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最新动态
2010年第50期
(总第83期)
中国会计学会 2010年12月30日
目 录
国内动态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 1
财政部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 .......................................................................................................... 2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合影留念 ........................................................... 4
财政部出台促进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 ....................................................... 5
内地扩大香港考生注册会计师考试豁免科目 .................................................................................. 5
港交所: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缘于准则趋同 ...................................................................................... 6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便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 .............................................................................. 7
周俊生:“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 ........................................................................................ 9
刘红霞:明年我国财会领域有四大热点 ........................................................................................ 11
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台 ............................................................................................. 14
境外审计研讨会在京召开 ................................................................................................................ 17
刘家义明年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 ........................................................................................ 18
*ST亚太重述年报未获审计认可 ..................................................................................................... 18
十二五税改思路明朗 环境税开征成定局 ...................................................................................... 20
财政部就海南省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答问 ........................................................................................ 21
个税完税证明今年开出6000万份 .................................................................................................. 23
人民日报:遏制发票违法还需多管齐下 ........................................................................................ 24 国际动态
毕马威今年收入206亿 名列第四 .................................................................................................. 26
IASB发布IAS 12和IFRS 1修订 ................................................................................................... 27
赛德曼就任FASB主席 .................................................................................................................... 28 法规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9
财会[2010]24号 国内动态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我国会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会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经济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勤奋敬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会计管理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部《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财会
[2010]7号),经层层推荐、社会公示、公众投票、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财政部决定授予于延琦等10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全国财会战线上的广大会计人员,以先进会计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事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严于管理、乐于服务的职业风尚,学习他们严谨细致、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的奋斗精神,并积极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先进、讲诚信、比贡献、创新业的良好氛围。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国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附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共10人)
第 1 页
国内动态
于延琦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王春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冯桂华 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邹清莲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孟晓霞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副局长
郭 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郭剑颖 空军总医院院务部财务供应科科长
黄 穗 四川省雅安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
黄 露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处处长 黄英辉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财政部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
12月27日,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会议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预算科等75个单位“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柴新随等65名同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于延琦等10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财 第2页
国内动态 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谢旭人代表财政部党组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提出殷切期望。
谢旭人说,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会计从业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工作宗旨,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取得了新的成绩。国家财力不断壮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新进展;财政宏观调控不断加强和改善,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税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为财政发展和改革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谢旭人指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与全国财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锐意改革、辛勤工作密不可分。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在做出突出工作成绩的同时,也为我们创造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财政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为国理财、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学习他们扎根基层、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谢旭人强调,“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国财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大力弘扬先进模范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真抓实干,为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示,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和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的期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为此,他们向全国财政系统发出倡议:一是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
第 3 页
国内动态
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锐意改革,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新时期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三是改进作风,勤政廉洁,进一步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0年12月28
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合影留念
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会前,李克强会见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代表,与代表们亲切交谈并合影留念。他鼓励大家继续发扬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的优良作风,不断增强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本领,为我国财政会计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0年12月28日)
第4页
国内动态 财政部出台促进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作为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先考虑因素,旨在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质量,扶持国内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和“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56号)精神,《办法》强调,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机遇,积极优化组织形式,夯实内部一体化管理,实现做大做强“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12月21日)
内地扩大香港考生注册会计师考试豁免科目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是在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对《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作出的补充。 《补充协议二》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及符合《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
第 5 页
国内动态
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科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就落实《补充协议二》开展有关工作。
此前,根据《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三个考试科目;作为对等互惠安排,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三个单元科目。 《补充协议二》的签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政策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香港会计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槛,促进内地与香港会计职业界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两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发展。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12月21日)
港交所: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缘于准则趋同
12月中旬,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港交所接受以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而近日,这项新安排在香港引起广泛讨论,有业界人士质疑新政策下财务报表的可信性、监管公信力,认为此举会加剧两地业内竞争。
港交所12月10日宣布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且准许12家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12月15日起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有香港会计界人士却担忧,首先,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比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低三成,此举将导致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其次,业界对于内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及香港监管机构如何监管参与H股企业报表编制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等问题持怀疑态度。 第6页
国内动态 对此,港交所发表声明称,认可内地会计准则是由于两地会计准则趋同,与吸引更多内地公司到港上市无关。港交所还称,内地与香港监管机构将履行跨境监管工作,并已确立了多项合作安排,包括财政部和证监会将作为香港监管机构代理人,处理关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进行正式调查以及采取适当行动和制裁。
据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张智媛介绍,监管机构早在2005年就开始为两地会计准则趋同做出努力,包括财政部重新根据国际标准编制内地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依据内地与香港的会计准则做出的财务报表,效果已经基本相同,投资者无需担忧。
