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管理监察单位:忻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责任单位(个人):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以及互联网网站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安全秩序,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人)应当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挖过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网络(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警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接入用户、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和网站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网警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点的内容、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和网站。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公安网警部门。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运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O 年 月 日
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管理监察单位:忻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责任单位(个人):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以及互联网网站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安全秩序,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人)应当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挖过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网络(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警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接入用户、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和网站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网警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点的内容、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和网站。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公安网警部门。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运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