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教育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 教育法规的特点:1.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功能:1. 具有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 教育作用4. 保障作用
3.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有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 宪法2. 教育法律(a. 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3.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命名方式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学位暂行实施办法》)4. 教育行政规章:由行政部门制定(分为: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5.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3. 高等教育法4. 社会教育法
6.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 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 其他规定
7.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结构: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3要素组成。分类:1. (按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 (按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8.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组成部分(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3.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9. 教育权利的分类:1家长的教育权利2国家的教育权利3学校的教育权利4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5也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10. 教育义务的分类: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11.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2. 教育立法的程序:1. 法律议案的提出2. 法律草案的审议3.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 法律的公布
13. 教育立法的原则:1. 必须坚持子法属于母法的原则2.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14. 教育法规的效力:1. 时间、地域、人的效力
15. 教育执法的原则:1.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 总的教育法规优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 后定教育法规优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 特别教育法规优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16. 教育执法的措施:1. 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 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 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 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7. 教育守法的主体:1.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 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内容: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德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条件:1.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 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3.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8.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19.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特点:1.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 权威性与实用性3.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功能:导向、协调、控制功能。主要内容:1. 教育体制政策2. 教育质量政策3. 教育经费政策4. 教育人事政策5. 国家学制政策6. 课程与教学政策7. 学历与学位政策8. 教师教育政策9. 考试与评价政策
10. 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 学校语言文字政策。主要表现形式:1.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4.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文件5.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
20. 2.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 拟定教育政1. 党的机关2. 国家权力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
21. 地方各级人民和广b. 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c. 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d. 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22.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联系与区别。联系:1.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区别: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 执行方式不同3. 规范效力不同4. 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 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23. 学校的法律地位: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特点:1. 办学自主性2. 财产独立性3. 机构公益性
24. 学校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25.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相对更严格些)
26.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 组织机构和章程2. 教师3.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27. 学校的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8. 学校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2. 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29. 学校管理体制的内涵:1.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a. 校长负责制b.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a. 校长负责制b.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0. 校长须具备以下能力1有较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良好道德品质和组织观念2懂得办学规律,有丰富教育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3具有较高文化、专业技术理论和知识,按规定要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品。
31.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 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 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作用:1. 明确与规范2. 约束与激励3. 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体系结构:1. 制度系统(是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校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 制度观念系统3. 制度执行系统4. 制度教育系统。... 建设的要求:整体性、重点突出、适量适度原则
32. 学校的民主管理:1.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2.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a. 教代会的职权b. 教代会的代表c.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d. 教代会与工会)3. 校务公开
33. 教代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4.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 教师
35. 教师需达到的要求:1. 符合规定的学历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3. 符合社会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职责:教育教学
36. 教师的社会地位: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37. 教师的法律地位:1. (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只有经过严格培养和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2. (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3.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5. (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
38. 2. 科学研究全3. 管理学生权4. 获取报酬权5. 民主管理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贯彻国家的教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9. 1. 必须是中国公民2.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 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6. 身体状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0.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 提出申请2. 受理3. 颁发证书
41.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1. 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2.
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 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42.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内容: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所说的“德、能、勤、绩”4进行,把自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43.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3. 品行不良、误入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44. 受教育者: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45.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46.
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 享有国家给予的4. 享有申诉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7.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1. 见46题(受教育者的5项基本权利)2. 结社和文体活动权3. 社会实践权
48.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1. 见46题(受教育者的5项基本权利)2. 免试入学权2. 就近入学权
49. 受教育者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0. 高校学生的特定义务:1. 见49题(《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4项义务)2. 学业水平的义务3. 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3.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4.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5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1. 就近入学的义务2. 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52. 学生违法行为分类:(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1. 刑事责任:(指违反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最严重)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民事制裁;3. 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因违反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53.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 家庭保护2. 学校保护3. 社会保护4. 司法保护5.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54.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55.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和健康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
56.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四个保护:1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57. 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2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人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58.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不就得法律制度。特点: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 以受损为前提3.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途径:
1. 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 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 其他渠道
59. 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2. 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3. 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4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治建设
60. 教育申诉的主体: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申诉分类: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61. 教育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特征:1. 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2. 教师申诉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2. 受理(包括3个环节:a. 审查b. 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c. 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文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3. 处理 63. 学生申诉分为:1. 校内学生申诉(即校内申诉)2. 教育行政申诉。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要先提起校内申诉
64.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 法定性2. 行政性3. 准司法性4. 准独立性5. 非诉性。参加人:
1. 申诉人2. 被申诉人3. 受理机关
65. 学生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42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6.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自受理日起60日内)、执行
67. 申诉的提出须符合的条件:1. 符合法定的申诉范围2. 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 以法定形式提出 68. 相对人可以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60天做出决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除外,人民法院第一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9.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 主管恒定2. 诉讼专属3. 被告举证4. 不得调解。程序:1. 起诉和受理2. 审理和判决3. 执行 70.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71.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侵权行为主体3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4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72.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73. 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收于行政权的组织3. 委托的行政机关4. 行政复议机关5.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74. 依法执教: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75. 依法执教的特点:1. 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 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 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 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76. 依法执教的必然性:1.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2.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 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 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 教师依法维权需要
77. 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
