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项目业主: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013年8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的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1.2建设项目地点:

1.3建设项目内容:本建设项目范围内全过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1.4建设规模及投资: 万元(估算投资,最终以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1.5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1.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

2.1服务范围:就业主建设之 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建设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造价咨询、项目所有的招标、施工

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2.2服务方式:建设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设,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履行现场必须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在业主的指示及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下协调、解决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务性工作,及时向业主报告相关重要的信息,尊重、服从并且执行业主的直接指令。

3、合同期限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业主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暂定价按暂定计费额( 万元)×中标费率 %计算,为人民币约 万元(大写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将依据乙方实际所提供管理服务的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中标费率(1.85%)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合理内容。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和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承诺:在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

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法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公司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服务: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

1.7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

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收让人。

1.8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9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无异议的一项和多项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10核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1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2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得,由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14“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5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

1.16 一方: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当事人。

1.17 日:指日历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8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各项目标。

4.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

4.2.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4.2.2在业主监督下完成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招标,起草招标文件等,上报业主批准,在招

标工作完成后,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

4.2.3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4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5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2.6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检查。

4.2.7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时间安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监督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

4.2.8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9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10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

理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如工程未能按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的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进行正确处理。

4.2.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4.2.12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建设管理服务报酬的权利,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取奖酬金。

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关于本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有效的实施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

7.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

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行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主要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提前7天报业主,得到业主的同意后,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7.6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人

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公司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9、建设管理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相应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1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或修正。

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失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或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工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业主应将其授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权利范围,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同时不增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成本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但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15、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和/或不当结果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核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对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按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免费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

服务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20、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业主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招标代理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服业主审批。

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监督下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以确定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施工、监理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根据所完成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更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而发生变更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须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导致小三线、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成都市有关政策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标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的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是指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固定费率计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工程结算价计算基数计取。依此所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34.2建设管理附加、额外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范围以外,业主指示由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完成或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服务期限,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业主应根据补充协议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现场管理服务人员。

34.2.2由于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致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服务期限延长、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附加工作,按如下方式计算附加工作服务费:

附加工作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合同服务时间×延长的服务期限

34.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施工阶段服务期限按业主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准。

34.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安排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费用及现场费用,经业主认可后按额外增加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35、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建设管理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36、为使建设管理服务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28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式发票;业主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履约担保。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建设管理风险金)的扣除和退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42、转让和分包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转让或分包。

八、保险

4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期内,办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44、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焊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

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用书面文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请有关部门出示书面证明)。

十、违约与赔偿

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47.1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次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付款期限内,未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则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未付款项的付款期后一日起至付款日前一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4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等行为,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50款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8.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

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现行的法规

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

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建设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

期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5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则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在专有条款中约定。

48.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第50款进行赔偿。

49、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

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方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

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

赔偿。业主可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或单独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但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违约造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赔偿,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十一、奖励与处罚

51、业主将对工程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的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给予所取得经济效益成果的奖励,奖励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1.1、对于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

期比原计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奖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1.2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

前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如文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的变更所造成的增加投资,不计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

52、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

资超控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接受业主的处罚。

52.1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总工期延误,业务有权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2.2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费用相等的赔偿金。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以外的赔偿之外,将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警告、罚款、资格证书降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3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

给予撤换、警告、罚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52.4如非不可抗力或51.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控,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应给予业主赔偿,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里约定。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3、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

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

54、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所涵盖的所有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55、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计算,其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交证书”,各“移交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相关“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5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的2个工作

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时间开工和完工。

57、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

行相应变更。

58、业主有权指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

定的建设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与此对应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

59、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

行建设管理服务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

59.1如有必要,双方应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59.2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建设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

的完成期限应相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9.3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

60、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相应地延长工期;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业主

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61、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

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在60天以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62、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

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3、业主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

同时,必须在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63.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

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解释。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的14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3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

定解除建设管理合同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

64、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

方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65、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

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三、争端的解决

66、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

决问题,或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十四、其他

67、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68、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

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9、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否则,业主须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0、未经业主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任何与本合同或本

