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发布日期: 2011-10-17 14:31:06 作者: 民一庭 罗 琪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 题, 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主要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 制作工作的通知》 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 (法 》 发[1992]18 号)、《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3]21 号) 等。 民事裁判文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民事判决书, 下面就目前民事判决书存在 的问题、民事判决书及审理报告如何制作与大家交流一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 正。 一、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现在民事裁判文书实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 样式”,其本身有缺 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有一定的改进,但由于没有统一样式及要求,导致裁判 文书制作整体水平不高, 尤其是认定事实上的分析及判决理由上的说明不够。目 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 首部其本意主要是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但普遍存在对程序交待不够,主 要表现在:一是对立案、送达、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 案件的完整过程; 二是对超审限的原因不作任何解释;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 程序不交待法定事由等。 (二)事实认定不完整、不清晰、不说理 1、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完整、不准确。 (1)一审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准确。比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中,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存在逾 期交货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一审仅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忽视了本案争议 的焦点应为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货物符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起被告上诉,结果导 致二审改判。 (2)二审裁判文书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归纳不完整。比如:有的认为上诉 人的诉讼理由难以驳斥, 就采取回避的态度; 有的上诉人的一部分上诉意见有理, 但又不会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就出现遗漏上诉人有理部分的诉 讼理由;有的上诉意见很多,不可能全部引用当事人的意见,就发生断章取义的 情况。 (3)有的裁判文书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没有反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 增加的诉讼请求,但裁判结果却出现增加的请求,这样结果与诉请显得脱节。 2、认定事实

不说明理由。 比如: 在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告(上诉人)诉称”、 “被告(被上诉人)辩称”, 没有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列举证据的种 类,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甚至有的 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辨双 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 3、认定事实条理不清。 (1)只写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不写事实部分。没有对全案事实 进行综合叙述或认定事实相当分散,使二审对原判认定事实的归纳造成困难,导 致发回重审。 (2)有些裁判文书将认定事实与裁判说理糅合在一起,层次不分,条理不 清,看不出查明的完整事实。 (3)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没有回答,对无争议的事实叙述得 很详尽,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却避而不谈。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欠缺针对性,重点不 够突出。

(三)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 1、表述裁判理由不进行论证。 (1) 说理简单模式化。 比如: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简单地用一句话“依

据不足”等打发了事,判决结果的产生缺乏说服力。 (2)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够,通过裁判文书不知一审 裁判的理由是否正确;二是只说前半部分。比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 效时,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对承担“主要责任”、“均有责任”的理由却 一字不提,使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显得颇有强制性。 (3)论证不透彻。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 由,比如: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性质是承包还是租赁,只是直接认定,既无 事实依据,也无法定理由,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4)论证没有针对性。比如:关于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 合同性质并未发生争议, 但仍在判决说理部分先后引用合同及定作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进行论证,这种写法并不能达到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目的。 2、适用法律不明确。 (1)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 或只引用某条规定, 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有的只引用行政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 法解释而不引用基本法。 (2)对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很少阐明裁量的理由、目的及 其依据。 (3)引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比如:在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 纷案中,涉及《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适用上,一审以《民法通则》为 依据,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该认定定性错误,不符合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后 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导致二审改判。 (四)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 1、判决主文缺项,不完整。 比如有的原告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只判决其中一人承担责 任,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被告是否要共同承担责任,既不说理也不判明;有的裁判 文书不写明履行期限,人为造成执行困难。2、判决主文不准确。 有的案件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却从实体上判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的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却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3、判决主文超 出当事人讼争范围。 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的已经在诉讼中解决,判决时仍作为执行 内容写入主文。 二是当事人请求的逾期利息截止到起诉时止,判决主文却判决截

止到给清之日止等。 由于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均可以导致二审改判。 二、如何制作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于 2006 年就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发出通知, 2007 年召开的第七 于 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 并将按照简繁 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 现仍在制定中。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与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与国情相适应的原则。 3、遵循“繁简相宜”的原则。 4、坚持充分说理原则。 5、坚持与《证据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原则,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 要素,通常制作的裁判文书(不包括简化裁判文书)应具备如下最低标准:案件 来源、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推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主文。 (二)具体制作 1、首部制作:充实首部内容。 (1)文书名称及案号 文书名称需要注意的是,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一、 用民事判决书, 不用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案件,用民事裁定书,不用民事判决书。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 要素组成。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序号编写要规范,按照阿拉伯数字自然数写法,如 “第 99 号”不能写为“第 099 号”。 (2)诉讼参加人 ①当事人称谓后是否使用冒号,实践中做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3]21 号),在民事调解书和民事 判决书中,当事人称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后均使用冒号,因此,民事案 件当事人称谓后宜统一使用冒号。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其姓名、出生年

