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狭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广义的还有其他特殊抵押权,如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标的物不需要转移
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的类型
1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普通抵押权即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
(一)概念
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学理分类
不动产;动产;权利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特别规定
1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
3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一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抵押权设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或者遗嘱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抵押、意定抵押)要求书面形式
2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基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
(二)我国实际
物权法187至189 为成立要件主义,也叫做绝对登记或设权登记
物权法188、189相关规定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也叫相对登记主义
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
一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173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效力范围:从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后添加的不能拍卖
添附物:
从权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孳息:原则上不及于,但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有权收取
代位物:及于
增建物:只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清偿,即增建物不能优先受偿
三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一)保全抵押权的效力
193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恢复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转让;用作债权的担保、抛弃等
担保是指将该抵押权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即成立扶绥抵押权的债权质权
(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顺位权利的让与,可以协议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不得产生不利影响;采取了顺序升进主义(当一个抵押权消灭时)
四对抵押人的效力
(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权人同意的,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不足的补足;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四)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不可以,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与集体的原因;例外抵押的房屋上设立典权)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租赁权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抵押权对留置权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
(三)抵押权对质权
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
1抵押财产被质押。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押财产被抵押
都不能对抗设定在线的质权
第四节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
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分别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属于不同人。
特征: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
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
(二)性质与作用
性质:在数项财产上成立的数个抵押权的集合
(三)效力
1已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
虽然仍可以将抵押财产全部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但应算清各个抵押财产变价款,并依照约定
范围就各个抵押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实质上每一个标的物分别负担债权的一部分
2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
抵押权人是否能够或者必须将各个抵押财产一并拍卖?
分担主义或者叫分割主义,即按照所有抵押财产的总价格与各个抵押财产单个价格的比例,
债权加以分割,使各个抵押财产担保各自相应比例的债权。
抵押财产是由不同的抵押人提供时,各个抵押人应当承担的债权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优先负担主义,就某一特定抵押财产优先于其他抵押财产清偿被担保债权,不足的部分才能
依次就其他抵押财产加以满足。
二浮动抵押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特征: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这种财产应当是动产);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
抵押权实现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才
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确定:债务履行期届至,债权未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发生约定情形;严重
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效力和实现
只有确定时,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才可以成为确定的抵押财产。
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
实现: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最高额抵押权
(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二)特征
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
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
(三)设立与效力
与普通抵押权设立程序与内容上基本相同,但有一点差别
最高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设
立;合同中要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
特殊效力:有特例
1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2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
有约定除外
3设定抵押合同条款在存续期间可以进行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债权范
围和最高债权限额条款(变更时,需当事人的合意外,办理登记才可对抗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
约定的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
日起满2年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五)实现
与普通抵押权相同
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与普通抵押权一样,依据规定顺序进行清偿
第五节抵押权的实现
1具备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2实现方法:协议实现;诉讼实现
3禁止流押,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4实现的方法:折价;拍卖;变卖
5清偿顺序:首先抵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次,抵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抵偿主债权
6提供担保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狭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广义的还有其他特殊抵押权,如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标的物不需要转移
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特别属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的类型
1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普通抵押权即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
(一)概念
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学理分类
不动产;动产;权利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特别规定
1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
3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一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抵押权设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或者遗嘱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抵押、意定抵押)要求书面形式
2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基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二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
(二)我国实际
物权法187至189 为成立要件主义,也叫做绝对登记或设权登记
物权法188、189相关规定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也叫相对登记主义
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
一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173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是指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哪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效力范围:从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后添加的不能拍卖
添附物:
从权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孳息:原则上不及于,但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有权收取
代位物:及于
增建物:只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清偿,即增建物不能优先受偿
三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一)保全抵押权的效力
193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恢复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转让;用作债权的担保、抛弃等
担保是指将该抵押权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即成立扶绥抵押权的债权质权
(三)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顺位权利的让与,可以协议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不得产生不利影响;采取了顺序升进主义(当一个抵押权消灭时)
四对抵押人的效力
(一)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权人同意的,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不足的补足;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四)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不可以,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与集体的原因;例外抵押的房屋上设立典权)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租赁权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抵押权对留置权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
(三)抵押权对质权
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无须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
1抵押财产被质押。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押财产被抵押
都不能对抗设定在线的质权
第四节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
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分别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属于不同人。
特征: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为复数;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
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
(二)性质与作用
性质:在数项财产上成立的数个抵押权的集合
(三)效力
1已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
虽然仍可以将抵押财产全部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但应算清各个抵押财产变价款,并依照约定
范围就各个抵押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实质上每一个标的物分别负担债权的一部分
2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共同抵押权
抵押权人是否能够或者必须将各个抵押财产一并拍卖?
分担主义或者叫分割主义,即按照所有抵押财产的总价格与各个抵押财产单个价格的比例,
债权加以分割,使各个抵押财产担保各自相应比例的债权。
抵押财产是由不同的抵押人提供时,各个抵押人应当承担的债权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优先负担主义,就某一特定抵押财产优先于其他抵押财产清偿被担保债权,不足的部分才能
依次就其他抵押财产加以满足。
二浮动抵押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特征: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这种财产应当是动产);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
抵押权实现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时,才
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确定:债务履行期届至,债权未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发生约定情形;严重
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效力和实现
只有确定时,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才可以成为确定的抵押财产。
对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
实现: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最高额抵押权
(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二)特征
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
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
(三)设立与效力
与普通抵押权设立程序与内容上基本相同,但有一点差别
最高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设
立;合同中要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
特殊效力:有特例
1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2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
有约定除外
3设定抵押合同条款在存续期间可以进行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债权范
围和最高债权限额条款(变更时,需当事人的合意外,办理登记才可对抗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
约定的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
日起满2年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五)实现
与普通抵押权相同
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与普通抵押权一样,依据规定顺序进行清偿
第五节抵押权的实现
1具备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2实现方法:协议实现;诉讼实现
3禁止流押,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4实现的方法:折价;拍卖;变卖
5清偿顺序:首先抵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次,抵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抵偿主债权
6提供担保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