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补充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
(4)乙方因私出境逾期5天不归;
(5)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的义务;
(6)乙方任职期间乙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7)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8)乙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者。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15日内配合办妥终止聘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
(4)除非上述理由,乙方解聘合同应在书面申请批准后满3个月方可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 约金人民币10万元,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采 取下列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有关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时 间: 时 间:
劳动合同之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补充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
(4)乙方因私出境逾期5天不归;
(5)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的义务;
(6)乙方任职期间乙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7)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8)乙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者。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15日内配合办妥终止聘任手续。
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
(4)除非上述理由,乙方解聘合同应在书面申请批准后满3个月方可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 约金人民币10万元,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采 取下列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有关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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