月日 以身份证为准,住址一般以户籍所在地一致,不一致的,同时写明“户籍所在 地„。现住„”。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并在全称后写明住所 地,住所地后使用冒号,全称应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当事人是法人的, 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后使用冒号, 并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用“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的,统一写“代表人”或“负责人”。 ③简称的使用。 当事人名称过长的, 可以使用简称, 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 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 式”的方式简称。如“邯郸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涉及的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邯郸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可简称“邯郸市工商局”。当事人的简称应在表述案件由来时出现第 一次全称的位置后用括号注明,表述为“以下简称”,简称应当前后一致。避免 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④诉讼代理人称谓后使用冒号。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参加开庭审理的委托代理 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列明。 (3)案件由来、审理经过 应准确确认案由,并写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①起诉受理阶段,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日期、受理日期、管辖方式等; ②庭前准备阶段,写明送达日期及方式、管辖权异议、保全措施、鉴定、证 据交换、追加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简易程序写明独任审判)等; ③开庭审理阶段,写明开庭日期、参加人员、是否公开、回避申请及理由、 缺席、延期开庭、调解、当庭判决等; ④庭后至裁判阶段,写明诉讼中止、审期延长、报请审委会研究等。 2、事实认定:完善事实陈述。 (1) 写明当事人的诉称及答辩(包括当事人庭审中的补充起诉及答辩意见、 代理意见),要注意写全、写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首先应平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 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 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 应将其开庭时口头答辩意见归纳到辩

称。 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 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 明快, 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前提。其次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 陈述及适用法律建议。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有权

民主、平等、完整地展 开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适用法律建议也是当事 人诉(辩)称的重要内容, 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完全不写或漏写,否则与下文说理部 分不能呼应。 (2)对案情简单或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的事实 认定部分只需客观陈述,对当事人的证据概括列举即可,没有必要写明质证、认 证过程及理由。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及手续等证 据没有异议,就可以概括叙述,直接纳入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的陈述。具体表 述方法可为:“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予认 可。”或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这样,使裁判 文书的说理具有针对性,只针对有争议的事实,不但为诉讼当事人所接受,也能 为旁观者一目了然。 (3)对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结合《证据规定》中有关规则去认定事 实。可先归纳简述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析后,对整个案 情再进行全面的综合论述。 ①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 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有一些事实是没有 争议的,为使说理更有针对性,可先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具体表述方法可为: “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 认:„”应注意要简述。这里要注意的是对无争议的证据无需再罗列; ②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基础。争议焦点一 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争议焦点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脱离开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 二是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 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三是争议焦点与 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总之,在法庭审 理的动态过程中, 争议焦点是牵引诉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一条主 线;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争议焦点又是法官展开说理的轴心和关键。这 就要求法官具有清醒的头脑, 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能够抓住焦点问题, 一般“焦

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背后,导致问题发生的结症,不是浮在表面上的问题。 如:前面列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货,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 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则辩称原告存在逾期交货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问题,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表面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而 被告之所以不付款的起因是认为原告逾期交货及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故本案实 质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货物符不符合合同要求。 ③对有争议的事实就要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说理。 当事人对所出示的证据能否 采用有争议时,应依照《证据规定》第 64 条规定进行判断。具体表述方法可采 用“焦点归纳认定式”为:“关于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存有如下争议:“1、 关于„„的问题。原告对此举证如下:„„。”应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名称、 内容、证明的事实及在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案件 处理又非常重要的证据,则可逐一罗列、逐一质证,然后由法院结合当事人双方 的举证、质证意见作分析认证。认证时要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要从证据的 “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去认证分析,要表明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 采纳,并阐明对有关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认证方式可根据个案逐一认证、 分项认证或综合认证,然后对分项争议事实采用“本院认定:”的方式论述。 ④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的综合论述。论述时一要叙述事实客观全面,即事实 各基本要素应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 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 因果关系和造成的影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尤 其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二要详略得当,重点 写清关键情节, 明确因果关系及争议焦点;三要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 据和委托审计、鉴定的请求,明确接受或不接受及其相应的理由。写明鉴定及勘 验过程。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要把全过程陈述清楚,写明委托 鉴定时间、 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和法院意 见。法院进行勘验的,要写明勘验时间、人员及结论。四要注意二审与一审写法 的不同。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载明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为避免一、二审关 于事实认定表述的重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一是一审认定 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不必再重复一审认定的事实,以“本院查明事实 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进行概括。二是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异议, 但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属实的,对上诉人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提供