项目有关的信息或资料进行披露或出版刊印或用于任何商业宣传。

71、合同中述中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72、为了简炼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

阅读和使用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表达意见而理解。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1项目名称: 督院街54号院落立面整治工程

1.3业 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督院街街道办事处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1.1根据业主授权,享有对业主委托的为该项目服务的各单位

的牵头协调权。按照委托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要求,全面主持、协调项目的施工管理和完成业主指定的其它任务(比如办理公安、消防、规划、交通、环境卫生、安监、质监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手续等)。根据业主的总体目标、项目管理规划、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控制计划,以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没能按期完成的工作,分析其是否为关键线路及关键工作,对项目总目标有无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技术、经济、管理措施。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处理和向业主及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汇报情况应当留存书面记录,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4.1.2对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现场处臵权,但事

后24小时内必须向业主报告。

4.1.3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一切对工程有利和不利的情况,有建

议权,业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2.10.进度款及结算的审核应真实、准确,并严格控制涉及调增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拔款申请后应会同监理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向业主提交拨款申请月份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估报告。

4.2.1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报告。

4.2.1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本合同项目下已经完工验收移交的建设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5.1在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享有向业主按合同约定收取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若业主迟延支付,除应按通用条款47条的约定支付同期利息外,每迟延一天应承担 元的违约金,迟延达到 了 天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服务,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因此给建设管理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停工损失、仓储损失、与第三方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等)。

6.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合同条款和规定,尊重业主的意志和保护业主的利益,遵守、执行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的有益于项目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安全的规章制度、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办法和处理权限,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合业主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工程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无故违反本合同条款“业主的权利”款的规定。

6.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

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规定和业主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并采取有效的保障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本合同项下及附件的全部工作。

7.1.1建设管理单位派驻项目经理: 。

8.1如果建设管理人员有违反通用条款7.5款规定或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事实,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业主有权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该人员,且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责任。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10.1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如在执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外,应立即通过项目经理告知业主代表或负责人(由业主书面委派),同时应当立即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补救或者纠正措施,防止造成损失。应急措施必须合理,所发生的费用最后必须经过业主审核同意,由业主承担。因业主上述过错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业主应当全额赔偿,并支付建设管理单位 元的违约金,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过其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认可的工程价格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12.1没有征得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

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得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客户等资料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刊印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

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1 业主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费用原则上不增加的前提下,应当接受,若加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量或成本费,双方应对增加费用重新协商支付事项,达成一致后方可调整,若无法达成一致,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13.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有建议权,但只有业主对工程变更有最终决策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过建议的问题,可对相关责任在此范围内免责。

14.1业主有权对缺乏职业道德和不能胜任工作(此标准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更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并及时更换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上岗,否则,视为违约。

14.2业主须将其受予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及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工作开始前)通知第三方。

15.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当履行管理职责、义务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罚的权利;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业主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旅行的,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6.1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和时限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否则按照5.1条承担违约责任。

17.1对于应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

18.1项目业主应在3天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建设单位提议的,视为认可,征询意见的,视为不予处理,相应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19.1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技术资料和图纸资料壹套若延期提供的,视为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20.1业主指定授权单位或者代表为 ,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业主应提前7日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1业主应在收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1建设管理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34.1.1本合同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结算价)的计算:将依据建

设管理单位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实际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建设管理单位的中标费率 %计取。

上述建设管理服务费已涵盖了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若双方对服务范围或内容进行调整,新增加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结算。

34.1.2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增减,建设管理就增减的建设管理服务经业主审定后,根据原定费率计算价格,由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增加或减少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

37.1建设管理服务费暂定价 万元(暂按计费额 万元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分次支付:

(a)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28日内,业主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按计费额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业主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按计费额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65%,计人民币 万元,除去已收的 万元服务费,应收 万元(大写: ); (e)待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单位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待施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计完成后28日内,付至按所提供管理服务项目总结算金额计算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95%,剩余价款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满后28日内,按国家审计机关审定金额计算余款无息结清。

