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西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根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5.4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装饰综合工日(一类)(26元/工日)和装饰综合工日(二类)(30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

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执行。

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 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 时,另按本分册B.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 本分册均已综合了搭拆3.6m 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 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分册B.7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5 本分册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本、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16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7 本分册注有"XX 以内" 或"XX 以下" 者,均包括XX 本身;"XX 以外" 或"XX 以上' 者,则不包括XX 本身。

18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9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装饰装修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3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

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3);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 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B.1 楼地面工程

说 明

1 砂浆和水泥石米浆的配合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如设计与本分册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砂浆、水泥石米浆、混凝土的厚度,如设计与本分册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 本分册垫层均不包括基层下原土打夯。如需打夯者,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4 混凝土垫层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5 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花色且镶拼面积小于0.015平方米的大理石板和花岗岩板执行点缀子目。

6 整体面层、块料面层中的楼地面子目,均不包括踢脚线工料。

7 楼梯面层

7.1 楼梯面层不包括防滑条、踢脚线及板底抹灰,防滑条、踢脚线、板底抹灰另按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7.2 弧形、螺旋形楼梯面层,按普通楼梯子目人工、块料及石料切割剧片、石料切割机械乘以系数1.2 计算。

8 台阶面层子目不包括牵边、侧面装饰及防滑条。

9 零星子目适用于台阶侧面装饰、小便池、蹲位、池槽以及单个面积在0.5m 2以内且定额未列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工程。

10 踢脚线

10.1 楼梯踢脚线按踢脚线子目乘以系数1.15 。

10.2 弧形踢脚线子目仅适用于使用弧形块料的踢脚线。

11 石材底面刷养护液、正面刷保护液亦适用于其他章节石材装饰子目。 12 菱苦土地面、现浇水磨石子目内已包括酸洗打蜡工料。其余子目均不包括酸洗打蜡,如发生时,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3 栏杆、栏板、扶手、弯头:

13.1 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栏杆、栏板、扶手造型图见本分册附录。

13.2 栏杆、栏板子目不包括扶手及弯头制作安装,扶手及弯头分别立项计算。 13.3 未列弧形、螺旋形子目的栏杆、扶手子目,如用于弧形、螺旋形栏杆、扶手,按直形栏杆、扶手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其余不变。

13.4 栏杆、栏板、扶手、弯头子目的材料规格、用量,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其他材料及人工、机械不变。

14 铸铁围墙栏杆不包括铸铁栏杆的面漆及压脚混凝土梁捣制,栏杆面漆及压

脚混凝土梁按设计要求另立项目计算。

15 刷素水泥浆每增减一遍按本分册B.2墙柱面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6 楼地面伸缩缝及防水层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7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 石材磨边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地面垫层按设计图示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和单个0.3m 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体积。

2 找平层、整体面层、块料面层(除14条注明者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单个0.3m 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3 块料面层拼花按拼花部分实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 块料面层波打线(嵌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 块料面层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6 大理石、花岗岩面层弧形边缘按其边缘长度每100m 另增加人工6个工日,石料切割锯片1.4片,石材损耗可按实调整。

7 楼梯面层

7.1 楼梯面层按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0mm 宽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外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

7.2 楼梯不满铺地毯子目按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8 台阶面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 大理石、花岗岩梯级挡水线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0 零星子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 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12 石材底面及侧面刷养护液工程量按表B.1.1计算。

13 石材正面刷保护液工程量按本分册石材用量以平方米计算。

14 橡胶、塑料、地毯、竹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门洞、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5 木地板煤渣防潮层按需填煤渣防潮层部分木地板面层工程量以平方米计算。

16 地面金属嵌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17 楼梯踏步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无设计图示尺寸者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 )以延长米计算。

18 栏杆、栏板、扶手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所占长度)。

19 弯头按个计算。

20 铸铁围墙栏杆按设计图示安装铸铁围墙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石材底、侧面刷养护液工程量计算参考系数表 表B.1.1

B.2 墙柱面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凡注明的砂浆种类、强度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其他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

2 抹灰厚度,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5+5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定额注明有厚度的子目可按抹灰厚度每增减1mm 子目进行调整,定额未注明抹灰厚度的子目不得调整。

3 饰面材料型号规格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4 木材种类除周转木材及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其人工及木工机械乘以系数1.3。

5 墙、柱面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子目已包括门窗洞口侧壁抹灰及水泥砂浆护角线在内。

6 抹灰子目中,如设计墙面需钉网者,钉网部分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 7 圆弧形、锯齿形、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饰面,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装饰抹灰柱面子目已按方柱、圆柱综合考虑。

8 单梁的抹灰执行混凝土柱面抹灰子目。

9 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 以内、10mm 以内和20mm 以内考虑,如不离缝、横竖缝宽步距不同或灰缝宽度超过20mm 以上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1:1水泥砂浆)用量允许调整,其他不变。

10 一般抹灰的" 零星项目" 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暖气壁龛、池槽、花台以及0.5m 2以内少量分散的其他抹灰。一般抹灰的" 装饰线条" 适用于窗台线、门窗套、挑檐、腰线、扶手、压顶、遮阳板、宣传栏边框等凸出墙面或抹灰面展开宽度小于300mm 以内的竖、横线条抹灰。超过300mm 的线条抹灰按" 零星项目" 执行。