的新证据进行分析阐述后,以“本院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 认”进行归纳,也不必重复一审认定的事实。三是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部 分事实错误的,对错误的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后,可以“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 定的事

实除„„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进行归纳。四是一审查 明的事实属实,但对部分事实有遗漏的,在对遗漏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后,可 表述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 明„„”。 上述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叫做“焦点归纳认定式”。 3、理由阐析:理由要论述充分。 裁判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这一部分写得如何,既是衡量制作民事裁 判文书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因此,必须在 写好裁判理由方面下功夫。 该部分应包括:一是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正面作出论证和回答;二是对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三是对责任性质、 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说明;四是对双方请求或主张要依次论证,明确表 态。 (1)基本要求: ①要有针对性。 论理的针对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针对当事人 的每一项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地、深入地分析和论证,不能遗漏、回避。 不能以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错误为由不予驳斥,也不能因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 非,难以分析解释就回避而不谈,更不能害怕言多必失而对一些棘手问题,不予 涉及;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不说空 话、套话。要改变判决书理由部分只表述“违反法律,其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 予支持”的写法。 要将违反的法律内容以及诉讼请求为什么无理叙述清楚,让人 信服。如: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 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 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②要注重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须表达完整,不能片言片语,断章取义, 尤其要运用充足的法理阐明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 面来分析论证,把道理说清论透。说理应当着眼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适用法律的不同意见,可以考虑将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条文直

接引用到说理中, 并对适用的法条以法理学的理论进行阐述和解释,阐明法律规 定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公开法官的心证过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③要注意增强逻辑性。 在说理中, 应当将当事人的诉辩请求、 证据材料、 事实认定、 法律规定、 法律结论有机的联系、 整理在一起, 形成科学的逻辑顺序。 要使事实、理由与裁判结果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相互照应。同时在说理时,要 注意使用“法言法语”,可以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特定身份,特定行为,特定

责 任的语言来代替“原告”“被告”这种诉讼程序中的称谓, 表述他们之间的行为 及责任。 比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将抵押物依法进行登记„„抵押权人对此抵押 物有优先受偿权”, 相比较“原告与被告将此房地产依法进行登记„„原告对此 房地产享有权利”,前者较后者更为严谨、贴切、规范,更符合法理。 ④要注意公平性。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必须注意说理的公平性,兼顾 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使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对某一方当事人而 言,既要驳斥其无理的意见,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张。既要论证合法性,表明裁 判符合法律规则标准; 又要阐明合理性, 表明裁判符合人情伦理、 公序良俗。 “情 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增强了裁判文书的亲和力。 做到法理、事理、情理并用,使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在运用自由裁量权 时, 应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依据和理由,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或具体法律 规定的适用将明显背离公平、正义时,才能行使,其处理结果要受法律规范的最 终目的公平、正义及社会效果的检验。 (2)具体写法: 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直接写明适用的法律条文,无须加以详 细论述,逐个分析。 ②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 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逐个分析论证。具体表述方法为:“根据原告(上诉人)诉 称理由和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的问题:(一)关于 XXX 与 XXX 的问题。本院认为„”。 (3)法律援引: ①明确引用范围。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是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依照当地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就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②引用方法正确。从法律条文内容上讲,必须全面具体,即条、款、项 齐备,准确无误,不能张冠李戴:从裁判结果上讲,对于实体处理的案件,要列 明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条文,实体未处理的案件,必须引用有 关程序法。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维持原判的,应引用程序法;改判的,应先引用程 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从级别上讲,应先引用国家级法律规范性文件,后引用地方 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从

效力上讲,应先引用基本法后引用部门法。在引用法律规 范性文件时,必须先引用基本法条款,不能只引用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 释。另外“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程序是合法,实体是核心。 ③下列规定不宜引用: 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 一问题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因为最 高法院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释只指最高法院 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人 为地扩大引用范围。 同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 中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因 此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 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是就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 特定问题作出的,由于其带有部门性特点,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审判 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三是会议纪要或某领导讲话不应引用。 ④法律适用原则: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第二,强行法优于任 意法原则;第三,优先适用例外规定原则,又叫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原则;第 四,优先适用具体规定,只在无具体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原则性条文,如诚实信 用原则;第五,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4、主文表述:主文明确、具体、完整。 (1)一审民事判决书 ①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不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内,根据诉的不同类型作 出判决主文,并予以准确表述。

②判决主文应当使用当事人全称, 不能使用简称或“原告”“被告”等表述 方式替代。 ③判决主文中涉及货币的, 以先数字后货币的方式表述,数额使用阿拉伯数 字,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一般不使用“万元”。 ④判决主文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但要注意判项的合并归纳表 述,如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可以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 ⑤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及 给付方式。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难以确定具体金额的,可以表述为包含本 金、 计付标准和起止日的计算方法,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 本金„自„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 表述, 如支付“逾期利息”、 “逾

