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首先,由发起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以及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考察分析工作。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策划一个详细的基金方案,来确定要发起一个何种性质的基金,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利润创造、利益分配、进入退出机制等等。
第三步,进行路演,召集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对基金方案里的详细内容进行点对点或者点对面的路演讲解,包括基金的规模、管理团队、投资方向、投资周期、预计收益、退出渠道、决策流程、宏观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等等,以基金的核心竞争力来争取更多投资者的信赖与加入。
第四步,投资者填投资意向书,然后将所有签了投资意向书的人召集起来,召开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合伙人协议及合伙人章程,众多投资者即变成了合伙人。
第五步,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三项议程,一是每个合伙人派一个代表,选出主席、副主席,成立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联合决策委员会,二是讨论研究管理公司的管理协议,三是讨论和银行的托管协议。
第六步,基金注册,所有投资人、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出资形式为承诺出资形式,待基金注册时先投资到位所承诺投资金额的20%即可,剩余80%出资在基金合伙协议签定后一定期限内根据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资金到达时间完成出资。
第七步,投资项目以赚取收益。由管理公司选择项目、论证项目、谈判项目,形成投资报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与企业正式签署合作合同。
第八步,合同签署完毕,银行按照划拨指令,把钱直接划给投资企业,因为是股权投资,所以银行跟企业的股权就此交割,预示着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正式开始。
第九步,投资完成,本利回到银行后,由银行按投资金额进行即时分配,一是投资人的利润分配,二是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分配,分配时银行直接通过投资人账号进行收益的即时分配,因为基金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分配完成后,本轮的基金募集发起工作就此完成,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工作也将再次按照这一流程循环展开、如此往复。
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GP和L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通常的约定是LP支付给GP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但即便是这些常见的约定,其实相差甚远。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
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
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
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
期内业绩奖励 = 基金纯利 X 20% 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 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
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
第三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并核算单个项目成本
也有个别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但同时核算并扣除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成本和之前亏损项目确认的本金亏损部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基金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投资收入,应扣除i基金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此前普通合伙人已经确认的基金持有的亏损项目投资本金损失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i该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中分摊到该项目的管理费用。然后,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LP与GP的优先与劣后退出收益分配
我国本土VC/PE投资机构的募资模式及投资风格开始发生快速的改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VC/PE发展路径。近期,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一些PE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结构化概念”,将LP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PE基金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比例3:1,GP在基金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投资项目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为:
(1)先返还优先LP本金,优先LP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LP本金;
(3)返还GP本金;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LP和GP分别按30.0%,45.0%,25.0%分配。
从结构来看,劣后级LP和基金的GP为优先级LP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行收回投入的本金,并获得出资额50.0%的投资回报。然而,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LP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人所承担风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劣后LP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大比重,而GP则将以1.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25.0%的份额。
假设基金规模为5.00亿元人民币,采用上述三类出资人出资结构,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计算,分析优先LP、劣后LP和GP在不同的基金回报情况下各自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 基金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获取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
(2) 优先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优先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3) 劣后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劣后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4) G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基金G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人回报水平随着基金回报倍数的增长而增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
(1) 优先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优先级LP即可收回本金并获得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LP和基金GP取回本金后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与其他两类出资人比较,优先LP获得投资收益较早,但随着基金投资收益的增长,其回报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两类出资人;与基金回报倍数比较,计算结果显示,此类LP自身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可能超过基金整体水平。
(2) 劣后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劣后LP可以开始在日后的项目退出时逐步取回自己的本金,并在基金回报达到1.36倍时收回所有本金;在基金回报倍数接近1.90倍的时候,此类LP自身回报倍数将开始超越优先LP以及基金整体水平,但将不会超过GP回报水平。
(3) GP:
当基金整体回报达到1.36倍时,GP可以开始收回投入的本金。由于出资比例较小,从开始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起(即基金回报达到1.37倍左右时),GP自身获得的回报倍数即高于优先及劣后LP,甚至高于基金整体水平。此外,随着基金整体回报的增长,GP投资回报倍数增速是三类出资人中放缓最慢的一类。
北大私募班认为,出现此类创新型的投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归因于不同情况下的LP、GP风险、收益诉求,主要针对有意愿参与VC/PE投资但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人。当然,在所承担风险相对降低的同时,其获得回报也相应减少。对比这一创新模式和传统的80/20投资收益分配模式(本文中所指的80/20模式投资收益模式为先返还LP本金,再将其他投资收益按80.0%和20.0%分配于LP和GP的分配模式。),创新模式下,优先LP可以尽快收回本金并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然而在基金整体回报达到某一水平后,此类LP的回报将低于其在80/20模式下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GP方面,在创新模式下推迟参与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但一旦其开始参与,所获得投资收益将显著高于80/20模式下获得的回报。
