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
【标 签】企业所得税政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所便函﹝2008﹞27号
【发文日期】2008-07-14
【实施时间】2008-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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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
【标 签】企业所得税政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所便函﹝2008﹞27号
【发文日期】2008-07-14
【实施时间】2008-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