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院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

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责任: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 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它是影响政府、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进

行联系的起中介作用的组织。

4. 垄断协议:对其最常见的表达是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大块。

5.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

域范围。

6.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 行政垄断: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

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8. 合理原则:指某些协议和行为不仅限制竞争,而且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9. 本身违法原则: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11. 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

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12.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以获交易机会

的行为。

1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

况不相符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4.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 商业诽谤:指经营者以占据市场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竞争对手或其商品的虚假事实,使其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下降而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16.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7. 消费者: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18. 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9个):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

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不知道是权利内容还是各项权利解释)

19. 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0.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1.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2.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据此权利,消费者

可以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3. 获得赔偿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24. 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25. 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6. 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

利。

27. 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8.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9. 产品质量:反映产品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0.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

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持续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

时以及上市后应将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以供其作出投资判断

33. 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经营金融产品、

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34. 银行业审慎监管: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

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35.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6. 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途径,把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

移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而发生的财政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

37.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8. 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

易量的行为。

39. 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

诈行为。

40. 不实陈述:指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

事项所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

二、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一)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二)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差别待遇行为(4)拒绝交易行为(5)强制交易行为(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7)独家交易行为

9、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0、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1、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 1、强制交易

 2、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 3、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

 4、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

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6、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定。

12、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

3、客观要件:指竞争的实质限制,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13、简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

(一)自然垄断

(二)国家垄断

(三)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四)知识产权垄断

1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4)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15、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1、知名商品的认定

2、仿冒的必须是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3、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4、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

16、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新颖性 (2)价值性和实用性。(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除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主要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而该特有的或特殊的客户名单是由权利人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得来的。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

18、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

(2)接受消费者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4)信息提供

(5)出具凭证,单据

(6)品质担保

(7)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8)售后服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10)尊重消费者人格

19、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适用规则(或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0、消费者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5、主观上不以过错为必要,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但也有例外。

22、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3、简述公开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

1、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4、简述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是指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

(一)申报制(形式主义)

(二)核准制(实质主义)

(三)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 核准制+上市保荐制度

25、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

(二)禁止内幕交易;

(三)禁止操纵市场;

(四)禁止不实陈述;

(五)禁止欺诈客户。

26、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7、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8、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适度分权原则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29、简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的其他规定

30、财政法的功能

1.分配收入职能2.配置资源职能3.保障稳定职能

31、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三)协调性原则

• (四)效率原则

32、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

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1、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2、组建了若干国有资产运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并没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特点,而是通过参股、控股等行为,采用多种形式,积极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和生产经营能力,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

33、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一、对国家出资的企业进行监督

1、政府的部门监督

(1)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2)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1、政府的监督

(1)行政监督

A.法规政策监督B.人事监督C.政府审计

(2)经济监督

A.预算监督B.绩效考评监督

2、人大的监督

(1)立法层面的规范监督(2)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工作(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经济法论述题

1、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2、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3、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4、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

兴起提供了可能。

5、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至于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

2、试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的创新与突破。

第一,它确立了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指的是国有资产法覆盖什么样的国有资产范围的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对何谓国有资产做一个界定。按照学术界的定义,国有资产指的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附着于这些财产之上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方面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也包括国家依据法律或者凭借国家权力从这些资产上所取得的准物权以及国家享有的债权和无形产权。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因此,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范围定位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它扩大解释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 新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

新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眼下正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意识到,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统一监管是多么重要。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很好的借鉴案例。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是不利的,下一步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

第三,它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新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虽然新法没有明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被去除,但我认为,它朝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方向迈出了清晰的一步,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第四,它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载体及经营主体,新法作了特别规定。新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专章规定(第三章)。新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新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

经验,并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第四章)。新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法还规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它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因此,新法专列一章,重点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使得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议论较多的国有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新法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要知道,原来涉及国企改制方面的纠纷案件,法院大多以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而MBO(管理者收购)与外资并购问题则是近些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争论的重点。新法对这些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既让国资能流动起来,又给予其出资人约束甚至须获得政府行政许可的限制。

第六,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使其有了操作的基础。

新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第六章)。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新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法部分回答了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问题,即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允许亏损之外,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理论上是让其赢利。而国有企业的红利上缴应有信息披露,程序须透明公正。国企红利上缴的规模与用途,新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新法强调,有关预算管理办法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国企上缴红利多用于解决国企自身改革与发展问题,少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之中。

3、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现行《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目的。消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其目的首先在于惩罚和