11 装饰抹灰和块料镶贴的" 零星项目" 适用于碗柜、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窗台板、门窗套、压顶、扶手、栏杆、遮阳板、雨篷周边及0.5m 2以内少量分散的装饰抹灰及块料面层。

12 花岗岩、大理石块料面层均不包括阳角处的现场磨边,如设计要求磨边者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定额执行。若石材的成品价已包括磨边,则不得再另立磨边子目计算。

13 钢骨架、龙骨

13.1 本分册所用的型钢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是按常用材料及规格组合编制的,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设计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13.2 木龙骨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材料、人工用量乘以系数0.55;木龙骨用于隔断、隔墙时,取消相应定额内木砖,每100m 2增加0.07m 3一等杉方材;

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者,均按定额执行。

13.3 钢骨架干挂石板、面砖子目不包括钢骨架制作安装,钢骨架制作安装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4 面层、隔墙(间壁) 、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如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5 浴厕夹板隔断包括门扇制作、安装及五金配件。

16 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另按本分册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 幕墙

17.1 幕墙龙骨如设计要求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应按设计调整,按本分册幕墙骨架调整子目计算。

17.2 幕墙中的避雷装置、防火隔离层、砂浆嵌缝费用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幕墙的封顶、封边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7.3 玻璃幕墙中的玻璃均按成品玻璃考虑,玻璃幕墙设计有平开窗、推拉窗、悬(上、中、下) 窗者,其工程量与玻璃幕墙、隔墙合并计算,不得另立子目。 17.4 全玻璃幕墙子目考虑以玻璃作为加强肋,用其他材料作为加强肋的,加强肋部分应另行计算。

17.5 幕墙子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应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6 幕墙子目中不包括幕墙性能试验费、螺栓拉拔试验费、相溶性试验费及防雷检测费等,其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勾缝

1.1 墙面抹灰、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及装饰线条、零星抹灰所占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

1.1.1 外墙抹灰、勾缝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1.2 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1.1.3 内墙裙抹灰面积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1.4 内墙抹灰、勾缝面积按主墙间的净长乘以高度计算。其高度确定如下:

(1)无墙裙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2)有墙裙的,其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3)有吊顶天棚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楼面或墙裙顶面至天棚底面另加100mm 计算。

1.2 柱(梁)面抹灰、勾缝按设计图示柱(梁)的结构断面周长乘以高度(长

度)以平方米计算。其高度确定同1.1.4条。

1.3 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4 装饰线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1.5 水泥黑板按设计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黑板边框抹灰粉笔灰槽已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6 抹灰面分格、嵌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 镶贴块料

2.1 墙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1.1 镶贴块料面层高度在1500mm 以下为墙裙。

2.1.2 镶贴块料面层高度在300mm 以下为踢脚线。

2.2 柱(梁)面

2.2.1 柱、梁面粘贴、干挂、挂贴子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2 柱、梁面钢骨架干挂子目,按设计图示外围饰面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3 花岗岩、大理石柱帽、柱墩按最大外径周长以延长米计算。

2.3 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4 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

3 墙柱饰面

3.1 墙面装饰(包括龙骨、基层、面层)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所占面积。

3.2 柱、梁面装饰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4 隔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所占面积。

4.1 塑钢隔断、浴厕木隔断上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4.2 玻璃隔断如有玻璃加强肋者,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隔断工程量内。

4.3 全玻璃隔断的不锈钢边框工程量按边框饰面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幕墙

5.1 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2 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胶缝,但要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带肋全玻幕墙,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工程量内。如肋玻璃的厚度与幕墙面层玻璃不同时,允许换算。

5.3 幕墙封顶、封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4 幕墙骨架调整按质量以吨计算。

B.3 天棚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所注明的砂浆种类、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换算,但人工、其他材料和机械用量不变;抹灰厚度不同时不得换算。

2 装饰天棚项目已包括3.6m 以下简易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当高度超过3.6m 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本分册B.7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计算,但100㎡天棚应扣除周转板枋材0.016 m3 。

3 木材种类除周转木材及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其人工及木工机械乘以系数1.3。定额中木材断面尺寸除注明者外,均为净料尺寸;刨光损耗按净断面加刨光损耗计算。

4 本分册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是按常用材料和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其中,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5 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或面层标高高差在200mm 以内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面层标高高差在200mm 以上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系数1.1。

6 本分册中平面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应按本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7 龙骨、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另按本分册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8 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天棚抹灰

1.1 各种天棚抹灰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圆弧型、拱形等天棚的抹灰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楼梯底面抹灰按楼梯底面展开面积计算。

1.2 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区别按三道线以内或五道线以内按延长米计算,线角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

1.3 天棚中的折线、灯槽线、圆弧形线等艺术形式的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1.4 檐口、天沟天棚的抹灰面积,并入相同的天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 天棚吊顶

2.1 各种天棚吊顶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

2.2 天棚基层及装饰面层按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应扣除单个0.3㎡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2.3 本分册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2.1条。

2.4 网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5 采光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 其他

3.1 灯光槽按延长米计算。

3.2 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3.3 天棚面层嵌缝按延长米计算。

B.4 门窗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不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2 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窗制作乘以系数1.3;木门窗安装乘以系数1.16;其它项目乘以系数1.35。

