诠释并没有体现“以审美为核心”,遂以“诠释”为基本切入点,对新课标中的“以审美为核心”的表述提出了质疑,这种学术批评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论据不足以支持其批评新课标没有“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论点。为了有针对性地研讨问题,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诠释”的基本概念进行一点简要的学习。

  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诠释”词条的解释非常简明扼要,仅表述为:“说明;解释。”显然,作为动词的“诠释”无疑要对所指对象进行一番涉及属性与内涵的文字(或语言)的陈述。这种陈述可以是长篇大论式的评述,也可以是言简意赅式的概括。但不管是哪种陈述方式,都需要根据主体的特定语境来确定诠释的定位。由此可见,诠释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动词,如何把握好合理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所在文本的性质和表述对象的主体需要。

  在新课标中,作为首要基本理念的“以审美为核心”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当然需要进行必要的“诠释”。但是,这种诠释必须服务于课程标准的价值功能,需要把握好诠释的尺度。作为指导音乐课程实践的政策性文件,其着重点是音乐审美教育在各个认识与操作性环节上的体现,它不承担音乐审美方面有关定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正如在教育法中无需诠释什么是“教育”,在课程标准中不需要诠释什么是“课程”的常规道理一样,因为音乐课程标准既不是音乐知识性的介绍文件,也不是音乐美学著作。由此可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批评新课标“应涉及的音乐审美问题缺乏明确的定义”的意见是对课程标准属性缺乏准确全面了解的表现。更令人费解的是:作者提出了新课标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一基本理念“缺乏明确的定义”论点之后,并没有论述新课标诠释“明确定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也没有给出自己认为科学合理的定义,而是通过某些条文的举证,断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审美’的范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作者是在论证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定义呢,还是论证我国还没有出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正确定义呢?窃以为这些不仅有些“走题”,而且论据也有失偏颇。通俗地说,作者取证的数量和对取证著述断章取义式的引用,都难以得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音乐审美教育正确定义”的结论。

  三、新课标的审美范畴

  如果说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教育”的定义,是实事求是的形式判断,但是说新课标没有陈述审美教育的范畴则不能令人苟同了。

  作者用普通“大美学”中的“审美范畴”来衡量、检验与评价新课标也未尝不可,但是根据音乐美的表现形式和内容,音乐作品的审美范畴只能够是不同体裁、不同题材、不同风格所展现出来千姿百态的音响美,而不是普通美学“审美范畴”中那些优美、崇高、悲剧美、喜剧美等所能够涵盖的。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新课标没有启用“审美范畴”的概念,但是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特别是“感受与欣赏”中的音乐表现要素、音乐情绪与情感、音乐体裁与形式、音乐风格与流派等部分都是属于音乐审美的范畴,而且其覆盖面相当全面而准确。至于作者要求对“审美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是适合中小学生的,哪些是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哪些是适合于低年级的,哪些是适合高年级学生的。”这一点如果不是对音乐审美范畴缺乏正确理解的话,那倒真是对新课标有些“视而不见”了! 在新课标的“学段目标”中,对包括审美在内的各方面内容,都按照1—2年级、3—6年级、7—9年级的年龄段划分和交代得清清楚楚,至于“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新课标确实没有提到,但这似乎不是新课标所必须诠释的范畴。   还有作者提出新课标为了实现“以审美为核心”,应该“体现出不同阶段的审美标准”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审美标准”是衡量审美对象价值的标尺,这种审美评价派生于审美活动中的审美判断,它是由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等多方面因素形成的,在现实中存在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审美评价。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音乐感受能力和表现能力,音乐审美教育实践当然要按照一定的审美标准进行,但是,这种衡量和检验音乐审美对象的标准则是恒定的,其审美评价是相对固定的标尺,它不能因为对音乐感受、欣赏和表现作品等方面存在着阶段性的难易差别,而制定出审美的低级标准、中级标准和高级标准。例如音乐中七个唱名的相对音高可以说是一个公认的“审美标准”,但是我们绝不能在不同年级提出不同的音高标准。作为音乐审美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可以(也应该)是有阶段性的,作为审美教育可以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征,设置不同的审美内容和目标,但是这些与“审美标准”的内涵是大相径庭的。

