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辞退和开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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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版本号 A/0

离职、辞退和开除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 理 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3.0 定义: 3.1 正常离职: 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3.2 辞退离职: 指因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 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或职工不能胜任新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等原因,公 司侬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3.3 开除离职: 职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除情形,公司 无需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措施。 3.4 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没 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 4.0 职责: 4.1 部门主管/经理: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离职的审核。 4.2 行政人事分管领导。 4.2.1 负责对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普通员工离职的审核和面谈。 4.2.2 负责对所有员工辞退、开除、离职的审核。 4.3 各中心总监: 4.3.1 负责对本中心主管级以上〈含〉职员离职的审核。 4.3.2 负责对本中心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内普通员工辞退、开除、离职的核准,并督促离审、文件及时报行 政 人事部备案。 4.4 总经理: 4.4.1 负责对主管级以上(含)职员离职的核准。 5.0 内容: 5.1 各部门经理/主管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应了解,员工辞职的原因,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其自身潜力, 做好挽留工作,优秀者可建议岗位调整或部门调动。 5.2 对于确因实际情况需离职人员,虽经挽留不愿继续服务于本公司者,各级主管应安排办理移交手续。 5.3 对于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的员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堪/开除,均须逐级审核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分 管 领导核准井安排与其本人面谈,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4 正常辞职: 5.4.1 辞职期限:本公司所有辞职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动态表》呈各级主管签核,并从申 请(填表之日起,原则上必须出勤满 30 日〈试用期人员出勤满 15 日〉后,辞职人员方可离职。特殊岗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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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可根据本部门特点灵活处理。如在 30 天内招聘到该岗位接替人员,且通过试用合格的,该辞职员工方可 申请提前办理交接手续,经部门经理确定离职日期后提前离职。属特殊工种、技术部门或管理层人员,可以考 虑 在岗交接,以免出现工作前后脱节现象,但交接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5.4.2 职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填写《员工动态表》 ,呈各级主管按权责 审核或核准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待 30 日内办理了工作交接后,依据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5.4.3 公司严禁职工辞快工,即辞职人员未提前 30 天(试用期人员为提前 15 日〉填写《员工动态表》辞 职 的,特殊情况除外。职工有符合公司辞快工规定时,各级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签核最快离职日期,离职人员按签 核的最后工作日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5.4.4 职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事假申请,确实有事需要亲自处理的,原整核的最后工作 日根据实际请假天数往后顺延,以确保辞职之日到离职之日出勤满 30 天。 5.4.5 辞职手续:由辞职人员向部门负责人索取《离职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妥,呈各级主管按权责审核或 核 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月工资于本月 7 个工作日发工资。辞快工人员,在当月 15 号之前的扣除总工资的 20%支付损害赔偿金,在当月 15 号之后的扣除当月工资的 20%支付损害赔偿金, 当月工资不足以扣除 赔偿金的,则以当月工资金额抵扣计算。 5.5 辞退: 5.5.1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予以辞退。 5.5.2 公司员工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及未得到各部门评定及行政人事 部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负责人不 得随意辞退正式合同期员工,必要时需提交总经理批准。 5.5.3 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不良行为,一律按开除处理,并罚款相等金额。 5.6 开除: 5.6.1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5.6.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3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5.6.4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5.6.5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6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自身不廉洁; 5.6.7 泄露公司机密者; 5.6.8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5.6.9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5.6.10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5.6.11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5.6.12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6.13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必要时,公司保

留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5.7 当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5.8 本公司开除任何职、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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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开除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总监审批,行政人事部调查了解情况后,呈分管领导批准。 6.0 被公司开除的职、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如拒绝移交 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6.1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6.2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诸公安机关处理。 6.3 自动离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主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未支付的工资: ①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在 1 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3 个工作日; ②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6.3.2 自动离职手续: 职工出现自离情况后,由自离职工所在部门填报《员工动态表》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后,将申报表及该自离职工当月考勤一同上交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公告自离职工名单。 6.4 劳动合同续签: 6.4.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期满前 50 天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 责 人,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职工工作表现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后,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合同期 满前 40 天将意见反馈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 手 续按辞退程序办理〈不享受赔偿金额〉 。 6.5 上述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人事部开具《放行条》 。 6.6 值班保安凭《放行条》予以放行。 6.7 离职谈话:职员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 谈话完成下面内容: 6.7.1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6.7.2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6.7.3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情况; 6.7.4 阐明公司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6.7.5 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6.7.6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6.8 职工离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离职人员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了 6.8.1 了解