她还表示,经认可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必须符合严格要求,包括在香港设有成员公司等。事实上,香港现有的100家H股公司及64家A+H股公司,90%的财务报表是由这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港成员公司编制。短期内,不会对业界造成较大影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郭兴艳 2010年12月30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便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
日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国际四大”)之一安永发布2010年全球IPO市场回顾与展望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引领2010年全球IPO活动,港深沪名列前茅。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受益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将赴美上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便于企业赴美上市
在分析报告中记者发现,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在2010年已经恢复到金融风暴前的水平。市场对中国概念股的需求持续走高,该趋势将会在2011年得以延续,安永预计更多来自传统产业的公司将赴美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赴美上市的41家中国企业中有6家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非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这种情况在2009年仅有一家。
虽然2007年美国已经允许赴美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采用国际会计
第 7 页
国内动态
准则,但一直没有很多公司采纳。安永大中华区高增长市场主管合伙人何兆烽解释,除市场原因外,美国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熟悉也是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制定一套高质量、全球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进程持续推进,2014年到2016年所有美国上市公司都要转用国际会计准则,美国投资者也越来越熟悉国际会计准则。
“如果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即使现在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有一点差异,赴美上司公司只需会计师事务所简单介绍一下,做一天财务报告的相关培训,其财务人员基本上都可以去做报表准备工作了。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带来的便利和上市成本的降低会使更多的企业考虑去海外上市。”何兆烽说。
八大本土所从事A+H或对安永产生影响
安永方面表示,上海国际板有望在明年推出,其在技术、法律、会计等方案基本不存在重大的实质障碍,各大部委已取得共识,只等合适时机推出,大型跨国公司而非红筹股有望成为首批受益者。 上海国际板的法律要求倾向于尊重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法律,比如有不少国外企业没有建立起监事会架构。同时,也会考虑时机是否合适,比如企业是否准备充分以及是否会对市场形成大的冲击和泡沫。 安永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曾鹏森表示,国际板的推出将会为安永等国际四大带来新的业务蓝海。
此前,财政部和证监会刚刚批准包括国际四大以及8家中国本土事务所从事A+H股企业审计业务。业界认为,本土事务所从事A+H股企业审计业务将会对国际四大业务产生影响。
对此,曾鹏森认为,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四大要便宜30%到50%不等,这将成为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上市公司会考虑审计费用,但它们更需要选择与公司业务及发展等各方面相匹配的事务所,而且本土事务所也要对A+H股审计业务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所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反映出审计成本对安永的影响有多大。不过可以确定的是,由此产生的影响,安永会借助上海国际板的推出予以消化。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0年12月24日)
第8页
国内动态 周俊生:“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
随着经济复苏在全球各地的渐次展开,两年前从华尔街上刮起的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似乎已经在为人们淡忘,但是,美国纽约州的总检察长科莫却对造成这次危机的责任者不依不饶,12月21日,他向赫赫有名、有百年历史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提起民事欺诈诉讼,指控安永对作为危机中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雷曼兄弟的财务造假负有责任。科莫认为,安永作为雷曼的财务审计机构,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涉嫌协助其粉饰财务报表,必须对这起财务造假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科莫的起诉书指出,从2001年开始,雷曼就一直在进行回购交易,这种交易一般在季末将其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转给欧洲银行来换取现金,再以这些现金来偿还债务,从而降低必须公布的季度报告中的债务水平,几日后再以更高的价格来回购转出去的证券。对于这种只为制作财务报告而进行的“飞过海”交易,雷曼在财务报告中一概记为“销售”而非“贷款”,给投资者造成其财务状况比较好的假象。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美国现行会计准则的一系列规定,但安永作为雷曼财务报告长达7年的审计人,不仅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甚至给其出谋划策,直到雷曼在2008年轰然倒闭。
针对安永的诉讼刚刚启幕,事态将如何发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但是,发生在已经成为“古董”的雷曼身上的这起新闻,却让我们可以对我国现行的公司财务审计制度进行一番认真的反思。在我国资本市场,每一家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都必须接受会计师的审计,这一套从国外舶来的制度被认为可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会计师因此而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狗”,这种比喻虽然不大符合我们的文化意境,却形象地表达出了会计师的责任。但是,在我国不断出现的造假公司,它们的财务报告无一不是通过了会计师的审计。这中间除了少数会计师有可能是见识低下被造假公司骗了过去以外,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会计师放弃了自己的责任,个别的甚至为私利与造假公司同流合污。
第 9 页
国内动态
公司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一条“国际惯例”,这一制度引进我国后,被认为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制度因为中间缺少了监督环节,并不能保证有效地钳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原因很简单,会计师是由公司聘请的,这种审计也是收费的,因此会计师对公司的审计,从本质上说已经不是审计,而是一种服务。安永担任雷曼的审计工作长达7年,它一共得到了1.5亿美元的审计费,如果让它坚持原则,指出雷曼在财务报告中那种“飞过海”的交易,那就意味着它将失去这笔可观的审计费,而雷曼手握这笔诱饵,其实是不难找到新的会计师来为它说一声“OK”的。
曾记得10年前,当中国资本市场发生银广夏的惊天大骗局的时候,为其担任财务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也受到了严厉的惩处。面对不断出现的会计师协同上市公司造假的丑闻,管理部门曾经有过设想,请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国内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曾引得国外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摩拳擦掌,纷纷向中国抛出媚眼,希望接过这份大单。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外国佬同样也会栽倒在经济利益的“石榴裙”下。
中国公司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引进先进的国际惯例来推进公司治理也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一个方向,但是,我们的国际化不应该只是跟在外国人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就会计师制度来说,针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改变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存在的事实上的依附关系,让其取得独立的市场地位。只有这样,会计师成为上市公司造假“帮凶”的事件才不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频繁上演。
(来源:华商报 2010年12月26日)
第10页
国内动态 刘红霞:明年我国财会领域有四大热点
回顾2010年,我国财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项又一项的突破,比如,内控指引的出台,XBRL标准的出台与实施、审计准则完成修订等等。转眼之间,我们就将踏入2011年的门槛。展望2011年,我国财会领域将有怎样的热点呢?记者特此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刘红霞。
内控:明年全面推行不太现实
后危机时代的中国企业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危机,可以说,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有效控制企业内部各类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首要任务之一。而2010年内控指引的出台也为企业实行内控提供了具体指导,不少企业轰轰烈烈地进行内控建设,因此不少人也说2010年是“内控年”。
尽管内控建设如火如荼,但很多企业依然对什么是有效的内控体系,如何建立、评估和改进企业内控感到困惑,这也是我国企业内控建设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刘红霞指出,内控必将是明年2011的一个关注热点。她认为,要想做好内控,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提升内控理念,一个是要注意内控关键点。
针对目前不少企业开展内控建设就是搭内控框架,走走形式,刘红霞认为,关注内控建设不应只是特别强调内控框架是多么完整,而应该注意内控理念的提升。关注内控应从细节入手,而不是去谈全面铺开。
刘红霞说,抓内控注意细节的同时,必须注意将内控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因为内控和风险管理不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必须抓好内控关键风险点。比如,企业的对外担保问题,目前在A股上市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计算口径与以前可能不一样,有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甚至占净资产的百分之百,这就隐藏着很大的风险,这是在内控建设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也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不过,将内控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
第11 页
国内动态
却可以朝这个方向努力,”刘红霞说,明年如想在A股上市公司全面推行内控建设不太现实,也就是说现在谈内控建设的全面铺开不太可能。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瑞华在谈到内控时也着重强调了风险管理。他认为,一旦企业实施了内控,就千万不要停下来,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要通过灵活运用内控和风险管理流程,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内控价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重在执行
众多小企业期盼已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前段时间已经出台,估计2011年将正式发布。刘红霞表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肯定是明年的一个关注热点。
我国小企业数量众多,在是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感到不知所措,所以他们的会计规范性差,急切需要出台《小企业会计准则》来指导小企业的财会工作。
刘红霞对此颇为认同,她还举例说,在有些地区,当地税务局对小企业征税不看企业报表,只看小企业的用电量,从用电量来估计企业的生产,进而估算企业的销售额,然后就根据销售额来征税,这样的征税标准显然很混乱,很不规范。
“小企业准则制定是一方面,执行又是一方面,准则能不能很好地执行下去,这个问题很关键,”刘红霞说:“小企业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实际不相匹配的情况,可以适当地根据实际去调整修正。” 业内人士也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出来之后,肯定会有异议。但不怕有质疑,只要质疑是正确的,还可以再出台补充细则来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不过,要想更好地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弄清楚小企业的标准。
有业内人士提到,有些企业在市里是大企业,但是按省里的划分又成了小企业,企业到底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这让企业很头疼。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时也称,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 第12页
国内动态 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刘红霞表示,这其实就反映出小企业标准的至关重要,相信小企业划分的标准将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成为2011年的会计热点问题。
XBRL:在明年及未来几年内都将是热点
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不过,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对XBRL致力研究,但XBRL对于很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随着XBRL目前在我国的试点,2011年XBRL是否将为大家所关注呢?
刘红霞说,XBRL在2011年甚至接下来的几年内肯定都是财会领域的热点话题。她表示,关于XBRL,现在大学的博士生都非常关注,不少大学教授也都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XBRL究竟能否在我国很快地应用开来还未可知。
刘红霞认为,推行XBRL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会考虑推行的成本,人力资源问题,成本效益问题等等。但不可否认,在我国推行XBRL是一个大的趋势,是一个方向。
企业是否接受XBRL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往往取决于“一把手”,企业能否顺利实施XBRL与“一把手”的决心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有业内人士认为,推广XBRL需要从改变企业领导人观念入手。领导从内心认识到推广XBRL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后,推广XBRL的工作就好开展了。 基于此,刘红霞认为,推广XBRL是个观念的问题,观念决定行动。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如何让企业老板、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推广XBRL的必要性,这应该是一个关键问题。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当然离不开对XBRL的宣传,所以,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让更多的业内人士领会到XBRL的重要性。
成本管理:思路和模式亟需改变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来自各方的消息都预示着通货膨胀在不断加重。那么通货膨胀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会有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否成为财会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呢?
