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答辩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的,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5、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决定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7、开庭前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9、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当事人身份经审判员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员宣布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12、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3、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1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辩认、互相质证。

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17、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18、经法庭调查、辩论,事实基本清楚后,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19、调解可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要讲明道理、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20、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协商的内容起草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1、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宣判时,审判员与当事人应当起立。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2、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23、审判员宣布闭庭。

2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宣判员退庭。

25、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等退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6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答辩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的,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5、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决定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7、开庭前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9、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当事人身份经审判员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员宣布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12、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3、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1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辩认、互相质证。

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17、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18、经法庭调查、辩论,事实基本清楚后,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19、调解可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要讲明道理、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20、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协商的内容起草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1、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宣判时,审判员与当事人应当起立。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2、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23、审判员宣布闭庭。

2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宣判员退庭。

25、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等退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6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内容

  • 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 作者:柯葛壮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1999年07期 新刑诉法创制的简易程序,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讲,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运作中,尚缺乏成熟的经验.新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司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从而分流了一批刑事案件,起到了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据对上海闸北.杨浦.浦东三 ...

  • 论我国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其完善
  • 摘要 从规则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由此引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大多对立法规定作扩大理解,使得迳行裁判方式被大量使用,甚至成为二审程序的主要结案方式,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因此,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时,应进一步明确开庭审理与迳行裁 ...

  •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 ...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解读<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

  • 最高人民法院就[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提问
  • 最高人民法院就<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提问 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

  • 刑事二审开庭率低的深层因素分析
  • [摘要] 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率低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突出问题.将"刑事二审开庭率"作为一个主题单独提出,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的二审开庭情况进行对比性研究,发现法律未强制开庭是制约二审开庭的技术因素,法官不愿意开庭是限制二审开庭的理念因素,二审不以庭审为中心 ...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张传军)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传军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4-5-22 长期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对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内未能审结的,便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于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转入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 ...

  •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