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发 文 号:佚名

发布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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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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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编制或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十五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十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中的要求和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充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劳动、卫生部门进行检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

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2.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频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部位和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七、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的费用。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 |建设地址: |

|--------------------------------| |审批单位: |

|--------------------------------| |批复文号: |

|--------------------------------| |建设年限: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

|--------------------------------| |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 附件三: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

|试运行时间: |

|-------------------------------------|

|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

|(可另纸填写)|

|-------------------------------------|

|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

|-------------------------------------|

|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

| |

| 年月日 |

|-------------------------------------|

|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发 文 号:佚名

发布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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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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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并请劳动、卫生部门参加会议。

第五条 编制或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在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劳动安全与预防职业性危害的要求,同时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会审前十五天,建设单位必须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在初步设计会审时通知上述部门参加。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劳动、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有关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十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及有关图纸、资料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中的要求和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充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必须征得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知劳动、卫生部门进行检测与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单位必须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卫生部门审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三资企业,必须在设备安装完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将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行情况、措施效果、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

卫生部门,接受劳动、卫生部门的验收审查,并认真落实劳动、卫生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上述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实施,按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履行国家监察职权。

(一)省和中央驻粤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负责,或由上述部门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由同级劳动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应严格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及验收专题报告,劳动、卫生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并作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第十八条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劳动、卫生部门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扩建前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概况。

2.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对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危害。 2.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高频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部位和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及数量。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对第四点中各种危害采用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3.改善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对上述第五点各种措施的评价及预料效果。

七、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的费用。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二: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 |建设地址: |

|--------------------------------| |审批单位: |

|--------------------------------| |批复文号: |

|--------------------------------| |建设年限: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

|--------------------------------| |卫生部门审查意见: |

---------------------------------- 附件三: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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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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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

|(可另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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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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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

| |

| 年月日 |

|-------------------------------------|

|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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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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