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鹿头社。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导读:文章来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晓滨律师文章。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一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所采用的交易方式,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在其会员单位同交易商签订的《协议书》中即明确使用“甲、乙双方就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其他交易场所,如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等使用的《投资者入市协议书》中亦有相同或类似的表述。在很多投资者起诉交易场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案件中,交易场所均使用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虽非传统的现货交易模式,但仍然是现货交易,其完全有别于期货交易模式的观点来进行抗辩。
那么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是什么?
笔者认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对于这一观点,在2016年12月18日笔者应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邀请,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特别专栏《期货“打假”在行动》第七期《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节目中,就旗帜鲜明的指出,现货延期交收业务虽然名义上进行的是现货交易,但从它的本质上来讲,它交易的是合约,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一种交易标准化合约的行为。在2017年3月15日《期货日报》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文中,笔者再次提出,所谓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只有深刻理解标准化合约的含义,才能够认清所谓商品现货交易的本质,最终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那么笔者如此坚定地认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理由是什么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货交易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只有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这几种,很显然,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交易对象并不属于3号令第七条中规定的任何形式(笔者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那么它们的交易对象是什么?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4年8月16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T+D合约,采取的就是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六章“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四十八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可见,这一条明确定义了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是一种合约的交易活动。
虽然现货交易场所会声称它们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不能完全等同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者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是有区别的,但是双方交易的都是合约这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了。我们再对比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T+D合约参数表和现货交易场所的合约参赛表,就会发现它们几乎完全一致。再进一步对照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中关于标准化合约的定义,“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结论就昭然若揭了!
2017年3月16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中专门指出,现货连续交易,或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是抽象出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上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
清整联办31号文的规定同笔者的观点完全一致,现货交易场所所目前使用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因为系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并且更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
(来源:网络独家投稿)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鹿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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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一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所采用的交易方式,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在其会员单位同交易商签订的《协议书》中即明确使用“甲、乙双方就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其他交易场所,如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等使用的《投资者入市协议书》中亦有相同或类似的表述。在很多投资者起诉交易场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案件中,交易场所均使用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虽非传统的现货交易模式,但仍然是现货交易,其完全有别于期货交易模式的观点来进行抗辩。
那么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是什么?
笔者认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对于这一观点,在2016年12月18日笔者应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邀请,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特别专栏《期货“打假”在行动》第七期《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节目中,就旗帜鲜明的指出,现货延期交收业务虽然名义上进行的是现货交易,但从它的本质上来讲,它交易的是合约,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一种交易标准化合约的行为。在2017年3月15日《期货日报》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文中,笔者再次提出,所谓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只有深刻理解标准化合约的含义,才能够认清所谓商品现货交易的本质,最终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那么笔者如此坚定地认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本质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理由是什么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货交易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只有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这几种,很显然,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交易对象并不属于3号令第七条中规定的任何形式(笔者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那么它们的交易对象是什么?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4年8月16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T+D合约,采取的就是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六章“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四十八条,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可见,这一条明确定义了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是一种合约的交易活动。
虽然现货交易场所会声称它们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不能完全等同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者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是有区别的,但是双方交易的都是合约这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了。我们再对比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T+D合约参数表和现货交易场所的合约参赛表,就会发现它们几乎完全一致。再进一步对照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中关于标准化合约的定义,“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结论就昭然若揭了!
2017年3月16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中专门指出,现货连续交易,或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是抽象出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上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
清整联办31号文的规定同笔者的观点完全一致,现货交易场所所目前使用的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因为系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并且更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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