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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技术要求(为本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配套工程)

第一节 技术要求

一、产品制造执行标准

供货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检查. 、验收、安装、使用、包装和运输等工作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下列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规范中的有关章节,同时还应符合所列标准和规范中隐含的其他规范和标准中的有关章节。供货商所遵循的标准与规范应为最新版本。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3、ZBJ98011《工业锅炉制造通用技术文件》。

4、锅炉热工测试标准执行GB10180《工业锅炉热工测试规范》。 5、锅炉环保测试执行DB4427—89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 7、原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参考)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3217—99标准,噪音排放符合湖北省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标准要求。

9、执行国家及省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其它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厂商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产品全部制造过程安装验收标准均严格按

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凡低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如果设备是境内国外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产品,除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外,其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二、所供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基本参数要求:

锅炉设备参数表

注:1、以上厂家自制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证齐全”。

2、锅炉配套设备的性能、必须满足海拔地理环境要求。 3、如有其它性能优良、价格适中的设备,投标厂家也可推荐选用。

(一)设备总的技术要求

1、锅炉应为目前国内最优产品,具有热效率高、噪音低、体积小、能耗低、污染物排放低等特点.

2、要求

(1)燃气:适用燃气符合湖北地区天然气的性能指标要求。 (2)锅炉必须有接地装置。 (3)风机噪声(1米远处):≤70db

(4)锅炉自动控制及保护功能包括: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超温报警及连锁、气源压力低时连锁、水位控制、水温调节及水温设定等。

(5)要求可编程电脑控制运行,各种故障保护功能齐全,可动态显示各种运行参数.

(6)锅炉自带控制柜,锅炉的热工仪表控制、测量等由厂家配套,控制柜至锅炉的线路施工时按照制造厂图纸进行接线。所有需要和锅炉联锁的水泵其联锁控制均由锅炉控制柜成套提供,联锁部分的控制线再接线时以制造厂图纸进行接线。

(7)提供控制柜接线图。

(8)电控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1497的规定。

(9)烟气排放应符合宜昌环保要求。 (二)设备基本参数要求 1、基本要求

(1)锅炉本体、燃烧器及控制系统均含必须配置部分,投标报价时要求列出详细清单,并分别报出单价和总价。

(2)锅炉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所给使用条件要求,锅炉热效率要求在≥90%,投标企业必须根据以上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提出保证锅炉热效率和出力的技术措施。

(3)所有设备制造、检验、验收、质量均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4)燃烧器要求采用原装进口,能够实现电子比例调节。 (5)燃气检漏装置包含隔振节、隔离阀、过滤、调压、压力表、压力控制器、点火电磁阀、紧急切断阀、放散管等内容,并在投标时提供系统图。

(6)本体范围内的阀门、仪表和全部辅机须说明生产厂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及特点。

(7)安全检测装置包括火焰监控、压力及温度监控,说明监控的形式及配套设备。

(8)电器控制柜说明控制界面形式和主要原器件品牌、技术资料。

(9)平台扶梯。 2、锅炉本体制造要求:

锅炉的设计、加工制造、材料、焊接与探伤等必须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部分内容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蒸汽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锅炉水压试验、锅炉结构、锅炉的主要安全附件和仪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蒸汽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及安全阀排量应按现行的标准进行计算和校核。

(4)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设置应合理,必须设有防爆门。

(5)境外锅炉以外国规范和标准作为境外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锅炉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6)锅炉本体采用设计先进合理的结构形式。 (7)锅炉排污阀数量、口径应符合我国规程要求。 3、燃烧器的技术要求:

锅炉所配燃烧器以及配套阀门附件等应由锅炉供货商配套供应,并对其技术性能和质量负责。燃烧器管路上的仪表阀门应使用进口件。

每台锅炉配一套原装进口燃烧器,全套配置,采用国际名牌产品。 锅炉所配燃烧器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锅炉所配燃烧器必须与锅炉额定热功率相匹配。燃烧器应

留有相应的余量。

(2)点火可靠,着火迅速,空气与燃气混合均匀,空气燃气比可调,燃烧效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3)火焰形状与炉膛形状相适应(燃烧机型号与锅炉结构特性相匹配,提供相应仿真图)。

