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制度

职工请销假制度

(HBQY-RL-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公休;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班岗位除外),如国家规定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机关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值班,按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科室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科室考勤,考勤员不在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对每位职工进行日考勤。填写考勤表应该使用统一的符号填写(考勤表见附表1),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考勤月,考勤员于每月26日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连同请假手续一并报送人劳科,考勤表将作为职工本月工资发放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附表

2),一般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须经主管处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须经主管处长批准,超过三天的须经处长批准,返回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批准的领导销假。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罚日工资的2倍,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予以扣除当月奖金、补贴和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考勤表必须上墙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职工有权对本科室考勤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考勤员必须公开答复,否则职工有权向科室负责人、人劳科甚至处领导反映。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要认真审查,严防弄虚作假,如出现请假手续不全、漏报、误报、瞒报等问题酌情扣发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病假

一、职工看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但需有急诊证明。

二、病假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需住院治疗者,持医生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工伤假须有当事人证明和医院证明,病假及工伤假应在考勤表中分别体现,人事劳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假期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长时间治疗而停止工作时,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天数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10年的为9个月;10年—15年的为12个月;15年—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是指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及本处工作期间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满鉴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及待遇

1、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4、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5、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

6、职工因公致残或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享受伤残抚恤金有关规定的待遇。

7、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8、职工因公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探亲的条件:

凡在处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聘用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的假期: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探亲待遇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1、《探亲条件》中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亲条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

4、职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已取得法律手续,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也不能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四、探亲假往返路费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3、探亲假一般一次性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处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五、处属各单位要严格、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不能妨碍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第十四条 婚丧假

一、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3天婚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3天丧假。

二、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第十五条 年休假

一、凡本处正式职工和聘用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到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满6年至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6年至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满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4天的待遇。

三、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合并使用。

六、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也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七条 产假

一、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三、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休息42天;满7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第十八条 节育假

一、臵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休假工资

一、年休假、公伤假、节育假发工资、奖金和补贴的100%。

二、探亲假、婚丧假发工资的100%,超过规定假期的按事假扣发工资、奖金和补贴。

三、正常产假及奖励产假发工资的100%,不享受奖金和补贴。

四、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正式工及借调人员(1)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含工资以外的各项补贴、奖金)照发;(2)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2‟司机及收费人员(1)休病假未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工资(不含工资以外的各项补贴、奖金)照发;(2)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执行待岗只发基本生活费220元,由人劳科视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职工病假期间享受医保、房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保险福利待遇,其它如中夜班津贴、班长津贴、吸尘费、岗位补贴等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二)、事假待遇:职工请事假、不论何种原因,请假一日扣发一日工资,日工资=(本人全勤应发全部工资、津贴之和)÷月平均应出勤天(班)数。

(三)、奖金:一月内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金,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免发年终奖、优秀站长工程奖。

五、累计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临时工、勤杂工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待遇,只执行月工资,缺勤一日扣发一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处人劳科负责解释。

附表:1、《考勤表》(RL-06-B01)

2、《请假审批表》(RL-06-B02)

RL-06-B01

考 勤 表

RL-06-B02

请假审批表

职工请销假制度

(HBQY-RL-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公休;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班岗位除外),如国家规定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机关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值班,按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科室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科室考勤,考勤员不在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对每位职工进行日考勤。填写考勤表应该使用统一的符号填写(考勤表见附表1),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考勤月,考勤员于每月26日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连同请假手续一并报送人劳科,考勤表将作为职工本月工资发放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附表

2),一般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须经主管处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须经主管处长批准,超过三天的须经处长批准,返回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批准的领导销假。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罚日工资的2倍,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予以扣除当月奖金、补贴和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考勤表必须上墙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职工有权对本科室考勤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考勤员必须公开答复,否则职工有权向科室负责人、人劳科甚至处领导反映。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要认真审查,严防弄虚作假,如出现请假手续不全、漏报、误报、瞒报等问题酌情扣发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病假

一、职工看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但需有急诊证明。

二、病假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需住院治疗者,持医生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工伤假须有当事人证明和医院证明,病假及工伤假应在考勤表中分别体现,人事劳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假期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长时间治疗而停止工作时,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天数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10年的为9个月;10年—15年的为12个月;15年—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是指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及本处工作期间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满鉴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及待遇

1、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4、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5、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

6、职工因公致残或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享受伤残抚恤金有关规定的待遇。

7、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8、职工因公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探亲的条件:

凡在处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聘用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的假期: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探亲待遇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1、《探亲条件》中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亲条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

4、职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已取得法律手续,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也不能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四、探亲假往返路费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3、探亲假一般一次性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处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五、处属各单位要严格、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不能妨碍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第十四条 婚丧假

一、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3天婚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3天丧假。

二、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第十五条 年休假

一、凡本处正式职工和聘用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到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满6年至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6年至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满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4天的待遇。

三、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合并使用。

六、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也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七条 产假

一、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三、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休息42天;满7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第十八条 节育假

一、臵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休假工资

一、年休假、公伤假、节育假发工资、奖金和补贴的100%。

二、探亲假、婚丧假发工资的100%,超过规定假期的按事假扣发工资、奖金和补贴。

三、正常产假及奖励产假发工资的100%,不享受奖金和补贴。

四、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正式工及借调人员(1)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含工资以外的各项补贴、奖金)照发;(2)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2‟司机及收费人员(1)休病假未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工资(不含工资以外的各项补贴、奖金)照发;(2)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执行待岗只发基本生活费220元,由人劳科视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职工病假期间享受医保、房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保险福利待遇,其它如中夜班津贴、班长津贴、吸尘费、岗位补贴等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二)、事假待遇:职工请事假、不论何种原因,请假一日扣发一日工资,日工资=(本人全勤应发全部工资、津贴之和)÷月平均应出勤天(班)数。

(三)、奖金:一月内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金,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免发年终奖、优秀站长工程奖。

五、累计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临时工、勤杂工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待遇,只执行月工资,缺勤一日扣发一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处人劳科负责解释。

附表:1、《考勤表》(RL-06-B01)

2、《请假审批表》(RL-06-B02)

RL-06-B01

考 勤 表

RL-06-B02

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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