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我们起草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根据原IAS 39制定,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门槛高、处理复杂。若不采用套期会计,又会造成期货损益无法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加剧损益波动性,背离了企业规避风险的初衷,影响了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业务的积
极性。期货业界及相关监管部门也反映,企业面临的问题不仅不利于期货市场风险规避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期货市场成交量增长缓慢,也不利于商品定价权由国外市场向我国市场转移。
因此,社会各方面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2013年11月,IASB 完成了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的一般套期部分,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IFRS 9,取代了IAS 39的套期会计规定。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简化了套期会计处理,能够解决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期货业界呼吁:尽快引入IFRS 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12年初,在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我们即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2013年11月,IASB 发布一般套期修订项目成果后,我们对其修订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其与IAS 39的差异,探讨其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企业商品风险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们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有关课题研究,对当前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类型、会计处理中
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实务层面为暂行规定起草奠定了基础。
为验证IFRS 9规定对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适用性,我们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又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5年1月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为初步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草稿结构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意见,我们又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调研会,根据会上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后又经过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改进
暂行规定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的改进基本体现了IFRS 9对于IAS 39的改进,并着力于增强对企业实务操作的指导性。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套期项目范围。暂行规定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份指定为被套项目(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了指定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企业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引入再平衡概念(第四条第(五)款),当被套项目和套期工具数量关系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时,企业可以通过再平衡机制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简化了会计处理。
三是对于披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全面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第八条),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结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四是针对我国期货市场主力合约特征明显(即对于同一交易品种,在其不同交割日的数个合约中,一段时间只有一个主力合约存在着活跃交易。企业通常只能通过主力合约实现套期并随主力合约的更替而移仓)的情况,明确规定某些移仓情况不属于套期关系终止,并规定了简化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三)款)。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分别针对存货、确定承诺、预期交易等被套项目规定了详细的账务处理,着力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准则难以理解、会计人员不会操作的问题。
四、与现行准则的关系
由于IFRS 9于2018年生效,且允许企业提前采用,对
于采用国际准则的企业来讲,当前既可以执行新的IFRS 9的规定,也可以执行现行IAS 39的规定。因此,我们规定企业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或者现行24号准则。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时,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由于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的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对于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和信息披露相应提高了要求,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不能选择性执行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而应当执行所有适用条款。
五、关于被套项目为预期销售的套期储备结转
根据IFRS 9,对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套期形成的套期储备,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转至当期损益。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结转销售收入;二是结转销售成本。
支持结转销售收入的观点认为,以预期销售为被套项目的套期,其被套风险是销售的预期现金流量变动,企业的风险管理意图是稳定销售,套期会计理应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这一目标。现行准则讲解示例是按照结转销售收入处理。
支持结转销售成本的观点认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有专门的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本质上是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不符合销售收入定义。同时,收入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并涉及到其他一系列财务指标的计算,不应当随意改变其确认口径。
我们认为,无论结转收入还是成本,都不违背IFRS 9规定。从稳妥角度,同时也为了避免税收上的争议,我们暂时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
六、关于公允价值套期中存货被套项目的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准则、指南及讲解,对于公允价值套期被套项目为存货的,应当在指定套期关系时将其账面价值从存货类科目转至“被套期项目”科目。套期期间,根据被套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套期终止后,再将其账面价值(含被套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存货类科目。
我们研究后认为,上述处理似无必要。一方面,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量属性作为企业计算其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重要变量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在生产型企业中,成本会计要求存货成本随生产加工过程在不同存货科目中结转,若转至“被套项目”科目则无法实现上述成本核算目标。
因此,讨论稿对现行准则指南及讲解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在指定套期关系时将存货账面价值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存货历史成本(计划成本)在各科目间的结转按照既有的方法进行。“被套期项目”科目仅核算存货被套公允价值变动,待相关存货实现销售时转入销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归属于存货的“被套期项目”科目余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