  四、片面的心理“陈述”

  作者出于更好地诠释“以审美为核心”的美好动机,提出了在新课标中“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作为一种文字的表述方式,无疑应该有选择甚至推荐的自由。但是作者将音乐审美心理的陈述方式转换为局限于某一个视点的内容,这就不单是表述方式的问题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音乐审美教育就是音乐审美心理的激活与培育的过程。充分掌握和运用音乐心理活动规律进行教学实践,无疑是重要的环节。新课标在这方面当然需要给予重视和体现。但是作者在阐述“诠释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时,提出“对‘以审美为核心’进行诠释时可采用如下的陈述方式:在明确审美范畴指导下,结合音乐的联觉规律和音乐实践,做出具体的分阶段的审美教学陈述。” 接着,作者就对“联觉”这一心理概念的解释和价值功能进行了论证。应该承认该文对联觉的陈述本身无可厚非,但却流露出学术上的短视和思维的片面。因为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一个无比广阔的精神世界,在审美活动中,感觉、兴趣、情感、联想、想象、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心理过程,只有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这些心理活动,并关注它们之间的横向联系,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起音乐审美的心理效应。诚然,联觉可以通过视听觉等心理积淀的通感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感受音乐和欣赏音乐。但是,作为音乐审美教育,仅仅重视与应用这一项心理规律那是远远不够的。

  五、课程内容改写的商榷

  也正因为作者对“联觉”心理的偏爱,因此在接下来给“1—2年级感受与欣赏的课程内容”的改写中,仍然体现了以联觉为中心的文字陈述。这些我们可以暂且不谈,首先需要讨论一下是否需要进行诠释性的改写。该文第一部分完整地引用了新课标1—2年级课程内容中感受与欣赏的全部内容。紧接着便以反问的形式断言这些内容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的联系。经过反复研读作者引用的这一部分新课标的内容,实不能够认同作者的这一结论。我们也可以这样反问作者:在“音乐表现要素”中对各类人声、乐器声的听辨,是否是音色审美的体现?在“音乐情绪与情感”中体验和辨别不同情绪的音乐、并自然流露出相应的表情和体态反应,是不是音乐审美情感的心理激活?在“音乐体裁与形式”中对儿童歌曲、进行曲、舞曲等音乐的聆听和模唱,是不是音乐审美活动?在“音乐风格与流派”中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儿歌等声乐、器乐作品的聆听,是不是体现了音乐审美风格的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什么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对于任何文本所表述内容的分析和判断,应该透过文字符号看到其实质精神所在,而不能够搞形式判断。

  下面我们再来研究一下作者对“1—2年级感受与欣赏课程内容”的改写。与新课标相比,这一部分经过改写,内容有了明显的充实,一些诠释确实突出了审美方面的文字表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添加一些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如审美体验、联觉反应、审美规律、音乐美感、审美经验等)的同时,也暴露出来某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韵律”一词源自诗词中的平仄格式和押韵规则,“韵律感”、“韵律美”可延伸应用于一般性审美感受和体验,但是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音乐名词术语,不宜出现在音乐课标这样规范的文件中;再如“感受音乐强弱、高低、长短产生的联觉反应”对1—2年级的学生来说,在没有设定音乐范畴的前提下,显得过于宽泛。特别是下面没有作品前提条件下的“音越强,感觉距离越近。音越弱,感觉距离越远……”的举例,将对音乐感受与理解的审美心理诠释得过于简单化,也违背了音乐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的美学法则;还有作者提出“了解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并做出相应编创练习”,也是不能令人苟同的。因为其中的“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就是一个有理论难度的学术课题,此外还要让学生做这方面的编创练习,这对1—2年级的小学生来说能够理解接受吗?能够操作下来吗?

