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5期日用化学品科学
Vol.29No.5May2006
《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山西太原030001)
中图分类号:F273.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7264(2006)05-0030-06
编者按:自2006年6月1日起,《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这3项国家标准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自2004年3月国家标准委发布应急国家标准制修规定以“非典”传播迅猛,根据应对当时来本行业首次发布的应急国家标准。2003年春季,国内
的现实市场需要,经国家发改委提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相关的洗涤类产品的应急国家标准,
2004年初国家标准委以国标委计划[2004]4号文批准确认了《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
和《特种香皂》此3项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随后国家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组织起草了这3项标准,在经过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刊特地摘编刊登这3项标准的部分内容。
1《特种洗手液》
《特种洗手液》是遵照国家卫生部有关抗菌、抑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菌洗涤产品的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此类产品进行监控及生产。
GB/T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测定电位法
(egvISO4316:1977)
GB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13173.1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gvISO607:1980)
GB/T13173.2-2000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
定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GB/T15818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JISK3363:1990)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规定》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收稿日期:2006-04-06
1.3技术要求
1)材料要求
a、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
・
第5期
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b、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2)感官指标
a、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
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1.41.4.1
试验方法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
b、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稳定性: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
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1.4.21.4.3
气味感官检验
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13173.2-
2000中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
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9985-2000附录A的A1规定进行。
标
4)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表2规定。
表1项
总活性物含量/%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及卫生指标目
指
1.4.4
pH值的测定
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
≥9.04.0~10.0≤2000≤500≤10≤40≤1
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W/V)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pH值(25℃,1∶10水溶液)
甲醇含量/mg/kg甲醛含量/mg/kg
砷含量(以As计)/mg/kg重金属含量(以Pb计)/mg/kg汞含量(以Hg计)/mg/kg
1.4.5甲醇含量的测定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表2特种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指
标抑菌型—
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1.4.6甲醛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E的规定进行。1.4.7砷含量(以As计)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1.0g样品,2mL砷标准使用溶液,按
规定步骤测定。
项目
抗菌型
1.4.8重金属(以Pb计)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5g
)/%杀菌率a(1∶1溶液,2min抑菌率a(1∶)/%1溶液,2min菌落总数/cfu/g粪大肠菌群
≥90
—
样品,2m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测定。
≥50≤200
不得检出
1.4.9
进行。
汞含量(以Hg计)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200
不得检出
1.4.10
)和大肠杆菌(8099或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
)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作用,ATCC25922
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产品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产品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
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50%。
1.4.111.4.12
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5)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
产品保质期要求。
按GB15979-2002附录C6的规定进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31
6)定量包装要求
特种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
管理・法规
1.4.13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日用化学品科学
第29卷
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kg(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3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1个月。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15818的规定进行。
1.4.141.51.5.1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规则检验分类
1)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
(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
异时;
1.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
式检验要求时。
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总活性物含量、pH值和表2中菌落总数的规定。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1.5.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
1)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
一类型、同一规格和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交付。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c.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抑菌型产品
标识为: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
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
表3
批量和样本大小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b.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g.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
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批量/箱2 ̄1516 ̄2526 ̄9091 ̄150151 ̄500501 ̄12001201以上样本大小/箱
2358132032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
第5期