刘红霞告诉记者说,她经常与一些大型企业打交道,她现在已经感受到企业财务官在成本管理上的压力。目前通货膨胀,人力资源成本上升,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可以说,目前企业处于高成本管
第13 页
国内动态
理期,想像以前一样追求最低成本成了空谈。“一定不能按过去的一些思路去经营企业,一定要从粗放式经营变为精细经济,一定要在成本管理思路上有所改变。”刘红霞说。
也有业内人士预测,明年甚至后年过高的物价涨幅对企业的影响将比今年更加凸显,加上热钱涌入,财务官们应对物价上涨的挑战将变得异常严峻。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一个亟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会计领域的“十二五”规划却没提到企业的成本管理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如果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许就不会给力企业的成本管理改革,引不起大家对成本管理的注意。
有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对大型项目实施目标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新签合同价格,从而部分消化成本上涨因素,适当转移通货膨胀的压力。目标成本管理即是通过产品最新市场定价来倒算目标成本,重点加大战略成本的管控力度和管控空间。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实行目标成本管理是一个减少成本的有效选择。
刘红霞着重指出,企业如何加强成本管理,这将是2011年亟需关注的问题。企业要转变成本管理的思路,因为思路决定出路。另外,企业要在转变成本管理思路的基础上,转变成本管理的模式,具体如何去转变,怎么转变,这都需要探讨。
毋庸臵疑,企业的成本管理在未来将成为企业发展情况好坏的关键因素。越早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对成本管理的模式进行改变,就越能将企业带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王丽英 2010年12月27日)
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台
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在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律师从事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 第14页
国内动态 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未来几年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将扩大
“资本市场20年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广大证券律师的辛勤努力。”黄炜说,证券法律业务已经覆盖到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
据介绍,自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后到2009年,证监会共收到正式法律意见书2860件,报送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数量达287家,签字律师达400多名。与股权分臵改革完成后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相适应,证券法律业务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势头,2009年共有198家律师事务所报送了1060件法律意见书,分别比2006年增加了近20%和51%。
黄炜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更加完善,产品结构的更加丰富,交易方式的更加多样,并购重组的更加高效,参与市场投融资活动和财富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将大量增加,市场创新活动也将日趋活跃,与此相适应,需要处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必将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需要不断减少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和干预,更加重视和发挥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职能作用。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在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他认为,未来几年,律师证券法律业务不仅数量种类会明显增加,范围和领域会明显扩大,而且复杂和专业程度也会明显提高。“所有这些,既为广大证券从业律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和舞台,也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规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他说。
少数律师勤勉尽责不够
据黄炜介绍,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建立起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执业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升。 但他也坦言,律师证券法律执业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15 页
国内动态
包括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敬业精神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低级错误等等,但最为突出的还是有少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核查验证的有效性不强;专业精神不足,法律意见水平不高。一些律师出具意见所依据的通过核验验证获取的第一手证据资料较少,有的甚至仅凭委托人的说明就出具核查结论,导致法律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实情况,一些个案反映的问题不仅造成了重大的市场影响,而且损害了律师公正、独立的专业形象。对此,证监会及时采取了监管行动,2007年以来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
黄炜认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反映出证券法律服务与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需要证监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明确执业规范和标准。 对证券法律问题处理将更严肃
在上述背景下,证监会、司法部23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个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黄炜说。
在黄炜看来,《执业规则》对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查验的责任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充分履责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履责的职责边界,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执业规则》也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黄炜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明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处理态度将更加鲜明,处理也更加严肃。”他说。
黄炜透露,接下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此外,黄炜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自律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管机关 第16页
国内动态 内部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2010年12月28日)
境外审计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了加强境外审计工作交流,探索境外审计工作路子,推动境外审计理论研究深入开展,12月20日至21日,中国审计学会与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在北京联合举办境外审计研讨会。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中国审计学会会长翟熙贵参加研讨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孙宝厚指出,对境外审计,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程序、方式和方法要灵活,成果要有效。翟熙贵会长在会议总结时,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对部分审计机关已经开展了的境外审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与会代表在会后认真领会孙总审计师讲话精神,并在境外审计工作中很好地贯彻。他还鼓励与会代表继续积极开展境外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此次研讨会共有来自国务院相关部门、署机关部分相关单位和派出机构、部分省厅、高等院校和中央企业内审机构的30多位代表参加。国务院相关部门同志介绍了我国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和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监督情况,审计机关同志介绍了本单位境外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高等院校代表介绍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审计的国际实践和国内外研究情况。与会代表就境外审计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如何逐步开展境外审计达成了一些共识。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会议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起到了提高认识、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探讨问题、提出建议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审计署网站 作者:梁晶 2010年12月29日)
第17 页
国内动态
刘家义明年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任期两年。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6年。自履任以来,审计署已经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大学等17个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成果获得了联合国大会的高度认可。
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后,中国审计署将全面统筹协调联合国20多个机构的审计工作,带领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另外两名委员,推动联合国实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预算改革,促进联合国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为联合国实现维护和平、千年发展以及公平正义等目标作出贡献。
(来源:审计署网站 2010年12月29日)
*ST亚太重述年报未获审计认可
因2009年年报不合规而于今年4月停牌的*ST亚太,今日披露了对该份年报的重述结果,尽管公司对蓝景丽家、天津绿源两家参股公司相关事项予以简单阐述,且介绍了未来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这依旧不能改变中介机构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
公司同时强调,经向控股股东亚太工贸集团核实,该公司在未来3个月内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矿产的计划;*ST亚太也承诺在未来3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
由于*ST亚太2009年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且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明确表示无法判断公司对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勒令公司自2009年年报披露之日起停牌,直至会计师就有关事项明确发表意见,或公司按规定做出 第18页
更正、补充披露。 国内动态
而*ST亚太如今重述的2009年年报与此前年报相比在财务报告数据方面没有发生变动,仅仅在长期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中增加了说明。
据了解,2007年8月至同年10月,*ST亚太曾分两次共向蓝景丽家投资1亿元,但蓝景丽家未给公司带来收益,且也未取得该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表,公司对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7000万元的减值准备。今年6月,*ST亚太宣布对蓝景丽家投资款进行立案追讨,但目前并无明显进展。而在今日披露的重述年报中,*ST亚太表示,公司对蓝景丽家的投资并非为控制该公司或者赚取投资收益,存在其他的目的和原因。尽管公司对蓝景丽家的实际持股比例可能超过50%,但公司无法对其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未将蓝景丽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此外,继今年11月发布公告后,*ST亚太还对子公司天津绿源的担保事项再度进行了说明。
*ST亚太同时还对未来的经营前景给予了阐述,*ST亚太表示,公司通过加快子公司同创嘉业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力争2010年对外销售部分所开发的房产。随着“玫瑰园”房产开发项目的全面建设销售,公司将房地产销售调整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由此将大为改善。
而面对*ST亚太的“一面之词”,负责审计的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重述后的年报依旧疑虑重重。该所认为,由于公司唯一主营业务的天津绿源已经停产,职工基本上都已经离岗,逾期债务较多,存在大额诉讼,主要资产已经被查封和冻结,并导致公司所持有的蓝景丽家股权和同创嘉业股权等资产被查封、冻结;公司获取主营业务收入的能力大幅萎缩以至消失。以上事实已经严重影响到*ST亚太的持续经营能力。尽管*ST亚太已经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进行了披露,但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因此无法对*ST亚太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的适当性进行合理判断,遂再次给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2010年12月30日)
第19 页
国内动态
十二五税改思路明朗 环境税开征成定局
财政部对于环境税的最新表述,已不再停留在“研究”或“加快推进”层面,而是直接表述为“开征环境保护税”。记者从27-28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增值税、个税、环境税、房地产税,今年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四大税种,也同样是“十二五”时期税改的重点。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指出,“十二五”期间,将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等。
增值税改革的思路是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试点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改革后,相关企业可以进行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一大重要税种,个税的改革则继续朝着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方向推进。具体思路是,减少级次,扩大级距。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改革后,个税税率级次可能减少到6级,级距扩大到一定程度后,中低收入者缴纳个税只需在一二级税率范围内即可。 此外,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大方向指引下,目前个税分成11类所得的情况也将有所调整,部分分类可能合并,如将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合并。
至于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目前已有重庆和上海表示要做好试点准备。除了税改继续推进以外,谢旭人还表示,要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在改善民生方面,农村、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仍是财政着力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2010年12月29日) 第20页
国内动态 财政部就海南省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答问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郑建新副司长在北京就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一事,接受了本社记者的专访,回答了关于该项政策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国外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分工等。
记者:该项政策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郑建新:海南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建省办经济特区22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国家决定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将海南打造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
根据海南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文件精神,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南省密切合作,通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周密设计,制定了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事实方案和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利于扩大我国特别是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海南观光购物。同时,通过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也会为我们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记者: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郑建新: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带和托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境外旅客只涉及前三个环节。 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
第21 页
国内动态
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等,共21个大类。需要指出的是,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等是不能享受退税的。
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采取标准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目前,货物出口增值税退税设有5%、9%、13%、15%、16%、17%共6档退税率,如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也按照不同物品实行多档退税,操作十分复杂,对于境外旅客不是很方便。国际上对购物退税通行的做法都是采取单一的退税率进行退税。为简化操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的退税率统一核定为11%。
该项政策规定了起退点。起退点是境外旅客申请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各个国家,起退点的设臵时不同的。有的国家设臵得很低,比如英国的起退点是10英镑,有的国家设臵得较高,比如法国是175欧元。海南试点政策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记者:国外购物离境退税的做法和经验有哪些?