制止不法行为人。其次,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制售假货行为作斗争。

三、 构成要件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

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①根据我国法学理论认为构成欺诈的要件有:(1)主观要素,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2)客观要素,即行为人有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③在消费者明知及经营者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故意不采取预防措施而放任损害的发生,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均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3、消费者受到损失:只有当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时,

包括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经营者才负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责任。损害的发生是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无损害就无赔偿可言。

4、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定的赔偿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自觉的履行这样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必须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4、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

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具有以下基本属性:(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

亦即在经济法的范畴中,国家干预要从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出发,它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经济伦理义务。

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 1、立法准则:

 2、行为准则:

 3、审判准则:

 4、司法准则

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 经济法的精神是经济法的目的、宗旨、价值和意义的总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根据经济法的精

神进行概括,因而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模糊性。

 二、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 (一)适度干预原则

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必须从以下

几个方面去把握这个度:

 1、以市场为基础

 2、以保护竞争为目的

 3、手段应当逐步走向法治化。

 4、当遵循法定程序

 5、干预的范围必须法定。

 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 (二)经济民主原则

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经济干

预首要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 1、经济民主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

 2、经济民主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对国家而言,经济民主本身就确立也国家行为的

限度和边界。这种限度和边界只限于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而言,由于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循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受到削弱。

 3、经济民主体现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 (三)社会本位原则

 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

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 (四)经济公平原则

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

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 1、竞争公平。

 2、分配公平。

 3、正当的差别待遇。

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要求。资源优化配置原

则,某种意义上即保护竞争原则。

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

 1、通过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 2、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

 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 4、通过国家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担保和外部性问题。  (六)经济效益原则

 从经济法的角度考察,提高经济效益至少有以下条件:

 1、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干预权与市

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

 2、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其核心是既赋予它们广泛的法律权

利,同时又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

 3、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

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平衡,同时要考虑

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包括生态持续发展、人力持续发展和产业持续发展。

 (八)七项原则的逻辑联系

 1、国家干预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干预也是实现经济民主的要求。

 2、国家干预不是任意的干预,一方面,在干预的范围上以社会为本位,在利益取向上以公共利益

为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 3、经济民主的推进既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

 4、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说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

的实现。

四、法条分析:《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

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责任: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 社会中间层主体: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它是影响政府、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进

行联系的起中介作用的组织。

4. 垄断协议:对其最常见的表达是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大块。

5.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

域范围。

6.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 行政垄断: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

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8. 合理原则:指某些协议和行为不仅限制竞争,而且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9. 本身违法原则: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11. 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

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12.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以获交易机会

的行为。

1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

况不相符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4.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 商业诽谤:指经营者以占据市场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竞争对手或其商品的虚假事实,使其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下降而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16.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7. 消费者: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18. 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9个):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

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不知道是权利内容还是各项权利解释)

19. 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0.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1.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2.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据此权利,消费者

可以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3. 获得赔偿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24. 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25. 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6. 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

利。

27. 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8.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9. 产品质量:反映产品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0.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

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持续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

时以及上市后应将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以供其作出投资判断

33. 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经营金融产品、

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34. 银行业审慎监管: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

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35.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6. 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途径,把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

移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而发生的财政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

37.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8. 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

易量的行为。

39. 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

诈行为。

40. 不实陈述:指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

事项所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

二、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一)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二)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差别待遇行为(4)拒绝交易行为(5)强制交易行为(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7)独家交易行为

9、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0、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1、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 1、强制交易

 2、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 3、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

 4、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

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6、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定。

12、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

3、客观要件:指竞争的实质限制,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13、简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

(一)自然垄断

(二)国家垄断

(三)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四)知识产权垄断

1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4)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15、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1、知名商品的认定

2、仿冒的必须是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3、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4、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

16、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新颖性 (2)价值性和实用性。(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除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主要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而该特有的或特殊的客户名单是由权利人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得来的。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

18、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

(2)接受消费者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4)信息提供

(5)出具凭证,单据

(6)品质担保

(7)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8)售后服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10)尊重消费者人格

19、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适用规则(或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0、消费者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5、主观上不以过错为必要,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但也有例外。

22、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3、简述公开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

1、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4、简述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是指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

(一)申报制(形式主义)

(二)核准制(实质主义)

(三)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 核准制+上市保荐制度

25、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

(二)禁止内幕交易;

(三)禁止操纵市场;

(四)禁止不实陈述;

(五)禁止欺诈客户。

26、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7、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8、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适度分权原则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29、简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的其他规定

