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1、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 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19] 2、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1、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是适应计划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经济的恶化使中国政府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始在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国际上,到2005年11月16日为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被43个国家认可。 2、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并"对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大刀阔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日渐形成。 3、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1、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 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19] 2、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1、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是适应计划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经济的恶化使中国政府对传统经济体制进行了反思。1978年底,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取向的目标日益明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始在国家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国际上,到2005年11月16日为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已被43个国家认可。 2、中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并"对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大刀阔斧地修正,以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日渐形成。 3、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