期罚息”、 “迟延利息”、 “逾期违约金”等, 应统一规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应统 一表述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 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可以写明申请强制执行 的期限。 ⑥判决主文涉及合同的,必须将合同名称特定化。如“撤销 XXX 与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⑦判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要写明停止侵权或排除妨碍的具体方式。如 “XXX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 XX 市 XX 小区 X 栋 X 单元六楼通道的铁 门。” ⑧驳回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统一表述为“驳回 XXX 的诉讼请求” 或“驳回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⑨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 应分列本诉与反诉的判决主文,本诉的判决主文 在前,反诉的判决主文在后。 ⑩涉及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如果主债务人参与诉讼,且保 证人对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的, 判决主文中应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可表述为 “XXX 承担上述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 XXX 追偿。”

(2)二审民事判决书 ①维持原判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全部改判的,应先写撤销原判,再写明判决的内容。 ③部分改判的,应先写明维持的原判判项及其内容,再写明撤销的原判 判项,最后写明判决的内容。 ④如只对原判某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以直接表述为“变更 XX 人民法院(XXXX)X 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第 X 项为:„(变更后的内容)” 即可。 5、尾部格式:注意事项告知。 (1)诉讼费用负担表述。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不应表述为“诉讼 费”。 (2)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告知。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再次结婚。 (3)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表述。需要注意的是院长或庭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同时参加合议的, 以职务高的人员为“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 的,署“代理审判员”;临时担任书记员工作的人员,署“代书记员”。 (4)落款日期表述。当庭宣判的,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经审委会讨论的, 写明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日期;经合议庭评议或庭务会、主管院长作出决定的,写 明评议或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条文附页。 在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 目的是使当事人更加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理 解裁判内容, 增强法院裁判

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同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要求按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在裁判文书后附录法律条 文制度的通知》[邯市中法发(2008)46 号]执行。 三、如何制作审理报告 每个案件都要有案件审理报告, 并且是由主审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之前或者是 院领导审核、审委会讨论决定之前提出。因为,案件审理报告是主审法官在一个 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对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审理过程、案情全貌作出的全面总 结,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处理提出意见。它既是案件在判处以前提交合议 庭评议或者报送院领导审核、 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文书,也

是日后检查案件质量,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重要根据。所以每一名主审法官 在审理完毕每一个案件之后,都须认真写出案件的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写得是否符合要求,不仅影响着合议庭的评议、领导的审核和 审委会的审议,而且直接影响着据以制作的裁判文书的质量。因此,要求每一名 法官制作审理报告时, 要参照样式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要素,如实地反映审理阶段 的诉讼活动、 审理过程和案情的全貌, 并对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处理认真提出意见。 叙述事实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能认定的事实才予以认定,不能认定的 和有问题的要说清楚,有的还需要作出分析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作出有 理有据的分析,不能回避。处理意见,要依法有据。援引的法条要准确、完整、 具体。审理报告的内容要比同一审级程序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更加全面、系统、 丰富、具体,案件的来龙去脉、过程、情节和问题应当交代得更为清楚明白。在 裁判文书中不能明写的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等情况, 在审理报告中应当如实写明。 总之,一个好的审理报告应当做到:要使不了解案情的人看过审理报告之后,不 需要翻阅案卷材料就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下面以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为例,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 XXX 为与被告 XXX„(写明案由)一案,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XXX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 主审,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XXX 参加评议[由审判长自己主审的,改为“由审判员(或代 理审判员)XXX 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XXX 参加 评议”;独任审判的,改为“依法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 独任审判”],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XXX 及其委托代 理人 XXX、被告 X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分项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可参照一审 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书写)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其理由 „(写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意 见等内容。对这部分内容的叙述,不要搬抄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要作必要的

归纳提炼,但应比裁判文书中叙述的内容详细、具体。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第三人陈述后列明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写明法院经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综合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对当事 人举证、 质证无异议的证据, 可直接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 应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最后归纳法院查明确认的事实。)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 (写明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对此案的批示意见; 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纠纷; 当事人的背景情况及有无信访苗头;本院调解情况等等,确属需要另行说明的问 题。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项可不写。) (六)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包括合议庭各成员的意见) „ (写明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判决书中的理由和判决两项内容的更为具体详细 的叙述,可参照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书写。如已合议,应写明合议的时间及各 成员的意见及理由) (七)相关法律条文 (略)

