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规模律师事务所悄然转身"特殊普通合伙"

一人“重大过失”不再无限“连坐”其他

一位助理律师在准备一份并购案的法律文件时,一不小心多打了一个0,致使以亿为单位的并购价格由个位数变成了十位数,更不幸的是,主管律师并没有在厚厚的并购文件中发现并更改这个错误。并购案流产,客户以这个失误为由拒付律师费并索赔。

在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错误,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数额巨大,我们每个人都有赔上个人全部财产的可能,甚至是居住的房子。”一位律所的合伙人说。

大大小小的各种失误,随时都有可能上演,有的甚至可以导致整个事务所解散。

2009年11月10日,在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后的1年半,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为京城首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据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另外还有一家也已经递交了变更申请,审批正在进行中。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所谓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是指各个合伙人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出资数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有责任划分,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形式可以有效防控风险,也可以督促每个办案律师都尽到自己的充分注意义务。

规模化路上的“及时雨”

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忠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形式,是大成在‘四化’路上的一场‘及时雨’,为大成的扩张之路松了绑。”

从2007年开始,大成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张其在国内的法律服务网络,进行了一系列行业合并。仅去年一年,大成就在全国合并成立分所26家,今年持续了这种扩张之势。另外,大成还在积极寻求和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全球化的法律服务网络,是大成的另外一个追求。大成的目标是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航母”。 而王忠德所说的四化,是指“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 他认为,中国律师行业能否在国际上占得一席之地,取决于这“四化”。

但急速的扩张,相应的也带来更多的执业风险。

中国的特殊普通合伙与欧美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有很多相通之处,在王忠德看来,这是中国律师行业必经的一个阶段。“国外也经历了由普通合伙向有限责任合伙转变的过程,但是千人大所多产生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之后,而且雨后春笋一般。”

大成对这种组织形式可谓渴求已久,甚至在正式的法律出台之前,便开始了未雨绸缪。据王忠德介绍,在新律师法征求意见阶段,他们就预见到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定能得到通过。在2008年1月18日的合伙人会议上,大成通过了修改后的《大成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几乎完全依照了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内涵。同时对总部与分所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也作了规定。率先一步,在内部达成共识,这是大成成为了“首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内部的工作在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之间就已经做完,律师法刚一实施,我们便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变更申请。”

由于大成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行政审批机关在程序上也有很多还没有确定的东西,所以一直到今年的11月,才最终获批。“光验资就验了两遍,以后每进一个合伙人都要重新再验一次。对合伙人的注册监管也更严格了。我想,这是国家出于维护行业和客户利益的考虑吧。”

客户风险加大?

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客户的风险是不是就加大了?

这是一个普遍的担心。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忠德认为,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对内部责任的一个划分,对外影响不会很大,其原因有三。

首先,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只是在办案律师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状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外,所有合伙人还是要一起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这种情况下另外,办案律师会更加注重尽到自己的充分注意义务,会更认真,更负责任,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再次,在代理业务之前,律师有义务告知客户事物所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更加注意选择有实力、有能力、有信誉的律师和事务所。

但是国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继却对记者表示,尽管国浩所也在几年之前就考虑过这种组织形式,而且也比较倾向于这种形式,但是内部一直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合伙人认为,普通合伙制相对与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更有利于争取到客户,更能让客户放心。

但是刘继个人认为,特殊普通合伙比普通合伙更有生命力,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普通合伙有点像‘大锅饭’,客观上讲,办案律师的压力没有那么大。在中国还没有司法判例的时候,而且中国也不是司法判例制的国家,把什么界定为‘重大过失’可能要因案而定,所以律师们会更加谨慎,会更自觉地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刘继认为,尽管“出事之后”个人无限承担责任看似对客户的保障少了,但是现在是把着眼点放在了“出事之前”。“与其靠无限连带防范事后风险,不如靠律师自觉意识提高事前办案质量。”

华律伟业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海宁认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之间的一种形式。传统的普通合伙更注重合伙人之间的沟通,每进一个新的合伙人都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充分沟通和了解,到了“放心”的程度才行,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合伙人对内对外所负的责任都少,监督靠连带连坐。问题是,事务所很难做大,很难吸引到新人。而被西方普遍使用的有限责任合伙也有弊病,就是不排除有人恶意利用出资额为赔偿上限的规定,客户的风险加大。“特殊普通合伙吸收了另外两种形式的优点,平衡了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和公众的风险,是一种居中的组织形式。”夏海宁认为,这种形式会成为一种趋势,被越来越多中国事务所采用。

