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GG210-007A
作 业 文 件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版 号: A
发放号:
2007年9月 20日批准 2007 年 9 月20日实施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修 改 履 历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作 业 文 件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1 目的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1页 共5页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归口管理,负责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4.1.1 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及其有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a 、定型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b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较小、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特殊设备;
c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d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 编制:余 政 审核:何龙泉 批准:毕 伟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2页 共5页
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e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f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有机构成部分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4.1.2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a 、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梯子、平台、栏杆及其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成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b 、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4.2 设备与材料划分实例
4.2.1 通用机械:
a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 装置,均为设备;
b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4.2.2 专业设备:
a 、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b 、厂家成套供应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 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否则应属于材料;
c 、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3页 共5页
4.2.3 热力设备:
a 、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b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 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c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构为材料;
d 、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4.2.4 自控装置及仪表:
a 、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 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b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c 、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仪器、仪表、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等) 、配件等均为材料。
4.2.5 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专业或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4.2.6 电气:
a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4页 共5页
b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槽盒、立柱、 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c 、P 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 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d 、各种装在墙上的小型照明配电箱、0.5KV 〃A 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均为材料。
4.2.7 通风
a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b 、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调节阀、风口、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4.2.8 管道:
a 、压力在2.5MPa 以上(含) 的各类阀门划为设备;压力小于
2.5MPa 直径大于250mm(含) 的各类阀门划为设备;压力小于2.5MPa 直径小于250mm 的合金阀、铜阀、不锈钢阀、真空阀及附胶、衬铅、衬塑阀及高压管件划为设备,其余为材料。所有阀门采购及批价均需包含配对法兰和紧固件;
b 、补偿器为设备;
c 、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箱及民用燃气管道和附件、器具、灶具等均为材料。
4.2.9 炉窑和砌筑炉窑:
a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
b 、属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c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量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均视为设备;
d 、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均为材料;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5页 共5页
e 、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均为材料。
4.3 与设计出图的关系
设计出图中列入设备表的均属设备,列入材料表中部分若按本划分规定属设备的则属设备。
4.4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原《新钢公司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和实例》(新钢字[2004]178号)停止执行。
5 相关文件
5.1 冶金部关于印发《冶金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冶建文字〔1992〕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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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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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 20日批准 2007 年 9 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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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1 目的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1页 共5页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投资控制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归口管理,负责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4.1.1 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及其有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a 、定型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b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较小、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特殊设备;
c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d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 编制:余 政 审核:何龙泉 批准:毕 伟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2页 共5页
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e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f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有机构成部分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4.1.2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a 、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梯子、平台、栏杆及其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成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b 、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4.2 设备与材料划分实例
4.2.1 通用机械:
a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 装置,均为设备;
b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4.2.2 专业设备:
a 、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b 、厂家成套供应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 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否则应属于材料;
c 、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3页 共5页
4.2.3 热力设备:
a 、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b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 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c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构为材料;
d 、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4.2.4 自控装置及仪表:
a 、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 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b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c 、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仪器、仪表、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等) 、配件等均为材料。
4.2.5 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专业或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4.2.6 电气:
a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4页 共5页
b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槽盒、立柱、 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c 、P 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 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d 、各种装在墙上的小型照明配电箱、0.5KV 〃A 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均为材料。
4.2.7 通风
a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b 、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调节阀、风口、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4.2.8 管道:
a 、压力在2.5MPa 以上(含) 的各类阀门划为设备;压力小于
2.5MPa 直径大于250mm(含) 的各类阀门划为设备;压力小于2.5MPa 直径小于250mm 的合金阀、铜阀、不锈钢阀、真空阀及附胶、衬铅、衬塑阀及高压管件划为设备,其余为材料。所有阀门采购及批价均需包含配对法兰和紧固件;
b 、补偿器为设备;
c 、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箱及民用燃气管道和附件、器具、灶具等均为材料。
4.2.9 炉窑和砌筑炉窑:
a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为设备;
b 、属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c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量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均视为设备;
d 、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均为材料;
编号:GG210-007A
页码:第5页 共5页
e 、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均为材料。
4.3 与设计出图的关系
设计出图中列入设备表的均属设备,列入材料表中部分若按本划分规定属设备的则属设备。
4.4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原《新钢公司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和实例》(新钢字[2004]178号)停止执行。
5 相关文件
5.1 冶金部关于印发《冶金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冶建文字〔1992〕第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