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发布日期: 2011-10-17 14:31:06 作者: 民一庭 罗 琪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 题, 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主要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 制作工作的通知》 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 (法 》 发[1992]18 号)、《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3]21 号) 等。 民事裁判文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民事判决书, 下面就目前民事判决书存在 的问题、民事判决书及审理报告如何制作与大家交流一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 正。 一、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现在民事裁判文书实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 样式”,其本身有缺 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有一定的改进,但由于没有统一样式及要求,导致裁判 文书制作整体水平不高, 尤其是认定事实上的分析及判决理由上的说明不够。目 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 首部其本意主要是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但普遍存在对程序交待不够,主 要表现在:一是对立案、送达、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 案件的完整过程; 二是对超审限的原因不作任何解释;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 程序不交待法定事由等。 (二)事实认定不完整、不清晰、不说理 1、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完整、不准确。 (1)一审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不准确。比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中,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存在逾 期交货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一审仅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忽视了本案争议 的焦点应为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货物符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起被告上诉,结果导 致二审改判。 (2)二审裁判文书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归纳不完整。比如:有的认为上诉 人的诉讼理由难以驳斥, 就采取回避的态度; 有的上诉人的一部分上诉意见有理, 但又不会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就出现遗漏上诉人有理部分的诉 讼理由;有的上诉意见很多,不可能全部引用当事人的意见,就发生断章取义的 情况。 (3)有的裁判文书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没有反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 增加的诉讼请求,但裁判结果却出现增加的请求,这样结果与诉请显得脱节。 2、认定事实

不说明理由。 比如: 在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告(上诉人)诉称”、 “被告(被上诉人)辩称”, 没有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大部分是在查明事实之后,单列一段列举证据的种 类,用“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佐证”等模糊语句完成证据引用。甚至有的 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述完之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既看不到诉辨双 方有关举证、质证的内容,又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内容。 3、认定事实条理不清。 (1)只写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不写事实部分。没有对全案事实 进行综合叙述或认定事实相当分散,使二审对原判认定事实的归纳造成困难,导 致发回重审。 (2)有些裁判文书将认定事实与裁判说理糅合在一起,层次不分,条理不 清,看不出查明的完整事实。 (3)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没有回答,对无争议的事实叙述得 很详尽,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却避而不谈。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欠缺针对性,重点不 够突出。

(三)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 1、表述裁判理由不进行论证。 (1) 说理简单模式化。 比如: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简单地用一句话“依

据不足”等打发了事,判决结果的产生缺乏说服力。 (2)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够,通过裁判文书不知一审 裁判的理由是否正确;二是只说前半部分。比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 效时,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对承担“主要责任”、“均有责任”的理由却 一字不提,使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显得颇有强制性。 (3)论证不透彻。有的裁判文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 由,比如: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性质是承包还是租赁,只是直接认定,既无 事实依据,也无法定理由,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4)论证没有针对性。比如:关于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 合同性质并未发生争议, 但仍在判决说理部分先后引用合同及定作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进行论证,这种写法并不能达到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的目的。 2、适用法律不明确。 (1)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 或只引用某条规定, 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有的只引用行政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 法解释而不引用基本法。 (2)对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很少阐明裁量的理由、目的及 其依据。 (3)引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比如:在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 纷案中,涉及《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适用上,一审以《民法通则》为 依据,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该认定定性错误,不符合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后 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导致二审改判。 (四)主文部分表述不准确 1、判决主文缺项,不完整。 比如有的原告要求多名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只判决其中一人承担责 任,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被告是否要共同承担责任,既不说理也不判明;有的裁判 文书不写明履行期限,人为造成执行困难。2、判决主文不准确。 有的案件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却从实体上判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的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却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3、判决主文超 出当事人讼争范围。 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的已经在诉讼中解决,判决时仍作为执行 内容写入主文。 二是当事人请求的逾期利息截止到起诉时止,判决主文却判决截

止到给清之日止等。 由于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均可以导致二审改判。 二、如何制作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于 2006 年就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发出通知, 2007 年召开的第七 于 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 并将按照简繁 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 现仍在制定中。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与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与国情相适应的原则。 3、遵循“繁简相宜”的原则。 4、坚持充分说理原则。 5、坚持与《证据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原则,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 要素,通常制作的裁判文书(不包括简化裁判文书)应具备如下最低标准:案件 来源、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推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主文。 (二)具体制作 1、首部制作:充实首部内容。 (1)文书名称及案号 文书名称需要注意的是,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一、 用民事判决书, 不用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案件,用民事裁定书,不用民事判决书。 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 要素组成。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序号编写要规范,按照阿拉伯数字自然数写法,如 “第 99 号”不能写为“第 099 号”。 (2)诉讼参加人 ①当事人称谓后是否使用冒号,实践中做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3]21 号),在民事调解书和民事 判决书中,当事人称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后均使用冒号,因此,民事案 件当事人称谓后宜统一使用冒号。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其姓名、出生年

