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

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

固定资产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

⊙蓝泗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固定资产售后融资租回业务中,对于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以及留购

费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在会计上则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那么,这些初始直接费用以及留购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13号公告虽然只对承租人支付的认为,13号公告将该业务视同抵押贷款,承认融资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那么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也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租金使留购费为0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的折旧,另一部分为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因此,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的折旧应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则作为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分期扣除即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但笔者

和营业税;2.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合理的。同时,留购费也可视为融资利息的一部分(因为

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用于扣。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承上例: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万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新疆绿洲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殷红)

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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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泗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固定资产售后融资租回业务中,对于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以及留购

费属于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在会计上则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那么,这些初始直接费用以及留购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13号公告虽然只对承租人支付的认为,13号公告将该业务视同抵押贷款,承认融资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那么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也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租金使留购费为0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的折旧,另一部分为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因此,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的折旧应与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折旧则作为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分期扣除即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但笔者

和营业税;2.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合理的。同时,留购费也可视为融资利息的一部分(因为

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用于扣。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承上例: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万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新疆绿洲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殷红)

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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