(4)有足够的压头克服烟气流动阻力(投标商应提供燃烧机的运行阻力)。

(5)程序点火、自动吹扫及熄火保护。

(6)温度、压力调节和停机过程自动化,并具有完整的安全保护功能。

(7)距燃烧器1米距离的噪声(不带隔音罩)≤70dB (A )。 4、锅炉自控系统功能要求

锅炉控制、报警系统安全保护系统应相互独立设置。

锅炉的燃烧控制及安全运行应为程序化控制,并具有以下五个保护程序:

(1) 炉膛吹扫程序 (2) 自动点火保护程序 (3) 安全运行联锁保护程序 (4) 熄火保护程序 (5) 停炉保护程序

控制系统应采用人工智能化控制方式,该系统应具备全自动控制装置与人工智能控制系统,智能程序与手动控制自动切换,采用

国内名牌产品。

(6) 控制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0寸彩色触摸屏显示;温度、压力自动调节;定时自动控制;操作指南;防误操作功能;故障自诊断;PLC 全自动控制功能;参数显示;手动调试;工况记忆;自动控制;联动控制;菜单加密。 要求采用专业锅炉控制企业产品配套供应。 (7)锅炉安全保护

锅炉安全保护设备具有在锅炉超压、超温、锅炉熄火、突然停电及燃烧系统压力高于、低于设定值,和锅炉控制元件、燃烧器故障时有效及时地将运行中的设备停机,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锅炉安全保护功能应具有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燃烧器熄火故障声光报警。 ② 风压压力高、低声光报警。 ③ 锅炉超压声光报警。

④ 锅炉供水超温声光报警及锅炉低水位声光报警。 ⑤ 锅炉排烟温度超高声光报警。 ⑥ 燃气压力故障声光报警。 ⑦ 燃气泄漏保护。

⑧ 燃烧器马达过载、故障保护。 ⑨ 热水循环泵与锅炉联锁保护。 ⑩ 自动停机保护,内容如下: a. 燃烧器故障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b. 燃气压力极高,极低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c. 锅炉超压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d. 锅炉供水超温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e. 安全联锁装置的电源中断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锅炉控制系统,报警系统与安全保护系统应相互独立设置、独

立设置,确保在温度超高或压力超高时关闭燃烧器。

锅炉必须配备一个运行最高压力限制装置、一个燃气最低压力限制装置和一个最高温度限制装置保护等级:IP64。

三、设备使用环境

符合宜昌地区气候环境。大约3个月采暖期. 原水总硬度:1.93mmol/L,入口自来水压力0.3MPA 。 锅炉安装于室内。 四、投标人应说明的内容 1、控制系统的功能配置。 2、其他连锁保护功能。

3、点火程序与熄火保护程序的内容。

4、锅炉内部的结构的主要特点(如传热、水循环的可靠性,招标人可按投标人的要求,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5、锅炉额定负荷下的炉体表面温度、排烟温度和烟气量。 6、锅炉额定负荷下的耗气量。 7、天然气进口压力的要求。 8、锅炉体保温材料性能和特点。

9、对当地海拔的适应性。 10、对给水水质的要求。

11、提供锅炉总图、本体图、管路阀门仪表图、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五、设备运输,交货进度,附件、备件和消耗品

1、投标人负责设备包装、运输和安装,其价格含在总价中 2、投标人在质保期内须提供保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并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提供名称、用途、制造厂和价格。

3、投标人还须保证在质保期满后八年内以优惠的价格应维持设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列出清单,标明名称、预计单价和总价。其费用在投标书中明列,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投标人中标后,在 2 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包括产品设计、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

六、检验

1、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企业工艺要求进行全程质量检验,并提供主要受压件材质复验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

2、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应对设备生产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并提供监督检验证明书。

3、设备、附件及备件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10

天内在招标人指定的现场完成。检验人员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代表组成。验收后的全部货物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安全保管,发生丢失、损坏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七、安装,调试

中标人负责招标设备的安装、室内管路的安装及联动调试,最终要求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指标。

八、验收

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中标人已提供了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2、投标设备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性能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3、性能试验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所有缺陷已经改正至招标人满意。

4、锅炉安装调试结束后,并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招标人使用。

5、设备交货前招标人将派人到供货方进行现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九、技术培训

1、中标人应就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每台不少于两人)进行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培训(包括中标人定期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提出推荐的培训计划,以取得招标人同意,保证售后锅炉在运行之初即能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3、中标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招标人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