(f)当业主按上述进度向建设管理单位付款时,如果累计付款金额超过按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及施工中标价总和乘以中标费率

的金额时,业主将暂停支付,待工程审计完毕后按合同约定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结算价),业主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其余款项付清。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结清。

40、对除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外,非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竣工日期与业主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合同工期比较,每延误 l月,按照建设管理合同服务费总额分月均数作为补偿金(即:累计应收费÷应服务单位月×延误单位月=补偿金总额),15个日历天内不计,超过15个日历天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业主按照上述方式支付补偿金给建设管理单位。

十、违约与赔偿

本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48.1.1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按本合同总价的10%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金

48.1.2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48.2.1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

驻施工现场,未能在业主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进驻管理现场,每拖延1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48.2.2若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产生重大损失(超过5万)的,应当赔偿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二、奖励与处罚

52.1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每延误一天,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52.2.1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52.2.2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项目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扣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费1000元。

52.2.3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擅自处理并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委托人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5.1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5.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5.3缺陷责任期满后,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后合同自然失效。

63.1建设管理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管理责任或因建设管理公司原因难以在项目完成相关移交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业主可解除本合同。

十五、补充条款

1、本合同附件共一个。

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附件一: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1、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

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业主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下列工作:

1.1项目前期

1.2勘察、设计阶段

1.2.1参与项目设计全过程,对各阶段的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向业主提出工程建设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向业主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意见。

1.2.1负责对设计院进行设计联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业主汇报。

1.3造价阶段:

1.3.1协助业主按照规范文本签订造价合同后,督促并协调编制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并及时提供编制成果。

1.4招投标阶段

1.4.1协助业主按照规范性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督促并协调招投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1.5施工现场管理阶段

1.5.1根据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结合自身的经验和项目

技术要求,向业主、监理和施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1.5.2详细复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的完备性、经济性、合理性、专业性,并就此发表建设性意见,在报业主批准后,负责检查落实。

1.5.3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及记录并与监理工程师协调,及时做出处理。

1.5.4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管理单位复核报业主批准后的工期进度计划,建设管理单位要随时与总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对工期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最终达到按期完成的目标。

1.5.5严格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进行投资控制,除非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核定或签证。

1.5.6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承包商安全施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整改并落实整改结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扩大,24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1.6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及支付

1.6.1关于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管理中,按下述要求开展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经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审核签字,报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

1.6.2审查施工单位的用款计划。

1.6.3处理各种索赔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1.6.4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造价机构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后,报业主单位审批。

1.7现场日常管理

1.7.1按期或者按业主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会议,并且定期汇报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按时派人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1.7.2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主要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存在问题、问题解决方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1.7.3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建设管理单位协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

1.7.4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好本工程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违反合同执行和业主管理办法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1.7.5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委托的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7.6履行现场管理必要的审查、签认手续。

1.8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议及活动等。

1.9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9.1办理一切与工程竣工有关的手续,确保业主及时获得与工程竣工有关的一切文件、证书,履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

1.9.2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复核其规范性和完整性,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1.9.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对相关单位的通知和安排工作。

1.9.4协助业主指定的工程造价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1.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1.10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及物业移交工作。

1.11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履行职责。

1.12完成业主安排的其它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建设管理单位服务要求

2.1建设管理单位服务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不得越权以任何形

式干涉和影响业主对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权利,包括业主最终的决策权、决定权、财务控制权。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违法代理,以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等形式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或者政府部门,违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和项目的利益。

2.2工作时限要求:

2.2.1合同签订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报建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标志。

2.2.2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令的同时,业主将施工场地正式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 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工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标志。

2.3人员保证与变更

2.3.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组建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素质和构成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

2.3.2建设管理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所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常驻本项目的具有业主认可的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2.3.3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但如果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业主的要求履行与工程无关的附加服务造成的,业主可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2.3.4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保证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业主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工作联系,并不得在建设管理单位的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3.5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的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

2.3.6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3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5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的人员来替换。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必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2.3.7辅助工作人员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2.4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自主招标能力,根据业主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文件。

