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所有权转移案例

★案例★(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题】 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

2、Shared Imaging(SI)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从德国的Neuromed公司购买移动磁共振成像仪(MRI)。买卖双方一致认为,该设备在装运港装运时还处于运转良好状态,但在到达最终目的地时受损。修复该产品需支付28.5万美元。两家美国保险公司预支修理费对买方进行了赔偿,并作为买方索赔的代位人对卖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是CIF纽约港,买方安排并支付结关和运至卡尔马特市(Calumet City,美国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在付款条件之前有一项说明,“检验合格后接受”。合同规定MRI产品的所有权在Neuromed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仍旧归卖方。SI公司预付了定金,但在MRI运抵卡尔马特市之前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问题】纽约联邦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货

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物损毁的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 谁承担这批货物的损失?

【案例评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CIF指的是包括货物成本、保险费加指定目的地运费在内的目的港到岸价格。可是,UCC仅适用于两个美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涉及到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时,CISG就高于UCC了。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但不包括英国和日本)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纽约联邦法院决定采用CISG条款来裁定买方和卖方究竟谁应该承担MRI货损的风险。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指定何国法律为适用法律,但双方的营业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CISG缔约国内,而且没有就排除CISG的适用性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法院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相关的法律应用

1

3、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4、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地,约定在某年的2月底以前装运。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后因船舱紧张,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由于信用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6月30日,装船期延至6月15日。合同是否有效?卖方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什么为条件的?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2)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还有交货义务?(3)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因为买方对信用证和装期的展延而延期?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 【案情分析】(1)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应该在2月28日失效。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三种书面合同形式: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和双方往来的信件、电报、电传。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买卖双方之间货物购销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2

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力。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缴获条款即运输时间为条件的。由于合同中已规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装船,所以在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合同应该在这一期间终止时失效。但合同中同时还有“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的文句,因此,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他是在尽了最大努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取得舱位的,经过双方的再协商,可以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2)如果合同在2月28日终止,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也将同时终止。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再将未能及时装运的货物装运出口,发给买方,而买方也没有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3)出口商没有在延长期间再装运货物的义务。由于双方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已于2月28日失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并不构成对卖方的任何约束。这种展延只有在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各方确认后才具有实际意义,构成法律上的履行关系。进口方单方面的行为如果没有出口方的同意,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法随之而延期。

5、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2002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2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出业务员Tom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此后的几天里,Tom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Tom发出接受通知, Tom于纽约时间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的途中,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中国北京A公司通常的电子邮箱发出了接受通知,A公司收到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早晨6:22.

【问题】请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你认为在此种电子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成立适用何种理论为宜?为什么?

【案情分析】合同成立时间,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分歧很大.英美法采取所谓“投邮生效原则”,规定:凡以信件、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此时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网络上的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网点上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子信息,如果采用“投邮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该合

3

同究竟是在什么地点成立。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对于网络商务合同的订立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较为容易确定,有利于提供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律确定性。 (3)就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定而确知。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受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由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的发出与接收按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电文时,则以接受电文方式在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到。《电子商业示范法》第4条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这一规定,给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法律确定性。至于数据电文进入信息系统的时间和接受方检索到电文的时间,都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记录,因而具备客观性、确定性、可查性,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接收数据电文一方的联系营业地及主要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都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进行判别,加以确定。

据此,我们可以确定文种例子接受的生效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6:22。生效地点为北京。

★案例★(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题】 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

2、Shared Imaging(SI)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从德国的Neuromed公司购买移动磁共振成像仪(MRI)。买卖双方一致认为,该设备在装运港装运时还处于运转良好状态,但在到达最终目的地时受损。修复该产品需支付28.5万美元。两家美国保险公司预支修理费对买方进行了赔偿,并作为买方索赔的代位人对卖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是CIF纽约港,买方安排并支付结关和运至卡尔马特市(Calumet City,美国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在付款条件之前有一项说明,“检验合格后接受”。合同规定MRI产品的所有权在Neuromed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仍旧归卖方。SI公司预付了定金,但在MRI运抵卡尔马特市之前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问题】纽约联邦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货

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物损毁的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 谁承担这批货物的损失?

