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司法局

丰 顺 县 司 法 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丰顺县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

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三定方案‛文号:丰府办[2002]39号

二、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三、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52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3、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6、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7、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8、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9、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3、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4、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5、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6、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9、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2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1、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3、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一)超业务范围的。

25、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2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7、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28、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29、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30、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31、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32、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4、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35、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3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3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4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4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

私自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丰 顺 县 司 法 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丰 顺 县 司 法 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丰顺县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

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三定方案‛文号:丰府办[2002]39号

二、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三、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52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3、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6、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7、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8、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9、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3、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4、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5、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6、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9、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2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1、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3、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一)超业务范围的。

25、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2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7、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28、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29、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30、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31、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32、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4、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35、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3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3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4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4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

私自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丰 顺 县 司 法 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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