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QA/ZHB-55-2014/A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化验室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
1.3 职责
1.3.1 质量检验中心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1.3.2 采购中心
1.3.2.1
1.3.2.2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负责采购危化品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
2 管理内容
2.1 信息管理
对于剧毒化学品要标明以下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1.1 物理、化学性质;
2.1.2 主要用途;
2.1.3 危险特性;
2.1.4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2 采购管理
2.2.1 对于采购物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中心必须向具备相应经营生产资质要
求的单位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和包装物、报废品的回收合同;
2.2.2 采购中心执行合同前应取得安全管理要求的资质批准文件。
2.3 入库管理
2.3.1 入库剧毒化学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剧毒品必须附
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2.3.2 库管员应对货物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发现问
题应做标记。
2.3.3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项目包括:
2.3.3.1 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 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
储运图示、毒性标志;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2.3.3.2 质量: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
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2.3.4 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采购中心另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签收入库,
填写记录。
2.4 储存管理
2.4.1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牌。
2.4.2 化验室在领取剧毒化学品前必须确认2.3.3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
领用,在化验室库房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储柜单独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
品必须保证帐、卡、物相符。
2.4.3 化验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和安全处置措施的人员担任库
管员(双人,具体由化工化验室主任指定),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
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并努力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4.4 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库房
要求干燥通风、严禁烟火,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具,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4.5 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库内通风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定期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2.5 领用管理
2.5.1 质量检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领料,在领取和发放时必须
有四人同时进行(两个库管员、两个领料员)。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领用人
和库管员需同时分别在两个领用记录本上注明领用日期、数量、用途,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2.5.2 剧毒化学品只准许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必须交回代保管。代保管
剧毒化学品也必须执行双锁、双账制度。
2.6 使用管理
2.6.1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
使用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2.6.2 实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防护服等),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 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6.3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
用途)。
2.6.4 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泄漏、改变检测条件、自动变手动等,必须注意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6.5 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一旦洒落必须立即进行回收
处理。
2.7 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2.7.1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做好登记,由供应公司通知
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7.2 报废的剧毒化学品(过期的、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前
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其毒性,并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
2.8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
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附则
3.1 本办法由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3.2
3.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附件:
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一、氯化汞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二、硝酸汞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三、叠氮钠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QA/ZHB-55-2014/A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化验室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
1.3 职责
1.3.1 质量检验中心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1.3.2 采购中心
1.3.2.1
1.3.2.2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负责采购危化品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
2 管理内容
2.1 信息管理
对于剧毒化学品要标明以下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1.1 物理、化学性质;
2.1.2 主要用途;
2.1.3 危险特性;
2.1.4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2 采购管理
2.2.1 对于采购物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中心必须向具备相应经营生产资质要
求的单位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和包装物、报废品的回收合同;
2.2.2 采购中心执行合同前应取得安全管理要求的资质批准文件。
2.3 入库管理
2.3.1 入库剧毒化学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剧毒品必须附
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2.3.2 库管员应对货物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发现问
题应做标记。
2.3.3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项目包括:
2.3.3.1 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 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
储运图示、毒性标志;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2.3.3.2 质量: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
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2.3.4 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采购中心另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签收入库,
填写记录。
2.4 储存管理
2.4.1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牌。
2.4.2 化验室在领取剧毒化学品前必须确认2.3.3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
领用,在化验室库房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储柜单独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
品必须保证帐、卡、物相符。
2.4.3 化验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和安全处置措施的人员担任库
管员(双人,具体由化工化验室主任指定),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
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并努力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4.4 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库房
要求干燥通风、严禁烟火,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具,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4.5 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库内通风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定期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2.5 领用管理
2.5.1 质量检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领料,在领取和发放时必须
有四人同时进行(两个库管员、两个领料员)。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领用人
和库管员需同时分别在两个领用记录本上注明领用日期、数量、用途,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2.5.2 剧毒化学品只准许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必须交回代保管。代保管
剧毒化学品也必须执行双锁、双账制度。
2.6 使用管理
2.6.1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
使用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2.6.2 实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防护服等),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 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6.3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
用途)。
2.6.4 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泄漏、改变检测条件、自动变手动等,必须注意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6.5 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一旦洒落必须立即进行回收
处理。
2.7 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2.7.1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做好登记,由供应公司通知
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7.2 报废的剧毒化学品(过期的、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前
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其毒性,并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
2.8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
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附则
3.1 本办法由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3.2
3.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附件:
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一、氯化汞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二、硝酸汞理化及危害特性表
三、叠氮钠理化及危害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