郑建新:据了解,购物退税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瑞典,目前包括欧明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这一制度。根据各国实践,主要可分为零售出口计划、游客退税计划、中央退税机构等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政府的参与程度、主要监管部门有所不同。同时,各国在购物退税的做法上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比如绝大多数国家将退税对象限定为非本国居民,退税物品在本国境内不得消费,在一个商 第22页
等等。 国内动态 店一次购物或在一天内购物必须超过起退点,必须经由海关验货确认
我们在借鉴有关国家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海南试点办法。 记者:哪些国家部门参与了试点工作?各自的分工怎样?
郑建新:对这一试点,财政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海关监管办法的制定,商务部主要负责退税定点商店资格条件的制定,上述各项工作均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辛莉 2010年12月27日)
个税完税证明今年开出6000万份
日前召开的2010年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今年前10个月,全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6000万份,开具数量比去年增长近20%。
开具完税证明既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多次指示,税务机关要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纳税人能如期取得完税证明。今年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行动起来,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得到完税证明。今年,上海市开具完税证明1700多万份,并实现了在次年2月底前将完税证明送达纳税人。北京市实现纳税人在任一税务所打印完税证明。江苏省、浙江省的纳税人可随时在网上
第23 页
国内动态
查询和打印自己的纳税情况。
据了解,明年,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上部署明年工作时特别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要确保每年开具完税证明的数量保持一定增长。要积极创新开具方式,通过实现纳税人网络查询和打印,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对扣缴单位已实行明细申报、信息化条件较好、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力争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对扣缴单位未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地区,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要督促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告知义务,代扣代缴支付凭证上要注明扣缴税款金额。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2亿多份。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完税证明数量较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0年12月24日)
人民日报:遏制发票违法还需多管齐下
发票违法最高罚50万元,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新的规定,也加大了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
发票,是消费权益保障的凭据,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独特意义,加之其造假、伪造难度要远小于法定货币,所以一旦财务、税收监管制度出现松懈或漏洞,发票就会直接变为套现非法收入和偷逃税款的 第24页
国内动态 工具。新《办法》出台,显然有助于遏制发票违法问题的蔓延。但需要指出的是,发票造假其实是许多痼疾的缩影,解决发票违法问题,也需要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与改革。
两个事例可以放大这种“缩影”。事例一,日前,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央部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相关部门通过收回违规报销资金、更换真实发票等方式整改9737万元,并将其余4503万元假发票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此前审计部门的调查显示,这些虚假发票套现资金主要用于单位福利发放。事例二,时近年底,不少单位开始集中报销发票作为员工福利,由此导致各类发票都成了抢手的“香饽饽”,各种“求购”发票的帖子充斥网络论坛。
尽管两个事例所涉及的对象差别很大,但发票违法使用目的却非常相近,即多是被用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隐形福利发放,或逃避相关税款与收入监督。直观而言,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任何发票违法行为都应被严厉惩处。
透过发票使用违法现象,至少有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其一,行政与事业单位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财政资金,且借此发放的福利收入属于隐形收入,此类发票违规的实质是损害了公众纳税人的利益,应该对相关违规与惩处信息彻底透明公开化,落实纳税人的基本知情权与监督权。从长期来看,针对行政和事业部门的发票违法使用行为,在法律上应该纳入职务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其二,大量滥用发票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目前的个税管理导致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这是很多企业使用发票报销发工资的原因。实际上,这样的行为虽然能够少缴税款,但也使得员工保险金收益减少,个人利益遭受损害。针对此类行为,在强化税收监管的同时,应该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让工薪阶层纳税额能够合理减少,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实现发票管理体制的优化提升。
总之,解决发票违法问题,功夫不仅在“诗内”,强化法律问责的同时,相关制度建设跟进也十分重要。
(来源:人民日报 2010年12月29日)
第25 页
国际动态
毕马威今年收入206亿 名列第四
12月16日,毕马威官网公布了截止9月30日的2010财年数据。今年毕马威收入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6%(以美元计算)。其中在金砖四国的收入增长7.5%,在印度的收入更是增长了20%。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0年12月24日)
第26页
IASB发布IAS 12和IFRS 1修订
国际动态
IFRS基金会官网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12月20日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12)的修订。题为《递延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收回》的修订来源于IASB于9月公布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
IAS12要求主体对与一项资产有关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取决于该主体是否预计通过使用或出售来收回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然而,如该项资产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0)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评判其是通过使用或出售来收回账面价值将变得困难且主观。此次修订通过引入一个假设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即主体通常通过出售资产而实现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随着修订的颁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SIC21)将不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修订同时将此前纳入SIC21中的其余相关指南也并入了IAS12,SIC21随之撤销。
同日,IASB还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的两项微幅修订。题为《严重恶性通货膨胀与首次执行准则主体固定日期的消除》的修订确认了IASB于8月和9月发布的两份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
第一项修订以“转换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日”替换了原先的固定日期“2004年1月1日”,从而免除了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对准则转换之日前发生的终止确认交易进行重述的需要。第二项修订为由于功能性货币经历严重恶性通货膨胀而无法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如何在度过恶性通胀期后恢复呈报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指南。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周际樑 2010年12月28日)
第27 页
国际动态
赛德曼就任FASB主席
奥巴马政府12月23日任命莱斯丽〃赛德曼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主席。赛德曼从2003年开始担任FASB委员至今,由于前任主席赫兹于9月份意外提前退休,近三个月来赛德曼一直以临时主席身份主持FASB工作。其主席任期将延续到2013年6月赫兹任期届满时为止。
赛德曼在就职声明中称,即将到来的2011年将是异常忙碌的一年,该委员将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协调,大举修改美国企业财务报告发布标准,消除美国企业目前遵循的会计准则与世界其他多数企业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分歧,计划在2011年6月前完成与全球会计准则之间的“趋同计划”(convergenceplan)。 赛德曼表示,此举将为美国证交会(SEC)拟在2011年提交的《美国企业全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议案打下基础。此外,FASB还就允许“根据市场价值标准为银行业贷款估值”的议案作出进一步研究。由于该提案可能会降低银行账面价值而遭到银行业的强烈反对,FASB已开始考虑对提案进行部分修改,最终版本将在2011年6月敲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听雨 2010年12月26日)
第28页
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
为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1月27日。
请将对《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委 邮 编:1000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 真:010-8806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
第29 页
法规信息
证监会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或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 第30页
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法规信息 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第十一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
(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
(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二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
第31 页
法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三)信息披露违法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四)与证监会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前款所称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第32页
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规信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二)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去预防、发
第33 页
法规信息
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四)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五)属于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自己职责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一)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二)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三)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四)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五)受到股东控制或者外部干预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 第34页
法规信息
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的;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尚未做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35 页
会计最新动态
2010年第50期
(总第83期)
中国会计学会 2010年12月30日
目 录
国内动态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 1
财政部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 .......................................................................................................... 2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合影留念 ........................................................... 4
财政部出台促进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 ....................................................... 5
内地扩大香港考生注册会计师考试豁免科目 .................................................................................. 5
港交所: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缘于准则趋同 ...................................................................................... 6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便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 .............................................................................. 7
周俊生:“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 ........................................................................................ 9
