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2-23  来源:  作者:

为规范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

1、案件调查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暂扣款物的,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附件1),经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执行。

2、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附件2),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涉案款物的移交

1、案件调查组对涉案款物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财务室办理移交手续。

2、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附件3),经案件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与保管工作人员办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对于不便移交的,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由案件调查组暂时保管,但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4、在异地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确有困难的,经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案件调查组应当填写《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附件4)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并与受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清单应当报双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案款物的保管

1、涉案款物应当由机关财务室集中统一保管。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严格办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涉案款物。

2、财务室对案件调查组移交的涉案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涉案款物移送承办人。

3、财务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账设卡,注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四、涉案款物的处理

1、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或者不能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由案件调查组填写《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附件5),将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还时应当按清单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面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2、收缴涉案款物时,应当在纪委常委会作出收缴决定后,由案件调查组填写《收缴款物清单》(附件6),财务室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据。收缴款物清单上,应由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退赔的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应当在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令退赔决定后,由案件调查组填写《责令退赔款物清单》(附件7),并由退赔单位负责人或者退赔人签名或者盖章。

4、案件调查组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核对在调查报告中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

5、委托其他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保管单位,按照处理意见通知要求,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6、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移送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填写《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附件8),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涉案款物的监督检查

1、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统一由案件管理室负责监制。

2、案件管理室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3、案件管理室应当对案件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涉案款物的文书和单据存入案卷归档。

案件调查组填写的有关文书和单据,应当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六、纪律责任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卫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案件管理室负责解释。

时间:2010-02-23  来源:  作者:

为规范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

1、案件调查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暂扣款物的,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附件1),经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执行。

2、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附件2),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涉案款物的移交

1、案件调查组对涉案款物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财务室办理移交手续。

2、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附件3),经案件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与保管工作人员办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对于不便移交的,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由案件调查组暂时保管,但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4、在异地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确有困难的,经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案件调查组应当填写《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附件4)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并与受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清单应当报双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涉案款物的保管

1、涉案款物应当由机关财务室集中统一保管。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严格办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续,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涉案款物。

2、财务室对案件调查组移交的涉案款,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据交涉案款物移送承办人。

3、财务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账设卡,注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四、涉案款物的处理

1、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或者不能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由案件调查组填写《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附件5),将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还时应当按清单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面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2、收缴涉案款物时,应当在纪委常委会作出收缴决定后,由案件调查组填写《收缴款物清单》(附件6),财务室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据。收缴款物清单上,应由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退赔的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应当在纪委常委会作出责令退赔决定后,由案件调查组填写《责令退赔款物清单》(附件7),并由退赔单位负责人或者退赔人签名或者盖章。

4、案件调查组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核对在调查报告中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

5、委托其他纪检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保管单位,按照处理意见通知要求,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6、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移送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填写《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附件8),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涉案款物的监督检查

1、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统一由案件管理室负责监制。

2、案件管理室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3、案件管理室应当对案件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涉案款物的文书和单据存入案卷归档。

案件调查组填写的有关文书和单据,应当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六、纪律责任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卫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案件管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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