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工业企业税负现状调研报告
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报送企业税负现状的约稿通知》要求,我局就我县工业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填写问卷等方式抽取了大型企业广西华银铝有限公司、中型企业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型企业德保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及微型企业德保金蛤蚧酒厂作为调研对象。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工业企业税负情况
2012年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627300亿万元,工业增加值2446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8700万元,上缴税金39600万元,总税负7.78%。其中华银铝主营业务收入334800万元,上缴税金39600万元,总税负11.83%,德保铜矿主营业收入15700万元,上缴税金1199万元,总体税负为7.6%。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2819.9万元,上缴税金983.7万元,总税负7.7%。微型企业金蛤蚧酒厂主营业务收入154万元,上缴税金34万元,总税负22.1%。从调查的结果看,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大于大中企业。
二、当前企业税负的存在问题
一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个企业涉及的税种通常都在10个百分点左右,税负相对较重。而且现行各税收法律制度条款众多,内容复杂,企业在确定应纳税额时,有些方面若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时,宁可多交税,也不愿承担偷漏税的风险。
二是对税制的宣传力度不够。近几年,国家为减税降负
做了大量工作,比如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2009年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以及2011年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这些政策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许多税收方面的好处。但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在对税制的一些优惠措施的利用程度方面显得明显不足,如对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运费满足规定条件时,可按7%扣作进项税的利用;对所得税制中残疾人员工资可加计扣100%应纳税所得额的利用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问题等等。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少,为此,应加大税制的宣传力度。
三是纳税单位对税制认识的不恰当。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一方面抱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税负重,另一方面认为税制复杂,又极不情愿去研究税制,不进行纳税筹划,以致极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按营业收入预征所得税的违规操作现象,增加企业的税负。
此外,中小企业因社会认可度低及产品定价权小,很难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来转移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其纳税负担。
三、 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改革并完善税制
一是合并一些可以合并的税种,以提升企业纳税的认同感。二是简化计税内容,清晰计税方法,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现行主要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计税内容十分复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增值税计税内容的条款就有近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内容的条款就有四十多条。在计税时,如果对各税种的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稍有偏差,就会导致企业计税金额的不准确,造成多缴或少缴税额的结果。三是在企业开办初期,减免企业的一些税收。
(二)加大税制宣传力度是前提
对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可通过针对性的发放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宣传册及上门提供纳税辅导,使企业熟悉自身应纳税种的各项税制内容及各税种的计税要求,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及流程等,以帮助这些企业按期足额地上缴税额,免除其纳税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方法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遵守税法、尊重税制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涉税活动事先进行的,旨在以减轻税负及递延纳税为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在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中,税额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数额多少,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效益。科学地分析和总结纳税筹划的理论、方式方法、手段和技巧对纳税人是十分必要的。
德保县工业企业税负现状调研报告
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报送企业税负现状的约稿通知》要求,我局就我县工业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填写问卷等方式抽取了大型企业广西华银铝有限公司、中型企业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型企业德保德柳锰业有限公司及微型企业德保金蛤蚧酒厂作为调研对象。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工业企业税负情况
2012年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627300亿万元,工业增加值2446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8700万元,上缴税金39600万元,总税负7.78%。其中华银铝主营业务收入334800万元,上缴税金39600万元,总税负11.83%,德保铜矿主营业收入15700万元,上缴税金1199万元,总体税负为7.6%。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2819.9万元,上缴税金983.7万元,总税负7.7%。微型企业金蛤蚧酒厂主营业务收入154万元,上缴税金34万元,总税负22.1%。从调查的结果看,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大于大中企业。
二、当前企业税负的存在问题
一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个企业涉及的税种通常都在10个百分点左右,税负相对较重。而且现行各税收法律制度条款众多,内容复杂,企业在确定应纳税额时,有些方面若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时,宁可多交税,也不愿承担偷漏税的风险。
二是对税制的宣传力度不够。近几年,国家为减税降负
做了大量工作,比如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2009年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以及2011年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这些政策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许多税收方面的好处。但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在对税制的一些优惠措施的利用程度方面显得明显不足,如对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运费满足规定条件时,可按7%扣作进项税的利用;对所得税制中残疾人员工资可加计扣100%应纳税所得额的利用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问题等等。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少,为此,应加大税制的宣传力度。
三是纳税单位对税制认识的不恰当。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一方面抱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税负重,另一方面认为税制复杂,又极不情愿去研究税制,不进行纳税筹划,以致极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出现了按营业收入预征所得税的违规操作现象,增加企业的税负。
此外,中小企业因社会认可度低及产品定价权小,很难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来转移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其纳税负担。
三、 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改革并完善税制
一是合并一些可以合并的税种,以提升企业纳税的认同感。二是简化计税内容,清晰计税方法,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现行主要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计税内容十分复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增值税计税内容的条款就有近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内容的条款就有四十多条。在计税时,如果对各税种的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稍有偏差,就会导致企业计税金额的不准确,造成多缴或少缴税额的结果。三是在企业开办初期,减免企业的一些税收。
(二)加大税制宣传力度是前提
对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可通过针对性的发放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宣传册及上门提供纳税辅导,使企业熟悉自身应纳税种的各项税制内容及各税种的计税要求,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及流程等,以帮助这些企业按期足额地上缴税额,免除其纳税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方法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遵守税法、尊重税制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涉税活动事先进行的,旨在以减轻税负及递延纳税为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在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中,税额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数额多少,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效益。科学地分析和总结纳税筹划的理论、方式方法、手段和技巧对纳税人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