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卫[2011]15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财政局、编办、人社(事)局: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

2.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讲座、主题日活动等形式开展

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 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5.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

11.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心主任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推进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市、区(县级市)应逐步对现有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造,纳入政府举办,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合理核定编制。编制核定的依据是《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与辅助人员、康复床位医护人员若干名;行政管理与后勤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编制的5%。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对于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确需保留的医院内部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人员竞岗聘用。人员聘用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者,竞聘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竞聘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在不同机构调剂使用,可高职低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4.安置分流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由所属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

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部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执行。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卫[2011]15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财政局、编办、人社(事)局: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

2.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讲座、主题日活动等形式开展

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 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5.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

11.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心主任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推进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市、区(县级市)应逐步对现有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造,纳入政府举办,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合理核定编制。编制核定的依据是《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与辅助人员、康复床位医护人员若干名;行政管理与后勤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编制的5%。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对于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确需保留的医院内部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人员竞岗聘用。人员聘用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者,竞聘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竞聘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在不同机构调剂使用,可高职低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如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4.安置分流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由所属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

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部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执行。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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