刘红霞:明年我国财会领域有四大热点 ........................................................................................ 11
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台 ............................................................................................. 14
境外审计研讨会在京召开 ................................................................................................................ 17
刘家义明年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 ........................................................................................ 18
*ST亚太重述年报未获审计认可 ..................................................................................................... 18
十二五税改思路明朗 环境税开征成定局 ...................................................................................... 20
财政部就海南省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答问 ........................................................................................ 21
个税完税证明今年开出6000万份 .................................................................................................. 23
人民日报:遏制发票违法还需多管齐下 ........................................................................................ 24 国际动态
毕马威今年收入206亿 名列第四 .................................................................................................. 26
IASB发布IAS 12和IFRS 1修订 ................................................................................................... 27
赛德曼就任FASB主席 .................................................................................................................... 28 法规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9
财会[2010]24号 国内动态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我国会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会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经济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勤奋敬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会计管理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部《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财会
[2010]7号),经层层推荐、社会公示、公众投票、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财政部决定授予于延琦等10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全国财会战线上的广大会计人员,以先进会计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事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严于管理、乐于服务的职业风尚,学习他们严谨细致、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的奋斗精神,并积极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先进、讲诚信、比贡献、创新业的良好氛围。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国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附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共10人)
第 1 页
国内动态
于延琦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王春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冯桂华 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邹清莲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孟晓霞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副局长
郭 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郭剑颖 空军总医院院务部财务供应科科长
黄 穗 四川省雅安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
黄 露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处处长 黄英辉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财政部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
12月27日,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会议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预算科等75个单位“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柴新随等65名同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于延琦等10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财 第2页
国内动态 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谢旭人代表财政部党组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提出殷切期望。
谢旭人说,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会计从业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工作宗旨,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取得了新的成绩。国家财力不断壮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新进展;财政宏观调控不断加强和改善,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税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为财政发展和改革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谢旭人指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与全国财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锐意改革、辛勤工作密不可分。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在做出突出工作成绩的同时,也为我们创造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财政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为国理财、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学习他们扎根基层、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谢旭人强调,“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国财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大力弘扬先进模范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真抓实干,为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示,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和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的期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为此,他们向全国财政系统发出倡议:一是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
第 3 页
国内动态
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锐意改革,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新时期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三是改进作风,勤政廉洁,进一步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0年12月28
日)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合影留念
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会前,李克强会见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代表,与代表们亲切交谈并合影留念。他鼓励大家继续发扬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的优良作风,不断增强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本领,为我国财政会计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0年12月28日)
第4页
国内动态 财政部出台促进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作为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先考虑因素,旨在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质量,扶持国内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和“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56号)精神,《办法》强调,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机遇,积极优化组织形式,夯实内部一体化管理,实现做大做强“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12月21日)
内地扩大香港考生注册会计师考试豁免科目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是在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对《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作出的补充。 《补充协议二》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及符合《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
第 5 页
国内动态
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科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就落实《补充协议二》开展有关工作。
此前,根据《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规定,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三个考试科目;作为对等互惠安排,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汇报”、“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三个单元科目。 《补充协议二》的签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政策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香港会计人士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槛,促进内地与香港会计职业界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两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发展。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12月21日)
港交所: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缘于准则趋同
12月中旬,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港交所接受以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而近日,这项新安排在香港引起广泛讨论,有业界人士质疑新政策下财务报表的可信性、监管公信力,认为此举会加剧两地业内竞争。
港交所12月10日宣布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且准许12家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12月15日起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有香港会计界人士却担忧,首先,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比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低三成,此举将导致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其次,业界对于内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以及香港监管机构如何监管参与H股企业报表编制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等问题持怀疑态度。 第6页
国内动态 对此,港交所发表声明称,认可内地会计准则是由于两地会计准则趋同,与吸引更多内地公司到港上市无关。港交所还称,内地与香港监管机构将履行跨境监管工作,并已确立了多项合作安排,包括财政部和证监会将作为香港监管机构代理人,处理关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进行正式调查以及采取适当行动和制裁。
据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张智媛介绍,监管机构早在2005年就开始为两地会计准则趋同做出努力,包括财政部重新根据国际标准编制内地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依据内地与香港的会计准则做出的财务报表,效果已经基本相同,投资者无需担忧。
她还表示,经认可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必须符合严格要求,包括在香港设有成员公司等。事实上,香港现有的100家H股公司及64家A+H股公司,90%的财务报表是由这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港成员公司编制。短期内,不会对业界造成较大影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郭兴艳 2010年12月30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便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
