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8. 附件:
19. 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20. 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 备注:
填 表 说
明
1. 和2. 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 : 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3. 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 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 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 《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 (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
7. 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 (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 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
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 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Q. 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 S. 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
交换
H. 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 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 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 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 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 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
9. 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 :取自野外的标本
R :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
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
D :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
〔注1〕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 :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 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
C :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
F :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 :未知来源、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 :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convention :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 数单位(如:箱、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体积
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 只、公斤等)价格;
13. 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 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 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 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 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 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 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 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 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 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 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 备注
〔注2〕
“公约前获得”系指:A.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
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 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8. 附件:
19. 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20. 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 备注:
填 表 说
明
1. 和2. 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 : 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 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 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 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 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 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3. 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 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 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 《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 (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
7. 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 (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8. 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
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 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
Q. 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 S. 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
交换
H. 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 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 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 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 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 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
9. 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 :取自野外的标本
R :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
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 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
D :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
〔注1〕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 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 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 :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 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
C :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 二代动物标本
F :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 :未知来源、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 :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 Pre-convention :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 数单位(如:箱、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 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体积
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 只、公斤等)价格;
13. 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 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 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 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 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 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 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 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 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 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 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 备注
〔注2〕
“公约前获得”系指:A.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
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 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