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探讨·
浅议安乐死
重庆西南大学 高 敬 邢 洁
【摘要】本文意在对安乐死现象给予伦理学辩护,探讨了安乐死的历史由来,分析了不同标准下安乐死的分类情况,对安乐死在家庭伦理和生命伦理上进行了分析和辩护。在家庭伦理方面,提出传统“孝”文化进行是安乐死的最大阻碍,在生命伦理方面,提出要注重生命质量,尊重人的自主权。并且,文章对安乐死合乎道德进行了论证,探讨了安乐死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辩护 个人权利 道德
道的行为,因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一、安乐死的含义
(二)赞成的观点 安乐死源于希腊语的Euthanasia,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
1、死亡,作为人生发展的最后阶段,要怎么样度过,作为亡”、“无痛致死术”。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经逼近
生命个体应该拥有自主权 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
2、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尊重。因为一个人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
着并不只是活着,更应该有其价值和意义。而那些生还不治之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
症的人们,对于他们所谓的延长生命,不如叫做延长痛苦,避临终处置。
免无谓的消耗社会资源。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安乐死不是人的一种死因也不是
3、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目标。现代医学面对的不仅仅一种致死手段,而是人的生命过程中的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
是个体疾病的诊治,而日益成为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事业。这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况的方法。安乐死有利于避免死亡的痛苦,
就使得医学不仅仅要关注个体,更加需要关注群体,不仅仅要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者死亡时的尊严。
维持生命,更加要提高生命质量。提倡安乐死,使得病人减轻二、安乐死的分类
痛苦,以安乐的心境度过人生的最后时光。 (1)主动安乐死:这是指采取某种措施(例如注射致死药
四、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物或其他措施)导致患者死亡。主动安乐死也常常被称为“仁
安乐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患者解除痛苦,从功利主义来看,慈致死”。
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能够给所有人带来幸福和安康,那么他就是(2)被动安乐死:这是指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医疗措施而
好的。安乐死可以为患者解除痛苦,生命本身是美好的,但是听任患者死亡。也常常被称为“听任死亡”。
也要承认有有不可忍受的痛苦,还有那些作为人的躯体和精神(3)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根据患者的明确请求和患
功能的不可逆丧失。如果不承认这些,只是强调生命的存在意者完全知情同意而有意地采取药物或其他的干预措施导致患者
义,也是无情的。虽然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这一行为是不人道的,的死亡。
但是可以为患者解除身体与精神痛苦,并且又符合病人本人意(4)非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对不具有明确请求行为
愿,因此,安乐死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能力的和精神上不可能明确请求的患者(例如昏迷患者)有意
人本身是具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地采取药物或其他干预措施导致患者的死亡。
具有自主权。如果无法医治而又处在极度痛苦之中,可以决定(5)不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没有得到有行为能力的
拒绝一切救治措施实施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自主自愿死亡患者的明确要求或完全知情同意(并不意味着一定违反患者意
的安乐死是一个有意识的成年人的权利。这种对死的选择的自愿,例如可能并未征求患者对安乐死的意愿),而有意的实施药
主权应该被保护。医生在不违背患者自身意愿并且也不对他的物或其他的干预措施导致患者的死亡。
家人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应当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是对病人(6)医生协助自杀:由医生提供药品或其他干预措施,用
1自主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这是合乎道德的。 以帮助患者使用它们自杀。
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在尊三、对安乐死的道德争议
重人的生命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人生价值反映(一) 反对的观点
了一个人的人生目的和社会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所具有的意义,1、生命是圣神的,无论如何,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安
这也是人生价值的内在和外在表现。3死亡时不可逆转的规律,乐死与我国传统尊老爱老,注重孝道,尊重人的生命极不吻合。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闽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人在尊重生命的同时,也要接受死亡。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含“安乐死”病人 实施人梁万山判处尤其徒刑5年。92岁的梁母义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延续,应该是提高其社会价值,因此安乐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死合法化的条件
其母受痛苦折磨,为救母钱已耗尽。一向孝顺的他终于用触电首先,要确定安乐死的类型,看是否符合病人的真实意愿。
2的方法结束了母亲的生命,之后投案自首。由此案的判决我们并且建立生前意愿遗嘱。也就是病人在头脑一时清醒的时候建
立遗嘱,作为以后的法律证据。其次,要对安乐死这一概念加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现行对于安乐死仍然没有接受,依然呈反对
以界定,并与“无痛致死术”“受嘱托杀人”的区分。因为“无意见。我国司法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从家庭伦理来
痛致死术”可以成为其他死亡的致死手段,这是违反法律的行看,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孝道仍是进行安乐死的一个巨大障碍。
为。而“受嘱托杀人”是接受他人的请求而将其杀死,这个人 2、 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允许安乐死无疑是把杀人
(下转第126页) 的权利赋予了医生。这样违反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是不人
作者简介:高敬(1993.8-)性别:女 籍贯:新疆石河子 学校:西南大学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邢洁(1994.3-)性别:女 籍贯:山东日照 学校:西南大学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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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讨·