首先保护LP的基本利益:本金,其次是最低分红,在实现最低回报率之前GP是空手而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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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首先,由发起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以及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考察分析工作。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策划一个详细的基金方案,来确定要发起一个何种性质的基金,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利润创造、利益分配、进入退出机制等等。
第三步,进行路演,召集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对基金方案里的详细内容进行点对点或者点对面的路演讲解,包括基金的规模、管理团队、投资方向、投资周期、预计收益、退出渠道、决策流程、宏观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等等,以基金的核心竞争力来争取更多投资者的信赖与加入。
第四步,投资者填投资意向书,然后将所有签了投资意向书的人召集起来,召开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合伙人协议及合伙人章程,众多投资者即变成了合伙人。
第五步,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三项议程,一是每个合伙人派一个代表,选出主席、副主席,成立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联合决策委员会,二是讨论研究管理公司的管理协议,三是讨论和银行的托管协议。
第六步,基金注册,所有投资人、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出资形式为承诺出资形式,待基金注册时先投资到位所承诺投资金额的20%即可,剩余80%出资在基金合伙协议签定后一定期限内根据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资金到达时间完成出资。
第七步,投资项目以赚取收益。由管理公司选择项目、论证项目、谈判项目,形成投资报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与企业正式签署合作合同。
第八步,合同签署完毕,银行按照划拨指令,把钱直接划给投资企业,因为是股权投资,所以银行跟企业的股权就此交割,预示着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正式开始。
第九步,投资完成,本利回到银行后,由银行按投资金额进行即时分配,一是投资人的利润分配,二是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分配,分配时银行直接通过投资人账号进行收益的即时分配,因为基金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分配完成后,本轮的基金募集发起工作就此完成,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工作也将再次按照这一流程循环展开、如此往复。
私募股权投资PE: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GP和L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通常的约定是LP支付给GP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但即便是这些常见的约定,其实相差甚远。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
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
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
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
期内业绩奖励 = 基金纯利 X 20% 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 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
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
第三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并核算单个项目成本
也有个别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但同时核算并扣除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成本和之前亏损项目确认的本金亏损部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基金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投资收入,应扣除i基金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此前普通合伙人已经确认的基金持有的亏损项目投资本金损失中按出资比例计算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份额;iii该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中分摊到该项目的管理费用。然后,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LP与GP的优先与劣后退出收益分配
我国本土VC/PE投资机构的募资模式及投资风格开始发生快速的改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VC/PE发展路径。近期,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一些PE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结构化概念”,将LP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PE基金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比例3:1,GP在基金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投资项目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为:
(1)先返还优先LP本金,优先LP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LP本金;
(3)返还GP本金;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LP和GP分别按30.0%,45.0%,25.0%分配。
从结构来看,劣后级LP和基金的GP为优先级LP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行收回投入的本金,并获得出资额50.0%的投资回报。然而,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LP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人所承担风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劣后LP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大比重,而GP则将以1.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25.0%的份额。
假设基金规模为5.00亿元人民币,采用上述三类出资人出资结构,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计算,分析优先LP、劣后LP和GP在不同的基金回报情况下各自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 基金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获取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
(2) 优先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优先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3) 劣后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劣后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4) G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基金G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人回报水平随着基金回报倍数的增长而增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
(1) 优先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优先级LP即可收回本金并获得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LP和基金GP取回本金后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与其他两类出资人比较,优先LP获得投资收益较早,但随着基金投资收益的增长,其回报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两类出资人;与基金回报倍数比较,计算结果显示,此类LP自身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可能超过基金整体水平。
(2) 劣后LP:
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劣后LP可以开始在日后的项目退出时逐步取回自己的本金,并在基金回报达到1.36倍时收回所有本金;在基金回报倍数接近1.90倍的时候,此类LP自身回报倍数将开始超越优先LP以及基金整体水平,但将不会超过GP回报水平。
(3) GP:
当基金整体回报达到1.36倍时,GP可以开始收回投入的本金。由于出资比例较小,从开始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起(即基金回报达到1.37倍左右时),GP自身获得的回报倍数即高于优先及劣后LP,甚至高于基金整体水平。此外,随着基金整体回报的增长,GP投资回报倍数增速是三类出资人中放缓最慢的一类。
北大私募班认为,出现此类创新型的投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归因于不同情况下的LP、GP风险、收益诉求,主要针对有意愿参与VC/PE投资但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人。当然,在所承担风险相对降低的同时,其获得回报也相应减少。对比这一创新模式和传统的80/20投资收益分配模式(本文中所指的80/20模式投资收益模式为先返还LP本金,再将其他投资收益按80.0%和20.0%分配于LP和GP的分配模式。),创新模式下,优先LP可以尽快收回本金并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然而在基金整体回报达到某一水平后,此类LP的回报将低于其在80/20模式下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GP方面,在创新模式下推迟参与基金投资收益分配,但一旦其开始参与,所获得投资收益将显著高于80/20模式下获得的回报。
首先保护LP的基本利益:本金,其次是最低分红,在实现最低回报率之前GP是空手而回的。
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19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2015112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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