2.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作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

2.5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6工程进度,必须保证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最终约定的工期完成。

2.7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额内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核定或签证除外。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过其派驻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工程造价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2.8安全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2.9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实施,不得被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或被媒体负面曝光。

2.10根据业主委托,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接洽、会议及活动等,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相关人员的误餐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场租费等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据实报销。

2.11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业主及工程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处理各种投诉事项。

2.12协调处理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对内关系,主要指与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其它各方的关系。一方面,协调处理好上述各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上述各单位各自检查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明确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业主授权,建设管理单位有权牵头组织上述各单位,共同完成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在业主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主安排的工作。所有需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5日内予以正式的书面答

复。

2.14物业准备及物业移交不得引起任何纠纷,若产生纠纷,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2.15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和付款均须按照业主要求的管理模式、付款程序和本合同的规定,最后获得业主批准。建设管理单位须将业主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付款程序通知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各方,并且必须协助业主贯彻执行。

2.16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示、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合同编号: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项目业主: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013年8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的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1.2建设项目地点:

1.3建设项目内容:本建设项目范围内全过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1.4建设规模及投资: 万元(估算投资,最终以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1.5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1.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

2.1服务范围:就业主建设之 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建设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造价咨询、项目所有的招标、施工

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2.2服务方式:建设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设,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履行现场必须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在业主的指示及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下协调、解决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务性工作,及时向业主报告相关重要的信息,尊重、服从并且执行业主的直接指令。

3、合同期限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业主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暂定价按暂定计费额( 万元)×中标费率 %计算,为人民币约 万元(大写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将依据乙方实际所提供管理服务的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中标费率(1.85%)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合理内容。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和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承诺:在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

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法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公司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服务: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

1.7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无异议的一位或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

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收让人。

1.8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9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无异议的一项和多项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10核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1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2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得,由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14“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5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

1.16 一方: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当事人。

1.17 日:指日历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8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各项目标。

4.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

4.2.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4.2.2在业主监督下完成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招标,起草招标文件等,上报业主批准,在招

标工作完成后,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

4.2.3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4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5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2.6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检查。

4.2.7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时间安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监督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

4.2.8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9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10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

理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如工程未能按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的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进行正确处理。

4.2.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4.2.12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建设管理服务报酬的权利,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取奖酬金。

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关于本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有效的实施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

7.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

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行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在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主要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提前7天报业主,得到业主的同意后,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7.6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人

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公司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9、建设管理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相应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1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或修正。

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失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或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工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业主应将其授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权利范围,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同时不增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成本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但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15、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和/或不当结果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核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对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按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免费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

服务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20、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业主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招标代理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服业主审批。

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监督下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以确定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施工、监理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根据所完成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更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而发生变更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须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导致小三线、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成都市有关政策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标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的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是指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固定费率计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工程结算价计算基数计取。依此所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34.2建设管理附加、额外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范围以外,业主指示由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完成或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服务期限,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业主应根据补充协议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现场管理服务人员。

34.2.2由于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致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服务期限延长、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附加工作,按如下方式计算附加工作服务费:

附加工作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合同服务时间×延长的服务期限

34.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施工阶段服务期限按业主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准。

34.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安排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费用及现场费用,经业主认可后按额外增加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35、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建设管理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36、为使建设管理服务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28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式发票;业主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履约担保。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建设管理风险金)的扣除和退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42、转让和分包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转让或分包。

八、保险

4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期内,办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44、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焊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

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用书面文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请有关部门出示书面证明)。

十、违约与赔偿

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47.1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次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付款期限内,未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则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未付款项的付款期后一日起至付款日前一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4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等行为,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50款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8.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

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现行的法规

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

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建设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

期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5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则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在专有条款中约定。

48.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第50款进行赔偿。

49、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

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方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

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

赔偿。业主可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或单独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但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违约造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赔偿,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十一、奖励与处罚

51、业主将对工程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的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给予所取得经济效益成果的奖励,奖励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1.1、对于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

期比原计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奖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1.2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

前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如文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的变更所造成的增加投资,不计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

