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 70kW 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热负荷

(5)热效率:

a.燃气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燃气采暖炉(单供暖型):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c.燃气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额定热负荷热效率、额定热负荷热水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的试验条件和测试方法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 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6932和CJ/T 22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热效率应依据GB 2066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

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检产品的热效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注的热效率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 气采暖炉正面面板的明显位置。

5.6 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不同品牌的产品型号逐一备案。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 70kW 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热负荷

(5)热效率:

a.燃气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燃气采暖炉(单供暖型):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c.燃气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额定热负荷热效率、额定热负荷热水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的试验条件和测试方法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 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6932和CJ/T 22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热效率应依据GB 2066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

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检产品的热效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注的热效率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 气采暖炉正面面板的明显位置。

5.6 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不同品牌的产品型号逐一备案。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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