附件2:
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我们起草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根据原IAS 39制定,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门槛高、处理复杂。若不采用套期会计,又会造成期货损益无法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加剧损益波动性,背离了企业规避风险的初衷,影响了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业务的积
极性。期货业界及相关监管部门也反映,企业面临的问题不仅不利于期货市场风险规避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期货市场成交量增长缓慢,也不利于商品定价权由国外市场向我国市场转移。
因此,社会各方面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2013年11月,IASB 完成了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的一般套期部分,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IFRS 9,取代了IAS 39的套期会计规定。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简化了套期会计处理,能够解决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期货业界呼吁:尽快引入IFRS 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12年初,在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我们即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2013年11月,IASB 发布一般套期修订项目成果后,我们对其修订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其与IAS 39的差异,探讨其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企业商品风险管理方法,2014年4月,我们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有关课题研究,对当前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类型、会计处理中
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实务层面为暂行规定起草奠定了基础。
为验证IFRS 9规定对于我国企业商品期货套期的适用性,我们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又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5年1月开始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为初步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草稿结构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意见,我们又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调研会,根据会上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后又经过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改进
暂行规定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的改进基本体现了IFRS 9对于IAS 39的改进,并着力于增强对企业实务操作的指导性。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套期项目范围。暂行规定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份指定为被套项目(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了指定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企业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引入再平衡概念(第四条第(五)款),当被套项目和套期工具数量关系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时,企业可以通过再平衡机制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简化了会计处理。
三是对于披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全面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第八条),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结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四是针对我国期货市场主力合约特征明显(即对于同一交易品种,在其不同交割日的数个合约中,一段时间只有一个主力合约存在着活跃交易。企业通常只能通过主力合约实现套期并随主力合约的更替而移仓)的情况,明确规定某些移仓情况不属于套期关系终止,并规定了简化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三)款)。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分别针对存货、确定承诺、预期交易等被套项目规定了详细的账务处理,着力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准则难以理解、会计人员不会操作的问题。
四、与现行准则的关系
由于IFRS 9于2018年生效,且允许企业提前采用,对
于采用国际准则的企业来讲,当前既可以执行新的IFRS 9的规定,也可以执行现行IAS 39的规定。因此,我们规定企业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或者现行24号准则。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时,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由于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的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对于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和信息披露相应提高了要求,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不能选择性执行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而应当执行所有适用条款。
五、关于被套项目为预期销售的套期储备结转
根据IFRS 9,对预期销售的现金流量套期形成的套期储备,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转至当期损益。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结转销售收入;二是结转销售成本。
支持结转销售收入的观点认为,以预期销售为被套项目的套期,其被套风险是销售的预期现金流量变动,企业的风险管理意图是稳定销售,套期会计理应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这一目标。现行准则讲解示例是按照结转销售收入处理。
支持结转销售成本的观点认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有专门的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本质上是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不符合销售收入定义。同时,收入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并涉及到其他一系列财务指标的计算,不应当随意改变其确认口径。
我们认为,无论结转收入还是成本,都不违背IFRS 9规定。从稳妥角度,同时也为了避免税收上的争议,我们暂时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
六、关于公允价值套期中存货被套项目的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准则、指南及讲解,对于公允价值套期被套项目为存货的,应当在指定套期关系时将其账面价值从存货类科目转至“被套期项目”科目。套期期间,根据被套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套期终止后,再将其账面价值(含被套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存货类科目。
我们研究后认为,上述处理似无必要。一方面,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量属性作为企业计算其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重要变量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在生产型企业中,成本会计要求存货成本随生产加工过程在不同存货科目中结转,若转至“被套项目”科目则无法实现上述成本核算目标。
因此,讨论稿对现行准则指南及讲解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在指定套期关系时将存货账面价值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存货历史成本(计划成本)在各科目间的结转按照既有的方法进行。“被套期项目”科目仅核算存货被套公允价值变动,待相关存货实现销售时转入销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归属于存货的“被套期项目”科目余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