  六、对“以审美为核心”诠释的一管之见

  新课标作为一份指导全国基础音乐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它无疑要经受神州大地所有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的检验。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试用,大家发现并提出一些需要研讨的问题,这无疑是推动音乐教育事业前进的动力。《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从一个角度,提出了问题。我们虽不能够完全认同其观点,但是该文确实反映了一线音乐老师对新课标在学习、理解和执行中的困惑。但是所提出的关于新课标在“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诠释问题,还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作者提出的问题,我认为需要解决两个要点:一是对“核心”的理解问题。就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说,核心就是中心、是重点,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但是它不是事物的全部,也不能够替代所有的内容。就新课标的“以审美为核心”而言,它所体现的是音乐审美理念必须成为课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渗透和贯穿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但是这种体现应该是与音乐审美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是所有的条款和内容都要贴上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从2011版新课标的各项内容表述上,既找不到违背音乐审美法则的表述,也没有生硬地强加上一些美学名词和概念,而是处于音乐课程各有关章节的表达需要或内在联系的表述状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提出问题的误解之处,可能就在于此。

  另一个问题就是要加强对新课标的解读工作。随着时代的前进,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新课标的理论深度已经大大地超过了20世纪的音乐教学大纲,这无疑是认识的提升,是音乐教育紧跟时代前进的标志。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习惯以音乐技能传授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来说,自然难以跟上一系列理念更新所带来的认识飞跃。因此,对新课标进行系统的解读,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应该说《中国音乐教育》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参编新课标专家文章的发表对之学习和理解无疑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不同视角的解读可能更有助于大家的“换位”思考。如果能够汇集出版一点有关新课标学习和讨论的文集,那将更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廖家骅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摘 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对《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中的“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诠释问题提出了质疑,立论明确,行文有据。但该文忽视了指令性教学文件的文本属性,其论据合理性与准确性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就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以寻求对新课标的深入学习和研讨。

  关键词:诠释 新课标 审美 核心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问世,从实验稿到试用稿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了。特别是21世纪开局以来,经过多元音乐教育哲学思潮中不同学术观点的撞击、质疑和批评,“以审美为核心”依然屹立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简称“新课标”)中“基本理念”的首要位置。因此,从价值意义方面来看,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理论探讨,都是值得欢迎的。基于这样的理性心态,我们高兴地看到了《中国音乐教育》刊发的《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有关〈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的讨论》(简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作者不仅提出了一个大胆而新颖的质疑性命题,而且还给出了修正性的改写意见,这种学术勇气是值得称道的。同时,该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线音乐教师对2011版新课标在学习和实践中的某些理论困惑,这样的反馈与交流无疑也是有益的。

  但是经过反复研读之后,则感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虽然论点明确,但是存在着明显的论据错位的缺憾,短少说服力,不能有力地支持作者对新课标在文字陈述方面的质疑。这里仅以个人的一管之见参与本专题的讨论,以寻求认识的共同提升。

  一、从音乐课程标准的属性谈起

  2011年修订的音乐新课标是由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指令性教学文件。在我国,这类文件不仅是指导相对应学校有关音乐课程的一切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即一切音乐教育教学活动(如编写教材、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都必须遵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行,否则便有违背教育法之嫌。

  但是,作为一份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尽管其注入了许多音乐教育方面的专业内容,而其表述层次只能够是原则性、纲领性和宏观性的。所以,以前还将这类文件称之为“教学大纲”。随着音乐教改的深入发展,现在的课程标准比以前的教学大纲要充实和丰富多了。即使这样,它仍然打有“政策文件”的烙印。所以,从文本特征来说,它既不是学术著作,也不是教程、教学法,它无法(也不需要)将音乐课程和教学中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详细而深入地阐述到位,也不可能对所涉及的基础元理论进行逐一的诠释,更多的空间留给一线音乐教师去学习领会,去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

  具体到“以审美为核心”来说,这一基本理念不仅是长期音乐教学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且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音乐美学、乐教思想与现代文化相互交融的理念升华(这一点,我们比美国雷默先生在1970年出版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中提出的审美教育思想要早得多)。所以,新课标不仅予以保留并放在首要位置,而且在后面的各个栏目都有呼应性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述。应该说在这一点上,我们与《以审美为核心了吗?》的作者是有共识的,该文第一部分开始就肯定性地指出新课标“在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及课程设计思路方面做出了综合性的诠释”。