浅议安乐死
重庆西南大学 高 敬 邢 洁
【摘要】本文意在对安乐死现象给予伦理学辩护,探讨了安乐死的历史由来,分析了不同标准下安乐死的分类情况,对安乐死在家庭伦理和生命伦理上进行了分析和辩护。在家庭伦理方面,提出传统“孝”文化进行是安乐死的最大阻碍,在生命伦理方面,提出要注重生命质量,尊重人的自主权。并且,文章对安乐死合乎道德进行了论证,探讨了安乐死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 伦理辩护 个人权利 道德
道的行为,因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一、安乐死的含义
(二)赞成的观点 安乐死源于希腊语的Euthanasia,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
1、死亡,作为人生发展的最后阶段,要怎么样度过,作为亡”、“无痛致死术”。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经逼近
生命个体应该拥有自主权 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
2、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尊重。因为一个人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
着并不只是活着,更应该有其价值和意义。而那些生还不治之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
症的人们,对于他们所谓的延长生命,不如叫做延长痛苦,避临终处置。
免无谓的消耗社会资源。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安乐死不是人的一种死因也不是
3、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目标。现代医学面对的不仅仅一种致死手段,而是人的生命过程中的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
是个体疾病的诊治,而日益成为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事业。这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况的方法。安乐死有利于避免死亡的痛苦,
就使得医学不仅仅要关注个体,更加需要关注群体,不仅仅要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者死亡时的尊严。
维持生命,更加要提高生命质量。提倡安乐死,使得病人减轻二、安乐死的分类
痛苦,以安乐的心境度过人生的最后时光。 (1)主动安乐死:这是指采取某种措施(例如注射致死药
四、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物或其他措施)导致患者死亡。主动安乐死也常常被称为“仁
安乐死的根本出发点是为患者解除痛苦,从功利主义来看,慈致死”。
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能够给所有人带来幸福和安康,那么他就是(2)被动安乐死:这是指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医疗措施而
好的。安乐死可以为患者解除痛苦,生命本身是美好的,但是听任患者死亡。也常常被称为“听任死亡”。
也要承认有有不可忍受的痛苦,还有那些作为人的躯体和精神(3)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根据患者的明确请求和患
功能的不可逆丧失。如果不承认这些,只是强调生命的存在意者完全知情同意而有意地采取药物或其他的干预措施导致患者
义,也是无情的。虽然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这一行为是不人道的,的死亡。
但是可以为患者解除身体与精神痛苦,并且又符合病人本人意(4)非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对不具有明确请求行为
愿,因此,安乐死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能力的和精神上不可能明确请求的患者(例如昏迷患者)有意
人本身是具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地采取药物或其他干预措施导致患者的死亡。
具有自主权。如果无法医治而又处在极度痛苦之中,可以决定(5)不自愿的主动安乐死:这是指没有得到有行为能力的
拒绝一切救治措施实施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自主自愿死亡患者的明确要求或完全知情同意(并不意味着一定违反患者意
的安乐死是一个有意识的成年人的权利。这种对死的选择的自愿,例如可能并未征求患者对安乐死的意愿),而有意的实施药
主权应该被保护。医生在不违背患者自身意愿并且也不对他的物或其他的干预措施导致患者的死亡。
家人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应当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是对病人(6)医生协助自杀:由医生提供药品或其他干预措施,用
1自主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这是合乎道德的。 以帮助患者使用它们自杀。
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在尊三、对安乐死的道德争议
重人的生命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人生价值反映(一) 反对的观点
了一个人的人生目的和社会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所具有的意义,1、生命是圣神的,无论如何,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安
这也是人生价值的内在和外在表现。3死亡时不可逆转的规律,乐死与我国传统尊老爱老,注重孝道,尊重人的生命极不吻合。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闽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人在尊重生命的同时,也要接受死亡。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含“安乐死”病人 实施人梁万山判处尤其徒刑5年。92岁的梁母义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延续,应该是提高其社会价值,因此安乐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死合法化的条件
其母受痛苦折磨,为救母钱已耗尽。一向孝顺的他终于用触电首先,要确定安乐死的类型,看是否符合病人的真实意愿。
2的方法结束了母亲的生命,之后投案自首。由此案的判决我们并且建立生前意愿遗嘱。也就是病人在头脑一时清醒的时候建
立遗嘱,作为以后的法律证据。其次,要对安乐死这一概念加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现行对于安乐死仍然没有接受,依然呈反对
以界定,并与“无痛致死术”“受嘱托杀人”的区分。因为“无意见。我国司法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从家庭伦理来
痛致死术”可以成为其他死亡的致死手段,这是违反法律的行看,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孝道仍是进行安乐死的一个巨大障碍。
为。而“受嘱托杀人”是接受他人的请求而将其杀死,这个人 2、 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允许安乐死无疑是把杀人
(下转第126页) 的权利赋予了医生。这样违反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是不人
作者简介:高敬(1993.8-)性别:女 籍贯:新疆石河子 学校:西南大学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邢洁(1994.3-)性别:女 籍贯:山东日照 学校:西南大学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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