月日 以身份证为准,住址一般以户籍所在地一致,不一致的,同时写明“户籍所在 地„。现住„”。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并在全称后写明住所 地,住所地后使用冒号,全称应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当事人是法人的, 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后使用冒号, 并直接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职务前不写企业名称, 用“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的,统一写“代表人”或“负责人”。 ③简称的使用。 当事人名称过长的, 可以使用简称, 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 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 式”的方式简称。如“邯郸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涉及的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邯郸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可简称“邯郸市工商局”。当事人的简称应在表述案件由来时出现第 一次全称的位置后用括号注明,表述为“以下简称”,简称应当前后一致。避免 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④诉讼代理人称谓后使用冒号。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参加开庭审理的委托代理 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列明。 (3)案件由来、审理经过 应准确确认案由,并写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①起诉受理阶段,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日期、受理日期、管辖方式等; ②庭前准备阶段,写明送达日期及方式、管辖权异议、保全措施、鉴定、证 据交换、追加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简易程序写明独任审判)等; ③开庭审理阶段,写明开庭日期、参加人员、是否公开、回避申请及理由、 缺席、延期开庭、调解、当庭判决等; ④庭后至裁判阶段,写明诉讼中止、审期延长、报请审委会研究等。 2、事实认定:完善事实陈述。 (1) 写明当事人的诉称及答辩(包括当事人庭审中的补充起诉及答辩意见、 代理意见),要注意写全、写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首先应平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 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 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 应将其开庭时口头答辩意见归纳到辩

称。 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 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 明快, 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前提。其次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 陈述及适用法律建议。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有权

民主、平等、完整地展 开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适用法律建议也是当事 人诉(辩)称的重要内容, 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完全不写或漏写,否则与下文说理部 分不能呼应。 (2)对案情简单或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的事实 认定部分只需客观陈述,对当事人的证据概括列举即可,没有必要写明质证、认 证过程及理由。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及手续等证 据没有异议,就可以概括叙述,直接纳入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的陈述。具体表 述方法可为:“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予认 可。”或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这样,使裁判 文书的说理具有针对性,只针对有争议的事实,不但为诉讼当事人所接受,也能 为旁观者一目了然。 (3)对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结合《证据规定》中有关规则去认定事 实。可先归纳简述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析后,对整个案 情再进行全面的综合论述。 ①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 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有一些事实是没有 争议的,为使说理更有针对性,可先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具体表述方法可为: “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 认:„”应注意要简述。这里要注意的是对无争议的证据无需再罗列; ②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基础。争议焦点一 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争议焦点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脱离开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 二是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 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三是争议焦点与 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总之,在法庭审 理的动态过程中, 争议焦点是牵引诉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一条主 线;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争议焦点又是法官展开说理的轴心和关键。这 就要求法官具有清醒的头脑, 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能够抓住焦点问题, 一般“焦

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背后,导致问题发生的结症,不是浮在表面上的问题。 如:前面列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货,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 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则辩称原告存在逾期交货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问题,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表面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而 被告之所以不付款的起因是认为原告逾期交货及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故本案实 质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货物符不符合合同要求。 ③对有争议的事实就要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说理。 当事人对所出示的证据能否 采用有争议时,应依照《证据规定》第 64 条规定进行判断。具体表述方法可采 用“焦点归纳认定式”为:“关于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存有如下争议:“1、 关于„„的问题。原告对此举证如下:„„。”应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名称、 内容、证明的事实及在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案件 处理又非常重要的证据,则可逐一罗列、逐一质证,然后由法院结合当事人双方 的举证、质证意见作分析认证。认证时要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要从证据的 “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去认证分析,要表明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 采纳,并阐明对有关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认证方式可根据个案逐一认证、 分项认证或综合认证,然后对分项争议事实采用“本院认定:”的方式论述。 ④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的综合论述。论述时一要叙述事实客观全面,即事实 各基本要素应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 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 因果关系和造成的影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尤 其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二要详略得当,重点 写清关键情节, 明确因果关系及争议焦点;三要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 据和委托审计、鉴定的请求,明确接受或不接受及其相应的理由。写明鉴定及勘 验过程。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要把全过程陈述清楚,写明委托 鉴定时间、 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和法院意 见。法院进行勘验的,要写明勘验时间、人员及结论。四要注意二审与一审写法 的不同。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载明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为避免一、二审关 于事实认定表述的重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一是一审认定 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不必再重复一审认定的事实,以“本院查明事实 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进行概括。二是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异议, 但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属实的,对上诉人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提供