注资1000万以上,合伙人20人以上的规定是否合理

申请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两个硬性条件: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合伙律师20人以上。

在大成所王忠德和盈科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梅向荣看来,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大型事务所。而小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少,大家都彼此了解,所以风险没有那么大,相应的控制风险的需求就不像大型所那么强。另外,这种规模限制更能对客户负责。

但是国浩所刘继却认为,设立这样的硬性规定,把小事务所排除在外有些说不通。

他认为,很难从注册资本和人数上确认一个事务所的大小,而更应该看业务的大小。“有的一个业务几千万甚至是十亿百亿的规模,恐怕要超出所谓的大所的总资产很多。”

他指出,在美国,不分大小事务所,大多数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先进的制度决不是单为大所准备的。即使是只有3个合伙人的所,彼此之间也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在做什么,他们之间没有互相通报的义务。风险的防控,所有事物所都需要。”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对本报记者说,从立法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鼓励中国事务所走规模化的道路,并让规模化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控制。“3个人的律所,犯错误的机会为3,1000人的所,犯错误的机会就是1000了。”

接受还是观望

国浩律师事务所刘继表示,尽管他本人和所里很多合伙人都倾向于这种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内部还有一些合伙人对新的组织形式认识不清,甚至是疑问,基于这种原因,国浩所还没有决定何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不排除让地方分所先走一步,而不是一下子整体变更。

刘桂明认为,新《律师法》施行1年半,北京这个大所云集的城市才刚刚有一家获批,这体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不论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还是行政机关,对“新生事物”认识的程度都还有限,程序规定也不完善。“如何把好事做好也需要智慧。”另外,这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很多业内人士“存疑”,导致很多大所还处在观望中,前进还是留在原地没有定论。“如果实践证明这个真不错,肯定会有人跟进;相反,如果出了很多问题,就放弃。”

刘桂明指出,这种组织形式下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方面,比如如何公示、如何确定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收益分配、赔偿顺序、风险基金的设立等等,而这些都不是马上就能解决的。

不过,盈科律师事务所梅向荣表示,接受这个“新事物”是大势所趋,近期便会提交申请,并希望有了第一个之后,行政审批的速度能够加快。“希望三个月之内,能够完成这件事。”(来源: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12月10日第3版,作者为法制日报记者焦红艳)

一人“重大过失”不再无限“连坐”其他

一位助理律师在准备一份并购案的法律文件时,一不小心多打了一个0,致使以亿为单位的并购价格由个位数变成了十位数,更不幸的是,主管律师并没有在厚厚的并购文件中发现并更改这个错误。并购案流产,客户以这个失误为由拒付律师费并索赔。

在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错误,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数额巨大,我们每个人都有赔上个人全部财产的可能,甚至是居住的房子。”一位律所的合伙人说。

大大小小的各种失误,随时都有可能上演,有的甚至可以导致整个事务所解散。

2009年11月10日,在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后的1年半,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为京城首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据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另外还有一家也已经递交了变更申请,审批正在进行中。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所谓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是指各个合伙人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出资数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有责任划分,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形式可以有效防控风险,也可以督促每个办案律师都尽到自己的充分注意义务。

规模化路上的“及时雨”

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忠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形式,是大成在‘四化’路上的一场‘及时雨’,为大成的扩张之路松了绑。”

从2007年开始,大成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张其在国内的法律服务网络,进行了一系列行业合并。仅去年一年,大成就在全国合并成立分所26家,今年持续了这种扩张之势。另外,大成还在积极寻求和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全球化的法律服务网络,是大成的另外一个追求。大成的目标是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航母”。 而王忠德所说的四化,是指“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 他认为,中国律师行业能否在国际上占得一席之地,取决于这“四化”。

但急速的扩张,相应的也带来更多的执业风险。

中国的特殊普通合伙与欧美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有很多相通之处,在王忠德看来,这是中国律师行业必经的一个阶段。“国外也经历了由普通合伙向有限责任合伙转变的过程,但是千人大所多产生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之后,而且雨后春笋一般。”

大成对这种组织形式可谓渴求已久,甚至在正式的法律出台之前,便开始了未雨绸缪。据王忠德介绍,在新律师法征求意见阶段,他们就预见到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定能得到通过。在2008年1月18日的合伙人会议上,大成通过了修改后的《大成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几乎完全依照了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内涵。同时对总部与分所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也作了规定。率先一步,在内部达成共识,这是大成成为了“首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内部的工作在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之间就已经做完,律师法刚一实施,我们便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变更申请。”

由于大成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行政审批机关在程序上也有很多还没有确定的东西,所以一直到今年的11月,才最终获批。“光验资就验了两遍,以后每进一个合伙人都要重新再验一次。对合伙人的注册监管也更严格了。我想,这是国家出于维护行业和客户利益的考虑吧。”

客户风险加大?