52、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

资超控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接受业主的处罚。

52.1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总工期延误,业务有权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2.2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费用相等的赔偿金。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以外的赔偿之外,将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警告、罚款、资格证书降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3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

给予撤换、警告、罚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52.4如非不可抗力或51.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控,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应给予业主赔偿,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里约定。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3、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

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

54、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所涵盖的所有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55、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计算,其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交证书”,各“移交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相关“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5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的2个工作

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时间开工和完工。

57、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

行相应变更。

58、业主有权指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

定的建设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与此对应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

59、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

行建设管理服务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

59.1如有必要,双方应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59.2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建设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

的完成期限应相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9.3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

60、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相应地延长工期;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业主

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61、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

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在60天以内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62、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

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3、业主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

同时,必须在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63.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

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解释。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的14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3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

定解除建设管理合同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

64、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

方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65、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

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三、争端的解决

66、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

决问题,或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十四、其他

67、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68、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

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9、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否则,业主须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0、未经业主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任何与本合同或本

项目有关的信息或资料进行披露或出版刊印或用于任何商业宣传。

71、合同中述中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72、为了简炼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

阅读和使用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表达意见而理解。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1项目名称: 督院街54号院落立面整治工程

1.3业 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督院街街道办事处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1.1根据业主授权,享有对业主委托的为该项目服务的各单位

的牵头协调权。按照委托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要求,全面主持、协调项目的施工管理和完成业主指定的其它任务(比如办理公安、消防、规划、交通、环境卫生、安监、质监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手续等)。根据业主的总体目标、项目管理规划、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控制计划,以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没能按期完成的工作,分析其是否为关键线路及关键工作,对项目总目标有无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技术、经济、管理措施。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处理和向业主及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汇报情况应当留存书面记录,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4.1.2对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现场处臵权,但事

后24小时内必须向业主报告。

4.1.3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一切对工程有利和不利的情况,有建

议权,业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2.10.进度款及结算的审核应真实、准确,并严格控制涉及调增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拔款申请后应会同监理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向业主提交拨款申请月份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估报告。

4.2.1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报告。

4.2.1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本合同项目下已经完工验收移交的建设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5.1在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享有向业主按合同约定收取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若业主迟延支付,除应按通用条款47条的约定支付同期利息外,每迟延一天应承担 元的违约金,迟延达到 了 天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服务,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因此给建设管理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停工损失、仓储损失、与第三方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等)。

6.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合同条款和规定,尊重业主的意志和保护业主的利益,遵守、执行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的有益于项目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安全的规章制度、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办法和处理权限,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合业主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工程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无故违反本合同条款“业主的权利”款的规定。

6.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

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规定和业主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并采取有效的保障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本合同项下及附件的全部工作。

7.1.1建设管理单位派驻项目经理: 。

8.1如果建设管理人员有违反通用条款7.5款规定或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事实,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业主有权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该人员,且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责任。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10.1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如在执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外,应立即通过项目经理告知业主代表或负责人(由业主书面委派),同时应当立即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补救或者纠正措施,防止造成损失。应急措施必须合理,所发生的费用最后必须经过业主审核同意,由业主承担。因业主上述过错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业主应当全额赔偿,并支付建设管理单位 元的违约金,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过其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认可的工程价格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12.1没有征得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

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得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客户等资料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刊印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

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1 业主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费用原则上不增加的前提下,应当接受,若加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量或成本费,双方应对增加费用重新协商支付事项,达成一致后方可调整,若无法达成一致,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13.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有建议权,但只有业主对工程变更有最终决策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过建议的问题,可对相关责任在此范围内免责。

14.1业主有权对缺乏职业道德和不能胜任工作(此标准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更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并及时更换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上岗,否则,视为违约。

14.2业主须将其受予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及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工作开始前)通知第三方。

15.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当履行管理职责、义务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罚的权利;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业主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旅行的,业主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6.1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和时限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否则按照5.1条承担违约责任。