3 定额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 ;两面刨光增加5mm ;圆木每立方米材积增加0.05m 3。

4 定额中木门窗框、扇断面是综合取定的,如与实际不符时,不得换算。 5 木门窗不论现场或加工厂制作,均按本分册执行;铝合金门窗、卷闸门(包括卷筒、导轨)、彩板门窗、钢门窗、塑钢门窗、纱扇等安装以成品门窗编制,供应地至现场的运输费按门窗运输子目计算。

6 普通木门窗定额中已包括框、扇、亮子的制作、安装以及玻璃安装,安装工日中已含普通五金配件安装人工,但不包括普通五金配件、贴脸、压缝条、门锁,如发生时可按相应子目计算。普通五金配件规格、数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7 本分册木门窗子目均不含纱扇,若为带纱门窗应另套纱扇子目。

8 普通胶合板门均按三合板计算,设计板材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9 玻璃的种类、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10 成品门窗的安装,如每100㎡洞口中门窗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1%以上时,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用量不变。门窗成品包括安装铁件、普通五金配件在内,但不包括特殊五金,如发生时,可按相应子目计算。

11 本分册中的彩钢板门窗适用于平开式、推拉式、中转式以及上、中、下悬式。

12 金属防盗网制作安装适用于阳台、窗户。钢材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各类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量,除注明者外,均按门、窗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各类木门框、门扇、窗扇、纱扇制作安装工程量,均按门、窗洞口面积以平

方米计算。

3 成品门扇安装按扇计算。

4 小型柜门(橱柜、鞋柜)按框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木门扇皮制隔音面层及装饰隔音板面层,按扇外围单面面积计算。 6 彩板组角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7 卷闸门安装按洞口高度增加600mm 乘以门实际宽度以平方米计算,卷闸门安装在梁底时高度不增加600mm ;如卷闸门上有小门,应扣除小门面积,小门安装另以个计算;卷闸门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8 不锈钢包门框按框外围饰面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 电子感应自动门按成品安装以樘计算,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10 不锈钢电动伸缩门及轨道以延长米计算,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11 普通木窗上部带有半圆窗的应分别按半圆窗和普通窗计算,其分界线以普通窗和半圆窗之间的横框上裁口线为分界线。

12 屋顶小气窗按不同形式,分别以个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骨架、窗框、窗扇、封檐板、檐壁钉板条及泛水工料在内,但不包括屋面板及汛水用镀锌铁皮工料。 13 铝合金纱扇、塑纱扇按扇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4 金属防盗网制作安装工程按围护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刷油漆按本分册B .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5 窗台板、门窗套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门窗贴脸分规格按实际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6 窗帘盒、窗帘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如设计图纸没有注明尺寸,按洞口宽度尺寸加300mm ;钢筋窗帘杆加600mm 。

17 特殊五金的计量单位见本分册B.4.6.6节。

18 无框全玻门五金配件按扇计算;木门窗普通五金配件按樘计算。

19 门窗运输按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B.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刷涂、刷油子目基本上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子目采用机械操作,如实际上操作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

2 油漆子目的浅、中、深各种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内,颜色不同,不得调整。 3 本分册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已综合考虑,如需做美术图案者另行计算。

4 设计要求的喷、涂、刷遍数,如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按每增加一遍定额子目进行调整。

5 φ159mm 以上的钢圆柱、H 型钢的屋架、梁、柱油漆执行金属面油漆定额。 6 金属镀锌定额是按热镀锌考虑的。

7 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面油,其规格划分如下:

7.1 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2以上;

7.2 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1.2㎝2;

7.3 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2以下。

8 定额中的双层木门窗(单裁口)是指双层框扇。三层(二玻一纱)木窗是指双层框三层扇。

9 定额中的单层门刷油是按双面刷油考虑的,如采用单面刷油,其定额消耗量乘以0.49系数。

10 混凝土栏杆花格已有定额子目的按相应子目套用,没有子目的按墙面子目乘表B.5.10相应系数计算。

11 本分册中的氟碳漆子目仅适用于现场涂刷。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木材面、金属面油漆的工程量分别按表B.5.1至表B.5.9相应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

2 楼地面、天棚面、墙、柱、梁面的喷刷涂料、抹灰面油漆及裱糊工程,均按楼地面、天棚面、墙、柱、梁面装饰工程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 刮腻子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B.6 其它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中取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 本分册中铁件已包括刷防锈漆一遍,如设计需涂刷其他油漆、防火涂料按本分册B.5油漆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3 柜类、货架定额中未考虑面板拼花及饰面板上贴其它材料的花饰、造型艺术品。货架、柜类图见本分册附录。

4 石板洗漱台已包括石板材开孔、开槽、磨边。

5 装饰线条

5.1 木装饰线条、石材装饰线、石膏装饰线均以成品安装为准。石材装饰线条磨边、磨圆角均包括在成品的单价中,不再另计。

5.2 装饰线条以墙面上直线安装为准,如天棚安装直线型、圆弧型或其它图案者,按以下规定计算:

5.2.1 天棚面安装直线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34。

5.2.2 天棚面安装圆弧型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6,材料乘以系数1.1。

5.2.3 墙面安装圆弧型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1.1。

5.2.4 装饰线条做艺术图案者,人工乘以系数1.8,材料乘以系数1.1。 6 石材磨边、磨斜边、磨半圆边及台面开孔子目均为现场磨制。

7 招牌、灯箱

7.1 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的墙面上;箱体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六面体固定在墙上;沿雨蓬、檐口、阳台走向立式招牌,执行平面招牌复杂子目。