日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国际四大”)之一安永发布2010年全球IPO市场回顾与展望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引领2010年全球IPO活动,港深沪名列前茅。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受益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将赴美上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便于企业赴美上市
在分析报告中记者发现,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在2010年已经恢复到金融风暴前的水平。市场对中国概念股的需求持续走高,该趋势将会在2011年得以延续,安永预计更多来自传统产业的公司将赴美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赴美上市的41家中国企业中有6家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非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这种情况在2009年仅有一家。
虽然2007年美国已经允许赴美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采用国际会计
第 7 页
国内动态
准则,但一直没有很多公司采纳。安永大中华区高增长市场主管合伙人何兆烽解释,除市场原因外,美国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熟悉也是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制定一套高质量、全球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进程持续推进,2014年到2016年所有美国上市公司都要转用国际会计准则,美国投资者也越来越熟悉国际会计准则。
“如果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即使现在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有一点差异,赴美上司公司只需会计师事务所简单介绍一下,做一天财务报告的相关培训,其财务人员基本上都可以去做报表准备工作了。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带来的便利和上市成本的降低会使更多的企业考虑去海外上市。”何兆烽说。
八大本土所从事A+H或对安永产生影响
安永方面表示,上海国际板有望在明年推出,其在技术、法律、会计等方案基本不存在重大的实质障碍,各大部委已取得共识,只等合适时机推出,大型跨国公司而非红筹股有望成为首批受益者。 上海国际板的法律要求倾向于尊重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法律,比如有不少国外企业没有建立起监事会架构。同时,也会考虑时机是否合适,比如企业是否准备充分以及是否会对市场形成大的冲击和泡沫。 安永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曾鹏森表示,国际板的推出将会为安永等国际四大带来新的业务蓝海。
此前,财政部和证监会刚刚批准包括国际四大以及8家中国本土事务所从事A+H股企业审计业务。业界认为,本土事务所从事A+H股企业审计业务将会对国际四大业务产生影响。
对此,曾鹏森认为,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四大要便宜30%到50%不等,这将成为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审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上市公司会考虑审计费用,但它们更需要选择与公司业务及发展等各方面相匹配的事务所,而且本土事务所也要对A+H股审计业务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所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反映出审计成本对安永的影响有多大。不过可以确定的是,由此产生的影响,安永会借助上海国际板的推出予以消化。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0年12月24日)
第8页
国内动态 周俊生:“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
随着经济复苏在全球各地的渐次展开,两年前从华尔街上刮起的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似乎已经在为人们淡忘,但是,美国纽约州的总检察长科莫却对造成这次危机的责任者不依不饶,12月21日,他向赫赫有名、有百年历史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提起民事欺诈诉讼,指控安永对作为危机中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雷曼兄弟的财务造假负有责任。科莫认为,安永作为雷曼的财务审计机构,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涉嫌协助其粉饰财务报表,必须对这起财务造假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科莫的起诉书指出,从2001年开始,雷曼就一直在进行回购交易,这种交易一般在季末将其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转给欧洲银行来换取现金,再以这些现金来偿还债务,从而降低必须公布的季度报告中的债务水平,几日后再以更高的价格来回购转出去的证券。对于这种只为制作财务报告而进行的“飞过海”交易,雷曼在财务报告中一概记为“销售”而非“贷款”,给投资者造成其财务状况比较好的假象。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美国现行会计准则的一系列规定,但安永作为雷曼财务报告长达7年的审计人,不仅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甚至给其出谋划策,直到雷曼在2008年轰然倒闭。
针对安永的诉讼刚刚启幕,事态将如何发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但是,发生在已经成为“古董”的雷曼身上的这起新闻,却让我们可以对我国现行的公司财务审计制度进行一番认真的反思。在我国资本市场,每一家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都必须接受会计师的审计,这一套从国外舶来的制度被认为可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会计师因此而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狗”,这种比喻虽然不大符合我们的文化意境,却形象地表达出了会计师的责任。但是,在我国不断出现的造假公司,它们的财务报告无一不是通过了会计师的审计。这中间除了少数会计师有可能是见识低下被造假公司骗了过去以外,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会计师放弃了自己的责任,个别的甚至为私利与造假公司同流合污。
第 9 页
国内动态
公司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一条“国际惯例”,这一制度引进我国后,被认为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制度因为中间缺少了监督环节,并不能保证有效地钳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原因很简单,会计师是由公司聘请的,这种审计也是收费的,因此会计师对公司的审计,从本质上说已经不是审计,而是一种服务。安永担任雷曼的审计工作长达7年,它一共得到了1.5亿美元的审计费,如果让它坚持原则,指出雷曼在财务报告中那种“飞过海”的交易,那就意味着它将失去这笔可观的审计费,而雷曼手握这笔诱饵,其实是不难找到新的会计师来为它说一声“OK”的。
曾记得10年前,当中国资本市场发生银广夏的惊天大骗局的时候,为其担任财务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也受到了严厉的惩处。面对不断出现的会计师协同上市公司造假的丑闻,管理部门曾经有过设想,请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国内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曾引得国外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摩拳擦掌,纷纷向中国抛出媚眼,希望接过这份大单。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国际惯例”其实也是靠不住的,外国佬同样也会栽倒在经济利益的“石榴裙”下。
中国公司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引进先进的国际惯例来推进公司治理也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一个方向,但是,我们的国际化不应该只是跟在外国人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站在他们的肩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就会计师制度来说,针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改变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存在的事实上的依附关系,让其取得独立的市场地位。只有这样,会计师成为上市公司造假“帮凶”的事件才不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频繁上演。
(来源:华商报 2010年12月26日)
第10页
国内动态 刘红霞:明年我国财会领域有四大热点
回顾2010年,我国财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项又一项的突破,比如,内控指引的出台,XBRL标准的出台与实施、审计准则完成修订等等。转眼之间,我们就将踏入2011年的门槛。展望2011年,我国财会领域将有怎样的热点呢?记者特此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刘红霞。
内控:明年全面推行不太现实
后危机时代的中国企业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危机,可以说,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有效控制企业内部各类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首要任务之一。而2010年内控指引的出台也为企业实行内控提供了具体指导,不少企业轰轰烈烈地进行内控建设,因此不少人也说2010年是“内控年”。
尽管内控建设如火如荼,但很多企业依然对什么是有效的内控体系,如何建立、评估和改进企业内控感到困惑,这也是我国企业内控建设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刘红霞指出,内控必将是明年2011的一个关注热点。她认为,要想做好内控,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提升内控理念,一个是要注意内控关键点。
针对目前不少企业开展内控建设就是搭内控框架,走走形式,刘红霞认为,关注内控建设不应只是特别强调内控框架是多么完整,而应该注意内控理念的提升。关注内控应从细节入手,而不是去谈全面铺开。
刘红霞说,抓内控注意细节的同时,必须注意将内控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因为内控和风险管理不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必须抓好内控关键风险点。比如,企业的对外担保问题,目前在A股上市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计算口径与以前可能不一样,有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甚至占净资产的百分之百,这就隐藏着很大的风险,这是在内控建设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也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不过,将内控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
第11 页
国内动态
却可以朝这个方向努力,”刘红霞说,明年如想在A股上市公司全面推行内控建设不太现实,也就是说现在谈内控建设的全面铺开不太可能。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瑞华在谈到内控时也着重强调了风险管理。他认为,一旦企业实施了内控,就千万不要停下来,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要通过灵活运用内控和风险管理流程,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内控价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重在执行
众多小企业期盼已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前段时间已经出台,估计2011年将正式发布。刘红霞表示,小企业会计准则肯定是明年的一个关注热点。
我国小企业数量众多,在是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感到不知所措,所以他们的会计规范性差,急切需要出台《小企业会计准则》来指导小企业的财会工作。
刘红霞对此颇为认同,她还举例说,在有些地区,当地税务局对小企业征税不看企业报表,只看小企业的用电量,从用电量来估计企业的生产,进而估算企业的销售额,然后就根据销售额来征税,这样的征税标准显然很混乱,很不规范。
“小企业准则制定是一方面,执行又是一方面,准则能不能很好地执行下去,这个问题很关键,”刘红霞说:“小企业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实际不相匹配的情况,可以适当地根据实际去调整修正。” 业内人士也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出来之后,肯定会有异议。但不怕有质疑,只要质疑是正确的,还可以再出台补充细则来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不过,要想更好地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弄清楚小企业的标准。
有业内人士提到,有些企业在市里是大企业,但是按省里的划分又成了小企业,企业到底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这让企业很头疼。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时也称,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 第12页
国内动态 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刘红霞表示,这其实就反映出小企业标准的至关重要,相信小企业划分的标准将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成为2011年的会计热点问题。
XBRL:在明年及未来几年内都将是热点
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不过,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对XBRL致力研究,但XBRL对于很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随着XBRL目前在我国的试点,2011年XBRL是否将为大家所关注呢?
刘红霞说,XBRL在2011年甚至接下来的几年内肯定都是财会领域的热点话题。她表示,关于XBRL,现在大学的博士生都非常关注,不少大学教授也都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XBRL究竟能否在我国很快地应用开来还未可知。
刘红霞认为,推行XBRL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会考虑推行的成本,人力资源问题,成本效益问题等等。但不可否认,在我国推行XBRL是一个大的趋势,是一个方向。
企业是否接受XBRL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往往取决于“一把手”,企业能否顺利实施XBRL与“一把手”的决心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有业内人士认为,推广XBRL需要从改变企业领导人观念入手。领导从内心认识到推广XBRL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后,推广XBRL的工作就好开展了。 基于此,刘红霞认为,推广XBRL是个观念的问题,观念决定行动。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如何让企业老板、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推广XBRL的必要性,这应该是一个关键问题。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当然离不开对XBRL的宣传,所以,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让更多的业内人士领会到XBRL的重要性。
成本管理:思路和模式亟需改变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来自各方的消息都预示着通货膨胀在不断加重。那么通货膨胀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会有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否成为财会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呢?