30、财政法的功能

1.分配收入职能2.配置资源职能3.保障稳定职能

31、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三)协调性原则

• (四)效率原则

32、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

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1、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2、组建了若干国有资产运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并没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特点,而是通过参股、控股等行为,采用多种形式,积极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和生产经营能力,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

33、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一、对国家出资的企业进行监督

1、政府的部门监督

(1)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督(2)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1、政府的监督

(1)行政监督

A.法规政策监督B.人事监督C.政府审计

(2)经济监督

A.预算监督B.绩效考评监督

2、人大的监督

(1)立法层面的规范监督(2)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工作(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经济法论述题

1、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2、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3、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4、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

兴起提供了可能。

5、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至于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

2、试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的创新与突破。

第一,它确立了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指的是国有资产法覆盖什么样的国有资产范围的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对何谓国有资产做一个界定。按照学术界的定义,国有资产指的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附着于这些财产之上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方面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也包括国家依据法律或者凭借国家权力从这些资产上所取得的准物权以及国家享有的债权和无形产权。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因此,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范围定位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它扩大解释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 新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

新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眼下正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意识到,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统一监管是多么重要。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很好的借鉴案例。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是不利的,下一步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

第三,它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新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虽然新法没有明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被去除,但我认为,它朝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方向迈出了清晰的一步,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第四,它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载体及经营主体,新法作了特别规定。新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专章规定(第三章)。新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新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

经验,并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第四章)。新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法还规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它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因此,新法专列一章,重点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使得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议论较多的国有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新法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要知道,原来涉及国企改制方面的纠纷案件,法院大多以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而MBO(管理者收购)与外资并购问题则是近些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争论的重点。新法对这些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既让国资能流动起来,又给予其出资人约束甚至须获得政府行政许可的限制。

第六,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使其有了操作的基础。

新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第六章)。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新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法部分回答了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问题,即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允许亏损之外,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理论上是让其赢利。而国有企业的红利上缴应有信息披露,程序须透明公正。国企红利上缴的规模与用途,新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新法强调,有关预算管理办法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国企上缴红利多用于解决国企自身改革与发展问题,少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之中。

3、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现行《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目的。消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其目的首先在于惩罚和

制止不法行为人。其次,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制售假货行为作斗争。

三、 构成要件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

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①根据我国法学理论认为构成欺诈的要件有:(1)主观要素,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2)客观要素,即行为人有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③在消费者明知及经营者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故意不采取预防措施而放任损害的发生,或存在重大过失时,均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3、消费者受到损失:只有当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时,

包括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经营者才负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责任。损害的发生是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无损害就无赔偿可言。

4、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定的赔偿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自觉的履行这样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必须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4、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

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具有以下基本属性:(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

亦即在经济法的范畴中,国家干预要从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出发,它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经济伦理义务。

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 1、立法准则:

 2、行为准则:

 3、审判准则:

 4、司法准则

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 经济法的精神是经济法的目的、宗旨、价值和意义的总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根据经济法的精

神进行概括,因而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模糊性。

 二、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 (一)适度干预原则

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必须从以下

几个方面去把握这个度:

 1、以市场为基础

 2、以保护竞争为目的

 3、手段应当逐步走向法治化。

 4、当遵循法定程序

 5、干预的范围必须法定。

 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 (二)经济民主原则

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经济干

预首要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 1、经济民主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

 2、经济民主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对国家而言,经济民主本身就确立也国家行为的

限度和边界。这种限度和边界只限于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而言,由于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循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会受到削弱。

 3、经济民主体现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 (三)社会本位原则

 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

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 (四)经济公平原则

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

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 1、竞争公平。

 2、分配公平。

 3、正当的差别待遇。

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要求。资源优化配置原

则,某种意义上即保护竞争原则。

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

 1、通过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 2、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

 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 4、通过国家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担保和外部性问题。  (六)经济效益原则

 从经济法的角度考察,提高经济效益至少有以下条件:

 1、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干预权与市

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

 2、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其核心是既赋予它们广泛的法律权

利,同时又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

 3、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

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平衡,同时要考虑

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包括生态持续发展、人力持续发展和产业持续发展。

 (八)七项原则的逻辑联系

 1、国家干预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干预也是实现经济民主的要求。

 2、国家干预不是任意的干预,一方面,在干预的范围上以社会为本位,在利益取向上以公共利益

为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 3、经济民主的推进既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

 4、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说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

的实现。

四、法条分析:《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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