17.1对于应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

18.1项目业主应在3天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建设单位提议的,视为认可,征询意见的,视为不予处理,相应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19.1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技术资料和图纸资料壹套若延期提供的,视为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20.1业主指定授权单位或者代表为 ,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业主应提前7日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1业主应在收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1建设管理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34.1.1本合同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结算价)的计算:将依据建

设管理单位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实际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建设管理单位的中标费率 %计取。

上述建设管理服务费已涵盖了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若双方对服务范围或内容进行调整,新增加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结算。

34.1.2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增减,建设管理就增减的建设管理服务经业主审定后,根据原定费率计算价格,由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增加或减少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

37.1建设管理服务费暂定价 万元(暂按计费额 万元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分次支付:

(a)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28日内,业主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按计费额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业主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按计费额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65%,计人民币 万元,除去已收的 万元服务费,应收 万元(大写: ); (e)待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单位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待施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计完成后28日内,付至按所提供管理服务项目总结算金额计算的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95%,剩余价款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满后28日内,按国家审计机关审定金额计算余款无息结清。

(f)当业主按上述进度向建设管理单位付款时,如果累计付款金额超过按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及施工中标价总和乘以中标费率

的金额时,业主将暂停支付,待工程审计完毕后按合同约定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结算价),业主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其余款项付清。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结清。

40、对除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外,非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竣工日期与业主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合同工期比较,每延误 l月,按照建设管理合同服务费总额分月均数作为补偿金(即:累计应收费÷应服务单位月×延误单位月=补偿金总额),15个日历天内不计,超过15个日历天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业主按照上述方式支付补偿金给建设管理单位。

十、违约与赔偿

本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48.1.1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按本合同总价的10%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金

48.1.2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48.2.1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

驻施工现场,未能在业主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进驻管理现场,每拖延1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48.2.2若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建设管理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产生重大损失(超过5万)的,应当赔偿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二、奖励与处罚

52.1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每延误一天,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52.2.1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52.2.2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项目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扣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费1000元。

52.2.3若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擅自处理并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委托人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5.1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5.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5.3缺陷责任期满后,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后合同自然失效。

63.1建设管理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管理责任或因建设管理公司原因难以在项目完成相关移交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业主可解除本合同。

十五、补充条款

1、本合同附件共一个。

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附件一: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1、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

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业主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下列工作:

1.1项目前期

1.2勘察、设计阶段

1.2.1参与项目设计全过程,对各阶段的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向业主提出工程建设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向业主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意见。

1.2.1负责对设计院进行设计联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业主汇报。

1.3造价阶段:

1.3.1协助业主按照规范文本签订造价合同后,督促并协调编制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并及时提供编制成果。

1.4招投标阶段

1.4.1协助业主按照规范性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督促并协调招投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1.5施工现场管理阶段

1.5.1根据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结合自身的经验和项目

技术要求,向业主、监理和施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1.5.2详细复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的完备性、经济性、合理性、专业性,并就此发表建设性意见,在报业主批准后,负责检查落实。

1.5.3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及记录并与监理工程师协调,及时做出处理。

1.5.4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管理单位复核报业主批准后的工期进度计划,建设管理单位要随时与总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对工期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最终达到按期完成的目标。

1.5.5严格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进行投资控制,除非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核定或签证。

1.5.6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承包商安全施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整改并落实整改结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扩大,24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1.6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及支付

1.6.1关于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管理中,按下述要求开展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经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审核签字,报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

1.6.2审查施工单位的用款计划。

1.6.3处理各种索赔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1.6.4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造价机构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后,报业主单位审批。

1.7现场日常管理

1.7.1按期或者按业主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会议,并且定期汇报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按时派人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1.7.2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主要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存在问题、问题解决方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1.7.3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建设管理单位协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

1.7.4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好本工程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违反合同执行和业主管理办法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1.7.5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委托的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上述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7.6履行现场管理必要的审查、签认手续。

1.8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议及活动等。

1.9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9.1办理一切与工程竣工有关的手续,确保业主及时获得与工程竣工有关的一切文件、证书,履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

