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一、卷四考查概况
行政法在卷四中以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形式考查。考查的重点集中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两部分。其中,行政行为法部分以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为核心,着重考察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与程序。行政救济法部分以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着重考察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诉讼范围与程序等等。在命题的方式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把相关的知识点编织在一道案例分析题中。行政法的论述题集中考察行政法基本原则,侧重六大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等知识点与题目材料的结合论述。 二、卷四必背考点
考点名称:行政法基本原则 知识精讲:
1. 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政决定。 2. 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应维护正义和中立,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不偏私。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①均衡,行政裁量的具体措施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措施与结果存在着正当性;③必要,有多种措施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应选择侵害最小的方式。 3. 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回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 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2)便利当事人:在行政活动中,简化行政程序,禁止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5. 诚实信用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即信赖利益保护:①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存续保护);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事由撤回、变更行政决定时,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执法有保障)。
(2)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命题点拨:
关于基本原则的论述题有可能出现在卷四中,应准确把握六大基本原则的基础内容及其涉及的法律理念,并能用法言法语表述观点。 考点名称:具体行政行为
(1)涉及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诉。 (2)涉及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起诉。
(3)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起诉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起诉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企业机关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联合企业案件: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起诉。 2. 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1)复议维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改变是指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含改变原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法律依据。
(3)复议不作为:对谁不服告谁。即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行政诉讼第三人
(1)类似于原告的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已经开始,一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参加诉讼。
(2)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法院依职权追加。
(3)相关人型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命题点拨:
1. 当案例中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能够判断出某一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 判断第三人的依据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利害关系应当有准确的理解。 3. 重点掌握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4. 原告漏被告或者错列被告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考点名称:行政诉讼程序制度 知识精讲: 1. 立案登记制
(1)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①当场能够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理由;②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①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②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4)①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应当提供证据;③决定期限: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案件可延长三个月。
(4)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监督。①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②法院: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 命题点拨:
1. 重点掌握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和不予赔偿范围,准确理解赔前不赔后、赔后不赔前、前后都不赔等口诀,能判断出具体案例中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2. 掌握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即后置原则。
3. 注意申请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而申请复议时,复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的衔接。 4. 掌握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中的质证原则。
2016年行政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一、卷四考查概况
行政法在卷四中以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形式考查。考查的重点集中在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两部分。其中,行政行为法部分以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为核心,着重考察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与程序。行政救济法部分以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着重考察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诉讼范围与程序等等。在命题的方式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把相关的知识点编织在一道案例分析题中。行政法的论述题集中考察行政法基本原则,侧重六大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等知识点与题目材料的结合论述。 二、卷四必背考点
考点名称:行政法基本原则 知识精讲:
1. 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政决定。 2. 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应维护正义和中立,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不偏私。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①均衡,行政裁量的具体措施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措施与结果存在着正当性;③必要,有多种措施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应选择侵害最小的方式。 3. 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回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 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2)便利当事人:在行政活动中,简化行政程序,禁止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5. 诚实信用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即信赖利益保护:①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存续保护);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事由撤回、变更行政决定时,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执法有保障)。
(2)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命题点拨:
关于基本原则的论述题有可能出现在卷四中,应准确把握六大基本原则的基础内容及其涉及的法律理念,并能用法言法语表述观点。 考点名称:具体行政行为
(1)涉及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诉。 (2)涉及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起诉。
(3)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起诉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起诉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企业机关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联合企业案件: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行为侵害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也可作为原告起诉。 2. 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1)复议维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改变是指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含改变原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法律依据。
(3)复议不作为:对谁不服告谁。即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行政诉讼第三人
(1)类似于原告的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已经开始,一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参加诉讼。
(2)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法院依职权追加。
(3)相关人型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命题点拨:
1. 当案例中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能够判断出某一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 判断第三人的依据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利害关系应当有准确的理解。 3. 重点掌握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4. 原告漏被告或者错列被告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考点名称:行政诉讼程序制度 知识精讲: 1. 立案登记制
(1)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①当场能够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理由;②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①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②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4)①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应当提供证据;③决定期限: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案件可延长三个月。
(4)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监督。①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②法院: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 命题点拨:
1. 重点掌握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和不予赔偿范围,准确理解赔前不赔后、赔后不赔前、前后都不赔等口诀,能判断出具体案例中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2. 掌握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即后置原则。
3. 注意申请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而申请复议时,复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的衔接。 4. 掌握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中的质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