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赵中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责任书
赵中东侧的十几间闲置房屋属于危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应立即停止使用。根据校园管理条例,校园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开小店或摆摊设点)。但由于校内部分教师一再要求租用学校东侧的危房从事经营活动。经研究,同意部分教师要求,暂租一年。经商定,经营户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
2. 因危房造成的所有伤害,由经营户负全责。 凡租用学校房屋的从事经营活动户,必须从事有益于学校教育、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给学校的管理工作添麻烦,违者学校收回租房。
3.
经营。
4.
内经营。
5.
6. 经营者无传染性疾病。若患有传染病,应立即停止经营。 经营者对本店所购的一切商品要严把卫生质量关,不允许经营户只能在店内经营,不得把商品带到教学区以及宿舍各位经营户必须委托我校在职人员作为担保人,否则不准向学生出售劣质、霉变、有毒食品。否则,引起食物中毒、损害学生健康,经营者应负全部责任。
7.
经营者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不准向学生出售影响学生身1
心健康的物品,做到服务育人。不准出售香烟、啤酒、烟花爆竹和对人有伤害的刀具、玩具。
8. 经营者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打扫,并指导学生不乱扔纸屑、食品袋等垃圾。
9. 经营者必须对店内外及门前的学生安全负责,严禁学生在此范围内起哄、打架、谈恋爱,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若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经营者负全部责任。
10. 经营者应对学校综治工作负责,随时接受学校综治领导组、卫生领导组的检查与监督。
11. 经营者必须文明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在店内放电视录象,不得在店门口做广告,禁止向学生提供娱乐工具与场所。
12. 经营户每月缴纳二十元的房租费。
以上责任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违者自负其责,并责令停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经营户(签字):
担保人(签字):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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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赵中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责任书
赵中东侧的十几间闲置房屋属于危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应立即停止使用。根据校园管理条例,校园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开小店或摆摊设点)。但由于校内部分教师一再要求租用学校东侧的危房从事经营活动。经研究,同意部分教师要求,暂租一年。经商定,经营户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
2. 因危房造成的所有伤害,由经营户负全责。 凡租用学校房屋的从事经营活动户,必须从事有益于学校教育、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给学校的管理工作添麻烦,违者学校收回租房。
3.
经营。
4.
内经营。
5.
6. 经营者无传染性疾病。若患有传染病,应立即停止经营。 经营者对本店所购的一切商品要严把卫生质量关,不允许经营户只能在店内经营,不得把商品带到教学区以及宿舍各位经营户必须委托我校在职人员作为担保人,否则不准向学生出售劣质、霉变、有毒食品。否则,引起食物中毒、损害学生健康,经营者应负全部责任。
7.
经营者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不准向学生出售影响学生身1
心健康的物品,做到服务育人。不准出售香烟、啤酒、烟花爆竹和对人有伤害的刀具、玩具。
8. 经营者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打扫,并指导学生不乱扔纸屑、食品袋等垃圾。
9. 经营者必须对店内外及门前的学生安全负责,严禁学生在此范围内起哄、打架、谈恋爱,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若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经营者负全部责任。
10. 经营者应对学校综治工作负责,随时接受学校综治领导组、卫生领导组的检查与监督。
11. 经营者必须文明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在店内放电视录象,不得在店门口做广告,禁止向学生提供娱乐工具与场所。
12. 经营户每月缴纳二十元的房租费。
以上责任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违者自负其责,并责令停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经营户(签字):
担保人(签字):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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