7.2 一般招牌和矩形招牌是指正立面平整无凹凸面;复杂招牌和异形招牌是指正立面有凹凸造型。

7.3 招牌、广告牌的灯饰、灯光及配套机械均不包括在定额内。

8 美术字

8.1 美术字均以成品安装固定为准。

8.2 美术字不分字体均执行本分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柜类、货架

1.1 货架、柜厨类均按设计图示柜正立面面积(包括脚的高度在内)以平方米计算。

1.2 收银台、试衣间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其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 石板材洗漱台按设计图示台面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

3 毛巾环、肥皂盒、金属帘子杆、浴缸拉手、毛巾杆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只或副计算。

4 镜面玻璃安装按设计图示正立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压条、装饰线条、挂镜线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6 不锈钢旗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7 招牌、灯箱

7.1 平面招牌基层按设计图示正立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复杂形的凹凸造型部分亦不增减。

7.2 沿雨蓬、檐口或阳台走向的立式招牌基层,执行平面招牌复杂型项目,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7.3 箱体招牌和竖式标箱的基层,按设计图示外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突出箱外的灯饰、店徽及其它艺术装潢等均另行计算。

7.4 灯箱的面层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8 美术字安装按字的最大外围矩形面积以个计算。

9 拆除工程

9.1 楼地面、天棚面、墙面各类装饰面层的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2 间壁墙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墙体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3 门窗拆除工程量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旧门窗清除油皮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单面面积计算。

9.4 木楼梯拆除工程量按拆除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5 扶手、栏杆、窗台板、门窗套、窗帘盒、窗帘轨的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B.7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作面高度在1.6m 以上需要重新搭设脚手架的装饰装修工程。

2 扣件式钢管双排外脚手架定额内,已综合考虑了卸料平台及缓冲台。但未包括独立斜道,水平及垂直安全围护用的安全网的工料,若实际发生,则另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3 凡檐高或层高超过3.6m 的室内墙面、天棚粉刷或其他装饰工程,均可计算满堂脚手架(计算满堂脚手架后,墙面装饰工程不得再计算脚手架)。

4 管件维护费及牵拉点等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中。

5 如果实际采用竹制脚手架者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材料乘以系数0.375, 人工、机械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满堂脚手架按需要搭设的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以室内地面至天棚或屋面板底计算(斜面尺寸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2 定额规定满堂脚手架的基本层实高按3.6m 计算,增加层实高按2.4m 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按5.2m 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为基本层高3.6m 加人的高度1.6m )。计算满堂脚手架高度时,每层室内天棚净高超过基本层操作高度(5.2m )在0.6m 以上时,则按增加半层(增加半层实高为1.2m )计算,如在0.6m 以内时,则舍去不计。 如:建筑物天棚室内净高为9.2m ,其增加层的层数为:

(9.2-5.2)÷1.2 = 3(半层) 余40cm

则折合定额1.5个增加层,40cm 舍去不计。

3 高度超过3.6以上者,有屋架的屋面板底喷浆、勾缝及屋架等油漆,按装饰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套悬空脚手架计算,无屋架或其他构件可利用搭设悬空脚手架者,按满堂脚手架计算。

4 凡墙面高度超过3.6m ,而无搭设满堂脚手架条件者,则墙面装饰脚手架按

3.6m 以上的装饰脚手架计算。工程量按装饰面投影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 计算。

5 外墙装饰脚手架工程量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6 铝合金门窗工程,如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内墙装饰脚手架计算,其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宽度每边加500mm 乘以楼地面至门窗顶高度计算。

7 外脚手架安全围护网按实挂面积计算,套《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8 围尼龙编织布按实搭面积计算,套《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

相应定额子目。

B.8 垂直运输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2 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划分:

2.1 多层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装饰装修工程楼面的高度。

2.2 单层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没有檐口的建筑物,算至屋顶板面,坡屋面算至起坡处。单层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2.3 室外地坪以下的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相应地下层地(楼)面的高度。带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层垂直运输高度由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算至地下室地(楼)面,套用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室外地坪以下的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3 本分册垂直运输是指利用货梯或施工电梯、卷扬机及其他垂直运输机械载运材料的垂直运输方式,如采用人工运输可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4章说明4套用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多层建筑物: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各自装饰装修楼层(包括楼层所有装饰装修工程量)综合工日分别计算。

2 单层建筑物: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其所有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工日计算。

B.9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 以上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2 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划分,见本分册B.8垂直运输工程有关说明。

B.10 成品保护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

2 成品保护,是施工过程中对装饰装修面所进行的保护。

3 本分册编制是以成品保护所需的材料考虑的。

4 本分册成品保护费包括楼地面、楼梯、栏杆、台阶、独立柱面、内墙面等饰面面层的成品保护。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楼梯、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栏杆、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3 其他成品保护,按被保护面层以面积计算。

广西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根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5.4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装饰综合工日(一类)(26元/工日)和装饰综合工日(二类)(30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