  二、“诠释”的定位与尺度

  然而《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认为这种综合性的诠释并没有体现“以审美为核心”,遂以“诠释”为基本切入点,对新课标中的“以审美为核心”的表述提出了质疑,这种学术批评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论据不足以支持其批评新课标没有“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论点。为了有针对性地研讨问题,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诠释”的基本概念进行一点简要的学习。

  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诠释”词条的解释非常简明扼要,仅表述为:“说明;解释。”显然,作为动词的“诠释”无疑要对所指对象进行一番涉及属性与内涵的文字(或语言)的陈述。这种陈述可以是长篇大论式的评述,也可以是言简意赅式的概括。但不管是哪种陈述方式,都需要根据主体的特定语境来确定诠释的定位。由此可见,诠释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动词,如何把握好合理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所在文本的性质和表述对象的主体需要。

  在新课标中,作为首要基本理念的“以审美为核心”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当然需要进行必要的“诠释”。但是,这种诠释必须服务于课程标准的价值功能,需要把握好诠释的尺度。作为指导音乐课程实践的政策性文件,其着重点是音乐审美教育在各个认识与操作性环节上的体现,它不承担音乐审美方面有关定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正如在教育法中无需诠释什么是“教育”,在课程标准中不需要诠释什么是“课程”的常规道理一样,因为音乐课程标准既不是音乐知识性的介绍文件,也不是音乐美学著作。由此可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批评新课标“应涉及的音乐审美问题缺乏明确的定义”的意见是对课程标准属性缺乏准确全面了解的表现。更令人费解的是:作者提出了新课标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一基本理念“缺乏明确的定义”论点之后,并没有论述新课标诠释“明确定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也没有给出自己认为科学合理的定义,而是通过某些条文的举证,断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审美’的范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作者是在论证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定义呢,还是论证我国还没有出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正确定义呢?窃以为这些不仅有些“走题”,而且论据也有失偏颇。通俗地说,作者取证的数量和对取证著述断章取义式的引用,都难以得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音乐审美教育正确定义”的结论。

  三、新课标的审美范畴

  如果说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教育”的定义,是实事求是的形式判断,但是说新课标没有陈述审美教育的范畴则不能令人苟同了。

  作者用普通“大美学”中的“审美范畴”来衡量、检验与评价新课标也未尝不可,但是根据音乐美的表现形式和内容,音乐作品的审美范畴只能够是不同体裁、不同题材、不同风格所展现出来千姿百态的音响美,而不是普通美学“审美范畴”中那些优美、崇高、悲剧美、喜剧美等所能够涵盖的。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新课标没有启用“审美范畴”的概念,但是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特别是“感受与欣赏”中的音乐表现要素、音乐情绪与情感、音乐体裁与形式、音乐风格与流派等部分都是属于音乐审美的范畴,而且其覆盖面相当全面而准确。至于作者要求对“审美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是适合中小学生的,哪些是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哪些是适合于低年级的,哪些是适合高年级学生的。”这一点如果不是对音乐审美范畴缺乏正确理解的话,那倒真是对新课标有些“视而不见”了! 在新课标的“学段目标”中,对包括审美在内的各方面内容,都按照1—2年级、3—6年级、7—9年级的年龄段划分和交代得清清楚楚,至于“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新课标确实没有提到,但这似乎不是新课标所必须诠释的范畴。   还有作者提出新课标为了实现“以审美为核心”,应该“体现出不同阶段的审美标准”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审美标准”是衡量审美对象价值的标尺,这种审美评价派生于审美活动中的审美判断,它是由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等多方面因素形成的,在现实中存在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审美评价。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音乐感受能力和表现能力,音乐审美教育实践当然要按照一定的审美标准进行,但是,这种衡量和检验音乐审美对象的标准则是恒定的,其审美评价是相对固定的标尺,它不能因为对音乐感受、欣赏和表现作品等方面存在着阶段性的难易差别,而制定出审美的低级标准、中级标准和高级标准。例如音乐中七个唱名的相对音高可以说是一个公认的“审美标准”,但是我们绝不能在不同年级提出不同的音高标准。作为音乐审美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可以(也应该)是有阶段性的,作为审美教育可以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征,设置不同的审美内容和目标,但是这些与“审美标准”的内涵是大相径庭的。