的新证据进行分析阐述后,以“本院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 认”进行归纳,也不必重复一审认定的事实。三是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部 分事实错误的,对错误的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后,可以“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 定的事

实除„„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进行归纳。四是一审查 明的事实属实,但对部分事实有遗漏的,在对遗漏的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后,可 表述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 明„„”。 上述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叫做“焦点归纳认定式”。 3、理由阐析:理由要论述充分。 裁判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这一部分写得如何,既是衡量制作民事裁 判文书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因此,必须在 写好裁判理由方面下功夫。 该部分应包括:一是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正面作出论证和回答;二是对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三是对责任性质、 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说明;四是对双方请求或主张要依次论证,明确表 态。 (1)基本要求: ①要有针对性。 论理的针对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针对当事人 的每一项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地、深入地分析和论证,不能遗漏、回避。 不能以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错误为由不予驳斥,也不能因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 非,难以分析解释就回避而不谈,更不能害怕言多必失而对一些棘手问题,不予 涉及;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不说空 话、套话。要改变判决书理由部分只表述“违反法律,其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 予支持”的写法。 要将违反的法律内容以及诉讼请求为什么无理叙述清楚,让人 信服。如: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 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 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②要注重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须表达完整,不能片言片语,断章取义, 尤其要运用充足的法理阐明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 面来分析论证,把道理说清论透。说理应当着眼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适用法律的不同意见,可以考虑将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条文直

接引用到说理中, 并对适用的法条以法理学的理论进行阐述和解释,阐明法律规 定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公开法官的心证过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③要注意增强逻辑性。 在说理中, 应当将当事人的诉辩请求、 证据材料、 事实认定、 法律规定、 法律结论有机的联系、 整理在一起, 形成科学的逻辑顺序。 要使事实、理由与裁判结果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相互照应。同时在说理时,要 注意使用“法言法语”,可以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特定身份,特定行为,特定

责 任的语言来代替“原告”“被告”这种诉讼程序中的称谓, 表述他们之间的行为 及责任。 比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将抵押物依法进行登记„„抵押权人对此抵押 物有优先受偿权”, 相比较“原告与被告将此房地产依法进行登记„„原告对此 房地产享有权利”,前者较后者更为严谨、贴切、规范,更符合法理。 ④要注意公平性。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必须注意说理的公平性,兼顾 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使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对某一方当事人而 言,既要驳斥其无理的意见,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张。既要论证合法性,表明裁 判符合法律规则标准; 又要阐明合理性, 表明裁判符合人情伦理、 公序良俗。 “情 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增强了裁判文书的亲和力。 做到法理、事理、情理并用,使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在运用自由裁量权 时, 应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依据和理由,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或具体法律 规定的适用将明显背离公平、正义时,才能行使,其处理结果要受法律规范的最 终目的公平、正义及社会效果的检验。 (2)具体写法: 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直接写明适用的法律条文,无须加以详 细论述,逐个分析。 ②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 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逐个分析论证。具体表述方法为:“根据原告(上诉人)诉 称理由和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的问题:(一)关于 XXX 与 XXX 的问题。本院认为„”。 (3)法律援引: ①明确引用范围。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是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依照当地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就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②引用方法正确。从法律条文内容上讲,必须全面具体,即条、款、项 齐备,准确无误,不能张冠李戴:从裁判结果上讲,对于实体处理的案件,要列 明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条文,实体未处理的案件,必须引用有 关程序法。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维持原判的,应引用程序法;改判的,应先引用程 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从级别上讲,应先引用国家级法律规范性文件,后引用地方 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从

效力上讲,应先引用基本法后引用部门法。在引用法律规 范性文件时,必须先引用基本法条款,不能只引用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 释。另外“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程序是合法,实体是核心。 ③下列规定不宜引用: 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 一问题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因为最 高法院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释只指最高法院 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人 为地扩大引用范围。 同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 中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因 此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 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是就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 特定问题作出的,由于其带有部门性特点,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审判 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三是会议纪要或某领导讲话不应引用。 ④法律适用原则: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第二,强行法优于任 意法原则;第三,优先适用例外规定原则,又叫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原则;第 四,优先适用具体规定,只在无具体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原则性条文,如诚实信 用原则;第五,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4、主文表述:主文明确、具体、完整。 (1)一审民事判决书 ①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不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内,根据诉的不同类型作 出判决主文,并予以准确表述。