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执行。

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 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 时,另按本分册B.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 本分册均已综合了搭拆3.6m 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 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分册B.7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5 本分册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本、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16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7 本分册注有"XX 以内" 或"XX 以下" 者,均包括XX 本身;"XX 以外" 或"XX 以上' 者,则不包括XX 本身。

18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9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装饰装修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3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

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3);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 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B.1 楼地面工程

说 明

1 砂浆和水泥石米浆的配合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如设计与本分册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砂浆、水泥石米浆、混凝土的厚度,如设计与本分册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 本分册垫层均不包括基层下原土打夯。如需打夯者,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4 混凝土垫层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5 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花色且镶拼面积小于0.015平方米的大理石板和花岗岩板执行点缀子目。

6 整体面层、块料面层中的楼地面子目,均不包括踢脚线工料。

7 楼梯面层

7.1 楼梯面层不包括防滑条、踢脚线及板底抹灰,防滑条、踢脚线、板底抹灰另按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7.2 弧形、螺旋形楼梯面层,按普通楼梯子目人工、块料及石料切割剧片、石料切割机械乘以系数1.2 计算。

8 台阶面层子目不包括牵边、侧面装饰及防滑条。

9 零星子目适用于台阶侧面装饰、小便池、蹲位、池槽以及单个面积在0.5m 2以内且定额未列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工程。

10 踢脚线

10.1 楼梯踢脚线按踢脚线子目乘以系数1.15 。

10.2 弧形踢脚线子目仅适用于使用弧形块料的踢脚线。

11 石材底面刷养护液、正面刷保护液亦适用于其他章节石材装饰子目。 12 菱苦土地面、现浇水磨石子目内已包括酸洗打蜡工料。其余子目均不包括酸洗打蜡,如发生时,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3 栏杆、栏板、扶手、弯头:

13.1 适用于楼梯、走廊、回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栏杆、栏板、扶手造型图见本分册附录。

13.2 栏杆、栏板子目不包括扶手及弯头制作安装,扶手及弯头分别立项计算。 13.3 未列弧形、螺旋形子目的栏杆、扶手子目,如用于弧形、螺旋形栏杆、扶手,按直形栏杆、扶手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其余不变。

13.4 栏杆、栏板、扶手、弯头子目的材料规格、用量,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其他材料及人工、机械不变。

14 铸铁围墙栏杆不包括铸铁栏杆的面漆及压脚混凝土梁捣制,栏杆面漆及压

脚混凝土梁按设计要求另立项目计算。

15 刷素水泥浆每增减一遍按本分册B.2墙柱面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6 楼地面伸缩缝及防水层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7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 石材磨边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地面垫层按设计图示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和单个0.3m 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体积。

2 找平层、整体面层、块料面层(除14条注明者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单个0.3m 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3 块料面层拼花按拼花部分实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 块料面层波打线(嵌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 块料面层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6 大理石、花岗岩面层弧形边缘按其边缘长度每100m 另增加人工6个工日,石料切割锯片1.4片,石材损耗可按实调整。

7 楼梯面层

7.1 楼梯面层按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0mm 宽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外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

7.2 楼梯不满铺地毯子目按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8 台阶面层(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 大理石、花岗岩梯级挡水线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0 零星子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 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12 石材底面及侧面刷养护液工程量按表B.1.1计算。

13 石材正面刷保护液工程量按本分册石材用量以平方米计算。

14 橡胶、塑料、地毯、竹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门洞、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5 木地板煤渣防潮层按需填煤渣防潮层部分木地板面层工程量以平方米计算。

16 地面金属嵌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17 楼梯踏步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无设计图示尺寸者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 )以延长米计算。

18 栏杆、栏板、扶手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所占长度)。

19 弯头按个计算。

20 铸铁围墙栏杆按设计图示安装铸铁围墙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石材底、侧面刷养护液工程量计算参考系数表 表B.1.1

B.2 墙柱面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凡注明的砂浆种类、强度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其他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

2 抹灰厚度,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5+5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定额注明有厚度的子目可按抹灰厚度每增减1mm 子目进行调整,定额未注明抹灰厚度的子目不得调整。

3 饰面材料型号规格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4 木材种类除周转木材及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其人工及木工机械乘以系数1.3。

5 墙、柱面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子目已包括门窗洞口侧壁抹灰及水泥砂浆护角线在内。

6 抹灰子目中,如设计墙面需钉网者,钉网部分抹灰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 7 圆弧形、锯齿形、不规则墙面抹灰、镶贴块料、饰面,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装饰抹灰柱面子目已按方柱、圆柱综合考虑。

8 单梁的抹灰执行混凝土柱面抹灰子目。

9 镶贴面砖子目,面砖消耗量分别按缝宽5mm 以内、10mm 以内和20mm 以内考虑,如不离缝、横竖缝宽步距不同或灰缝宽度超过20mm 以上者,其块料及灰缝材料(1:1水泥砂浆)用量允许调整,其他不变。

10 一般抹灰的" 零星项目" 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暖气壁龛、池槽、花台以及0.5m 2以内少量分散的其他抹灰。一般抹灰的" 装饰线条" 适用于窗台线、门窗套、挑檐、腰线、扶手、压顶、遮阳板、宣传栏边框等凸出墙面或抹灰面展开宽度小于300mm 以内的竖、横线条抹灰。超过300mm 的线条抹灰按" 零星项目" 执行。