4、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操作和安全保护措施。

5、招标人将派有关人员参加安装,中标人应安排工程师给予指导和演示,必要时,应对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进行指导和演示。

6、培训所需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其他杂费由中标人负担,包括在报价中。

十、技术资料要求

中标人应随设备免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一式四份(部分不能全部提供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至少也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锅炉总图、辅机图册、安装图(含基础图)、阀门仪表、主要受压部件图、控制柜外形尺寸、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2、受压部件强度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实验证明和劳动部门签发的监检合格证。

5、燃烧器技术标准(国内、国外)。

6、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手册(或说明书)。

7、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辅机、附件及备件明细表。

9、安装验收标准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为培训目的,招标人有权复制这些资料而不另付费用。

第二节 系统实施及售后服务

一、实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向用户方提供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货物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若本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货物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付诸实施。

2、中标人有义务与招标人一起进行实施前的进一步需求调查和确认,如调查结果与原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有出入,在实施时以招标人确认的补充或更正为准。

二、维修与响应

1、响应

中标人对于货物或控制系统出现紧急故障或停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请求帮助信息2小时内,做出回应,提供维修人员,或者按照其它预定的方法配备提供维修人员。中标人应提供这些人员的名单,包括这些技术人员的联系方法以及技术专长信息。

中标人提供关于技术支持和货物紧急维护的具体方案,未提供这一资料的响应文件会被认为不正规或理解为不能提供及时的技术支

持而被排除在外。

2、保修

全部验收结束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标人应对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货物因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不当而引起的零部件或结构的缺陷或损失、达不到预期的性能指标以及出现事故等情况负全部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还应提供终生维修服务,但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招标人人员将负责处理简单的事故以及紧急维修,并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投标人应提出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终生维修保障计划(包括年计划所需费用和单次服务所需费用)。

三、售后服务

中标人应承担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1、建立24小时的报修电话,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维修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是免费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投标人在其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所需的人工单价)。

2、接到重大项目保驾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响应,并按约定时间派工程师进行现场保驾(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是免费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投标人应在其响应文件中说明所需的人工单价)。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必须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院进行土建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资料、咨询,参与图纸审查,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锅炉技术要求(为本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配套工程)

第一节 技术要求

一、产品制造执行标准

供货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检查. 、验收、安装、使用、包装和运输等工作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下列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规范中的有关章节,同时还应符合所列标准和规范中隐含的其他规范和标准中的有关章节。供货商所遵循的标准与规范应为最新版本。

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3、ZBJ98011《工业锅炉制造通用技术文件》。

4、锅炉热工测试标准执行GB10180《工业锅炉热工测试规范》。 5、锅炉环保测试执行DB4427—89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 7、原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参考)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3217—99标准,噪音排放符合湖北省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标准要求。

9、执行国家及省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其它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厂商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产品全部制造过程安装验收标准均严格按

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凡低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如果设备是境内国外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产品,除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外,其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二、所供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基本参数要求:

锅炉设备参数表

注:1、以上厂家自制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证齐全”。

2、锅炉配套设备的性能、必须满足海拔地理环境要求。 3、如有其它性能优良、价格适中的设备,投标厂家也可推荐选用。

(一)设备总的技术要求

1、锅炉应为目前国内最优产品,具有热效率高、噪音低、体积小、能耗低、污染物排放低等特点.

2、要求

(1)燃气:适用燃气符合湖北地区天然气的性能指标要求。 (2)锅炉必须有接地装置。 (3)风机噪声(1米远处):≤70db

(4)锅炉自动控制及保护功能包括: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超温报警及连锁、气源压力低时连锁、水位控制、水温调节及水温设定等。

(5)要求可编程电脑控制运行,各种故障保护功能齐全,可动态显示各种运行参数.

(6)锅炉自带控制柜,锅炉的热工仪表控制、测量等由厂家配套,控制柜至锅炉的线路施工时按照制造厂图纸进行接线。所有需要和锅炉联锁的水泵其联锁控制均由锅炉控制柜成套提供,联锁部分的控制线再接线时以制造厂图纸进行接线。

(7)提供控制柜接线图。

(8)电控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1497的规定。

(9)烟气排放应符合宜昌环保要求。 (二)设备基本参数要求 1、基本要求

(1)锅炉本体、燃烧器及控制系统均含必须配置部分,投标报价时要求列出详细清单,并分别报出单价和总价。

(2)锅炉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所给使用条件要求,锅炉热效率要求在≥90%,投标企业必须根据以上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提出保证锅炉热效率和出力的技术措施。