  四、片面的心理“陈述”

  作者出于更好地诠释“以审美为核心”的美好动机,提出了在新课标中“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作为一种文字的表述方式,无疑应该有选择甚至推荐的自由。但是作者将音乐审美心理的陈述方式转换为局限于某一个视点的内容,这就不单是表述方式的问题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音乐审美教育就是音乐审美心理的激活与培育的过程。充分掌握和运用音乐心理活动规律进行教学实践,无疑是重要的环节。新课标在这方面当然需要给予重视和体现。但是作者在阐述“诠释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时,提出“对‘以审美为核心’进行诠释时可采用如下的陈述方式:在明确审美范畴指导下,结合音乐的联觉规律和音乐实践,做出具体的分阶段的审美教学陈述。” 接着,作者就对“联觉”这一心理概念的解释和价值功能进行了论证。应该承认该文对联觉的陈述本身无可厚非,但却流露出学术上的短视和思维的片面。因为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一个无比广阔的精神世界,在审美活动中,感觉、兴趣、情感、联想、想象、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心理过程,只有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这些心理活动,并关注它们之间的横向联系,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起音乐审美的心理效应。诚然,联觉可以通过视听觉等心理积淀的通感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感受音乐和欣赏音乐。但是,作为音乐审美教育,仅仅重视与应用这一项心理规律那是远远不够的。

  五、课程内容改写的商榷

  也正因为作者对“联觉”心理的偏爱,因此在接下来给“1—2年级感受与欣赏的课程内容”的改写中,仍然体现了以联觉为中心的文字陈述。这些我们可以暂且不谈,首先需要讨论一下是否需要进行诠释性的改写。该文第一部分完整地引用了新课标1—2年级课程内容中感受与欣赏的全部内容。紧接着便以反问的形式断言这些内容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的联系。经过反复研读作者引用的这一部分新课标的内容,实不能够认同作者的这一结论。我们也可以这样反问作者:在“音乐表现要素”中对各类人声、乐器声的听辨,是否是音色审美的体现?在“音乐情绪与情感”中体验和辨别不同情绪的音乐、并自然流露出相应的表情和体态反应,是不是音乐审美情感的心理激活?在“音乐体裁与形式”中对儿童歌曲、进行曲、舞曲等音乐的聆听和模唱,是不是音乐审美活动?在“音乐风格与流派”中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儿歌等声乐、器乐作品的聆听,是不是体现了音乐审美风格的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什么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对于任何文本所表述内容的分析和判断,应该透过文字符号看到其实质精神所在,而不能够搞形式判断。

  下面我们再来研究一下作者对“1—2年级感受与欣赏课程内容”的改写。与新课标相比,这一部分经过改写,内容有了明显的充实,一些诠释确实突出了审美方面的文字表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添加一些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如审美体验、联觉反应、审美规律、音乐美感、审美经验等)的同时,也暴露出来某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韵律”一词源自诗词中的平仄格式和押韵规则,“韵律感”、“韵律美”可延伸应用于一般性审美感受和体验,但是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音乐名词术语,不宜出现在音乐课标这样规范的文件中;再如“感受音乐强弱、高低、长短产生的联觉反应”对1—2年级的学生来说,在没有设定音乐范畴的前提下,显得过于宽泛。特别是下面没有作品前提条件下的“音越强,感觉距离越近。音越弱,感觉距离越远……”的举例,将对音乐感受与理解的审美心理诠释得过于简单化,也违背了音乐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的美学法则;还有作者提出“了解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并做出相应编创练习”,也是不能令人苟同的。因为其中的“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就是一个有理论难度的学术课题,此外还要让学生做这方面的编创练习,这对1—2年级的小学生来说能够理解接受吗?能够操作下来吗?