11 装饰抹灰和块料镶贴的" 零星项目" 适用于碗柜、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窗台板、门窗套、压顶、扶手、栏杆、遮阳板、雨篷周边及0.5m 2以内少量分散的装饰抹灰及块料面层。

12 花岗岩、大理石块料面层均不包括阳角处的现场磨边,如设计要求磨边者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定额执行。若石材的成品价已包括磨边,则不得再另立磨边子目计算。

13 钢骨架、龙骨

13.1 本分册所用的型钢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是按常用材料及规格组合编制的,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设计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13.2 木龙骨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材料、人工用量乘以系数0.55;木龙骨用于隔断、隔墙时,取消相应定额内木砖,每100m 2增加0.07m 3一等杉方材;

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者,均按定额执行。

13.3 钢骨架干挂石板、面砖子目不包括钢骨架制作安装,钢骨架制作安装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4 面层、隔墙(间壁) 、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如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分册B.6其他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5 浴厕夹板隔断包括门扇制作、安装及五金配件。

16 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另按本分册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 幕墙

17.1 幕墙龙骨如设计要求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应按设计调整,按本分册幕墙骨架调整子目计算。

17.2 幕墙中的避雷装置、防火隔离层、砂浆嵌缝费用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幕墙的封顶、封边按本分册相应子目计算。

17.3 玻璃幕墙中的玻璃均按成品玻璃考虑,玻璃幕墙设计有平开窗、推拉窗、悬(上、中、下) 窗者,其工程量与玻璃幕墙、隔墙合并计算,不得另立子目。 17.4 全玻璃幕墙子目考虑以玻璃作为加强肋,用其他材料作为加强肋的,加强肋部分应另行计算。

17.5 幕墙子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应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7.6 幕墙子目中不包括幕墙性能试验费、螺栓拉拔试验费、相溶性试验费及防雷检测费等,其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勾缝

1.1 墙面抹灰、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及装饰线条、零星抹灰所占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

1.1.1 外墙抹灰、勾缝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1.2 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1.1.3 内墙裙抹灰面积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1.4 内墙抹灰、勾缝面积按主墙间的净长乘以高度计算。其高度确定如下:

(1)无墙裙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2)有墙裙的,其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3)有吊顶天棚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楼面或墙裙顶面至天棚底面另加100mm 计算。

1.2 柱(梁)面抹灰、勾缝按设计图示柱(梁)的结构断面周长乘以高度(长

度)以平方米计算。其高度确定同1.1.4条。

1.3 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4 装饰线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1.5 水泥黑板按设计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黑板边框抹灰粉笔灰槽已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6 抹灰面分格、嵌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 镶贴块料

2.1 墙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1.1 镶贴块料面层高度在1500mm 以下为墙裙。

2.1.2 镶贴块料面层高度在300mm 以下为踢脚线。

2.2 柱(梁)面

2.2.1 柱、梁面粘贴、干挂、挂贴子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2 柱、梁面钢骨架干挂子目,按设计图示外围饰面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3 花岗岩、大理石柱帽、柱墩按最大外径周长以延长米计算。

2.3 零星项目按设计图示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4 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

3 墙柱饰面

3.1 墙面装饰(包括龙骨、基层、面层)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所占面积。

3.2 柱、梁面装饰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4 隔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扣除单个0.3m 2以外的孔洞所占面积。

4.1 塑钢隔断、浴厕木隔断上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4.2 玻璃隔断如有玻璃加强肋者,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隔断工程量内。

4.3 全玻璃隔断的不锈钢边框工程量按边框饰面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幕墙

5.1 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2 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胶缝,但要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带肋全玻幕墙,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工程量内。如肋玻璃的厚度与幕墙面层玻璃不同时,允许换算。

5.3 幕墙封顶、封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4 幕墙骨架调整按质量以吨计算。

B.3 天棚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所注明的砂浆种类、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换算,但人工、其他材料和机械用量不变;抹灰厚度不同时不得换算。

2 装饰天棚项目已包括3.6m 以下简易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当高度超过3.6m 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本分册B.7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计算,但100㎡天棚应扣除周转板枋材0.016 m3 。

3 木材种类除周转木材及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其人工及木工机械乘以系数1.3。定额中木材断面尺寸除注明者外,均为净料尺寸;刨光损耗按净断面加刨光损耗计算。

4 本分册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是按常用材料和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其中,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5 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或面层标高高差在200mm 以内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面层标高高差在200mm 以上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系数1.1。

6 本分册中平面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应按本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7 龙骨、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另按本分册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8 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天棚抹灰

1.1 各种天棚抹灰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圆弧型、拱形等天棚的抹灰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楼梯底面抹灰按楼梯底面展开面积计算。

1.2 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区别按三道线以内或五道线以内按延长米计算,线角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

1.3 天棚中的折线、灯槽线、圆弧形线等艺术形式的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1.4 檐口、天沟天棚的抹灰面积,并入相同的天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 天棚吊顶

2.1 各种天棚吊顶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

2.2 天棚基层及装饰面层按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应扣除单个0.3㎡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2.3 本分册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2.1条。

2.4 网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5 采光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 其他

3.1 灯光槽按延长米计算。

3.2 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3.3 天棚面层嵌缝按延长米计算。

B.4 门窗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不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2 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窗制作乘以系数1.3;木门窗安装乘以系数1.16;其它项目乘以系数1.35。