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客户的风险是不是就加大了?

这是一个普遍的担心。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忠德认为,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对内部责任的一个划分,对外影响不会很大,其原因有三。

首先,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只是在办案律师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状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外,所有合伙人还是要一起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这种情况下另外,办案律师会更加注重尽到自己的充分注意义务,会更认真,更负责任,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再次,在代理业务之前,律师有义务告知客户事物所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更加注意选择有实力、有能力、有信誉的律师和事务所。

但是国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继却对记者表示,尽管国浩所也在几年之前就考虑过这种组织形式,而且也比较倾向于这种形式,但是内部一直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合伙人认为,普通合伙制相对与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更有利于争取到客户,更能让客户放心。

但是刘继个人认为,特殊普通合伙比普通合伙更有生命力,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普通合伙有点像‘大锅饭’,客观上讲,办案律师的压力没有那么大。在中国还没有司法判例的时候,而且中国也不是司法判例制的国家,把什么界定为‘重大过失’可能要因案而定,所以律师们会更加谨慎,会更自觉地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刘继认为,尽管“出事之后”个人无限承担责任看似对客户的保障少了,但是现在是把着眼点放在了“出事之前”。“与其靠无限连带防范事后风险,不如靠律师自觉意识提高事前办案质量。”

华律伟业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海宁认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之间的一种形式。传统的普通合伙更注重合伙人之间的沟通,每进一个新的合伙人都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充分沟通和了解,到了“放心”的程度才行,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合伙人对内对外所负的责任都少,监督靠连带连坐。问题是,事务所很难做大,很难吸引到新人。而被西方普遍使用的有限责任合伙也有弊病,就是不排除有人恶意利用出资额为赔偿上限的规定,客户的风险加大。“特殊普通合伙吸收了另外两种形式的优点,平衡了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和公众的风险,是一种居中的组织形式。”夏海宁认为,这种形式会成为一种趋势,被越来越多中国事务所采用。

注资1000万以上,合伙人20人以上的规定是否合理

申请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两个硬性条件: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合伙律师20人以上。

在大成所王忠德和盈科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梅向荣看来,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大型事务所。而小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少,大家都彼此了解,所以风险没有那么大,相应的控制风险的需求就不像大型所那么强。另外,这种规模限制更能对客户负责。

但是国浩所刘继却认为,设立这样的硬性规定,把小事务所排除在外有些说不通。

他认为,很难从注册资本和人数上确认一个事务所的大小,而更应该看业务的大小。“有的一个业务几千万甚至是十亿百亿的规模,恐怕要超出所谓的大所的总资产很多。”

他指出,在美国,不分大小事务所,大多数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先进的制度决不是单为大所准备的。即使是只有3个合伙人的所,彼此之间也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在做什么,他们之间没有互相通报的义务。风险的防控,所有事物所都需要。”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对本报记者说,从立法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鼓励中国事务所走规模化的道路,并让规模化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控制。“3个人的律所,犯错误的机会为3,1000人的所,犯错误的机会就是1000了。”

接受还是观望

国浩律师事务所刘继表示,尽管他本人和所里很多合伙人都倾向于这种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内部还有一些合伙人对新的组织形式认识不清,甚至是疑问,基于这种原因,国浩所还没有决定何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不排除让地方分所先走一步,而不是一下子整体变更。

刘桂明认为,新《律师法》施行1年半,北京这个大所云集的城市才刚刚有一家获批,这体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不论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还是行政机关,对“新生事物”认识的程度都还有限,程序规定也不完善。“如何把好事做好也需要智慧。”另外,这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很多业内人士“存疑”,导致很多大所还处在观望中,前进还是留在原地没有定论。“如果实践证明这个真不错,肯定会有人跟进;相反,如果出了很多问题,就放弃。”

刘桂明指出,这种组织形式下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方面,比如如何公示、如何确定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收益分配、赔偿顺序、风险基金的设立等等,而这些都不是马上就能解决的。

不过,盈科律师事务所梅向荣表示,接受这个“新事物”是大势所趋,近期便会提交申请,并希望有了第一个之后,行政审批的速度能够加快。“希望三个月之内,能够完成这件事。”(来源: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12月10日第3版,作者为法制日报记者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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