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6.8.2 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6.8.3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9 工作期间内,离职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7.0 工作移交:离职本人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接替 人 员或有关部门,具体内容如下: 7.0.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7.0.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7.0.3 (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7.0.4 培训资料原件 7.0.5 公司的技术资料就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7.0.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包括: ①项目计划书;②项目实施进度说明;③项目相关技术资料;④琪它项目相关情 况详细说明。 7.0.7 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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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7.1 事务移交: 离职人员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7.1.1 所领用的厂牌、证、卡、公司配置的电脑、通讯工具、各类铝匙、借阅的国书资料等交还行政人事郁。 7.1.2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交还相关部门。 7.2 款项移交 7.2.1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 7.2.2 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直属主管。 7.3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离职前任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后 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7.4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7.4.1 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7.4.2 出现文件遗失, 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 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 并将回忆的内容, 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 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 件 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会向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经济赔偿。 7.4.3 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记录的价格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 按 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7.5 相关部门签字 ①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②办理交接手续时, 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 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获得批准 后, 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③员工离职交接, 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 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

、 对个人负责的原则, 认真检 查 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 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 敷衍了事, 出现问题, 公司将根据给公 司 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7.6 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7.7 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成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将按自功离职处理。 7.8 离职结算 7.8.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工资结算。 7.8.2 结算项目: ①公司应支付给职工离职前的工资。 ②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③根据《培训协议书》或相关约定,应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 ④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及员工应付给公司的其他款项。 ⑤如员工应付、应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缴纳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7.8.3 所有离职人员结算工资时, 必须向财务部呈递相关人员签注的《离职通知单》 ,否则,财务部不得结算 工资。 7.8.4 不按批准日期离职而提前离职者,以自动离职论处,其未领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任何人批准结算 工资的接字均无效。 7.8.5 正常辞职及开除人员在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其当月工资于本月 7 个工作日通过现金形式发工资。 7.8.6 自离人员不予结算工资。 7.9《保密协议》与《竟业禁止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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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离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与个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竟业禁止协议》的相关要求。 7.9.2 若离职人员在离开公司期间有违反二个协议相关要求内容时,造成公司声誉损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公 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10 附则: 7.10.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权和修订。 7.10.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l、 《员工动态表》 2、 《职工自离申报表》 3、 《离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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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辞退和开除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 理 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3.0 定义: 3.1 正常离职: 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3.2 辞退离职: 指因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 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或职工不能胜任新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等原因,公 司侬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3.3 开除离职: 职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除情形,公司 无需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措施。 3.4 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没 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 4.0 职责: 4.1 部门主管/经理: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离职的审核。 4.2 行政人事分管领导。 4.2.1 负责对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普通员工离职的审核和面谈。 4.2.2 负责对所有员工辞退、开除、离职的审核。 4.3 各中心总监: 4.3.1 负责对本中心主管级以上〈含〉职员离职的审核。 4.3.2 负责对本中心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内普通员工辞退、开除、离职的核准,并督促离审、文件及时报行 政 人事部备案。 4.4 总经理: 4.4.1 负责对主管级以上(含)职员离职的核准。 5.0 内容: 5.1 各部门经理/主管接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应了解,员工辞职的原因,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其自身潜力, 做好挽留工作,优秀者可建议岗位调整或部门调动。 5.2 对于确因实际情况需离职人员,虽经挽留不愿继续服务于本公司者,各级主管应安排办理移交手续。 5.3 对于服务于本公司三年以上的员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堪/开除,均须逐级审核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分 管 领导核准井安排与其本人面谈,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4 正常辞职: 5.4.1 辞职期限:本公司所有辞职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动态表》呈各级主管签核,并从申 请(填表之日起,原则上必须出勤满 30 日〈试用期人员出勤满 15 日〉后,辞职人员方可离职。特殊岗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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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可根据本部门特点灵活处理。如在 30 天内招聘到该岗位接替人员,且通过试用合格的,该辞职员工方可 申请提前办理交接手续,经部门经理确定离职日期后提前离职。属特殊工种、技术部门或管理层人员,可以考 虑 在岗交接,以免出现工作前后脱节现象,但交接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5.4.2 职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填写《员工动态表》 ,呈各级主管按权责 审核或核准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待 30 日内办理了工作交接后,依据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5.4.3 公司严禁职工辞快工,即辞职人员未提前 30 天(试用期人员为提前 15 日〉填写《员工动态表》辞 职 的,特殊情况除外。职工有符合公司辞快工规定时,各级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签核最快离职日期,离职人员按签 核的最后工作日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5.4.4 职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事假申请,确实有事需要亲自处理的,原整核的最后工作 日根据实际请假天数往后顺延,以确保辞职之日到离职之日出勤满 30 天。 5.4.5 辞职手续:由辞职人员向部门负责人索取《离职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妥,呈各级主管按权责审核或 核 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月工资于本月 7 个工作日发工资。辞快工人员,在当月 15 号之前的扣除总工资的 20%支付损害赔偿金,在当月 15 号之后的扣除当月工资的 20%支付损害赔偿金, 当月工资不足以扣除 赔偿金的,则以当月工资金额抵扣计算。 5.5 辞退: 5.5.1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予以辞退。 5.5.2 公司员工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同时及未得到各部门评定及行政人事 部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负责人不 得随意辞退正式合同期员工,必要时需提交总经理批准。 5.5.3 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不良行为,一律按开除处理,并罚款相等金额。 5.6 开除: 5.6.1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5.6.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3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5.6.4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5.6.5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6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自身不廉洁; 5.6.7 泄露公司机密者; 5.6.8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5.6.9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5.6.10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5.6.11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5.6.12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6.13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必要时,公司保