  六、对“以审美为核心”诠释的一管之见

  新课标作为一份指导全国基础音乐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它无疑要经受神州大地所有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的检验。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试用,大家发现并提出一些需要研讨的问题,这无疑是推动音乐教育事业前进的动力。《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从一个角度,提出了问题。我们虽不能够完全认同其观点,但是该文确实反映了一线音乐老师对新课标在学习、理解和执行中的困惑。但是所提出的关于新课标在“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诠释问题,还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作者提出的问题,我认为需要解决两个要点:一是对“核心”的理解问题。就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说,核心就是中心、是重点,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但是它不是事物的全部,也不能够替代所有的内容。就新课标的“以审美为核心”而言,它所体现的是音乐审美理念必须成为课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渗透和贯穿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但是这种体现应该是与音乐审美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是所有的条款和内容都要贴上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从2011版新课标的各项内容表述上,既找不到违背音乐审美法则的表述,也没有生硬地强加上一些美学名词和概念,而是处于音乐课程各有关章节的表达需要或内在联系的表述状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提出问题的误解之处,可能就在于此。

  另一个问题就是要加强对新课标的解读工作。随着时代的前进,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新课标的理论深度已经大大地超过了20世纪的音乐教学大纲,这无疑是认识的提升,是音乐教育紧跟时代前进的标志。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习惯以音乐技能传授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来说,自然难以跟上一系列理念更新所带来的认识飞跃。因此,对新课标进行系统的解读,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应该说《中国音乐教育》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参编新课标专家文章的发表对之学习和理解无疑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不同视角的解读可能更有助于大家的“换位”思考。如果能够汇集出版一点有关新课标学习和讨论的文集,那将更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廖家骅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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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设计美学的理解 早在远古时代,人们就已无所不及地怀着美化自己的生活.美化世界的愿望与执著追求.他们除了制作种种饰物之外,还创造出被后人称为自由艺术的.没有任何实用价值.也不借助实用之物的原形.专门为了美化自己的生活.可自由.自在地发挥的美化世界的绘画.雕塑与音乐等形式. 人们一直在追求美,但何谓美 ...

  • 当代精神分析的新发展
  • 作者:郭本禹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05期 弗洛伊德的追随者们在理论研究与临场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寻找改善办法,从各自的角度对精神分析进行发展与修正.有一批人在此过程中引入诠释学方法,以期对精神分析认识论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率先从精神分析角度进行诠释学实践的是兰克和拉康,而从诠释学 ...

  • 关于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批评的几点思考
  • 作者:马建辉 云梦学刊 2011年09期 中图分类号:I1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65(2011)03-0016-04 学术论争是学术活跃.学术民主的表象,是学术进步的阶梯.论争始于质疑和诘难,始于对既有学术成果的重审及对其存在问题的发现与探究,显然,这是学术研究得以推进的必要 ...

  • 老舍北京精神
  • 2011年11月2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精神"--"爱国 创新 包容 厚德".作为城市精神,它是首都人民长期发展建设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概括和总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体现了首都历史文化的特征,体现了首都群众的精神文化追求. 在学习贯彻落 ...

  • 以人为主体的审美活动
  • 历史的反思 音乐与智育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课题.一方面,它折射出教育观的基本理念,是教育哲学思想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它不仅涉及到音乐本质属性的科学合理诠释,而且也关系着音乐教育功能和价值的正确定位.因此,从古至今这一命题始终为世人所关注. 值得提出的是:当我国结束了十年动乱之后,音乐教育园地一 ...

  •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开题报告 指导老师:王映学 姓名:干一心 学号:121002106 班级:小教1201 一, 问题提出 (一) 研究背景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要接受和处理的信息越 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没有一定的阅读能力是应付不了的,所以 阅读教学在语文 ...

  • _以生命的眼光看艺术_新月_诗派的生命诗学
  • "以生命的眼光看艺术" ---"新月"诗派的生命诗学 程国君 内容提要 生命哲学是"依据生命哲学家 艺,.本文分,并阐述了"新月"生命诗学观的 "文学是实现生命的","生命早描定它的式样 /太薄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