3 定额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 ;两面刨光增加5mm ;圆木每立方米材积增加0.05m 3。

4 定额中木门窗框、扇断面是综合取定的,如与实际不符时,不得换算。 5 木门窗不论现场或加工厂制作,均按本分册执行;铝合金门窗、卷闸门(包括卷筒、导轨)、彩板门窗、钢门窗、塑钢门窗、纱扇等安装以成品门窗编制,供应地至现场的运输费按门窗运输子目计算。

6 普通木门窗定额中已包括框、扇、亮子的制作、安装以及玻璃安装,安装工日中已含普通五金配件安装人工,但不包括普通五金配件、贴脸、压缝条、门锁,如发生时可按相应子目计算。普通五金配件规格、数量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7 本分册木门窗子目均不含纱扇,若为带纱门窗应另套纱扇子目。

8 普通胶合板门均按三合板计算,设计板材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9 玻璃的种类、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10 成品门窗的安装,如每100㎡洞口中门窗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1%以上时,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用量不变。门窗成品包括安装铁件、普通五金配件在内,但不包括特殊五金,如发生时,可按相应子目计算。

11 本分册中的彩钢板门窗适用于平开式、推拉式、中转式以及上、中、下悬式。

12 金属防盗网制作安装适用于阳台、窗户。钢材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各类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量,除注明者外,均按门、窗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各类木门框、门扇、窗扇、纱扇制作安装工程量,均按门、窗洞口面积以平

方米计算。

3 成品门扇安装按扇计算。

4 小型柜门(橱柜、鞋柜)按框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木门扇皮制隔音面层及装饰隔音板面层,按扇外围单面面积计算。 6 彩板组角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7 卷闸门安装按洞口高度增加600mm 乘以门实际宽度以平方米计算,卷闸门安装在梁底时高度不增加600mm ;如卷闸门上有小门,应扣除小门面积,小门安装另以个计算;卷闸门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8 不锈钢包门框按框外围饰面表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 电子感应自动门按成品安装以樘计算,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10 不锈钢电动伸缩门及轨道以延长米计算,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11 普通木窗上部带有半圆窗的应分别按半圆窗和普通窗计算,其分界线以普通窗和半圆窗之间的横框上裁口线为分界线。

12 屋顶小气窗按不同形式,分别以个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骨架、窗框、窗扇、封檐板、檐壁钉板条及泛水工料在内,但不包括屋面板及汛水用镀锌铁皮工料。 13 铝合金纱扇、塑纱扇按扇外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4 金属防盗网制作安装工程按围护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刷油漆按本分册B .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15 窗台板、门窗套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门窗贴脸分规格按实际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6 窗帘盒、窗帘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如设计图纸没有注明尺寸,按洞口宽度尺寸加300mm ;钢筋窗帘杆加600mm 。

17 特殊五金的计量单位见本分册B.4.6.6节。

18 无框全玻门五金配件按扇计算;木门窗普通五金配件按樘计算。

19 门窗运输按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B.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刷涂、刷油子目基本上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子目采用机械操作,如实际上操作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

2 油漆子目的浅、中、深各种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内,颜色不同,不得调整。 3 本分册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已综合考虑,如需做美术图案者另行计算。

4 设计要求的喷、涂、刷遍数,如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按每增加一遍定额子目进行调整。

5 φ159mm 以上的钢圆柱、H 型钢的屋架、梁、柱油漆执行金属面油漆定额。 6 金属镀锌定额是按热镀锌考虑的。

7 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面油,其规格划分如下:

7.1 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2以上;

7.2 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1.2㎝2;

7.3 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2以下。

8 定额中的双层木门窗(单裁口)是指双层框扇。三层(二玻一纱)木窗是指双层框三层扇。

9 定额中的单层门刷油是按双面刷油考虑的,如采用单面刷油,其定额消耗量乘以0.49系数。

10 混凝土栏杆花格已有定额子目的按相应子目套用,没有子目的按墙面子目乘表B.5.10相应系数计算。

11 本分册中的氟碳漆子目仅适用于现场涂刷。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木材面、金属面油漆的工程量分别按表B.5.1至表B.5.9相应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

2 楼地面、天棚面、墙、柱、梁面的喷刷涂料、抹灰面油漆及裱糊工程,均按楼地面、天棚面、墙、柱、梁面装饰工程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 刮腻子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B.6 其它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中取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 本分册中铁件已包括刷防锈漆一遍,如设计需涂刷其他油漆、防火涂料按本分册B.5油漆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3 柜类、货架定额中未考虑面板拼花及饰面板上贴其它材料的花饰、造型艺术品。货架、柜类图见本分册附录。

4 石板洗漱台已包括石板材开孔、开槽、磨边。

5 装饰线条

5.1 木装饰线条、石材装饰线、石膏装饰线均以成品安装为准。石材装饰线条磨边、磨圆角均包括在成品的单价中,不再另计。

5.2 装饰线条以墙面上直线安装为准,如天棚安装直线型、圆弧型或其它图案者,按以下规定计算:

5.2.1 天棚面安装直线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34。

5.2.2 天棚面安装圆弧型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6,材料乘以系数1.1。

5.2.3 墙面安装圆弧型装饰线条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1.1。

5.2.4 装饰线条做艺术图案者,人工乘以系数1.8,材料乘以系数1.1。 6 石材磨边、磨斜边、磨半圆边及台面开孔子目均为现场磨制。

7 招牌、灯箱

7.1 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的墙面上;箱体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六面体固定在墙上;沿雨蓬、檐口、阳台走向立式招牌,执行平面招牌复杂子目。

7.2 一般招牌和矩形招牌是指正立面平整无凹凸面;复杂招牌和异形招牌是指正立面有凹凸造型。

7.3 招牌、广告牌的灯饰、灯光及配套机械均不包括在定额内。

8 美术字

8.1 美术字均以成品安装固定为准。

8.2 美术字不分字体均执行本分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柜类、货架

1.1 货架、柜厨类均按设计图示柜正立面面积(包括脚的高度在内)以平方米计算。

1.2 收银台、试衣间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其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 石板材洗漱台按设计图示台面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

3 毛巾环、肥皂盒、金属帘子杆、浴缸拉手、毛巾杆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只或副计算。

4 镜面玻璃安装按设计图示正立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5 压条、装饰线条、挂镜线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6 不锈钢旗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7 招牌、灯箱

7.1 平面招牌基层按设计图示正立面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复杂形的凹凸造型部分亦不增减。

7.2 沿雨蓬、檐口或阳台走向的立式招牌基层,执行平面招牌复杂型项目,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7.3 箱体招牌和竖式标箱的基层,按设计图示外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突出箱外的灯饰、店徽及其它艺术装潢等均另行计算。

7.4 灯箱的面层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8 美术字安装按字的最大外围矩形面积以个计算。

9 拆除工程

9.1 楼地面、天棚面、墙面各类装饰面层的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2 间壁墙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墙体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3 门窗拆除工程量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旧门窗清除油皮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单面面积计算。

9.4 木楼梯拆除工程量按拆除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5 扶手、栏杆、窗台板、门窗套、窗帘盒、窗帘轨的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B.7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作面高度在1.6m 以上需要重新搭设脚手架的装饰装修工程。

2 扣件式钢管双排外脚手架定额内,已综合考虑了卸料平台及缓冲台。但未包括独立斜道,水平及垂直安全围护用的安全网的工料,若实际发生,则另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3 凡檐高或层高超过3.6m 的室内墙面、天棚粉刷或其他装饰工程,均可计算满堂脚手架(计算满堂脚手架后,墙面装饰工程不得再计算脚手架)。

4 管件维护费及牵拉点等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中。

5 如果实际采用竹制脚手架者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材料乘以系数0.375, 人工、机械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满堂脚手架按需要搭设的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以室内地面至天棚或屋面板底计算(斜面尺寸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2 定额规定满堂脚手架的基本层实高按3.6m 计算,增加层实高按2.4m 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按5.2m 计算(基本层操作高度为基本层高3.6m 加人的高度1.6m )。计算满堂脚手架高度时,每层室内天棚净高超过基本层操作高度(5.2m )在0.6m 以上时,则按增加半层(增加半层实高为1.2m )计算,如在0.6m 以内时,则舍去不计。 如:建筑物天棚室内净高为9.2m ,其增加层的层数为:

(9.2-5.2)÷1.2 = 3(半层) 余40cm

则折合定额1.5个增加层,40cm 舍去不计。

3 高度超过3.6以上者,有屋架的屋面板底喷浆、勾缝及屋架等油漆,按装饰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套悬空脚手架计算,无屋架或其他构件可利用搭设悬空脚手架者,按满堂脚手架计算。

4 凡墙面高度超过3.6m ,而无搭设满堂脚手架条件者,则墙面装饰脚手架按

3.6m 以上的装饰脚手架计算。工程量按装饰面投影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 计算。

5 外墙装饰脚手架工程量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6 铝合金门窗工程,如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内墙装饰脚手架计算,其工程量按门窗洞口宽度每边加500mm 乘以楼地面至门窗顶高度计算。

7 外脚手架安全围护网按实挂面积计算,套《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8 围尼龙编织布按实搭面积计算,套《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9脚手架工程

相应定额子目。

B.8 垂直运输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2 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划分:

2.1 多层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装饰装修工程楼面的高度。

2.2 单层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没有檐口的建筑物,算至屋顶板面,坡屋面算至起坡处。单层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2.3 室外地坪以下的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相应地下层地(楼)面的高度。带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层垂直运输高度由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算至地下室地(楼)面,套用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室外地坪以下的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3 本分册垂直运输是指利用货梯或施工电梯、卷扬机及其他垂直运输机械载运材料的垂直运输方式,如采用人工运输可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4章说明4套用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多层建筑物: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各自装饰装修楼层(包括楼层所有装饰装修工程量)综合工日分别计算。

2 单层建筑物: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其所有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工日计算。

B.9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 以上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2 建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划分,见本分册B.8垂直运输工程有关说明。

B.10 成品保护工程

说 明

1 本分册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

2 成品保护,是施工过程中对装饰装修面所进行的保护。

3 本分册编制是以成品保护所需的材料考虑的。

4 本分册成品保护费包括楼地面、楼梯、栏杆、台阶、独立柱面、内墙面等饰面面层的成品保护。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楼梯、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栏杆、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3 其他成品保护,按被保护面层以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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