留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5.7 当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5.8 本公司开除任何职、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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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开除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总监审批,行政人事部调查了解情况后,呈分管领导批准。 6.0 被公司开除的职、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如拒绝移交 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6.1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6.2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诸公安机关处理。 6.3 自动离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主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未支付的工资: ①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在 1 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3 个工作日; ②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6.3.2 自动离职手续: 职工出现自离情况后,由自离职工所在部门填报《员工动态表》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后,将申报表及该自离职工当月考勤一同上交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公告自离职工名单。 6.4 劳动合同续签: 6.4.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期满前 50 天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 责 人,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职工工作表现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后,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合同期 满前 40 天将意见反馈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 手 续按辞退程序办理〈不享受赔偿金额〉 。 6.5 上述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人事部开具《放行条》 。 6.6 值班保安凭《放行条》予以放行。 6.7 离职谈话:职员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 谈话完成下面内容: 6.7.1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6.7.2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6.7.3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情况; 6.7.4 阐明公司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6.7.5 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6.7.6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6.8 职工离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离职人员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了 6.8.1 了解

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6.8.2 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6.8.3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9 工作期间内,离职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7.0 工作移交:离职本人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接替 人 员或有关部门,具体内容如下: 7.0.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7.0.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7.0.3 (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7.0.4 培训资料原件 7.0.5 公司的技术资料就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7.0.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包括: ①项目计划书;②项目实施进度说明;③项目相关技术资料;④琪它项目相关情 况详细说明。 7.0.7 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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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7.1 事务移交: 离职人员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7.1.1 所领用的厂牌、证、卡、公司配置的电脑、通讯工具、各类铝匙、借阅的国书资料等交还行政人事郁。 7.1.2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交还相关部门。 7.2 款项移交 7.2.1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 7.2.2 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直属主管。 7.3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离职前任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后 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7.4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7.4.1 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7.4.2 出现文件遗失, 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 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 并将回忆的内容, 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 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 件 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会向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经济赔偿。 7.4.3 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记录的价格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 按 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7.5 相关部门签字 ①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②办理交接手续时, 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 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获得批准 后, 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③员工离职交接, 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 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

、 对个人负责的原则, 认真检 查 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 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 敷衍了事, 出现问题, 公司将根据给公 司 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7.6 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7.7 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成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将按自功离职处理。 7.8 离职结算 7.8.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工资结算。 7.8.2 结算项目: ①公司应支付给职工离职前的工资。 ②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③根据《培训协议书》或相关约定,应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 ④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及员工应付给公司的其他款项。 ⑤如员工应付、应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缴纳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7.8.3 所有离职人员结算工资时, 必须向财务部呈递相关人员签注的《离职通知单》 ,否则,财务部不得结算 工资。 7.8.4 不按批准日期离职而提前离职者,以自动离职论处,其未领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任何人批准结算 工资的接字均无效。 7.8.5 正常辞职及开除人员在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其当月工资于本月 7 个工作日通过现金形式发工资。 7.8.6 自离人员不予结算工资。 7.9《保密协议》与《竟业禁止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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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离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与个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竟业禁止协议》的相关要求。 7.9.2 若离职人员在离开公司期间有违反二个协议相关要求内容时,造成公司声誉损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公 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10 附则: 7.10.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权和修订。 7.10.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l、 《员工动态表》 2、 《职工自离申报表》 3、 《离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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