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质疑
摘 要:我国出于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及其连续性、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公共利益优先理论等方面的考量,采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展和行政法学领域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理论和实践领域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多。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确保公民权益保护的无漏洞性和有效性,我国应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放弃不停止执行原则,改用停止执行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2-02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第44条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内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中采取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做法。
(二)我国采用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由
1. 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其连续性
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质疑
摘 要:我国出于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及其连续性、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公共利益优先理论等方面的考量,采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展和行政法学领域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理论和实践领域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多。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确保公民权益保护的无漏洞性和有效性,我国应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放弃不停止执行原则,改用停止执行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2-02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第44条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内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中采取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做法。
(二)我国采用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由
1. 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其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