第一章 绪论
1. 教育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 教育法规的特点:1.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功能:1. 具有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 教育作用4. 保障作用
3.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有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 宪法2. 教育法律(a. 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3.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命名方式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学位暂行实施办法》)4. 教育行政规章:由行政部门制定(分为: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5.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3. 高等教育法4. 社会教育法
6.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 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 其他规定
7.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结构: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3要素组成。分类:1. (按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 (按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8.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组成部分(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3.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9. 教育权利的分类:1家长的教育权利2国家的教育权利3学校的教育权利4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5也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10. 教育义务的分类: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11.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2. 教育立法的程序:1. 法律议案的提出2. 法律草案的审议3.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 法律的公布
13. 教育立法的原则:1. 必须坚持子法属于母法的原则2.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14. 教育法规的效力:1. 时间、地域、人的效力
15. 教育执法的原则:1.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 总的教育法规优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 后定教育法规优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 特别教育法规优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16. 教育执法的措施:1. 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 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 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 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7. 教育守法的主体:1.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 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内容: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德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条件:1.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 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3.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8.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19.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特点:1.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 权威性与实用性3.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功能:导向、协调、控制功能。主要内容:1. 教育体制政策2. 教育质量政策3. 教育经费政策4. 教育人事政策5. 国家学制政策6. 课程与教学政策7. 学历与学位政策8. 教师教育政策9. 考试与评价政策
10. 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 学校语言文字政策。主要表现形式:1.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4.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文件5.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
20. 2.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 拟定教育政1. 党的机关2. 国家权力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
21. 地方各级人民和广b. 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c. 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d. 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22.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联系与区别。联系:1.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区别: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 执行方式不同3. 规范效力不同4. 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 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23. 学校的法律地位: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特点:1. 办学自主性2. 财产独立性3. 机构公益性
24. 学校财产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25.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相对更严格些)
26.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 组织机构和章程2. 教师3.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27. 学校的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8. 学校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2. 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29. 学校管理体制的内涵:1.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a. 校长负责制b.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a. 校长负责制b.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0. 校长须具备以下能力1有较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良好道德品质和组织观念2懂得办学规律,有丰富教育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3具有较高文化、专业技术理论和知识,按规定要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品。
31.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 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 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作用:1. 明确与规范2. 约束与激励3. 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体系结构:1. 制度系统(是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校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 制度观念系统3. 制度执行系统4. 制度教育系统。... 建设的要求:整体性、重点突出、适量适度原则
32. 学校的民主管理:1.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2.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a. 教代会的职权b. 教代会的代表c.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d. 教代会与工会)3. 校务公开
33. 教代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4.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 教师
35. 教师需达到的要求:1. 符合规定的学历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3. 符合社会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职责:教育教学
36. 教师的社会地位: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37. 教师的法律地位:1. (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只有经过严格培养和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2. (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3.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5. (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
38. 2. 科学研究全3. 管理学生权4. 获取报酬权5. 民主管理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贯彻国家的教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9. 1. 必须是中国公民2.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 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6. 身体状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0.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 提出申请2. 受理3. 颁发证书
41.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1. 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2.
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 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42.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内容: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所说的“德、能、勤、绩”4进行,把自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43.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3. 品行不良、误入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44. 受教育者: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45.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46.
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 享有国家给予的4. 享有申诉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7.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1. 见46题(受教育者的5项基本权利)2. 结社和文体活动权3. 社会实践权
48.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1. 见46题(受教育者的5项基本权利)2. 免试入学权2. 就近入学权
49. 受教育者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0. 高校学生的特定义务:1. 见49题(《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4项义务)2. 学业水平的义务3. 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3.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4.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5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1. 就近入学的义务2. 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52. 学生违法行为分类:(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1. 刑事责任:(指违反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最严重)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民事制裁;3. 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因违反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53.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 家庭保护2. 学校保护3. 社会保护4. 司法保护5.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54.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55.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和健康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
56.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四个保护:1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57. 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2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人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58.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不就得法律制度。特点: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 以受损为前提3.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途径:
1. 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 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 其他渠道
59. 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2. 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3. 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4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治建设
60. 教育申诉的主体: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申诉分类: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61. 教育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特征:1. 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2. 教师申诉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2. 受理(包括3个环节:a. 审查b. 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c. 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文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3. 处理 63. 学生申诉分为:1. 校内学生申诉(即校内申诉)2. 教育行政申诉。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要先提起校内申诉
64.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 法定性2. 行政性3. 准司法性4. 准独立性5. 非诉性。参加人:
1. 申诉人2. 被申诉人3. 受理机关
65. 学生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42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6.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自受理日起60日内)、执行
67. 申诉的提出须符合的条件:1. 符合法定的申诉范围2. 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 以法定形式提出 68. 相对人可以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60天做出决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除外,人民法院第一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9.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 主管恒定2. 诉讼专属3. 被告举证4. 不得调解。程序:1. 起诉和受理2. 审理和判决3. 执行 70.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71.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侵权行为主体3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4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72.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73. 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收于行政权的组织3. 委托的行政机关4. 行政复议机关5.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74. 依法执教: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75. 依法执教的特点:1. 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 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 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 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76. 依法执教的必然性:1.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2.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 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 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 教师依法维权需要
77. 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