【案例评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CIF指的是包括货物成本、保险费加指定目的地运费在内的目的港到岸价格。可是,UCC仅适用于两个美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涉及到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时,CISG就高于UCC了。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但不包括英国和日本)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纽约联邦法院决定采用CISG条款来裁定买方和卖方究竟谁应该承担MRI货损的风险。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指定何国法律为适用法律,但双方的营业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CISG缔约国内,而且没有就排除CISG的适用性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法院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相关的法律应用

1

3、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4、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地,约定在某年的2月底以前装运。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后因船舱紧张,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由于信用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6月30日,装船期延至6月15日。合同是否有效?卖方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什么为条件的?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2)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还有交货义务?(3)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因为买方对信用证和装期的展延而延期?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 【案情分析】(1)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应该在2月28日失效。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三种书面合同形式: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和双方往来的信件、电报、电传。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买卖双方之间货物购销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2

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力。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缴获条款即运输时间为条件的。由于合同中已规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装船,所以在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合同应该在这一期间终止时失效。但合同中同时还有“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的文句,因此,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他是在尽了最大努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取得舱位的,经过双方的再协商,可以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2)如果合同在2月28日终止,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也将同时终止。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再将未能及时装运的货物装运出口,发给买方,而买方也没有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3)出口商没有在延长期间再装运货物的义务。由于双方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已于2月28日失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并不构成对卖方的任何约束。这种展延只有在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各方确认后才具有实际意义,构成法律上的履行关系。进口方单方面的行为如果没有出口方的同意,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法随之而延期。

5、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2002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2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出业务员Tom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此后的几天里,Tom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Tom发出接受通知, Tom于纽约时间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的途中,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中国北京A公司通常的电子邮箱发出了接受通知,A公司收到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早晨6:22.

【问题】请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你认为在此种电子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成立适用何种理论为宜?为什么?

【案情分析】合同成立时间,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分歧很大.英美法采取所谓“投邮生效原则”,规定:凡以信件、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此时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网络上的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网点上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子信息,如果采用“投邮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该合

3

同究竟是在什么地点成立。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对于网络商务合同的订立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较为容易确定,有利于提供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律确定性。 (3)就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定而确知。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受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由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的发出与接收按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电文时,则以接受电文方式在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到。《电子商业示范法》第4条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这一规定,给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法律确定性。至于数据电文进入信息系统的时间和接受方检索到电文的时间,都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记录,因而具备客观性、确定性、可查性,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接收数据电文一方的联系营业地及主要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都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进行判别,加以确定。

据此,我们可以确定文种例子接受的生效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6:22。生效地点为北京。


相关内容

  • 东北财大版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 自测题参考答案: 第1章 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 ...

  •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7)
  • (本科)试卷(A卷) 2008--2009学年第 1 学期 < 国际商法 >试卷 开课单位: 政法学院 ,考试形式:闭卷,不允许带资料入场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对的打√,错的打×). 1 甲国A与乙国B的婚姻关系由国际商法调整 . 2 甲国和乙国关于大陆架的划分由国际商法调整 ...

  •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 <国际货运与保险> 案例分析 8B104126:李江伟 8B104127:胡晓峰 8B104128:关静定 8B104129:王龙龙 8B104130:汤 超 8B104131:秦超凡 8B104132:孟进喜 「案情」 德国MY 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 买卖合同,货物 ...

  •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5
  • 1.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随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将该批布料加工成服装,销售给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东厂商的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 根据<公约>,那个属于国际买卖 ...

  • 商法教学大纲
  • 商法教学大纲 主讲教师:李成佳 一. 开设系 法学系 二. 教学对象(课程性质) 非法学系本科生 三.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主要法律规定.对国际商事主体.商事代理.商行为等国际商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 ...

  • 商法作业及答案
  • 1.1997年7月21日,天兴进出口公司(买方) 与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采用CIF 贸易术语,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第一份合同的货物于10月8日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结块现象, ...

  •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 09年案例分析 1. 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 ...

  • 华政历年经济法真题
  • 1999 经济法卷 一.概念比较.(简述概念并简单比较,每题6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2.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股份公司董 ...

  • 商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 商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辅导老师 俸军 作业1 第一章 一.正误判断 1.正 2.正 3.正 4.正 二.单选题 1.D 2.D 三.多选题 1.BCD 2.ABC 四.论述题 1. 答(1)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2)是否 有权拥有商号:(3)是否必须建立商业帐薄 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4)是否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