②判决主文应当使用当事人全称, 不能使用简称或“原告”“被告”等表述 方式替代。 ③判决主文中涉及货币的, 以先数字后货币的方式表述,数额使用阿拉伯数 字,货币单位统一使用“元”,一般不使用“万元”。 ④判决主文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但要注意判项的合并归纳表 述,如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可以合并为一个判项表述。 ⑤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及 给付方式。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难以确定具体金额的,可以表述为包含本 金、 计付标准和起止日的计算方法,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 本金„自„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 表述, 如支付“逾期利息”、 “逾

期罚息”、 “迟延利息”、 “逾期违约金”等, 应统一规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应统 一表述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 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可以写明申请强制执行 的期限。 ⑥判决主文涉及合同的,必须将合同名称特定化。如“撤销 XXX 与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⑦判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要写明停止侵权或排除妨碍的具体方式。如 “XXX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 XX 市 XX 小区 X 栋 X 单元六楼通道的铁 门。” ⑧驳回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统一表述为“驳回 XXX 的诉讼请求” 或“驳回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⑨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 应分列本诉与反诉的判决主文,本诉的判决主文 在前,反诉的判决主文在后。 ⑩涉及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如果主债务人参与诉讼,且保 证人对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的, 判决主文中应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可表述为 “XXX 承担上述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 XXX 追偿。”

(2)二审民事判决书 ①维持原判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全部改判的,应先写撤销原判,再写明判决的内容。 ③部分改判的,应先写明维持的原判判项及其内容,再写明撤销的原判 判项,最后写明判决的内容。 ④如只对原判某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以直接表述为“变更 XX 人民法院(XXXX)X 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第 X 项为:„(变更后的内容)” 即可。 5、尾部格式:注意事项告知。 (1)诉讼费用负担表述。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不应表述为“诉讼 费”。 (2)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告知。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再次结婚。 (3)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表述。需要注意的是院长或庭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同时参加合议的, 以职务高的人员为“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 的,署“代理审判员”;临时担任书记员工作的人员,署“代书记员”。 (4)落款日期表述。当庭宣判的,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经审委会讨论的, 写明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日期;经合议庭评议或庭务会、主管院长作出决定的,写 明评议或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条文附页。 在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 目的是使当事人更加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理 解裁判内容, 增强法院裁判

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同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要求按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在裁判文书后附录法律条 文制度的通知》[邯市中法发(2008)46 号]执行。 三、如何制作审理报告 每个案件都要有案件审理报告, 并且是由主审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之前或者是 院领导审核、审委会讨论决定之前提出。因为,案件审理报告是主审法官在一个 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对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审理过程、案情全貌作出的全面总 结,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处理提出意见。它既是案件在判处以前提交合议 庭评议或者报送院领导审核、 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文书,也

是日后检查案件质量,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重要根据。所以每一名主审法官 在审理完毕每一个案件之后,都须认真写出案件的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写得是否符合要求,不仅影响着合议庭的评议、领导的审核和 审委会的审议,而且直接影响着据以制作的裁判文书的质量。因此,要求每一名 法官制作审理报告时, 要参照样式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要素,如实地反映审理阶段 的诉讼活动、 审理过程和案情的全貌, 并对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处理认真提出意见。 叙述事实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能认定的事实才予以认定,不能认定的 和有问题的要说清楚,有的还需要作出分析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作出有 理有据的分析,不能回避。处理意见,要依法有据。援引的法条要准确、完整、 具体。审理报告的内容要比同一审级程序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更加全面、系统、 丰富、具体,案件的来龙去脉、过程、情节和问题应当交代得更为清楚明白。在 裁判文书中不能明写的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等情况, 在审理报告中应当如实写明。 总之,一个好的审理报告应当做到:要使不了解案情的人看过审理报告之后,不 需要翻阅案卷材料就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下面以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为例,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 XXX 为与被告 XXX„(写明案由)一案,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XXX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 主审,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XXX 参加评议[由审判长自己主审的,改为“由审判员(或代 理审判员)XXX 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XXX 参加 评议”;独任审判的,改为“依法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 独任审判”],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XXX 及其委托代 理人 XXX、被告 X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分项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可参照一审 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书写)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其理由 „(写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意 见等内容。对这部分内容的叙述,不要搬抄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要作必要的

归纳提炼,但应比裁判文书中叙述的内容详细、具体。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第三人陈述后列明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写明法院经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综合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对当事 人举证、 质证无异议的证据, 可直接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 应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最后归纳法院查明确认的事实。)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 (写明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对此案的批示意见; 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纠纷; 当事人的背景情况及有无信访苗头;本院调解情况等等,确属需要另行说明的问 题。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此项可不写。) (六)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包括合议庭各成员的意见) „ (写明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判决书中的理由和判决两项内容的更为具体详细 的叙述,可参照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书写。如已合议,应写明合议的时间及各 成员的意见及理由) (七)相关法律条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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