2)包装
a.销售包装的要求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QB1994沐浴剂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
b.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规定》
2.3技术要求
1)材料要求
特种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抗菌剂和防腐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2)感官及理化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感官及理化指标应符合QB1994的要求,其中QB1994的强制性条款必须符合。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年以上。
3)卫生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
指
项
目
抗菌型
杀菌率a(1∶),/%1溶液,2min),/%抑菌率a(1∶1溶液,2min菌落总数,cfu/g粪大肠菌群
抑菌型—标
2《特种沐浴剂》
《特种沐浴剂》是本着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90
—
≥50≤200
不得检出
QB1994《沐浴剂》及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
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沐浴剂提出了质量要求,此类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普通沐浴剂不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沐浴剂市场的规则。
≤200
不得检出
)和大肠杆菌(8099或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
)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作用,ATCC25922
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50%。
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
4)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
产品保质期要求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抗/抑菌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剂产品。
5)定量包装要求
特种沐浴剂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2.4试验方法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1)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
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
・・33
管理・法规
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日用化学品科学
有关规定。
第29卷
2)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6的规定进行。3)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2)包装
a、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4)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2.5
检验规则
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感官与理化指标检验分类,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判定规则和外包装的检验等应符合QB1994。
产品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b、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年以上。
2.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
3《特种香皂》
《特种香皂》是遵照国家卫生部有关抗菌、抑菌
c.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沐浴剂;抑菌型产品
标识为:抑菌沐浴剂。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洗涤产品的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香皂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其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香皂市场的规则。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
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香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添加了抗菌剂/抑菌剂制造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香皂。
本标准不适用于未添加抗菌剂/抑菌剂的香皂。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b.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g.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
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3.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第5期
QB/T2485香皂
术语和定义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5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
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纯度相当的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香皂(special-toilets):指添加了抗菌剂、抑菌剂成分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香皂。
广谱抑菌香皂(broad-spectrumrestrain-bacterium
3.5.1试样制备
先用分度值不低于0.1g的天平称量每块质量,
测得其平均实际净含量,然后通过每块的中间互相垂直切三刀分成八份,取斜对角的两份切成薄片或捣干燥和密封的容器内备用。碎,充分混合,装入洁净、
special-toilets):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大肠埃希氏杆菌(ATCC11229)、奇异变形
菌(ATCC9921)和鼠伤寒沙门氏菌(ATCC13311)生长的特种香皂。
普通抑菌香皂(commonrestrain-bacteriumspe-
3.5.2卫生指标的测定
1)细菌培养
在胰蛋白酶分解的大豆酪蛋白琼脂斜面培养基(或类似的培养基)上培养菌株,保存在6℃ ̄10℃的冰箱中,转接培养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为作细菌生长抑制试验,在装有胰蛋白酶分解的大豆酪蛋白肉汁培养基的试管中,保持37℃,进行3次
cial-toilets):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生长的特种香皂。
3.3产品分类
本标准所规定的特种香皂按照其对细菌的抑制作用分为广谱型、普通型两类。
具有广谱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广谱抑菌香皂”;具有普通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普通抑菌香皂”。
24h菌株继代培养,使用最后一次的继代培养株做抑
制试验。
2)培养皿的准备
取一层每毫升含0.001g特种香皂的胰蛋白胨葡
萄糖琼脂液于试验培养皿中,另取一层每亳升含
3.4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特种香皂所用原料、抗菌剂和防腐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感官及理化指标
特种香皂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QB/T
2485的规定。
3)卫生指标
特种香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特种香皂的卫生指标
指
项
目
普通型
广谱型标
0.001g非特种香皂的胰蛋白胨葡萄糖琼脂液于对照培养皿中,加热溶液不超过50℃,将培养皿在37℃下保持48h,弃去被杂菌污染的培养皿。
3)抑制试验
在2个消毒的试验培养皿和2个消毒的对照培养皿中接种0.1mL菌株,与特种香皂的试验对照,每一菌株分别试验,在37℃下保持48h,试验培养皿
中不应有细菌生长,而对照培养皿中细菌的生长表明了培养的存活力。
4)检验规则
特种香皂的感官及理化指标、检验分类,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的判定规则,大包装、小包装的检验应符合QB/T2485的规定。
产品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结果为最后结果。
抑菌试验(0.1%溶对金黄色葡萄球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液,37℃,48h
)(ATCC6538)、大肠菌(ATCC6538无生长
埃希氏杆菌(ATCC)、奇异变形菌11229
(ATCC9921)、鼠伤寒沙门氏菌(ATCC)均无生长13311
3.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特种香皂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均应符合
QB/T2485的规定。同时在大小包装上均应标明特种
4)定量包装
符合QB/T2485的规定。
香皂的类别。
特种香皂的保质期应在1年以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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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山西太原030001)