(3)所有设备制造、检验、验收、质量均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4)燃烧器要求采用原装进口,能够实现电子比例调节。 (5)燃气检漏装置包含隔振节、隔离阀、过滤、调压、压力表、压力控制器、点火电磁阀、紧急切断阀、放散管等内容,并在投标时提供系统图。

(6)本体范围内的阀门、仪表和全部辅机须说明生产厂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及特点。

(7)安全检测装置包括火焰监控、压力及温度监控,说明监控的形式及配套设备。

(8)电器控制柜说明控制界面形式和主要原器件品牌、技术资料。

(9)平台扶梯。 2、锅炉本体制造要求:

锅炉的设计、加工制造、材料、焊接与探伤等必须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部分内容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蒸汽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锅炉水压试验、锅炉结构、锅炉的主要安全附件和仪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蒸汽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及安全阀排量应按现行的标准进行计算和校核。

(4)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设置应合理,必须设有防爆门。

(5)境外锅炉以外国规范和标准作为境外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锅炉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6)锅炉本体采用设计先进合理的结构形式。 (7)锅炉排污阀数量、口径应符合我国规程要求。 3、燃烧器的技术要求:

锅炉所配燃烧器以及配套阀门附件等应由锅炉供货商配套供应,并对其技术性能和质量负责。燃烧器管路上的仪表阀门应使用进口件。

每台锅炉配一套原装进口燃烧器,全套配置,采用国际名牌产品。 锅炉所配燃烧器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锅炉所配燃烧器必须与锅炉额定热功率相匹配。燃烧器应

留有相应的余量。

(2)点火可靠,着火迅速,空气与燃气混合均匀,空气燃气比可调,燃烧效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3)火焰形状与炉膛形状相适应(燃烧机型号与锅炉结构特性相匹配,提供相应仿真图)。

(4)有足够的压头克服烟气流动阻力(投标商应提供燃烧机的运行阻力)。

(5)程序点火、自动吹扫及熄火保护。

(6)温度、压力调节和停机过程自动化,并具有完整的安全保护功能。

(7)距燃烧器1米距离的噪声(不带隔音罩)≤70dB (A )。 4、锅炉自控系统功能要求

锅炉控制、报警系统安全保护系统应相互独立设置。

锅炉的燃烧控制及安全运行应为程序化控制,并具有以下五个保护程序:

(1) 炉膛吹扫程序 (2) 自动点火保护程序 (3) 安全运行联锁保护程序 (4) 熄火保护程序 (5) 停炉保护程序

控制系统应采用人工智能化控制方式,该系统应具备全自动控制装置与人工智能控制系统,智能程序与手动控制自动切换,采用

国内名牌产品。

(6) 控制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0寸彩色触摸屏显示;温度、压力自动调节;定时自动控制;操作指南;防误操作功能;故障自诊断;PLC 全自动控制功能;参数显示;手动调试;工况记忆;自动控制;联动控制;菜单加密。 要求采用专业锅炉控制企业产品配套供应。 (7)锅炉安全保护

锅炉安全保护设备具有在锅炉超压、超温、锅炉熄火、突然停电及燃烧系统压力高于、低于设定值,和锅炉控制元件、燃烧器故障时有效及时地将运行中的设备停机,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锅炉安全保护功能应具有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燃烧器熄火故障声光报警。 ② 风压压力高、低声光报警。 ③ 锅炉超压声光报警。

④ 锅炉供水超温声光报警及锅炉低水位声光报警。 ⑤ 锅炉排烟温度超高声光报警。 ⑥ 燃气压力故障声光报警。 ⑦ 燃气泄漏保护。

⑧ 燃烧器马达过载、故障保护。 ⑨ 热水循环泵与锅炉联锁保护。 ⑩ 自动停机保护,内容如下: a. 燃烧器故障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b. 燃气压力极高,极低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c. 锅炉超压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d. 锅炉供水超温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e. 安全联锁装置的电源中断自动停炉,人工复位