1.9.2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复核其规范性和完整性,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1.9.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对相关单位的通知和安排工作。

1.9.4协助业主指定的工程造价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1.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1.10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及物业移交工作。

1.11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履行职责。

1.12完成业主安排的其它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建设管理单位服务要求

2.1建设管理单位服务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不得越权以任何形

式干涉和影响业主对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权利,包括业主最终的决策权、决定权、财务控制权。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违法代理,以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等形式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或者政府部门,违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和项目的利益。

2.2工作时限要求:

2.2.1合同签订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报建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标志。

2.2.2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令的同时,业主将施工场地正式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 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工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标志。

2.3人员保证与变更

2.3.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组建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素质和构成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

2.3.2建设管理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所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常驻本项目的具有业主认可的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2.3.3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但如果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业主的要求履行与工程无关的附加服务造成的,业主可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2.3.4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保证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业主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工作联系,并不得在建设管理单位的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3.5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的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

2.3.6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3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5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的人员来替换。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必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2.3.7辅助工作人员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2.4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自主招标能力,根据业主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文件。

2.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作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

2.5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6工程进度,必须保证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最终约定的工期完成。

2.7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额内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核定或签证除外。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过其派驻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工程造价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2.8安全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2.9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实施,不得被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或被媒体负面曝光。

2.10根据业主委托,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接洽、会议及活动等,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相关人员的误餐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场租费等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据实报销。

2.11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业主及工程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处理各种投诉事项。

2.12协调处理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对内关系,主要指与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其它各方的关系。一方面,协调处理好上述各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上述各单位各自检查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明确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业主授权,建设管理单位有权牵头组织上述各单位,共同完成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在业主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主安排的工作。所有需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5日内予以正式的书面答

复。

2.14物业准备及物业移交不得引起任何纠纷,若产生纠纷,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2.15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和付款均须按照业主要求的管理模式、付款程序和本合同的规定,最后获得业主批准。建设管理单位须将业主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付款程序通知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各方,并且必须协助业主贯彻执行。

2.16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示、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相关内容

  • 深化合同管理 挖掘合同价值
  • 深化合同管理 挖掘合同价值 ─浅析信息技术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一. 概述 合同作为工程实施中的一种约定,是项目中处理工程各方经济关系基础,它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法律最终处理经济纠纷甚至刑事责任的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视合同的作用,合同履约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也将成为能否充分利 ...

  • 浅谈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 浅谈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张俊 (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01) 摘 要:本文主要是介绍了施工合同管理的收尾阶段,施工合同管理的执行阶段,施工合同管理的订立 ...

  • 合同管理制度 - (拟定) - 副本
  • 总则 1.目的 1.1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总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

  •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实施,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制度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内容.关键岗位及内部工作流程,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 ...

  • 中华文本库 为您提供制度|公文|合同|经济|商务|诉讼文本|手册集成等文档
  • ■公文文本 □综合讲话□综合报告范本□自我剖析.心得体会范本 □自荐信范本□主持词□致辞.贺辞.献词 □政府公文范本□应用文范本□演讲词 □思想汇报范本□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申请书范本 □任职前发言.就职演说.落选发言□求职信□庆典讲话 □其它范本□领导讲话□开幕词 □简历封面□会议讲话□ ...

  •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 中城晟泰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公司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规避不良合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保障合同的合法性,保障合同切实全面的履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二.建筑工程合同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它还是社会 ...

  • 工程合同管理师简介
  • 百高教育 目录 职业培训简介 ....................................................................................................................................... ...

  • 侯硕建设监理概论期末论文
  •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建设监理概论结业论文 题目: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和新举措浅谈 院系名称: 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 专业班级: 工程管理0901 学 号: 2009111752 学生姓名: 侯 硕 指导教师: 冯领香 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和新举措浅谈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现代合同管理要求愈来愈高 ...

  • 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 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武千荣 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 [摘要]建筑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这就要求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也要不断提高,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我国建筑企业的项目合同管理水平虽较以前有所提高,但比国际上先进的合同管理水平还要差很多,本文叙述了什么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