中图分类号:F273.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7264(2006)05-0030-06
编者按:自2006年6月1日起,《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这3项国家标准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自2004年3月国家标准委发布应急国家标准制修规定以“非典”传播迅猛,根据应对当时来本行业首次发布的应急国家标准。2003年春季,国内
的现实市场需要,经国家发改委提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相关的洗涤类产品的应急国家标准,
2004年初国家标准委以国标委计划[2004]4号文批准确认了《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
和《特种香皂》此3项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随后国家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组织起草了这3项标准,在经过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刊特地摘编刊登这3项标准的部分内容。
1《特种洗手液》
《特种洗手液》是遵照国家卫生部有关抗菌、抑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菌洗涤产品的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此类产品进行监控及生产。
GB/T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测定电位法
(egvISO4316:1977)
GB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13173.1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gvISO607:1980)
GB/T13173.2-2000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
定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GB/T15818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JISK3363:1990)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规定》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收稿日期:2006-04-06
1.3技术要求
1)材料要求
a、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
・
第5期
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b、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2)感官指标
a、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
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1.41.4.1
试验方法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
b、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稳定性: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
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1.4.21.4.3
气味感官检验
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13173.2-
2000中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
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9985-2000附录A的A1规定进行。
标
4)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表2规定。
表1项
总活性物含量/%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及卫生指标目
指
1.4.4
pH值的测定
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
≥9.04.0~10.0≤2000≤500≤10≤40≤1
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W/V)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pH值(25℃,1∶10水溶液)
甲醇含量/mg/kg甲醛含量/mg/kg
砷含量(以As计)/mg/kg重金属含量(以Pb计)/mg/kg汞含量(以Hg计)/mg/kg
1.4.5甲醇含量的测定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表2特种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指
标抑菌型—
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1.4.6甲醛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E的规定进行。1.4.7砷含量(以As计)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1.0g样品,2mL砷标准使用溶液,按
规定步骤测定。
项目
抗菌型
1.4.8重金属(以Pb计)含量的测定
按GB9985-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5g
)/%杀菌率a(1∶1溶液,2min抑菌率a(1∶)/%1溶液,2min菌落总数/cfu/g粪大肠菌群
≥90
—
样品,2m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测定。
≥50≤200
不得检出
1.4.9
进行。
汞含量(以Hg计)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200
不得检出
1.4.10
)和大肠杆菌(8099或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
)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作用,ATCC25922
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产品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产品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
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50%。
1.4.111.4.12
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5)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
产品保质期要求。
按GB15979-2002附录C6的规定进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31
6)定量包装要求
特种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
管理・法规
1.4.13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日用化学品科学
第29卷
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kg(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3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1个月。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15818的规定进行。
1.4.141.51.5.1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规则检验分类
1)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
(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
异时;
1.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
式检验要求时。
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总活性物含量、pH值和表2中菌落总数的规定。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1.5.2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
1)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
一类型、同一规格和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交付。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c.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抑菌型产品
标识为: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
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
表3
批量和样本大小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b.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g.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
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批量/箱2 ̄1516 ̄2526 ̄9091 ̄150151 ̄500501 ̄12001201以上样本大小/箱
2358132032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
第5期
2)包装
a.销售包装的要求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QB1994沐浴剂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