锅炉控制系统,报警系统与安全保护系统应相互独立设置、独

立设置,确保在温度超高或压力超高时关闭燃烧器。

锅炉必须配备一个运行最高压力限制装置、一个燃气最低压力限制装置和一个最高温度限制装置保护等级:IP64。

三、设备使用环境

符合宜昌地区气候环境。大约3个月采暖期. 原水总硬度:1.93mmol/L,入口自来水压力0.3MPA 。 锅炉安装于室内。 四、投标人应说明的内容 1、控制系统的功能配置。 2、其他连锁保护功能。

3、点火程序与熄火保护程序的内容。

4、锅炉内部的结构的主要特点(如传热、水循环的可靠性,招标人可按投标人的要求,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5、锅炉额定负荷下的炉体表面温度、排烟温度和烟气量。 6、锅炉额定负荷下的耗气量。 7、天然气进口压力的要求。 8、锅炉体保温材料性能和特点。

9、对当地海拔的适应性。 10、对给水水质的要求。

11、提供锅炉总图、本体图、管路阀门仪表图、强度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五、设备运输,交货进度,附件、备件和消耗品

1、投标人负责设备包装、运输和安装,其价格含在总价中 2、投标人在质保期内须提供保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并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提供名称、用途、制造厂和价格。

3、投标人还须保证在质保期满后八年内以优惠的价格应维持设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列出清单,标明名称、预计单价和总价。其费用在投标书中明列,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投标人中标后,在 2 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包括产品设计、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

六、检验

1、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企业工艺要求进行全程质量检验,并提供主要受压件材质复验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

2、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应对设备生产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并提供监督检验证明书。

3、设备、附件及备件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10

天内在招标人指定的现场完成。检验人员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代表组成。验收后的全部货物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安全保管,发生丢失、损坏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七、安装,调试

中标人负责招标设备的安装、室内管路的安装及联动调试,最终要求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指标。

八、验收

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中标人已提供了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2、投标设备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性能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3、性能试验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所有缺陷已经改正至招标人满意。

4、锅炉安装调试结束后,并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招标人使用。

5、设备交货前招标人将派人到供货方进行现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九、技术培训

1、中标人应就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操作系统,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每台不少于两人)进行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培训(包括中标人定期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提出推荐的培训计划,以取得招标人同意,保证售后锅炉在运行之初即能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3、中标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同类产品上至少具有三年的维修经验。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招标人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

4、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操作和安全保护措施。

5、招标人将派有关人员参加安装,中标人应安排工程师给予指导和演示,必要时,应对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进行指导和演示。

6、培训所需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其他杂费由中标人负担,包括在报价中。

十、技术资料要求

中标人应随设备免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一式四份(部分不能全部提供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至少也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锅炉总图、辅机图册、安装图(含基础图)、阀门仪表、主要受压部件图、控制柜外形尺寸、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2、受压部件强度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实验证明和劳动部门签发的监检合格证。

5、燃烧器技术标准(国内、国外)。

6、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手册(或说明书)。

7、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辅机、附件及备件明细表。

9、安装验收标准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为培训目的,招标人有权复制这些资料而不另付费用。

第二节 系统实施及售后服务

一、实施要求

1、中标人必须向用户方提供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货物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的全部内容。若本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货物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付诸实施。

2、中标人有义务与招标人一起进行实施前的进一步需求调查和确认,如调查结果与原招标文件及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有出入,在实施时以招标人确认的补充或更正为准。

二、维修与响应

1、响应

中标人对于货物或控制系统出现紧急故障或停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请求帮助信息2小时内,做出回应,提供维修人员,或者按照其它预定的方法配备提供维修人员。中标人应提供这些人员的名单,包括这些技术人员的联系方法以及技术专长信息。

中标人提供关于技术支持和货物紧急维护的具体方案,未提供这一资料的响应文件会被认为不正规或理解为不能提供及时的技术支

持而被排除在外。

2、保修

全部验收结束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标人应对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货物因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不当而引起的零部件或结构的缺陷或损失、达不到预期的性能指标以及出现事故等情况负全部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中标人还应提供终生维修服务,但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招标人人员将负责处理简单的事故以及紧急维修,并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投标人应提出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终生维修保障计划(包括年计划所需费用和单次服务所需费用)。

三、售后服务

中标人应承担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1、建立24小时的报修电话,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维修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是免费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投标人在其响应文件中应说明所需的人工单价)。

2、接到重大项目保驾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响应,并按约定时间派工程师进行现场保驾(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是免费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但投标人应在其响应文件中说明所需的人工单价)。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必须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院进行土建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资料、咨询,参与图纸审查,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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