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劳动者的权利若受到侵犯如何依法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部1994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上述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具体指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本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中“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2)劳动者在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一般采取以下自我维护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劳动者可以心平气和地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情况,依法提出自己的要求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此阶段,劳动者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尽量争取问题得到解决。必要时,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出面协商。这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进入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并力争使问题解决在这一阶段。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问题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劳动者只有将问题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劳动者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生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生效的判决。
5、劳动者如果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也只能在先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向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但是,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是必经程序,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且申诉期间没有规定,有可能时间拖得很长,却不一定解决问题。6、劳动者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会组织间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试论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2. 试论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当前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
据了解,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了1.2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2个来自农村。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调查显示,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观代化建设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针对此间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而有76%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更有甚者竟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比。
2、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马拉松”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案件的处理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甚至看不到终点和结尾。目前大量农民工仍在工伤保险这条“保护绳”外面徘徊。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据一位常帮农民工打官司的代理人称:“工伤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4到10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些要耗3年至5年,有些甚至会变成没有结果的‘无尾案”’。
3、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
由于国家执法督查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前文已叙述过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赔偿做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样非法的用工形式下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行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体的有效机制
长久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 ,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个;去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田,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了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职业康复。
二、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强制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取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和受益人,严格遵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农民上工伤保险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被雇佣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并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尽快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与发放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农民工工伤补偿须进行特别的规定。即在该条例的附则中对农民工的工伤补偿做出特别规定,如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等。如果难以计算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则参照其同行业同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第二,尽量取消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多增加一次性补偿的数额,考虑到受了工伤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者其供养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城、定期领取待遇会存在障碍,建议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偿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模式,一次性补偿工伤的农民工,尽量减小待遇发放中的不公平程度。
第三,甄别不同类型的农民工,以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伤伤残程度为参数,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模式和标准。如对于那些低龄的农民工们实行—次性补偿的方式,避免定期支付待遇存在的各种弊端。
3、改变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体制
第一,改变现行工伤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和诉讼严重脱节的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决定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
第二,建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法庭,或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包括工伤案件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提高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把农民工全面纳入《劳动法》管理范围。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以期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工伤方面权益的保护。
第二,对于发生在非法用工单位中的伤亡事故,建议明确规定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在劳动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有关农民工签订合同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救济的问题、工伤事故责任的惩罚问题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以期全方位的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5、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
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监督事故防患、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服务,同时工伤保险机构也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工伤预防与科研工作,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
在职业康复方面,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于在城市内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而返乡的农民工,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维修及更换服务。6、强化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层面上的行政职能建设
第一,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针对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乃至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将社会力量加入到政府监督机构,确保监督的公平有力。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逃保漏保现象。 第二,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可采用媒体、公益广告及培训课堂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并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得到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使企业知晓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使农民工懂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合法的权利。
第三,帮助农民工建立维权组织。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帮助农民工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利益。此外,为了更好的优化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还可以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增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和抗风险能力,避免市县统筹中的地区之间费率水平差距大的问题,满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运行的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提高到省级统筹的层次。
1. 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劳动者的权利若受到侵犯如何依法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部1994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上述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具体指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本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中“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2)劳动者在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一般采取以下自我维护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劳动者可以心平气和地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情况,依法提出自己的要求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此阶段,劳动者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尽量争取问题得到解决。必要时,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出面协商。这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进入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并力争使问题解决在这一阶段。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问题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劳动者只有将问题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劳动者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生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生效的判决。
5、劳动者如果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也只能在先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向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但是,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是必经程序,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且申诉期间没有规定,有可能时间拖得很长,却不一定解决问题。6、劳动者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工会组织间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试论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2. 试论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当前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
据了解,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了1.2亿人之多,其中每3个产业工人就有2个来自农村。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职业风险较高。调查显示,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中国观代化建设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针对此间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而有76%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更有甚者竟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比。
2、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马拉松”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案件的处理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甚至看不到终点和结尾。目前大量农民工仍在工伤保险这条“保护绳”外面徘徊。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据一位常帮农民工打官司的代理人称:“工伤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4到10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些要耗3年至5年,有些甚至会变成没有结果的‘无尾案”’。
3、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
由于国家执法督查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前文已叙述过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赔偿做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问题是这样非法的用工形式下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行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体的有效机制
长久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 ,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了那些个;去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田,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了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职业康复。
二、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强制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取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和受益人,严格遵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农民上工伤保险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被雇佣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并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尽快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与发放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农民工工伤补偿须进行特别的规定。即在该条例的附则中对农民工的工伤补偿做出特别规定,如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等。如果难以计算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则参照其同行业同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第二,尽量取消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多增加一次性补偿的数额,考虑到受了工伤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者其供养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城、定期领取待遇会存在障碍,建议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偿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模式,一次性补偿工伤的农民工,尽量减小待遇发放中的不公平程度。
第三,甄别不同类型的农民工,以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伤伤残程度为参数,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模式和标准。如对于那些低龄的农民工们实行—次性补偿的方式,避免定期支付待遇存在的各种弊端。
3、改变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体制
第一,改变现行工伤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和诉讼严重脱节的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决定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
第二,建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法庭,或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包括工伤案件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提高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把农民工全面纳入《劳动法》管理范围。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以期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工伤方面权益的保护。
第二,对于发生在非法用工单位中的伤亡事故,建议明确规定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在劳动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有关农民工签订合同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救济的问题、工伤事故责任的惩罚问题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以期全方位的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5、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
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监督事故防患、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服务,同时工伤保险机构也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工伤预防与科研工作,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
在职业康复方面,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于在城市内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而返乡的农民工,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维修及更换服务。6、强化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层面上的行政职能建设
第一,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针对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乃至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将社会力量加入到政府监督机构,确保监督的公平有力。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出现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逃保漏保现象。 第二,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可采用媒体、公益广告及培训课堂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并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得到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使企业知晓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使农民工懂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合法的权利。
第三,帮助农民工建立维权组织。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帮助农民工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利益。此外,为了更好的优化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还可以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增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和抗风险能力,避免市县统筹中的地区之间费率水平差距大的问题,满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运行的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提高到省级统筹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