刘红霞告诉记者说,她经常与一些大型企业打交道,她现在已经感受到企业财务官在成本管理上的压力。目前通货膨胀,人力资源成本上升,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可以说,目前企业处于高成本管
第13 页
国内动态
理期,想像以前一样追求最低成本成了空谈。“一定不能按过去的一些思路去经营企业,一定要从粗放式经营变为精细经济,一定要在成本管理思路上有所改变。”刘红霞说。
也有业内人士预测,明年甚至后年过高的物价涨幅对企业的影响将比今年更加凸显,加上热钱涌入,财务官们应对物价上涨的挑战将变得异常严峻。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一个亟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会计领域的“十二五”规划却没提到企业的成本管理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如果政府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许就不会给力企业的成本管理改革,引不起大家对成本管理的注意。
有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对大型项目实施目标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新签合同价格,从而部分消化成本上涨因素,适当转移通货膨胀的压力。目标成本管理即是通过产品最新市场定价来倒算目标成本,重点加大战略成本的管控力度和管控空间。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实行目标成本管理是一个减少成本的有效选择。
刘红霞着重指出,企业如何加强成本管理,这将是2011年亟需关注的问题。企业要转变成本管理的思路,因为思路决定出路。另外,企业要在转变成本管理思路的基础上,转变成本管理的模式,具体如何去转变,怎么转变,这都需要探讨。
毋庸臵疑,企业的成本管理在未来将成为企业发展情况好坏的关键因素。越早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对成本管理的模式进行改变,就越能将企业带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王丽英 2010年12月27日)
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台
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实施座谈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在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律师从事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 第14页
国内动态 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未来几年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将扩大
“资本市场20年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广大证券律师的辛勤努力。”黄炜说,证券法律业务已经覆盖到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
据介绍,自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后到2009年,证监会共收到正式法律意见书2860件,报送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数量达287家,签字律师达400多名。与股权分臵改革完成后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相适应,证券法律业务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势头,2009年共有198家律师事务所报送了1060件法律意见书,分别比2006年增加了近20%和51%。
黄炜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更加完善,产品结构的更加丰富,交易方式的更加多样,并购重组的更加高效,参与市场投融资活动和财富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将大量增加,市场创新活动也将日趋活跃,与此相适应,需要处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必将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需要不断减少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和干预,更加重视和发挥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的职能作用。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在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的同时,客观上也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他认为,未来几年,律师证券法律业务不仅数量种类会明显增加,范围和领域会明显扩大,而且复杂和专业程度也会明显提高。“所有这些,既为广大证券从业律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和舞台,也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规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他说。
少数律师勤勉尽责不够
据黄炜介绍,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建立起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执业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升。 但他也坦言,律师证券法律执业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15 页
国内动态
包括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敬业精神不足,甚至出现一些低级错误等等,但最为突出的还是有少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核查验证的有效性不强;专业精神不足,法律意见水平不高。一些律师出具意见所依据的通过核验验证获取的第一手证据资料较少,有的甚至仅凭委托人的说明就出具核查结论,导致法律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实情况,一些个案反映的问题不仅造成了重大的市场影响,而且损害了律师公正、独立的专业形象。对此,证监会及时采取了监管行动,2007年以来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
黄炜认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反映出证券法律服务与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需要证监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明确执业规范和标准。 对证券法律问题处理将更严肃
在上述背景下,证监会、司法部23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个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黄炜说。
在黄炜看来,《执业规则》对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查验的责任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充分履责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履责的职责边界,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执业规则》也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黄炜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明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处理态度将更加鲜明,处理也更加严肃。”他说。
黄炜透露,接下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此外,黄炜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自律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管机关 第16页
国内动态 内部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2010年12月28日)
境外审计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了加强境外审计工作交流,探索境外审计工作路子,推动境外审计理论研究深入开展,12月20日至21日,中国审计学会与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在北京联合举办境外审计研讨会。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中国审计学会会长翟熙贵参加研讨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孙宝厚指出,对境外审计,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程序、方式和方法要灵活,成果要有效。翟熙贵会长在会议总结时,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对部分审计机关已经开展了的境外审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与会代表在会后认真领会孙总审计师讲话精神,并在境外审计工作中很好地贯彻。他还鼓励与会代表继续积极开展境外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此次研讨会共有来自国务院相关部门、署机关部分相关单位和派出机构、部分省厅、高等院校和中央企业内审机构的30多位代表参加。国务院相关部门同志介绍了我国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和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监督情况,审计机关同志介绍了本单位境外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高等院校代表介绍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审计的国际实践和国内外研究情况。与会代表就境外审计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如何逐步开展境外审计达成了一些共识。与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会议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起到了提高认识、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探讨问题、提出建议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审计署网站 作者:梁晶 2010年12月29日)
第17 页
国内动态
刘家义明年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任期两年。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履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6年。自履任以来,审计署已经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大学等17个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成果获得了联合国大会的高度认可。
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主席后,中国审计署将全面统筹协调联合国20多个机构的审计工作,带领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的另外两名委员,推动联合国实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预算改革,促进联合国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为联合国实现维护和平、千年发展以及公平正义等目标作出贡献。
(来源:审计署网站 2010年12月29日)
*ST亚太重述年报未获审计认可
因2009年年报不合规而于今年4月停牌的*ST亚太,今日披露了对该份年报的重述结果,尽管公司对蓝景丽家、天津绿源两家参股公司相关事项予以简单阐述,且介绍了未来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这依旧不能改变中介机构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
公司同时强调,经向控股股东亚太工贸集团核实,该公司在未来3个月内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矿产的计划;*ST亚太也承诺在未来3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
由于*ST亚太2009年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且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明确表示无法判断公司对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勒令公司自2009年年报披露之日起停牌,直至会计师就有关事项明确发表意见,或公司按规定做出 第18页
更正、补充披露。 国内动态
而*ST亚太如今重述的2009年年报与此前年报相比在财务报告数据方面没有发生变动,仅仅在长期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中增加了说明。
据了解,2007年8月至同年10月,*ST亚太曾分两次共向蓝景丽家投资1亿元,但蓝景丽家未给公司带来收益,且也未取得该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表,公司对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7000万元的减值准备。今年6月,*ST亚太宣布对蓝景丽家投资款进行立案追讨,但目前并无明显进展。而在今日披露的重述年报中,*ST亚太表示,公司对蓝景丽家的投资并非为控制该公司或者赚取投资收益,存在其他的目的和原因。尽管公司对蓝景丽家的实际持股比例可能超过50%,但公司无法对其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未将蓝景丽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此外,继今年11月发布公告后,*ST亚太还对子公司天津绿源的担保事项再度进行了说明。
*ST亚太同时还对未来的经营前景给予了阐述,*ST亚太表示,公司通过加快子公司同创嘉业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力争2010年对外销售部分所开发的房产。随着“玫瑰园”房产开发项目的全面建设销售,公司将房地产销售调整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由此将大为改善。
而面对*ST亚太的“一面之词”,负责审计的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重述后的年报依旧疑虑重重。该所认为,由于公司唯一主营业务的天津绿源已经停产,职工基本上都已经离岗,逾期债务较多,存在大额诉讼,主要资产已经被查封和冻结,并导致公司所持有的蓝景丽家股权和同创嘉业股权等资产被查封、冻结;公司获取主营业务收入的能力大幅萎缩以至消失。以上事实已经严重影响到*ST亚太的持续经营能力。尽管*ST亚太已经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进行了披露,但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因此无法对*ST亚太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的适当性进行合理判断,遂再次给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2010年12月30日)
第19 页
国内动态
十二五税改思路明朗 环境税开征成定局
财政部对于环境税的最新表述,已不再停留在“研究”或“加快推进”层面,而是直接表述为“开征环境保护税”。记者从27-28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增值税、个税、环境税、房地产税,今年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四大税种,也同样是“十二五”时期税改的重点。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指出,“十二五”期间,将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等。
增值税改革的思路是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试点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改革后,相关企业可以进行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一大重要税种,个税的改革则继续朝着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方向推进。具体思路是,减少级次,扩大级距。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改革后,个税税率级次可能减少到6级,级距扩大到一定程度后,中低收入者缴纳个税只需在一二级税率范围内即可。 此外,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大方向指引下,目前个税分成11类所得的情况也将有所调整,部分分类可能合并,如将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合并。
至于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目前已有重庆和上海表示要做好试点准备。除了税改继续推进以外,谢旭人还表示,要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在改善民生方面,农村、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仍是财政着力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牡霞 2010年12月29日) 第20页
国内动态 财政部就海南省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答问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郑建新副司长在北京就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一事,接受了本社记者的专访,回答了关于该项政策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国外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分工等。
记者:该项政策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郑建新:海南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建省办经济特区22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国家决定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将海南打造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
根据海南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文件精神,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南省密切合作,通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周密设计,制定了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事实方案和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利于扩大我国特别是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海南观光购物。同时,通过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也会为我们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记者: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郑建新: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带和托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境外旅客只涉及前三个环节。 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
第21 页
国内动态
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等,共21个大类。需要指出的是,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等是不能享受退税的。
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采取标准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目前,货物出口增值税退税设有5%、9%、13%、15%、16%、17%共6档退税率,如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也按照不同物品实行多档退税,操作十分复杂,对于境外旅客不是很方便。国际上对购物退税通行的做法都是采取单一的退税率进行退税。为简化操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的退税率统一核定为11%。
该项政策规定了起退点。起退点是境外旅客申请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各个国家,起退点的设臵时不同的。有的国家设臵得很低,比如英国的起退点是10英镑,有的国家设臵得较高,比如法国是175欧元。海南试点政策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记者:国外购物离境退税的做法和经验有哪些?
