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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11-07-28 14:31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

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

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

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

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yfaz/201107/[1**********]580.sh

tml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11-07-29 11:13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

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

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

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

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

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

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

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

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

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

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

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

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

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

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

(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

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

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

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

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

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

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

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

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

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

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

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

《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

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

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

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

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

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

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

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

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http://mzj.nc.gov.cn/ArticleDisp.aspx?infoid=2276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局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1/9/16 15:15:21 来源: 浏览:352 录入:bgs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洪民字〔2011〕75号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现将《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赣民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赣民发〔2011〕10号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就有关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优抚安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11-07-28 14:31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

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

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

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

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yfaz/201107/[1**********]580.sh

tml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11-07-29 11:13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

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

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

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

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

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

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

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

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

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

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

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

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

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

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

(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

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

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

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

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

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

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

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

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

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

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

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

《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

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

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

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

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

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

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

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

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http://mzj.nc.gov.cn/ArticleDisp.aspx?infoid=2276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局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1/9/16 15:15:21 来源: 浏览:352 录入:bgs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洪民字〔2011〕75号

关于转发赣民发〔201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新)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现将《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赣民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赣民发〔2011〕10号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完善有关优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就有关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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