b.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规定》
2.3技术要求
1)材料要求
特种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抗菌剂和防腐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2)感官及理化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感官及理化指标应符合QB1994的要求,其中QB1994的强制性条款必须符合。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年以上。
3)卫生指标
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特种沐浴剂的卫生指标
指
项
目
抗菌型
杀菌率a(1∶),/%1溶液,2min),/%抑菌率a(1∶1溶液,2min菌落总数,cfu/g粪大肠菌群
抑菌型—标
2《特种沐浴剂》
《特种沐浴剂》是本着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90
—
≥50≤200
不得检出
QB1994《沐浴剂》及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
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沐浴剂提出了质量要求,此类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普通沐浴剂不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沐浴剂市场的规则。
≤200
不得检出
)和大肠杆菌(8099或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
)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作用,ATCC25922
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1023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0%;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50%。
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
4)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
产品保质期要求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抗/抑菌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剂产品。
5)定量包装要求
特种沐浴剂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2.4试验方法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1)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
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
・・33
管理・法规
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日用化学品科学
有关规定。
第29卷
2)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GB15979-2002附录C6的规定进行。3)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2)包装
a、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4)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2.5
检验规则
特种沐浴剂产品的感官与理化指标检验分类,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判定规则和外包装的检验等应符合QB1994。
产品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b、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年以上。
2.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
3《特种香皂》
《特种香皂》是遵照国家卫生部有关抗菌、抑菌
c.净含量;
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沐浴剂;抑菌型产品
标识为:抑菌沐浴剂。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
洗涤产品的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香皂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其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香皂市场的规则。
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
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香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添加了抗菌剂/抑菌剂制造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香皂。
本标准不适用于未添加抗菌剂/抑菌剂的香皂。
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b.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g.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
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3.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第5期
QB/T2485香皂
术语和定义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种洗手液》、
《特种沐浴剂》和《特种香皂》的应急国家标准
管理・法规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5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
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纯度相当的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香皂(special-toilets):指添加了抗菌剂、抑菌剂成分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香皂。
广谱抑菌香皂(broad-spectrumrestrain-bacterium
3.5.1试样制备
先用分度值不低于0.1g的天平称量每块质量,
测得其平均实际净含量,然后通过每块的中间互相垂直切三刀分成八份,取斜对角的两份切成薄片或捣干燥和密封的容器内备用。碎,充分混合,装入洁净、
special-toilets):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大肠埃希氏杆菌(ATCC11229)、奇异变形
菌(ATCC9921)和鼠伤寒沙门氏菌(ATCC13311)生长的特种香皂。
普通抑菌香皂(commonrestrain-bacteriumspe-
3.5.2卫生指标的测定
1)细菌培养
在胰蛋白酶分解的大豆酪蛋白琼脂斜面培养基(或类似的培养基)上培养菌株,保存在6℃ ̄10℃的冰箱中,转接培养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为作细菌生长抑制试验,在装有胰蛋白酶分解的大豆酪蛋白肉汁培养基的试管中,保持37℃,进行3次
cial-toilets):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生长的特种香皂。
3.3产品分类
本标准所规定的特种香皂按照其对细菌的抑制作用分为广谱型、普通型两类。
具有广谱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广谱抑菌香皂”;具有普通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普通抑菌香皂”。
24h菌株继代培养,使用最后一次的继代培养株做抑
制试验。
2)培养皿的准备
取一层每毫升含0.001g特种香皂的胰蛋白胨葡
萄糖琼脂液于试验培养皿中,另取一层每亳升含
3.4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特种香皂所用原料、抗菌剂和防腐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感官及理化指标
特种香皂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QB/T
2485的规定。
3)卫生指标
特种香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特种香皂的卫生指标
指
项
目
普通型
广谱型标
0.001g非特种香皂的胰蛋白胨葡萄糖琼脂液于对照培养皿中,加热溶液不超过50℃,将培养皿在37℃下保持48h,弃去被杂菌污染的培养皿。
3)抑制试验
在2个消毒的试验培养皿和2个消毒的对照培养皿中接种0.1mL菌株,与特种香皂的试验对照,每一菌株分别试验,在37℃下保持48h,试验培养皿
中不应有细菌生长,而对照培养皿中细菌的生长表明了培养的存活力。
4)检验规则
特种香皂的感官及理化指标、检验分类,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的判定规则,大包装、小包装的检验应符合QB/T2485的规定。
产品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结果为最后结果。
抑菌试验(0.1%溶对金黄色葡萄球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液,37℃,48h
)(ATCC6538)、大肠菌(ATCC6538无生长
埃希氏杆菌(ATCC)、奇异变形菌11229
(ATCC9921)、鼠伤寒沙门氏菌(ATCC)均无生长13311
3.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特种香皂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均应符合
QB/T2485的规定。同时在大小包装上均应标明特种
4)定量包装
符合QB/T2485的规定。
香皂的类别。
特种香皂的保质期应在1年以上。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