郑建新:据了解,购物退税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瑞典,目前包括欧明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这一制度。根据各国实践,主要可分为零售出口计划、游客退税计划、中央退税机构等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政府的参与程度、主要监管部门有所不同。同时,各国在购物退税的做法上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比如绝大多数国家将退税对象限定为非本国居民,退税物品在本国境内不得消费,在一个商 第22页
等等。 国内动态 店一次购物或在一天内购物必须超过起退点,必须经由海关验货确认
我们在借鉴有关国家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海南试点办法。 记者:哪些国家部门参与了试点工作?各自的分工怎样?
郑建新:对这一试点,财政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海关监管办法的制定,商务部主要负责退税定点商店资格条件的制定,上述各项工作均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辛莉 2010年12月27日)
个税完税证明今年开出6000万份
日前召开的2010年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今年前10个月,全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6000万份,开具数量比去年增长近20%。
开具完税证明既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多次指示,税务机关要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纳税人能如期取得完税证明。今年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行动起来,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得到完税证明。今年,上海市开具完税证明1700多万份,并实现了在次年2月底前将完税证明送达纳税人。北京市实现纳税人在任一税务所打印完税证明。江苏省、浙江省的纳税人可随时在网上
第23 页
国内动态
查询和打印自己的纳税情况。
据了解,明年,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上部署明年工作时特别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要确保每年开具完税证明的数量保持一定增长。要积极创新开具方式,通过实现纳税人网络查询和打印,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对扣缴单位已实行明细申报、信息化条件较好、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力争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对扣缴单位未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地区,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要督促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告知义务,代扣代缴支付凭证上要注明扣缴税款金额。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2亿多份。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完税证明数量较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0年12月24日)
人民日报:遏制发票违法还需多管齐下
发票违法最高罚50万元,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新的规定,也加大了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
发票,是消费权益保障的凭据,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独特意义,加之其造假、伪造难度要远小于法定货币,所以一旦财务、税收监管制度出现松懈或漏洞,发票就会直接变为套现非法收入和偷逃税款的 第24页
国内动态 工具。新《办法》出台,显然有助于遏制发票违法问题的蔓延。但需要指出的是,发票造假其实是许多痼疾的缩影,解决发票违法问题,也需要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与改革。
两个事例可以放大这种“缩影”。事例一,日前,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央部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相关部门通过收回违规报销资金、更换真实发票等方式整改9737万元,并将其余4503万元假发票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此前审计部门的调查显示,这些虚假发票套现资金主要用于单位福利发放。事例二,时近年底,不少单位开始集中报销发票作为员工福利,由此导致各类发票都成了抢手的“香饽饽”,各种“求购”发票的帖子充斥网络论坛。
尽管两个事例所涉及的对象差别很大,但发票违法使用目的却非常相近,即多是被用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隐形福利发放,或逃避相关税款与收入监督。直观而言,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任何发票违法行为都应被严厉惩处。
透过发票使用违法现象,至少有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其一,行政与事业单位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财政资金,且借此发放的福利收入属于隐形收入,此类发票违规的实质是损害了公众纳税人的利益,应该对相关违规与惩处信息彻底透明公开化,落实纳税人的基本知情权与监督权。从长期来看,针对行政和事业部门的发票违法使用行为,在法律上应该纳入职务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其二,大量滥用发票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目前的个税管理导致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这是很多企业使用发票报销发工资的原因。实际上,这样的行为虽然能够少缴税款,但也使得员工保险金收益减少,个人利益遭受损害。针对此类行为,在强化税收监管的同时,应该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让工薪阶层纳税额能够合理减少,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实现发票管理体制的优化提升。
总之,解决发票违法问题,功夫不仅在“诗内”,强化法律问责的同时,相关制度建设跟进也十分重要。
(来源:人民日报 2010年12月29日)
第25 页
国际动态
毕马威今年收入206亿 名列第四
12月16日,毕马威官网公布了截止9月30日的2010财年数据。今年毕马威收入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6%(以美元计算)。其中在金砖四国的收入增长7.5%,在印度的收入更是增长了20%。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0年12月24日)
第26页
IASB发布IAS 12和IFRS 1修订
国际动态
IFRS基金会官网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12月20日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12)的修订。题为《递延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收回》的修订来源于IASB于9月公布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
IAS12要求主体对与一项资产有关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取决于该主体是否预计通过使用或出售来收回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然而,如该项资产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0)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评判其是通过使用或出售来收回账面价值将变得困难且主观。此次修订通过引入一个假设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即主体通常通过出售资产而实现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随着修订的颁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SIC21)将不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修订同时将此前纳入SIC21中的其余相关指南也并入了IAS12,SIC21随之撤销。
同日,IASB还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的两项微幅修订。题为《严重恶性通货膨胀与首次执行准则主体固定日期的消除》的修订确认了IASB于8月和9月发布的两份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
第一项修订以“转换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日”替换了原先的固定日期“2004年1月1日”,从而免除了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对准则转换之日前发生的终止确认交易进行重述的需要。第二项修订为由于功能性货币经历严重恶性通货膨胀而无法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如何在度过恶性通胀期后恢复呈报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指南。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周际樑 2010年12月28日)
第27 页
国际动态
赛德曼就任FASB主席
奥巴马政府12月23日任命莱斯丽〃赛德曼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主席。赛德曼从2003年开始担任FASB委员至今,由于前任主席赫兹于9月份意外提前退休,近三个月来赛德曼一直以临时主席身份主持FASB工作。其主席任期将延续到2013年6月赫兹任期届满时为止。
赛德曼在就职声明中称,即将到来的2011年将是异常忙碌的一年,该委员将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协调,大举修改美国企业财务报告发布标准,消除美国企业目前遵循的会计准则与世界其他多数企业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分歧,计划在2011年6月前完成与全球会计准则之间的“趋同计划”(convergenceplan)。 赛德曼表示,此举将为美国证交会(SEC)拟在2011年提交的《美国企业全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议案打下基础。此外,FASB还就允许“根据市场价值标准为银行业贷款估值”的议案作出进一步研究。由于该提案可能会降低银行账面价值而遭到银行业的强烈反对,FASB已开始考虑对提案进行部分修改,最终版本将在2011年6月敲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听雨 2010年12月26日)
第28页
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
为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1月27日。
请将对《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
邮寄地址:北京市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委 邮 编:1000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 真:010-8806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
第29 页
法规信息
证监会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或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 第30页
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法规信息 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第十一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
(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
(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二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
第31 页
法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三)信息披露违法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四)与证监会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前款所称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 第32页
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规信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二)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去预防、发
第33 页
法规信息
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四)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五)属于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自己职责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一)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二)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三)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四)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五)受到股东控制或者外部干预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 第34页
法规信息
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的;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尚未做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